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 订 本 )
1997年 5月 10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I.     法 案
    二 读
    恢 复 辩 论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长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长
II.     议 员 议 案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廖 成 利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鉴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发 表 了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 咨 询 公 众 的 意 见 , 本 会 促 请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认 真 听 取 并 充 分 尊 重 公 众 的 意 见 , 对 《 社 团 条 例 》 及 《 公 安 条 例 》 作 出 的 修 订 , 应 符 合 以 下 的 原 则 :
        1. 《 基 本 法 》 的 规 定 ;
        2.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的 规 定 ; 及
        3. 相 对 于 港 英 殖 民 管 治 下 的 现 行 条 例 中 对 结 社 、 集 会 及 游 行 等 公 民 权 利 的 限 制 而 言 , 不 应 收 紧 或 作 出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应 以 宽 松 作 为 修 改 法 例 的 方 向 。
修 正 廖 成 利 议 员 的 议 案
1.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删 除 在 「 2.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之 后 的 所 有 字 句 , 并 以 「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有 关 规 定 ; 及 3. 在 公 民 自 由 与 社 会 秩 序 之 间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 代 替 。
    修 正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的 修 正 案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删 除 第 2分 段 的 「 及 」 ; 删 除 第 3分 段 之 末 的 句 号 , 并 以 「 ; 及 4. 尽 力 排 除 港 人 对 现 存 自 由 会 被 修 订 所 削 弱 的 忧 虑 。 」 代 替 。
2.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议 案 之 末 加 入 以 下 的 新 句 : 「 同 时 , 我 们 基 于 在 过 渡 期 间 要 爭 取 港 人 信 心 , 消 除 忧 虑 , 及 以 平 稳 过 渡 为 首 要 任 务 , 本 会 促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就 《 社 团 条 例 》 和 《 公 安 条 例 》 以 临 时 立 法 形 式 解 决 法 律 真 空 问 题 , 在 回 归 后 , 经 实 践 及 广 泛 咨 询 , 在 第 一 届 立 法 会 会 期 內 , 再 进 行 永 久 立 法 。 」 。
    出 席 的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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