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 订 本 )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I. 文 件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有 关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的 报 告
( 临 立 会 165/96-97号 文 件 , 已 随 临 立 会 192/96-97号 文 件于 5月 7日 发 出 )

( 由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提 交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II. 法 案

首 读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二 读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公 安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III. 议 员 议 案

1.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本 会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于 1997年 5月 17日 提 交 的 报 告 , 而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应 向 本 会 提 交 所 需 的 法 例 , 以 便 实 施 该 报 告 第 8及 9段 的 建 议 。

2. 增 加 老 人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标 准 金 额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鉴 于 本 港 老 人 现 时 领 取 的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 「 综 援 」 ) 金 未 能 为 他 们 提 供 合 理 及 有 尊 严 的 生 活 水 平 , 本 会 促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在 成 立 后 , 将 每 月 的 老 人 综 援 标 准 金 额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修 正 陈 财 喜 议 员 的 议 案

冯 检 基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 成 立 后 , 」 加 入 「 尽 快 在 社 会 福 利 的 开 支 中 , 」 ; 删 除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并 以 「 增 加 不 少 于 300元 」 代 替 。

出 席 的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