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 订 本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时
I | | 悼 念 已 故 邓 小 平 先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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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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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报 告 :
(a)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服 务 的 暂 时 行 政 安 排
(b) 成 立 研 究 行 政 事 宜 和 议 事 程 序 的 两 个 工 作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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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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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成 立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的 决 议 案
王 绍 尔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 本 会 成 立 一 个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 成 员 如 下 :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
工 作 小 组 的 正 、 副 召 集 人 由 其 成 员 互 选 产 生 ; 而 除 本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外 , 工 作 小 组 获 授 权 决 定 其 行 事 方 式 及 程 序 , 并 应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尽 早 将 其 职 权 范 围 呈 交 本 会 批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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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成 立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的 决 议 案
田 北 俊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 本 会 成 立 一 个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 成 员 如 下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
工 作 小 组 的 正 、 副 召 集 人 由 其 成 员 互 选 产 生 ; 而 除 本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外 , 工 作 小 组 获 授 权 决 定 其 行 事 方 式 及 程 序 , 并 应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尽 早 将 其 职 权 范 围 呈 交 本 会 批 准 。 」
[会 议 中 止 待 续
两 个 工 作 小 组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
[复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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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的 决 议 案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动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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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的 决 议 案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动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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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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