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第 二 次 修 订 本 )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I. 文 件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工 作 进 度 报 告
(临 立 会 72/96-97号 文 件 )
(由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提 交 )
II. 议 案
1.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临 时 立 法 会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会 议 上 议 决 通 过 成 立 的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负 责 以 下 事 宜 :
(1) 透 过 秘 书 处 向 临 立 会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及 服 务 的 有 关 事 宜 , 包 括 员 工 编 制 、 聘 用 条 款 、 办 公 地 方 , 以 及 其 他 关 乎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顺 利 运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
(2) 监 督 秘 书 处 的 运 作 ;
(3) 监 察 为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会 议 所 提 供 的 內 部 安 排 ;
(4) 就 议 员 申 报 个 人 利 益 、 议 员 薪 津 及 为 方 便 议 员 工 作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行 政 安 排 进 行 讨 论 , 并 就 该 等 事 宜 向 临 立 会 作 出 建 议 ; 及
(5) 执 行 临 立 会 以 决 议 形 式 订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在 适 当 时 作 出 检 讨 , 并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阶 段 性 报 告 。
2.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临 时 立 法 会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会 议 上 议 决 通 过 成 立 的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负 责 以 下 事 宜 :
(1) 草 拟 临 立 会 采 用 的 议 事 规 则 , 并 建 议 临 立 会 予 以 通 过 ;
(2) 研 究 成 立 委 员 会 制 度 , 以 便 协 助 临 立 会 不 同 阶 段 的 运 作 , 并 不 时 检 讨 该 制 度 和 向 临 立 会 作 出 建 议 ;
(3) 草 拟 及 建 议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议 事 时 引 用 的 內 部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4) 就 临 立 会 议 事 的 行 事 方 式 和 议 事 程 序 , 定 期 咨 询 临 立 会 主 席 ; 及
(5) 研 究 由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 或 临 立 会 主 席 交 付 , 或 由 本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提 出 的 行 事 方 式 及 议 事 程 序 事 宜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应 在 适 当 时 作 出 检 讨 , 并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阶 段 性 报 告 。
3.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本 会 同 意 , 除 非 及 直 至 另 有 决 议 通 过 任 何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议 事 规 则 , 即 时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1) 除 按 第 (2)段 的 规 定 就 个 人 利 益 作 登 记 的 目 的 外 , 每 名 议 员 不 得 迟 于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决 通 过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2) 每 名 新 任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 须 在 其 为 填 补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空 缺 而 成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日 期 起 计 14天 內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3) 每 名 议 员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如 有 变 更 , 该 议 员 须 在 变 更 后 14天 內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变 更 详 情 。
(4)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须 安 排 将 该 等 详 情 登 录 于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册 內 , 而 该 登 记 册 可 供 任 何 人 士 在 办 公 时 间 內 查 阅 。
(5) 在 本 决 议 中 , “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 指
(a) 公 共 或 私 营 公 司 的 受 薪 董 事 职 位 ;
(b) 接 受 薪 酬 的 雇 佣 关 系 、 职 位 、 行 业 、 专 业 或 职 业 ;
(c)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如 以 上 所 提 述 的 个 人 利 益 包 括 议 员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个 人 服 务 , 而 该 等 个 人 服 务 是 由 于 其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身 分 所 引 致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该 身 分 有 关 者 ;
(d) 作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时 , 来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组 织 的 财 政 赞 助 , 在 提 供 详 情 时 须 说 明 该 项 赞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付 予 该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项 , 或 给 予 该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的 实 惠 或 实 利 ;
(e)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由 于 与 其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身 分 有 关 或 由 该 身 分 引 致 的 海 外 访 问 , 而 该 次 访 问 的 费 用 并 非 全 数 由 该 议 员 或 公 费 支 付 ;
(f)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从 外 国 政 府 、 组 织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国 政 府 、 组 织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项 、 实 惠 或 实 利 ;
(g) 土 地 及 物 业 ;
(h) 公 司 或 其 他 团 体 的 名 称 , 如 据 议 员 所 知 , 其 本 人 , 或 连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该 公 司 或 团 体 的 股 份 的 实 益 权 益 , 而 该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超 过 该 公 司 或 团 体 已 发 行 股 本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4.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依 据 临 时 立 法 会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并 通 过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决 议 及 为 施 行 该 决 议 , 每 名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均 不 得 迟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5. 采 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本 会 采 纳 附 表 所 载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
(请 参 阅 随 临 立 会 69/96-97号 文 件 送 交 议 员 的 议 案 中 文 本 的 附 表 , 并 请 参 阅 临 立 会 75/96-97号 及 77/96-97号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本 。 )
6.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及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议 事 规 则 第 72(2)及 75(2)条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的 财 务 委 员 会 及 內 务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的 选 举 , 不 得 迟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举 行 , 而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成 员 的 选 举 , 须 按 內 务 委 员 会 选 出 其 正 副 主 席 后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74(2)条 而 制 订 的 选 举 程 序 尽 早 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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