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A 97/98-14(1)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订本)
1997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 《1997年行车隧道(政府)
(修订)规例》

482/97
2. 《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
款(征款率)(修订)令》

483/97
3. 《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
款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

484/97
4. 《1997年受保护地方(宣
布)令》

485/97
5. 《安排指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
务)(双重课稅)令》

486/97
6. 《安排指明(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
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
)令》

487/97
7. 《1997年青马管制区(一
般)(修订)规例》

488/97
8. 《1997年陆军义勇军
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
例(修订附表)令》

489/97
9. 《1997年香港大学规
程(修订)(第2号)规
程》

490/97
10. 《电气产品(安全)
规例(1997年第187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491/97
11.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第490章)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492/97
12. 《植物品种保护规例
(1997年第279号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493/97

提交文件

1.第28号─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一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库务局局长提交)

2.第29号─香港康体发展局
年报1996-1997
(由霍震霆议员提交)

3.第30号─土地发展公司
1996-1997年报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4.第31号─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年报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提交)

报告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
言)

II.要求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1.蔡根培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自本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3个月內,有
    多少居民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特
    区护照”);与当局预期的申请人数比较
    ,情况如何;

  2. 同期间当局一共发出了多少本特区护照

  3. 估计还需多久才可完成处理余下同期间
    提交的申请;及

  4. 当局估计何时会有大批居民申请特区护
    照;及会否考虑在该段期间分阶段接受
    特区护照的申请,使处理该等申请的过
    程得以有秩序地进行?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2.邓兆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过去3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正在
    使用流动电话的驾车人士;

  2. 有何措施管制驾车人士在驾车时使用流
    动电话;及

  3. 有否就驾车人士在驾车时使用流动电话
    引致的交通意外进行研究;若有,研究
    结果如何;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局局长

3.杨耀忠议员问:

据悉,近日有4名教育署助理署长被安排互调职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次调动的原因、详情
,及有否影响教育署的行政效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4.罗祥国议员问:

据悉,国內有些居民持“过境耕作证”可以进入本
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发出该证件的来由及作用为何;

  2. 当局有何措施管制使用该证件进入本港
    人士的活动;及

  3. 在过去3年,持该证件进入本港的人士
    有否在本港进行耕作以外的活动;若
    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詹培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从实施车辆后座乘客须配用
安全带的条例以来:

  1. 有多少人因沒有遵守有关条例而被检控

  2. 法庭通常对上述人士判处甚么刑罚;这
    些刑罚与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比较如何;

  3. 有多少后座乘客在交通意外中因依法配
    用安全带而免受伤害?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局局长

6.杨耀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为配合及推行“优质教育”政
策,当局有否计划重新编配及安排教育署的人力资
源;若有,该计划的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7.罗祥国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与中央政府是否有任何协议或
共识,使中央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征用或封闭香港
国际机场;若然,该等情况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8.许贤发议员问:

就《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的实施情况,政
府可否告知本会:

  1. 自本年7月1日至今,入境事务处处长共
    发出多少份“居留权证明书”;获发该
    证明书的人士的性别、籍贯及各年龄的
    统计资料分别为何;

  2. 在上述人士中,有多少人已获內地当局
    发出单程通行证并已抵达本港;他们的
    性别、籍贯及各年龄的统计资料分别为
    何;及

  3. 居于中国內地合资格领取“居留权证明
    书”的人士(即宣称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三)条及《入境条例》附表1第
    2(c)段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
    士),有多少人的年龄是18岁或以上;
    他们由申请证明书起至来港预计平均
    需时多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9.唐英年议员问:

机场管理局计划减低赤𫚭角新机场建议的收费。就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新机场的预计收费与启德机场收费比较
    ,情况如何(例如747型货机使用两个机
    场的收费比较);

  2. 当局有否评估建议收费对航空货运业及
    本港经济的影响;若有,结果为何;若
    否,原因为何;

  3. 当局会否披露机场货站利润管制计划的
    资料;若然,详情为何;及

  4. 当局有否考虑保留现时启德机场的二号
    货站,作为货物集散地,以减低托运少
    量货物的成本;若有,结果为何;若否
    ,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10.梁智鸿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3年,每年老人需要轮候
多久(最长、最短及平均时间)才能分别入住受资
助的护理安老院或护养院,以及有多少名申请人尚
未获准入住该等院舍便已逝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1.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入境事务处为海外申请人办理经由当地
    中国大使馆递交和他们自行递交的入境
    签证申请,分别平均需时多久;及

  2. 自1997年7月1日以来,该处有否接获任
    何投诉或意见,指入境签证申请的办理
    时间较以前为长;若有,该处有否就此
    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2.许贤发议员问:

1990年12月发表标题为“人人健康、展望将来”的
《基层健康服务工作小组报告书》中载有102项建议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在实施该等建议
方面取得的进度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3.梁智鸿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1. 过去3个月內,曾否接获香港特别行政
    区(“特区”)护照持有人就其在海外入
    境检查站所受对待而提出的投诉;若
    有,这些投诉个案的总数及其按投诉
    性质分项列出的数目为何;及

  2. 过去3个月內,哪些国家或地区承诺准
    许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特别
    是与特区政府订立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4.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赤𫚭角新机场的禁区內会否提
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以照顾在担架上或正接受医
疗护理的飞机乘客在登机、下机或转机时的需要?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III.法案

首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
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

恢复辩论

2.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
修订) 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
修订) 条例 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

IV.议案

1.《立法会条例》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7年10月7日订立的
《1997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1)令》。

2.《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1.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3条第(3)款(该条暂时终止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
    例》(1997年第102号)的实施),将
    该条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
    年11月30日,据此该条第(2)款须在犹
    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
    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
    情况下理解;

  2.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4条第(4)款(该条暂时终止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
    条例》(1997年第101号)的实施),
    将以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1. 该条第(1)款提述的暂时终止的期
      限;及

    2. 该条第(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

    据此该条第(3)款须在犹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
    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
    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3.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5条第(4)款(该条暂时终止《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1997年第98号)的实施),将该条第
    (1)及(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
    11月30日,据此该条第(3)款须在犹如该
    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
    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3.《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民政事务局局长于1997年10月6日订立的《家庭
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

4.《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
2(3)条,将该条第(1)款(该款暂时终止实施《1997年
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
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据此该条第
(2)款须在犹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
被1998年1月31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V.议员议案

致谢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恢复辩论 ─ 由政府官员回应)

出席的政府官员:

    财政司司长
    房屋局局长
    运输局局长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经济局局长
    卫生福利局局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政制事务局局长
    政务司司长


临时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