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A 97/98-14(1)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订本)
1997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文件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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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行车隧道(政府) (修订)规例》
| 4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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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 款(征款率)(修订)令》
| 4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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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 款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
| 4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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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7年受保护地方(宣 布)令》
| 4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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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排指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
务)(双重课稅)令》
| 4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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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排指明(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
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
)令》
| 4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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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7年青马管制区(一
般)(修订)规例》
| 4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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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97年陆军义勇军
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
例(修订附表)令》
| 4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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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7年香港大学规
程(修订)(第2号)规
程》
| 4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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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产品(安全)
规例(1997年第187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 4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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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第490章)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4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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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植物品种保护规例
(1997年第279号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4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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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1.第28号─ |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一季度
批准对核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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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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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9号─ | 香港康体发展局
年报199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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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霍震霆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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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30号─ | 土地发展公司
1996-1997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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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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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31号─ | 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年报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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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福利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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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
言)
II.要求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1.蔡根培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自本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3个月內,有
多少居民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特
区护照”);与当局预期的申请人数比较
,情况如何;
- 同期间当局一共发出了多少本特区护照
;
- 估计还需多久才可完成处理余下同期间
提交的申请;及
- 当局估计何时会有大批居民申请特区护
照;及会否考虑在该段期间分阶段接受
特区护照的申请,使处理该等申请的过
程得以有秩序地进行?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2.邓兆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过去3年,有多少宗交通意外涉及正在
使用流动电话的驾车人士;
- 有何措施管制驾车人士在驾车时使用流
动电话;及
- 有否就驾车人士在驾车时使用流动电话
引致的交通意外进行研究;若有,研究
结果如何;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局局长
3.杨耀忠议员问:
据悉,近日有4名教育署助理署长被安排互调职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次调动的原因、详情
,及有否影响教育署的行政效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4.罗祥国议员问:
据悉,国內有些居民持“过境耕作证”可以进入本
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发出该证件的来由及作用为何;
- 当局有何措施管制使用该证件进入本港
人士的活动;及
- 在过去3年,持该证件进入本港的人士
有否在本港进行耕作以外的活动;若
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詹培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从实施车辆后座乘客须配用
安全带的条例以来:
- 有多少人因沒有遵守有关条例而被检控
;
- 法庭通常对上述人士判处甚么刑罚;这
些刑罚与该罪行的最高刑罚比较如何;
及
- 有多少后座乘客在交通意外中因依法配
用安全带而免受伤害?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运输局局长
6.杨耀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为配合及推行“优质教育”政
策,当局有否计划重新编配及安排教育署的人力资
源;若有,该计划的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7.罗祥国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与中央政府是否有任何协议或
共识,使中央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征用或封闭香港
国际机场;若然,该等情况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8.许贤发议员问:
就《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的实施情况,政
府可否告知本会:
- 自本年7月1日至今,入境事务处处长共
发出多少份“居留权证明书”;获发该
证明书的人士的性别、籍贯及各年龄的
统计资料分别为何;
- 在上述人士中,有多少人已获內地当局
发出单程通行证并已抵达本港;他们的
性别、籍贯及各年龄的统计资料分别为
何;及
- 居于中国內地合资格领取“居留权证明
书”的人士(即宣称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三)条及《入境条例》附表1第
2(c)段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
士),有多少人的年龄是18岁或以上;
他们由申请证明书起至来港预计平均
需时多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9.唐英年议员问:
机场管理局计划减低赤𫚭角新机场建议的收费。就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新机场的预计收费与启德机场收费比较
,情况如何(例如747型货机使用两个机
场的收费比较);
- 当局有否评估建议收费对航空货运业及
本港经济的影响;若有,结果为何;若
否,原因为何;
- 当局会否披露机场货站利润管制计划的
资料;若然,详情为何;及
- 当局有否考虑保留现时启德机场的二号
货站,作为货物集散地,以减低托运少
量货物的成本;若有,结果为何;若否
,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局局长
10.梁智鸿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3年,每年老人需要轮候
多久(最长、最短及平均时间)才能分别入住受资
助的护理安老院或护养院,以及有多少名申请人尚
未获准入住该等院舍便已逝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1.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入境事务处为海外申请人办理经由当地
中国大使馆递交和他们自行递交的入境
签证申请,分别平均需时多久;及
- 自1997年7月1日以来,该处有否接获任
何投诉或意见,指入境签证申请的办理
时间较以前为长;若有,该处有否就此
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2.许贤发议员问:
1990年12月发表标题为“人人健康、展望将来”的
《基层健康服务工作小组报告书》中载有102项建议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在实施该等建议
方面取得的进度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3.梁智鸿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过去3个月內,曾否接获香港特别行政
区(“特区”)护照持有人就其在海外入
境检查站所受对待而提出的投诉;若
有,这些投诉个案的总数及其按投诉
性质分项列出的数目为何;及
- 过去3个月內,哪些国家或地区承诺准
许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特别
是与特区政府订立协议的国家或地区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4.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赤𫚭角新机场的禁区內会否提
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以照顾在担架上或正接受医
疗护理的飞机乘客在登机、下机或转机时的需要?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III.法案
首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 |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 草案》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恢复辩论
2. |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 修订) 条例草案》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 修订) 条例 草案》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IV.议案
1.《立法会条例》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7年10月7日订立的
《1997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1)令》。
2.《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3条第(3)款(该条暂时终止
《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
例》(1997年第102号)的实施),将
该条第(1)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
年11月30日,据此该条第(2)款须在犹
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
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
情况下理解;
-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4条第(4)款(该条暂时终止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
条例》(1997年第101号)的实施),
将以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
- 该条第(1)款提述的暂时终止的期
限;及
- 该条第(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
据此该条第(3)款须在犹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
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年11月30日此日期
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第5条第(4)款(该条暂时终止《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1997年第98号)的实施),将该条第
(1)及(2)款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
11月30日,据此该条第(3)款须在犹如该
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1997
年11月30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
3.《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民政事务局局长于1997年10月6日订立的《家庭
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
4.《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
2(3)条,将该条第(1)款(该款暂时终止实施《1997年
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
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据此该条第
(2)款须在犹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
被1998年1月31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V.议员议案
致谢议案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恢复辩论 ─ 由政府官员回应)
出席的政府官员:
财政司司长
房屋局局长
运输局局长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经济局局长
卫生福利局局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政制事务局局长
政务司司长
临时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