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55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5时4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2
锺蕙玲女士
I.通过1998年1月2日第30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81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当局拟交由临立会处
    理的法案名单內的19条法案中,有11条仍未提交
    临立会。他已再提醒政务司司长,临立会将沒有
    足够时间处理一些很迟才提交的法案。

  2. 1998年1月15日举行的行政长官答问大会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办公室已告知
    临立会秘书处,行政长官在 1998年1月15日的答
    问大会上会就"经济与财经"及"禽流感与环境卫
    生"回答议员提出的质询。

    4.叶国谦议员建议把"使用母语教学"加入为答问
    大会的
    题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法21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
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72号文件)

5. 法律顾问在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除提出一项新建议
,使房屋署署长可委任任何数目的上诉委员会成员外,
条例草案载有与《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所建议者相同的修订。由于政府当局未有恢复《1997年
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因此条例草
案已在上届立法局会期完结时失效。

6.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考虑需否成立法案委员会,研
究《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叶国谦议员
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冯检基议员表示,考虑到政府在
上届立法局会期并无恢复《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的二读辩论,现时的条例草案对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运作并非必不可少,因此当局无须急于在本立法年
度提出条例草案。他反对成立法案委员会。

7.內务委员会主席将此事付诸表决,结果有11名议员赞
成成立法案委员会,反对的议员有2名。內务委员会主
席宣布会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法案委员会:何锺泰议员、陈婉娴议员
及程介南议员(叶国谦议员表示程介南议员会参加)。

IV.将于1998年1月1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2.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不在拟交由临立会处
理的法案名单內的条例草案,将于 1998年1月14日提交
临立会,并于1998年1月23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V.将于1998年1月2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526号文件)

    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16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0项要求书面
    答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于1998年1月21日
    临立会会议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1月12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0.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1.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1.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
      章)第20B(3)条及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
      条例》(第240章)第9(3)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74号文件)

      12.法律顾问在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最初
      就该两条条例所订罪行的定额罚款的法律
      责任提出爭议的人,其后可缴付定额罚款
      及相同数额的附加罚款,以及向法院缴付
      讼费,藉以终止有关法律程序。该两项决
      议案旨在把有关的讼费款额由 440 元提高
      至 500 元,以维持该项费用的实际价值。
      该两项决议案在草拟及法律方面均无问题。

      13.议员对该等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2. 根据《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
      375章)第4(3)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
      动议
      (临立会LS75号文件)

      14.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
      立会批准修订《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
      例》的附表,把与各条隧道及青马管制区有
      关的附例或规例所订的罪行纳入其中,使在
      隧道范围或青马管制区內犯上该条例所订罪
      行的人,可被扣违例驾驶分数。该决议案在
      草拟及法律方面均无问题。

      15.议员对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3.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民
      政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76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于去年7月制定的《1997
      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目的是
      中止实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
      人权法案(修订)条例》,直至 1997年10月31
      日。临立会其后于1997年10月29日议决把中
      止实施该修订条例的期限延展至1998 年1月
      31日。民政事务局局长在1998年1月21日临
      立会会议席上动议的决议案,目的是把中
      止实施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政府
      当局解释,再延展中止实施期限,是为了
      让议员有足够时间考虑当局即将就《1997
      年香港人权法案 (修订) 条例》日后处理方
      法所提交的建议。法律顾问补充,该决议
      案在草拟及法律方面均无问题。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将于1998
      年1月19日的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事务委
      员会讲述该决议案。

      18.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1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上
      述决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月14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

  5. 议员议案

    1. 有关"石油气的士计划"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鹏飞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2. 有关"改善处理传染病及入口禽畜检疫
      的机制"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荣灿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2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1月14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816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两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年12月5日在宪
    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将在
    下文议程第VI(b)项下作出报告。此外,议员较早
    前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一个法
    案委员会。

  2. 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826号文件)

    24.小组委员会主席王绍尔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
    已建议议员支持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的14项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

  3.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3)531号文件)

    25.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简述详载于有关文
    件第3及4段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职权范围及其就议
    员访问新加坡一事提出的建议。何议员表示,小
    组委员会在征询过新加坡国会辖下香港-新加坡
    议员友好组织的意见后,建议临立会代表团应由
    10名议员及 1名秘书处职员组成。他请议员支持
    文件第4(ii)段所载的建议,授权小组委员会挑选
    参加该代表团的议员。他补充,如小组委员会
    所选的议员多于10名,预料也不会有特别问题
    。助理秘书长 3 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
    在1997/98年度的开支预算中已预留一笔30万元
    的款项,供议员进行与议会联络活动有关的访
    问。他又补充,建议的代表团议员人数如超过
    10名,便须征询新加坡方面的意见。

    26.数名议员表示,虽然他们同意小组委员会应
    获授权挑选议员参加是次访问,但认为小组委
    员会应向內务委员会提交一份获选参加该代表
    团的议员的名单,请其予以通过。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27.议员通过文件第3段和第4(i)及(iii)段所建议的
    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及该次访问的行程。

  4.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28.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口头汇报小组委
    员会对1997年12月19日在宪报刊登的3套与1998
    年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进行商议的工作
    。叶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
    《1997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 ( 选
    举委员会)(立法会)令》。该项命令指明分配给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在6个指定宗教
    团体之间的分配方法。

    29.至于《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
    规例》,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法例规定每名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投足全部10票,如选举委员
    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沒收按金基准订为2.5%,任何
    落选的候选人在8 000票的有效票数(即800名选举
    委员会委员乘以10票)中得票少于200票,其选举
    按金便会被沒收。小组委员会认为,候选人要
    取得200票并不容易,故建议以所投的有效选票
    数目,作为沒收按金基准的计算基础,并把基
    准由2.5% 调高至 5%。叶议员表示,政府当局
    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不久口头告诉他,当
    局不反对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提议小组委员
    会提出修正案,以达到修订的目的。他补充,
    政府当局承诺会最迟在1998年1月12日(星期一)
    以书面确认此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确认此事的函件于1998年
    1月10日接获。]

    30.叶议员继续汇报,小组委员会一名委员建议
    地方选区选举的5%沒收按金基准应调低至2.5%
    。该名委员认为,提名须有指定数目的签署人
    和要缴付选举按金的规定,已足以对一些不认
    真的候选人起阻吓作用。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未
    能就此事达成共识。

    31.小组委员会认为,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
    举方面,提名所需缴付的选举按金数额应属象
    征式,以免有碍合资格人士成为候选人,在选
    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参选。叶议员表示,
    他将会代表小组委员会在 1998 年1月21日临立
    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把提名所需缴付的选
    举按金数额由5,000元调低至1,000元。

    32.关于《1997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令》
    ,叶议员表示,建议的1998年地方选区及功能界
    别选举开支限额较以往大幅增加,小组委员会数
    名委员对此表示关注。鉴于选民登记工作成绩欠
    佳,小组委员会一名委员建议,当局应调低建议
    中每个地方选区议席为50万元的选举开支限额。
    政府当局认为,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合理,因此
    不会建议作出任何修订。叶议员补充,小组委员
    会的委员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而其中一名委员
    已表示或会对该命令提出修订。

    33.叶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会在1998年1月21日
    临立会会议举行前把书面报告送交议员参阅,
    交代小组委员会对该3项附属法例进行商议的
    工作。他亦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该等附属
    法例提出修订,须在1998年1月14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34.会议于下午6时2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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