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 --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50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袁武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婉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办事处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高级经理(衔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临立会CB(1)415号文件)

1997年10月24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2.主席解释,是次会议的目的是听取政府当局就强制性
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作简介。
鉴于法例拟稿正式提交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立会”
) 后,议员仍有机会进行研究,他建议小组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应在于讨论拟议制度所需的资料及与政府当局澄
清有关问题,至于议员提出的不同异意见及重大主要的
关注事项则会记录在案,待研究拟议法例时才予以解决
。议员同意上述安排。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架构
(临立会CB(1)440(01)号文件)

供款及保障范围

3. 议员询问用以计算强积金制度每月供款额所采用的最
低及最高入息水平,以及家庭佣工会是否纳入强积金制
度计划的保障范围內。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解被释,倘雇
员的月薪低于4,000元,即可获准选择不作出任何供款,
然而其雇主仍需每月就该名雇员的入息作出 5% 的供款
。另一方面,倘雇员的月薪超逾 20,000 元,雇主及雇员
则只需就作出占20,000元作出5%的供款。然而,雇主及
雇员亦可自行作出超逾法定供款水平的非强制性供款。
她亦确认,根据主体条例附表 1 的规定,家庭佣工及其
雇主均获豁免纳入强积金计划的保障范围。

管制及行政费用

4. 议员察悉,为履行监管职责而到成立的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承担监管的角色或
会招致会导致巨额的行政费用,因此他们议员关注强积
金管理局的财政来源,以及减低该管理局经营成本的拟
议措施。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倘获得临立会财务委
员会的批准,政府会在强积金管理局成立初期,提供50
亿元资本。当局希望来自该项创办基金的投资收入、向
强积金计划资产征收的年费,以及就计划登记及发牌予
受托人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将可使令强积金管理局日后
在财政方面上自给自足。为减低成本,强积金管理局会
尽量将程序精简及电脑化。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认同议员
的关注,认为同意需要维持一个简单而有效的规管制机
制。

补偿基金

5. 关于补偿基金的拟议规模及其金额随计划日后的增长
而提高的可能性,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政府会注资
3 亿元成立补偿基金。其后强积金管理局会收取占计划
资产总值0.03%的拟议征费,直至该基金的金额达到9亿
元。鉴于已有其他途径就为受托人及计划管理人的失当
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向有关计划的成员作出补
偿,强积金办事处处长预料需动用补偿基金作出补补偿
的个案不会太多。她补充谓,根据海外国家经营类似的
退休金制度的海外国家的经验显示所得,须动用补偿基
金的机会甚极低。

6. 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澄清,倘基于
紧急的原因,并经立法机关批准,强积金管理局可向政
府借款或调高征费率,以支付索偿个案的款项。然而,
她重申政府当局的立场是不会作为强积金制度的最终保
证人,以免恐防计划管理人相信政府会在出现困难时请
拯救该制度,而进行不适当的冒险投资。

支付累算权益

7. 鉴于强积金的累算权益将会以一笔过款项的形式支付
,部分议员提醒当局警告谓,退休人士或会将所有公积
金用作其他用途,并继续依赖政府提供的退休援助。强
积金办事处处长回答时表示,该问题在主体法例通过时
已进行详尽的辩论。倘政府规定退休权益须分期支付,
未免过于专制。她预计退休金业会在适当时候侯发展年
金产品,吸引退休人士参加年金计划。政府当局亦会展
开教育及宣传计划,提高公众人士对需要审慎策计划退
休安排的需要的意识。

8. 关于一名议员问及领取强积金计划的退休权益的情况
,以及可能对限制有关人士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以下
简称“综援”)施加的限制的可能性。,强积金办事处处
长确认,强积金计划及综援各有不同的目标,而强积金
制度并非旨在的原意并非取代合资格老年人领取的综援。

9. 关于基金投资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表示,政府不
会规定强积金计划管理人就最低回报率作出保证,然而
以往的纪录显示,过去14年,主要的退休基金每年的平
均净回报率约为 7% 。此外,雇员可自由选择强积金制
度所容许提供的任何投资产品,以配合他们的投资目标。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注册职业
退休计划的豁免准则

(临立会CB(1)440(02)号文件)

10.一名议员询问,及倘某人已行使其一次过的选择权,
转选择改为参加强积金计划,并继续为现任雇主工作,
但并不满意投资回报,在此情况下,他可否改回再次参
加职业退休计划。,助理署长 (管制标准) 确认,当局不
会容许转換计划,并重申雇员可获准行使其一次过的选
择权的 3 种情况。强积金办事处处长补充,当局不鼓励
雇员经常在职业退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两者之间进行转
換,因为此举会导致巨额的行政费用,智利以雇员为本
的制度便是证明。此外,倘成员数目及供款额均不稳定
,投资经理将便无法不能制订长远的投资策略。

11.关于参加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否将较高的供款额减
至强积金制度所规定仅为5%的水平,助理署长 ( 管制标
准)表示,由于职业退休计划是自愿性质的计划,以及须
视乎雇主及雇员之间的合约的条款而定,雇主或有权减
低其供款额。倘日后的权益将会因此而有所减少,雇员
可行使其一次过的选择权,选择转为参加强积金计划。
另一方面,倘雇主决定终止一项职业退休保障计划,则
必须为雇员安排强积金保障计划。在为此方面,他强调
拟议的衔接安排其中一项个目的就是尽量减低对现行职
业退休计划金制度的影响。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持续的
规定

(临立会CB(1)440(03)号文件)

12.议员关注雇主有权在合理解雇雇员的情况下扣减雇员
的职业退休计划权益的问题。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应
时告知议员,因应前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的要
求,政府当局会在衔接安排中加入一项规定,以强积金
制度的实施日期为截算日期,倘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在合理情况下解雇其雇员,雇主不
可从该名雇员的退休权益扣减相当于基本强积金权益的
雇主供款部分。该等权益将于解雇雇员时支付。此外,
他亦指出,不论雇员基于何种原因被解雇,该名雇员的
所有累算权益均归属其所有,并可由雇员保存。

13.在此方面,主席补充,前小组委员会曾讨论当局建议
的扣减权益安排,而此项安排亦为主要雇主协会赞同。

14.有关受资助机构公积金计划的安排,助理处长 ( 管制
标准)表示,倘该等计划已根据主体条例正式获豁免,便
须以相关计划的规则为准。他亦确认,在强积金制度实
施时,以定期合约及附有酬金的合约方式受雇的雇员及
其雇主均须加入该制度。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受托人
的基本标准

(临立会CB(1)440(04)号文件)

15. 议员察悉该份文件的內容,以及 “受托人”将会列
为日后简报会的其中一项议题。

III.其他事项

16.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回答主席时指出,政府当局
已建议分4次会议向议员简介有关事项。未来3次会议简
介的题目包括:

  1. 强积金制度的运作细节,包括收集供款、可调动
    权益的情况及收费,以及有关会计及提交报告的
    规定;

  2. 关于从事业內员工流动性高的行业的雇员,以及
    低收入人士的特别安排;及

  3. 保障计划资产的措施,包括监察制度、投资指引
    及安全网。
17.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处长告知议员,该法案及有关附
属法例的草拟工作经已完成。当局将于1997年11月底前
将拟议法例提交临时立法会。

18.议员同意在下列日期举行其后3次的会议:

1997年11月17日(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1997年11月18日(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及

1997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19. 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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