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4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以实施1998至
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将烟草、碳氢油及甲醇
的稅率调高6%的建议,以及对该条例作出附带修订。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 FIN SCR
7/2201/97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3月4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已于1998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凭藉同日在
宪报刊登的《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实施。法律
事务部曾就此项命令拟备报告,并于1998年2月27日提
交內务委员会。议员可参阅有关第 93 号法律公告的
临立会LS110号文件,了了解有关详情。

5.简言之,在条例草案临时立法会通过或遭否决时,或
自该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四个月期届满时(两者中以较
早发生者为准),该命令将会停止生效。

6.又根据参考资料摘要第15段,政府当局认为有必要将
烟草、碳氢油及甲醇的稅率调高 6 %。此项调整将可维
持有关稅项的实质价值,并有助达到特定的政策目的。

结论

7.议员于1998年2月27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同意成
立小组委员会,检讨有关命令。现建议成立法案委员
会,以取代该小组委员会,以便同时就条例草案及命
令作出检讨。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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