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4号文件

1998年1月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
第20B(3)条提出的决议案及
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
第9(3)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1月21日临时
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上述两项决议案。该两项决议案关
乎提高在追讨定额罚款的法律程序中向法院缴付的讼
费。

根据《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
第20B(3)条提出的决议案

2.第237章就各种违例泊车事项订定定额罚款。任何人
如须缴付定额罚款,可就法律责任提出爭议,在这情
况下,有关事项须由裁判官于接获申诉后,循简易程
序作出裁定。根据该条例第20B(1)条,最初就法律责
任提出爭议的人,其后可缴付定额罚款及相同数额的
附加罚款,以及该款指明向法院缴付的 440 元讼费,
藉以终止有关法律程序。该条例第20B(3)条规定,临
时立法会可藉决议将指明的讼费款额修订。

3.现时向法院缴付的讼费款额自1995年5月起生效,一
直维持至今。政府当局藉此决议案征求临时立法会批
准,把讼费款额提高至500元,以维持该项费用的实际
价值。该决议案如获得通过,新增费用将由1998年3月
1日起生效。

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第9(3)
条提出的决议案


4.第240章就若干与驾驶有关的罪行及其他交通违例事
项订定定额罚款。该条例在藉送达传票提起法律程序
和须负法律责任的人就法律责任提出爭议两方面,亦
订有与第237章所载规定相若的条文。根据该条例第9
(1)条,最初就法律责任提出爭议的人,其后可缴付定
额罚款及相同数额的附加罚款,以及该款指明向法院
缴付的讼费,藉以终止有关法律程序。指明的讼费现
为440元,款额可由临时立法会根据该条例第9(3)条藉
决议予以修订。

5. 现时向法院缴付的讼费款额是在1995年5月厘定。政
府当局藉此决议案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把讼费款额
提高至500元,理由与上文第3段所述者相同。该决议
案如获得通过,新增费用亦会由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结论

6.该两项决议案在草拟及法律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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