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于1997年10月6日举行的会议
红筹指数期货交易的前景及为投资者提供的保障
1.引言
恒生中资企业指数 (又称“红筹指数”)是由恒指服务
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推出的,而以该项指数作为参照依
据的期货及期权合约则于1997年9月12日在香港期货交易
所有限公司(“期 交所”)开始交易。引入红筹指数期
货(“红筹期货”)及红筹指数期权(“红筹期权”)
合约交易,不但可利便投资者对沖其现货巿场持仓风险
,而且亦有助扩展香港巿场的深度。
红筹期货及期权合约的特点及交易细则,与在期交所交
易的恒生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类似,其分别在于新推
出的红筹期货及期权合约的交易,是透过期交所的自动
化交易系统进行,而该系统亦即是现时日转期汇及股票
期货采用的同一个交易系统。
红筹期货巿场的交易由买卖盘带动,而红筹期权巿场则
设立庄家制度,以提供流通量。
红筹期货及期权合约并非就红筹股引入的首批衍生产品
。实际上,就个别红筹股及一篮子红筹股而发行的认股
权证,在联合交易所內交投活跃。此外,亦有个别红筹
股的股票期货在期交所进行交易。
2. “红筹指数”
恒生中资企业指数由恒指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计算,而该
公司亦同时提供计算恒生指数(“恒指”)及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国企指数”)的服务。
红筹指数是采用资本巿值加权法计算的,以1,000点为基
本值及追溯至1993 年1月4日为基准日。该指数反映出在
联合交易所上巿的32只中资企业的股价表现。要成为红
筹指数成分股,有关公司除了须要有最少 35%持股量由
內地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同时亦须符合恒指服务有
限公司订立的若干上巿及成交额规定(请参阅载列于
附
件1的红筹指数成分股一览表及有关甄选准则)。
截至1997年8月底为止,红筹指数成分股的总巿值为3,740
亿港元,占香港巿场总巿值(43,350亿港元)的8.62%
(高于 1996年8月时的3.05%)。在过往一年,红筹指数
成分股的每月成交额占巿场总成交额的比率,由9%倍升
至18%(请参阅附件2及3)。
3. 红筹指数的波动
根据一项60天股价波幅分析显示,红筹股及H股的波幅
(在 1997 年8月底时均约为 70%),大大高于恒指成分
股(后者的波幅约为35%)。虽然如此,股价的大幅波
动并不意味著红筹指数的产品不宜于交易。值得注意的
是,鉴于这些股份波幅较大,审慎的风险管理程序更形
重要,而证监会及期交所亦已在监控风险方面,实施国
际最佳作业标准。
依照观察所得,红筹巿场在过往两周的的股价波动,并
沒有随著巿场推出红筹期货及期权合约而加剧。
4.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期货结算公司”)采纳的风险
管理措施
l 按金要求
期货结算公司已采纳相等于该公司就恒指期货及期权合
约而采用的按金计算方法,以计算红筹股产品的按金要
求,唯一相异之处只是该公司就后者采纳更保守的按金
水平。
根据期货结算公司的规定,客戶就红筹期货须缴交的初
始按金水平定于580点(即29,000港元),约为合约价值
的18% (合约价值计算方法:3,200点 [即现时指数水平]
乘以50 [合约乘数]等于160,000港元)。相较之下,恒指
期货的按金要求约为该合约价值的 6% 。換言之,按合
约价值计算,红筹期货合约所要求的按金,相等于恒指
期货合约规定的三倍或更多。统计数字显示,在1993 年
1月4日至1997年9月4日期间,430点按金水平,便足以应
付红筹指数100%的波动(按每日红筹指数收巿价计算)。
至于红筹期权合约持仓,客戶按金要求则采用相等于计
算恒指期权合约客戶按金要求的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
计算法(SPAN - Standard Portfolio Analysis of Risks)。
l 即日追缴按金通知
此外,如期货结算公司发现,红筹期货合约的价值,较
该公司对上一次计算按金要求时的水平出现达 150 点的
波幅,则该公司会向有关经纪发出即日追缴按金通知,
以便期货结算公司在巿况逆转时获得保障。自从红筹期
货及期权合约推出以来,该公司曾先后三次发出即日追
缴按金通知,而有关经纪行亦在一小时內支付所追缴的
按金。
l 资本规定
期交所对其会员实施的资本规定符合证监会《财政资源
规则》的要求,而某些规定甚至更为严格。
l 按资本计算的持仓限额
期交所的规则是根据期交所会员的资本额,限制其准予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额。除非期交所会员提高其营运资
本额,否则其交易额不得超出该持仓限额。
l 期交所进行的视察
期交所职员定期视察会员的办事处,查核会员有否遵守
《财政资源规则》、各条保障客戶的规定(例如客戶资
金须独立保管)及《操守准则》的规定。
l 《操守准则》
期交所亦设有一套《操守准则》,以监管所有会员的交
易手法及其与客戶的关系。该准则订明,期交所会员须
确保其客戶明暸期货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并有能力承担
可能出现的亏损。
5. 期交所的巿场监控措施
期交所透过一系列现行的遵守法规及巿场监察措施,以
及其他监控机制,监管红筹巿场及其参与者,以确保巿
场稳健有序地进行交易。这些措施包括:
l 持仓限额
有别于恒指期货及期权合约(该两种合约并无订立持仓
限额),期交所每名会员及其每名客戶所持的红筹期货
及期权合约数目,均不得超逾 10,000 张。基于这个持仓
限额,经纪及其客戶均不能随意建立大额持仓,从而减
低了失责及造巿的风险。除此之外,证监会亦已制定相
应的规则,实施同样的法定持仓限额,令任何违反持仓
限额的行为属于刑事罪行。
l 呈报大量未平仓合约
根据期交所的规定,经纪行的客戶或其公司帐戶本身的
未平仓合约数目如达到 500 张或以上,均须向期交所呈
报。由于有关报告将显示持仓风险的集中程度,期交所
便可依据有关资料监察巿况。此外,证监会亦已制定相
应的规则,以执行相同的法定呈报规定。
l 分析交易报告
期交所的职员经常审查不同的每日报告及分析,以识别
涉嫌触犯期交所规则的情况。这些报告包括交叉盘交易
报告、成交额的详细分析、持仓调配分析及价格活动报
告。
6. 最终结算价的计算
与恒指产品一样,红筹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最终结算
价,是以其最后交易日当日,每隔五分钟所录得的红筹
指数的平均值为计算基准。
7. 成交数据
市场认为红筹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的推出是成功的。在
1997 年9月12日至 9月23日期间,该期货合约的合计成交
额为10,843 张,而该期权合约则有138张;期货合约的每
日平均成交额是1,549张,期权合约则为20张。于1997 年
9月22 日,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有 4,613张,而期权合约则
有74张。
8. 保障投资者的措施
l 期交所的监察功能
诚如上文所述,期交所已经实施多项措施,减少可能失
责及造市的情况,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l 培训
期交所也不时为经纪及公众人士举办培训课程,以提高
业內人士和市场使用者对于新产品特性及风险的认识。
l 风险披露
期交所向公众人士披露与红筹指数产品有关的潜在风险
。在这些红筹指数产品推出前所刊登的广告底部,以大
小适中及粗体线条的字体作出风险披露声明(详见附 录
4)。
此外,期交所亦刊印有关红筹指数期货及期权的投资小
册子(载有适当的风险披露声明),以备派发予经纪及
其客戶。根据《香港期货交易所规则》,经纪有责任在
执行任何买卖盘前,向客戶阐释产品的性质及风险。
l 结算所及储备基金
截至1997年8月底,期货结算公司的储备基金超过 7亿元
,这笔庞大储备成为期货结算公司的强大后盾,使期货
结算公司得以在会员失责时履行其作为交易对手的责任
。此外,期货结算公司每天均会密切监察和评估市场的
风险情况,确保储备基金备有充足存款,可以应付期货
结算公司若干失责假设情况。
l 赔偿基金
根据《商品交易条例》设立的赔偿基金,是要使那些因
期交所会员失责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获得赔偿。目前投
资者就每名经纪在单一宗失责个案中可获赔偿的最高限
额是200万元。
9. 结论
鉴于红筹市场持续增长,我们预料市场对红筹衍生工具
的需求亦会更为殷切。这项需求不但令红筹指数期货及
期权市场畅旺,亦会伸展至在联交所买卖的个别或一篮
子红筹股认股权证及其他场外交易衍生工具的市场。
我们相信,在期交所继续执行审慎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
,红筹指数期货及期权市场将会稳步茁壮成长,增加整
体香港市场的流通量和深度。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997年9月30日
附录1
甄选准则
恒生中资企业指数是与投资界人士经过详尽分析及磋商
后设立的,其成分股均经精挑细选,而甄选准则如下:
- 公司至少有35%股权由下列任何一者直接持有:
- 被界定为国营机构、省市机关的中国机构;
或
- 由上述1(a)项所指机构所控制的及在香港或
海外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或私人公司;
- 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至少12个月;
- 在符合上列条件(1)后,公司必须有至少12个月的
营业纪录;
- 在过去12个月,公司缺乏成交的日子不得超过20
个交易日(公司停牌的日子除外);
- 公司并非恒生国企指数的成分股。
上述成分股的名单将会逐季检讨,如有修改将另行公
布。
成分股
|
恒生中资企业指数
(1997年6月16日起生效)
|
航天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
中国食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
|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制药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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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创业有限公司
|
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香港)石油有限公司
|
新海康航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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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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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威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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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香港)有限公司
|
粵海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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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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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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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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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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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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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丰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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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有色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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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
|
保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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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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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
|
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
|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
|
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
首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四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鹏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香港友联银行有限公司
|
附录2
各类指数成分股的合计市值与市场总值的比较
(截至月底)
(1996年1月至1997年9月12日期间)
| 香港联交所总巿值 (以百万港元计算) | 恒生(蓝筹) 指数 | 恒生中资企业 (红筹)指数 | 恒生中国 企业(H-股) 指数 | 结余
|
---|
截至下列日子的月份 | | 占香港联交所总巿值百分比
|
1996/1/31 | 2,677,394 | 73.75% | 2.53% | 0.71% | 23.01%
|
1996/2/29 | 2,673,671 | 72.59% | 2.50% | 0.75% | 24.16%
|
1996/3/29 | 2,641,902 | 72.38% | 2.50% | 0.71% | 24.42%
|
1996/4/30 | 2,640,697 | 72.58% | 2.47% | 0.69% | 24.26%
|
1996/5/31 | 2,715,778 | 72.52% | 2.69% | 0.85% | 23.94%
|
1996/6/28 | 2,693,739 | 71.97% | 2.71% | 0.83% | 24.49%
|
1996/7/31 | 2,657,450 | 70.83% | 2.94% | 0.84% | 25.39%
|
1996/8/30 | 2,791,821 | 71.97% | 3.05% | 0.89% | 24.08%
|
1996/9/30 | 2,956,853 | 72.61% | 3.13% | 0.84% | 23.42%
|
1996/10/31 | 3,119,950 | 72.32% | 3.17% | 0.78% | 23.73%
|
1996/11/29 | 3,409,546 | 71.14% | 3.38% | 0.76% | 24.73%
|
1996/12/31 | 3,475,965 | 70.25% | 4.29% | 0.91% | 24.55%
|
1997/1/31 | 3,486,238 | 69.55% | 4.47% | 0.91% | 25.07%
|
1997/2/28 | 3,564,922 | 68.67% | 5.17% | 1.01% | 25.15%
|
1997/3/27 | 3,399,645 | 68.07% | 5.25% | 1.18% | 25.51%
|
1997/4/30 | 3,580,890 | 66.54% | 5.98% | 1.23% | 26.24%
|
1997/5/30 | 4,089,681 | 66.69% | 6.36% | 1.26% | 25.69%
|
1997/6/27 | 4,270,565 | 65.77% | 7.78% | 1.36% | 25.09%
|
1997/7/31 | 4,607,194 | 68.00% | 7.43% | 1.71% | 22.86%
|
1997/8/29 | 4,335,434 | 57.75% | 8.62% | 2.12% | 31.51%
|
1997/9/12 | 4,361,161 | 59.00% | 8.40% | 2.02% | 30.58%
|
附录3
每月各类指数成分股的合计成交额与市场成交总额的比较
(截至月底)
(1996年1月至1997年9月12日期间)
| 香港联交所总巿值 (以百万港元计算) | 恒生(蓝筹) 指数 | 恒生中资企业 (红筹)指数 | 恒生中国 企业(H-股) 指数 | 成交额
|
---|
截至下列日子的月份 | | 占香港联交所总巿值百分比
|
1995/1/30 | 75% | 2% | 2% | 21%
|
1995/2/28 | 68% | 3% | 3% | 26%
|
1995/3/31 | 68% | 2% | 2% | 28%
|
1995/4/28 | 73% | 2% | 3% | 22%
|
1995/5/31 | 73% | 2% | 3% | 22%
|
1995/6/30 | 67% | 2% | 2% | 29%
|
1995/7/31 | 61% | 3% | 2% | 34%
|
1995/8/31 | 59% | 3% | 3% | 35%
|
1995/9/29 | 62% | 3% | 2% | 33%
|
1995/10/31 | 65% | 4% | 1% | 31%
|
1995/11/30 | 64% | 3% | 2% | 31%
|
1995/12/29 | 66% | 2% | 1% | 30%
|
1996/1/31 | 66% | 4% | 1% | 28%
|
1996/2/29 | 63% | 3% | 2% | 32%
|
1996/3/29 | 62% | 5% | 1% | 32%
|
1996/4/30 | 64% | 3% | 2% | 31%
|
1996/5/31 | 58% | 3% | 3% | 35%
|
1996/6/28 | 59% | 4% | 2% | 36%
|
1996/7/31 | 53% | 8% | 2% | 37%
|
1996/8/30 | 57% | 9% | 2% | 31%
|
1996/9/30 | 54% | 8% | 1% | 37%
|
1996/10/31 | 46% | 7% | 1% | 46%
|
1996/11/29 | 46% | 7% | 1% | 47%
|
1996/12/31 | 47% | 12% | 4% | 37%
|
1997/1/31 | 44% | 13% | 2% | 40%
|
1997/2/28 | 47% | 12% | 3% | 37%
|
1997/3/27 | 39% | 13% | 6% | 42%
|
1997/4/30 | 36% | 18% | 7% | 39%
|
1997/5/30 | 32% | 15% | 6% | 46%
|
1997/6/27 | 34% | 19% | 4% | 42%
|
1997/7/31 | 28% | 19% | 9% | 44%
|
1997/8/29 | 22% | 18% | 14% | 46%
|
1997/9/12 | 30% | 20% | 11% | 39%
|
(97099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