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76 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S

临时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厅


出席委员:

邓兆棠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张汉忠议员
陈婉娴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各项目

署理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陈梁梦莲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陈秀芳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
高德律先生

卫生福利局助理局长
谢咏谊女士

议程第III项

医院管理局副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议程第IV项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郭谭佩仪女士

医疗辅助队总参事
骆湛才先生

医疗辅助队高级行动及训练主任
刘文广先生

消防处救护总长
麦桂培先生

议程第VI项

卫生署副署长
林秉恩医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事务)
谭丽芬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高级主任(2)7
马健雄先生
闭门会议

议员同意将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长远医疗
政策”报告分发予各非委员的议员参阅,并邀请他们出
席下次定期会议,参与讨论报告的內容。议员在审阅省
览议程后,同意处理每项议题程內各事项的方式及提出
讨论的主要事项。

2. 为加深认识老人健康中心及新落成的北区医院的运作
及设施,议员同意要求政府当局在1997年11月初安排他
们议员参观一间老人健康中心及北区医院。议员亦并同
意下次定期会议的讨论的事项。

公开会议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3.议员通过1997年8月19日会议的纪要。

学生健康服务

4. 梁智鸿议员询问,当局对已参加学生健康服务,并在
进行每年身体检查验时被发现有行为问题的学生有何跟
进工作。卫生署副署长在回答时表示,卫生署会与医院
管理局 (下称「医管局」) 合作,继续留意所有转介予医
管局专科诊所的学生的身心发展。议员表示,为使健康
评估中心的医疗人员更为了解学生的健康及行为问题,
在进行身体检查验的整个期间最好容许学生家长在场,
应该会有好处。卫生署副署长同意转达议员的意见,供
负责学生健康服务的职员考虑。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5.主席告知政府当局,事务委员会会在1997年11月10日
的下次会议席上会讨论以下事项:

  1. 老人健康中心;及

  2. 秘书处的“长远医疗政策”报告。
6.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安排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11月初参
观老人健康中心及北区医院,政府当局表示同意。

7. 议员不满政府当局迟迟才向在向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供
会议的资料文件方面有所延误。为使议员在举行会议前
有足够时间审阅资料文件,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将来至少
在举行会议日期前一星期提供有关文件。

III. 评核撒玛利亚基金申请的准则
(临立会CB(2)410(01)号文件)

8.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应主席要求,向议员简报政府当局
就撒玛利亚基金(下称「基金」)提供的资料文件的要点
如下:

  1. 立法局在 1950年通过决议,以信托基金的形式设
    立该基金。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公营医院
    的管理和监管事宜由1991年12月1日起由医管局接
    管,基金的管理工作也随之由医院事务署移交医
    管局;

  2. 成立基金的目的,是为有需要的病人及其家属提
    供紧急和临时的财政援助,以支付不包括在公营
    医院住院费或诊所门诊费內的医疗费用;

  3. 为统一公营医院不同的收费制度,政府当局在
    1995年就收费安排进行一项检讨。结果,医管
    局宣布取消一些自资购买项目的收费,截至1995
    年12月1日,在病人自资购买项目清单上只余10个
    项目;

  4. 医管局由 1995年 12月1日起,实施一套经修订的
    申请程序及较宽松的评审资格准则。自此以后,
    家庭月入中位数及家庭总储蓄成为评审病人向基
    金申请援助的两项主要考虑因素。在特殊情况下
    ,如果医务社会工作者作出建议,医管局可行使
    有酌情权,不理会申请人的考虑有关家庭的每月
    入息和总储蓄而,批准申请;

  5. 实施经修订的申请程序和评审准则后,在1995年
    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期间,一共有1 349名病
    人获基金资助,总开支约为 20,000,000万元;其中
    712名病人是接受综援的人士。至于在1994/95年度
    ,则共有290名病人获基金资助,总资助额约
    4,000,000万元。获批准的申请数目显著上升;及

  6. 医管局现正进行一项检讨,评估经修订的评审准
    则和申请程序。进行是次检讨时,会考虑各医院
    及病人团体反映的意见,以及在管理基金的过程
    中收集到的运作资料,预期会在两个月內完成检
    讨工作。医管局现正考虑每季修订月入中位数字
    ,但须视乎政府统计处是否备有有关资料。
9. 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如果病人的家庭入息若相等于或低于家庭月入中位数,
而家庭储蓄相等于或不高于有关医疗项目费用的两倍,
会获基金提供全数资助。如果病人的家庭储蓄介乎有关
医疗项目费用的2至3倍之间,会获基金提供部分资助。
如果病人的情况特殊,须作要予以特别考虑,医管局会
灵活处理地考虑病人的申请。举例而言,如果一名年老
病人刚得到一笔退休金,其款额较有关项目收费多高出
3倍或以上,又或其家庭储蓄较有关项目的收费多出高3
倍或以上,但拥有该笔储蓄的家庭成员拒绝支付该项目
的费用,如果获得有关医务社会工作者支持,则该名病
人仍可能会获基金提供某程度的援助。在一些紧急情况
下,医管局会给予口头批准,利用基金协助病人。如有
需要,医管局会在事后向病人或其家庭成员收回有关项
目的费用。不过,医管局不一定可以收回有关项目的部
分或全部费用。至于基金的经费来源,医管局副执行总
监表示,医管局除获得香港赛马会、何东爵士基金、李
宝椿慈善信托基金、东华三院和华人永远坟场基金捐助
外,亦会主动寻求新的其他善款的新来源。他强调,政
府已率先分两次将20,000,000万元及468,000万元注入基金
。他指出,医管局设有评估新医疗器材效用的机制。不
过,由于经常会出现新的医疗器材及科技,医管局可能
会因为资源上的限制及须优先处理其他事项而在最初不
资助一些有良好疗效的新医疗项目。现时限制病人自资
购买项目清单的政策,适用于所有公营医院,这政策可
能会令个别医院不能弹性地资助新的医疗项目。对于主
席关注基金现时财政状况一事,他表示医管局近年一直
能够保持收支平衡。

10.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答覆莫应帆议员关注的事项时表
示,上文所述的检讨工作会在大约两个月內完成。医管
局根据既定准则,仔细考虑每项寻求基金援助的申请。
医生会证明有关病人是否确实需要某项有关医疗项目,
须经由医生证明,再并由医管局加以核实。鉴于病人认
为,批核准申请时不应应该无须通过过程涉及冗很长的
行政程序,例如要求病人宣誓及详细调查病人及其家属
的银行戶口,因此医管局在考虑向基金提出的申请时,
一直以来是一向根据病人提供的资料及医务社会工作者
的意见,以考虑援助申请。莫应帆议员同意,应避免在
审批申请时不应有过方面设置太多规限障碍,但指出应
设立监察机制,例如随机查核申请书內申报的资料,以
确保恰当使用所得资源。

11.梁智鸿议员指责政府,将承担有需要人士医疗费用的
责任推卸予医管局。他关注基金长远的财政能力,并认
为,如果基金出现亏损,政府有责任确保基金获得充足
的拨款。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回答说,虽然不能保证在长
远而言基金会有足够款项协助病人购买最新的及先进的
医疗项目,但基金足以应付社会在未来数年的需要。署
理卫生福利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基本的宗旨
,是要确保病人不会因为沒有经济能力而不能获得适当
充分治疗。当局会寻求方法,以协助有需要的病人。她
补充说,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结果,以便事务
委员会进行讨论。医管局副执行总监在回答议员进一步
询问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和医管局合作,以便向基金提
供足够资源,而以致基金不会的运作因为因缺乏财政资
源而停止运作顿的可能性很低。梁智鸿议员重申他对基
金长远收入来源的忧虑。

12.主席提醒医管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全面检讨临床稽核
及监察全面检讨的中期报告,以便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
,并重申须至少在举行有关会议日期前一星期提供资料
文件。另一位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应向政府当局提出
迟太迟才向临立会的事务委员会及委员会提供文件一事。

IV.非紧急救护车服务
(临立会CB(2)410(03)号文件)

1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要求,向议员简述政府当
局就非紧急救护车服务提供的资料文件的要点如下:

  1. 为改善消防处提供的紧急救护车服务,政府当局
    在1994 至 95年间,把向医管局辖下机构提供的非
    紧急救护车服务交由医管局负责,并将所需资源
    转拨予医管局;

  2. 消防处于1995年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香港紧急
    救护服务范围研究1995》,的其中一项建议,是
    将该处余下 (非医管局)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交由
    另一个机构负责。有鉴于此,医疗辅助队由1996
    年4月1日起,开始为由卫生署、社会福利署及九
    龙区私营医院转介的个案提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
    ,并于1997年7月1日扩大其服务范围至包括全港
    各地。,所需的资源已同时由消防处转拨予医疗
    辅助队;

  3. 当局已透过不同途径宣传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由
    消防处移交医疗辅助队一事,有关详情载于临立
    会CB(2)410(03)号文件的附件內;

  4. 非紧急救护车服务是以预约及先到先得的方式运
    作,并非应召服务。医疗辅助队是项服务设共有
    6六辆救护车,由星期一至六上午 8时至下午 6时
    提供服务,公众假期除外。由1997年4月至7月,
    医疗辅助队每月平均接到的要求为获1 233宗次召
    喚,。医疗辅助队平均可在病人提出要求召喚后
    7个工作天內,安排提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医疗
    辅助队已尽量尝试满足私营医院只给予很短通知
    期很短的要求召喚。由 1997年 7月至今,医疗辅
    助队共拒绝受理31宗要求,理由是次通知期太短
    (由3小时至一天不等)的召喚;及

  5. 医疗辅助队已采取下列措施,以处理私营医院提
    出的关注事项:

    1. 由1997年8月19日起,推行为期3个月的试验
      计划,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扩展至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

    2. 最后一次延长消防处救护车在平日辅助非紧
      急救护车服务的安排,为期3个月;及

    3. 与卫生署安排将该署辖下各间就邻近诊所的
      预约诊症时间,安排在每周同一天,以便可
      腾出更多预约时间,应付其他对非紧急救护
      车服务的召喚要求。
1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强调,当局将非紧急救护车服务
移交医管局和医疗辅助队,是要使消防处可集中改善其
紧急救护车服务。医疗辅助队获提供的资源,与消防处
过往为提供非紧急服务而获得的资源相若。由于服务属
非紧急性质,因此会继续以预约及先到先得的方式运作。

15.梁智鸿议员指出,部分私营医院病人确实需要非紧急
救护车服务,例如当他们敷了大型石膏模、须依赖氧气
吸入器呼吸或接受滴液时,即使他们愿意付款,亦不能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梁议员对保安局安排消防处延长向
非紧急救护车服务提供辅助服务 3 个月表示感谢。鉴于
每月的召喚平均有达1 233宗要求次,他质疑医疗辅助队
以总数6辆的救护车,如何可应付每年约14 800宗次的要
求召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同意,如果要求召喚非紧
急救护车服务的次数由原来估计的每年9 000次增至约
14 800 次,会为医疗辅助队带来不少压力。不过,过去
数个月的增长加趋势会否持续,仍然有待观察。她强调
,医疗辅助队并沒有优先处理卫生署提出的要求召喚,
并会继续尽快处理私营医院提出的要求召喚。她解释,
病人需要等候10天的情况属个别事件,部分是因为在
1997年6月底/7月初期间有5天公众假期。她重申,医疗
辅助队由1997年11月起与卫生署就其安排该署辖下诊所
的预约诊症时间作出安排,有助医疗辅助队调配资源。
她表示,政府当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情况,如果对非紧急
救护车服务的需求仍然保持现时的高水平,当局会考虑
采取适当的跟进措施。

1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答梁智鸿议员进一步询问时
解释,卫生署及社会福利署通常很早便预约非紧急救护
车服务。她指出,根据所得资料,在59次私营医院于1997
年9月提出的59宗要求作出的召喚当中,有28宗次是要求
在当天同一天內提供服务,而医疗辅助队仍然能够办妥
为这些召喚提供服务。应议员要求,她向议员保证,在
1997 年11月后,当局的目标仍是在接获非紧急救护车服
务要求后,平均在 7 个工作天內安排提供有关服务。医
疗辅助队总参事补充说,在 1997 年9月,医疗辅助队对
全部59次私营医院共提出59宗要求的召喚,医疗辅助队
均能在7个工作天內提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其中 38 宗
次更是在提出要求召喚后 3 个工作天內便提供服务。至
于在向私营医院提供非紧急救护服务时,如何才算是可
以接受的可接受回应时间,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
保安局一直与卫生署及社会福利署合作,研究如何缩短
回应时间的改善措施。她表示,现时并无充分理由须增
拨资源予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因为私营医院的召喚平均
每月只有70至80宗要求次。梁智鸿议员强调,要病人等
候7个工作天完全不可接受,因为他们每等候一天,便
须支付“不必要”的住院费。他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可否
将等候时间缩短至两天,并研究可否在 1997 年11月后,
由另外一些机构(例如圣约翰救护车服务及医管局的非紧
急救护车服务)提供辅助性质的非紧急救护车服务。

17. 莫应帆议员对于私营医院病人可能需要等候达7个工
作天,始可获提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表示不满,并询问
当局如何实施先到先得的政策。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重
申,政府当局会继续与医疗辅助队、卫生署及社会福利
署研究使用现有非紧急救护车服务资源的最有效方式。
医疗辅助队总参事补充说,预约非紧急救护车服务可采
用图文传真、邮递或致电的方式,而卫生署通常会在一
个月前预约服务。

18.梁智鸿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向要求前往私营医院的病
人提供非紧急救护车服务。消防处救护总长回答说,紧
急救护服务通常会将急需治疗的病人送往邻近设有急症
服务的公营医院。如果病人要求前往私营医院,有关人
员会建议病人先在公营医院接受紧急治疗,并在情况许
可时安排转送病人往私营医院。如果病人坚持,有关方
面会要求病人签署同意书,以证明其意愿,然后将病人
送往他要求前往的医院。他补充说,当局已给予有关紧
急医疗人员此方面的指示。

V.其他事项

受污染的进口雪糕及牛肉

19. 关于美国达拉斯市Dreyer's雪糕工厂生产的雪糕批被
发现含有李斯特菌,以及南韩指称进口美国牛肉受O157
大肠杆菌污染的两宗事件,卫生署副署长向议员简述该
署所采取的跟进行动。当局已采取临时措施,即由进口
商收回收市面出售的上上述雪糕工厂所生产的所有雪糕
,至于同一牌子日后出寄售的产品,则交由卫生署须加
以化验,确定并无含有细菌感染,才可在零售店出售。
关于从內布拉斯加州 Iowa Beef Packers食品工厂进口的
牛肉,已全数从市面上收回,收以便,现正进行化验,
结果将会在1至2个星期內得知化验结果。

20.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卫生
署会对所有进口雪糕产品的样本进行化验,并查明其他
有关详情,例如其生产过程等资料,然后才容许该等合
格的产品在本港发售。区域市政总署及市政局均协助监
察市面上出售食品的卫生水平。至于收回收市面上受污
染产品的问题,卫生署副署长指出,海外发达国家的现
行做法,是要求有关的进口商/制造商监督和执行收回
收产品的事宜,原因是它们较熟悉零售店的分销网及地
点。关于对生产受污染雪糕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一事,
卫生署副署长回答,待掌握事件的全部资料后,便会加
以考虑,稍后亦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21.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胡经昌议员关注的事项时表示,
根据卫生署发出的《食品回收回指引》,该雪糕进口商
须在 1 个月后提交一份临时报告。进口商亦须在两个月
內提交最后报告。他补充说,当局已透过美国驻港总领
事馆,将此事告知美国有关当局。

22.莫应帆议员认为,除倚靠进口商回收回市面上出售的
受感染产品外,政府当局亦应检讨有关通知公众停止购
买产品及零售店停售产品的现行机制。卫生署副署长回
应说,除由进口商回收回受感染产品外,区域市政总署
及市政总署的卫生督察亦会查验零售店是否售卖受感染
产品。他补充说,传媒报道是一项有效机制,令公众得
悉有何产品受到感染。莫议员认为,卫生署应订出更有
效的方法,以便日后可即时通知公众。王绍尔议员进一
步询问本港卫生监察制度的标准。卫生署副署长在回应
时表示,卫生署跟随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有关当局所接
纳的国际标准。他并强调,这次是香港首先发现雪糕受
污染的。

“长远医疗政策”报告

23.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的刘骐嘉小姐应主席要求,
向与会者简述报告的內容。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更
详细讨论该这份报告。

24.会议于上午11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8日


分享此頁
Facebook
Twitter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