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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立法会 (2008至2012年)
职权范围
(1)
就有关向立法会及秘书处提供办公地方、家具及设备的事宜提供意见;
(2)
评估立法会及个别议员为处理立法会事务而对各项服务及设施的需求;
(3)
就向到访立法会大楼/综合大楼的公众人士提供服务及设施的事宜提供意见;
(4)
制订解决办法,以应付上文(1)、(2)及(3)项所鉴定的需求;
(5)
考虑与上文(1)至(4)项有关的财务事宜,并负责批准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及
(6)
监察上述各事项的进度及发展。
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