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下稱"該條例")成立,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人團體。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由立法會主席出任,而委員人數不得多於13人,包括主席在內。 根據該條例第9條,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