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可藉决议委任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以深入研究立法会交付该委员会的事宜或法案。立法会主席经考虑內务委员会的建议后,决定专责委员会的人数,并任命其主席、副主席及委员。专责委员会在立法会授权下,在行使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到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文件。专责委员会完成研究交其处理的事宜或法案后,须立即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并随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