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0/01-32(1)

立法會

議程

2001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1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28/2001
2.《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證人津貼)規例》129/2001
3.《2001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130/2001
4.《2001年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31/2001
5.《2001年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修訂附表1及2)令》132/2001
6.《行政上訴委員會(證人津貼)規則》133/2001
7.《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134/2001
8.《〈脊醫註冊(費用)規例〉(2001年第79號法律公告)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135/2001
9.《〈逃犯(馬來西亞)令〉(第503章,附屬法例)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136/2001
10.《2001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11)公告》137/2001


II. 質詢

1. 司徒華議員問: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簡稱"經社文委員會"),在審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提交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特區")實施《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首份報告後,於本年5月11日通過《審議結論》。對於香港特區至今仍未實行其在1996年提出的若干建議,經社文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表示遺憾,並就其中一項成立具廣泛權力的"人權機構"的建議,再次促請香港特區成立該人權機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如何及何時履行成立人權機構的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律政司司長


2. 劉千石議員問: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1996年建議香港特區就法定最低工資、工作時數、每周有薪假期、休息時數及強制超時工資作出規定。該委員會在最近通過的《審議結論》中,對於香港特區至今仍未實行該項建議表示遺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至今仍未落實委員會該項建議的原因;及

    (二)有何具體措施及何時落實該項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律政司司長


3. 涂謹申議員問: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1996年建議香港特區把禁止種族歧視的規管範圍擴大至適用於私營機構,以及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行為。該委員會在最近通過的《審議結論》中,對於香港特區仍未落實該等建議表示遺憾,並再次促請香港特區落實該等建議。委員會同時認為香港特區未能禁止私營機構的種族歧視問題,是違反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所訂明的責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將如何跟進該等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律政司司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


4. 李柱銘議員問: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其《審議結論》中指出,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有部分安排並不民主,妨礙香港特區市民充分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計劃如何改善立法會的產生方法,以達到《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訂明的"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及

    (二)會否在2003年政府提交有關香港特區的第二份報告予委員會前,就一人一票全面直接選舉立法會所有議員、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律草案的規定進行公開諮詢,並把諮詢結果呈交該委員會參考;若會,諮詢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事務局局長

5. 周梁淑怡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3年:
    (一)香港海關每年檢獲非法進口的活生食用牲口、冰鮮或冷藏肉類和家禽的個案數目;有否估計每年檢獲肉類與成功非法進口肉類的數量比例;及

    (二)每年就上述罪行提出的檢控個案數目,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平均罰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環境食物局局長


6. 麥國風議員問: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表示對香港特區有不少人生活貧困及處境堪憐深感關注,並強烈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成立跨部門扶貧小組或獨立的扶貧委員會,以研究及制定扶貧策略,以及監察各項政策對貧窮問題所產生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有何具體措施落實上述建議及計劃何時落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律政司司長


*7. 楊孝華議員問:

關於因香港禮賓府或行政長官官邸舉行宴會而臨時封閉道路禁止車輛通過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因上述原因而封路的次數及平均每次封路時間;以及當局接獲市民就這些封路安排所作的投訴數目,並按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當局通常在實施這些封路前多少個小時,通知受封路影響的居民和駕駛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8. 黃成智議員問:

關於學童在校園內遭受欺凌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學童在校園內被其他同學欺凌的個案,並按各種欺凌方式(如暴力對待或出言侮辱等)列出有關的分項數字;

    (二)有否評估該等事件是否普遍;會否考慮進行調查及統計,以瞭解問題的嚴重性,並就此制訂對策;及

    (三)會否考慮為教師、家長及學童提供訓練,協助他們識別及處理校園內的欺凌事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9. 馮檢基議員問:


據悉,和諧式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居民十分關注近日在此類公屋發生的多宗爆竊案,並指爆竊案與電梯大堂的4個窗門沒有裝上窗花,以及公屋單位的鐵閘可從外面伸手進去開啟等設計有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2個月,每月在和諧式公屋發生的爆竊案數目;以及該等爆竊案當中,在接近升降機大堂或走廊通風位置的單位發生的數目;

    (二)有何措施解決上述公屋設計帶來的保安問題;及

    (三)有否評估爆竊案的發生是否亦與公屋在其它方面的設計有關;若評估為有關,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0. 胡經昌議員問:


關於政府及受公帑資助的機構在海外進行宣傳香港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政府及受公帑資助的機構分別在海外的電視、電台、報章和其他刊物播出或刊登廣告,以及藉參加推廣及展覽會等活動進行宣傳的詳情;請列出每項宣傳途徑每年的開支狀況和進行的宣傳次數,以及主要為介紹香港的政治經濟狀況的宣傳的次數和開支;

    (二)有否評估該等海外宣傳工作的成效;若有,評估方法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其他國家(尤其是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的海外宣傳策略;若有,詳情為何;

    (四)過去3年,每年用於有關宣傳的開支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與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的相關支出如何比較;及

    (五)有否計劃增撥資源,使該等海外宣傳工作更具成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鄭家富議員問:


保安局局長於本年5月16日答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不論其國籍,均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居留權,而享有居留權的人士,不論其國籍,均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不得被遞解離境及不得被遣送離境。另一方面,《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7段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如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可能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非中國籍人士如因連續36個月或以上時間不在香港而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會否同時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以及不得被遞解和遣送離境的權利;

    (二)若上述第(一)項的答案是肯定的話,當局在此方面的法律依據為何;及

    (三)若上述第(一)項的答案是否定的話,當局可否向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仍享有特區居留權的人士施加逗留條件、遞解或遣送他們離境、以及拒絕他們入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2. 劉慧卿議員問: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欲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管理局")申請補償,必須在離開高噪音工作後的12個月內提出申請。據報,一名年屆68歲已退休的地盤工人,因多年來在地盤操作"風炮"而損失了50%聽力;他在退休後沒有固定住址,所以未能收到政府的文件,以致錯過了申請補償的限期。根據該條例,他須重新受僱從事高噪音工作一個月才可申請補償。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個案;若然,有否採取措施協助該名工人申請補償;

    (二)會否考慮修訂上述條例,賦權管理局酌情接納逾期提交的申請;及

    (三)會否檢討現時因從事高噪音工作而導致失聰的工人所得保障是否足夠;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3. 劉江華議員問:


鑒於不少在學青年會在暑假期間尋找短期工作("暑期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每年接獲多少宗由學生就暑期工作出的投訴;請按工作種類及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舉辦宣傳活動,提醒學生在尋找暑期工時應注意的事項;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向學生提供如何防止受騙的指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4.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關於為保持貨幣穩定所需的外匯儲備金額,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1997及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期間狙擊港元的行動進行分析,以及有否就外匯儲備的水平得出任何結論;

    (二)有否檢討外匯儲備的現有水平是否過高;若有,檢討結果為何;及

    (三)如未有進行有關檢討,有否計劃在不久將來進行檢討;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15. 劉江華議員問:


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本人於5月16日就當局為夜間在外流連的青少年("夜青")所提供服務的質詢時表示,自青少年流動工作隊試驗計劃於1999年結束後,不少外展社會工作隊及綜合服務隊已延長外展服務時間,為夜青提供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計劃或措施支援上述為夜青提供服務的隊伍;及

    (二)會否考慮彈性開放新界北區部分室內運動場館,提供場地予社工於深夜向夜青提供輔導;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6. 吳亮星議員問:


據報,一家在本地電腦操作系統及應用軟件市場佔有優勢的供應商,計劃在10月推出一套新的授權方案("新授權方案")供商業客戶選擇。他們除可按照現行做法購買永久使用權外,亦可選擇按年繳付軟件使用費及升級費。就該授權方案及軟件市場的競爭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新授權方案的詳情;若然,具體內容為何;

    (二)有否評估新授權方案將對政府部門以及工商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在電腦軟件開支方面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本港電腦操作系統及應用軟件市場是否有足夠的競爭;若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有何政策和措施鼓勵及協助政府部門及工商企業使用其他較廉宜的軟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7. 單仲偕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版權審裁處自1997年成立以來,每年處理的個案數目,並按處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版權使用費爭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8. 勞永樂議員問:


由於河豚(俗稱"雞泡魚")的內臟、皮膚及血液帶有劇毒,市民進食處理不當的河豚可引致身體不適甚至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有否規管售賣河豚的事宜;若有,有關規管為何,當中非法出售河豚的罰則為何;若否,有何監管機制,確保在本港出售的河豚不會危害市民健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19. 李鳳英議員問:


據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未能充分利用轄下洗衣工場,原因是工人輪班編排不當,以致醫管局須花費公帑把公立醫院員工制服和病人被服外判予私人洗衣工場清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現時:
    (一)醫管局轄下的洗衣工場數目、洗衣工人總數及有關輪班制度的詳情;及

    (二)公立醫院的洗衣工作分別交由醫管局、懲教署及私人洗衣工場負責的百分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20. 陳偉業議員問:


現時,新落成的私人樓宇必須經屋宇署檢查,確保樓宇符合《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及要求,發展商方會獲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但不少業主收樓後,仍發現樓宇建築物料出現生銹或下墜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就新落成的私人樓宇發出入伙紙前,須進行的檢驗的詳情;

    (二)屋宇署既在簽發入伙紙前已完成檢驗程序,為何新落成的私人樓宇仍出現外牆滲水、石屎剝落、漏電和排水渠生銹等問題;及

    (三)會否考慮加強監管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的施工,以防止承建商偷工減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地政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2. 《2001年進出口(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3. 《2001年醫療及健康護理(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政務司司長

2. 《2001年進出口(電子交易)條例草案》工商局局長

3. 《2001年醫療及健康護理(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衞生福利局局長


IV. 議案
  1.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指明的可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該有效期藉1999年第158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再延展至2006年6月20日。

  2.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1年5月22日訂立的 ─ 

    (a)《2001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及

    (b)《2001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兩項規例已於2001年5月25日隨立法會
    CB(3)699/00-01號文件發出)
V. 議員法案

首讀

1.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2.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 條例草案》李國寶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2.《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1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0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2000年第68號)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01年第100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1年6月27日的會議。  

2. 檢討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陳國強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實施已有半年,本會促請政府對該制度作出檢討;檢討內容須包括:
    (一)減輕低收入人士的供款負擔;

    (二)改善行業計劃,確保行業成員獲得計劃的保障;

    (三)盡快為未能受強積金制度保障的人士,另設法定的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及

    (四)堵塞有關法例的其他漏洞和解決因實施強積金制度而引起的勞資問題;
政府並應因應檢討結果,盡快修訂相關法例。

就陳國強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陳智思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對該制度作出檢討;"之後刪除"檢討",並以"其"代替;在"(一)"之後刪除"減輕低收入人士的供款負擔",並以"設立檢討強制性供款額入息上下限的機制;(二) 減輕僱主在履行法例內的繁複行政規定時所面對的沉重負擔"代替;刪除"(二)",並以"(三)"代替;刪除"(三)",並以"(四)"代替;及刪除"(四)",並以"(五)"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3. 租者置其屋計劃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為改善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以滿足公屋居民的需要,本會促請房委會:
    (一)盡快公布2003年以後的公屋出售計劃;

    (二)將租置計劃的出售範圍擴展至包括Y型大廈以外的公屋大廈;

    (三)確保在根據租置計劃出售有關屋邨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及

    (四)在接受居民遞交購樓意向書前不少於3個月,就租置計劃屋邨的公契內容徵詢居民意見。


    就劉江華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二) 將租置計劃的出售範圍擴展至包括Y型大廈以外的公屋大廈;"之後加上"(三) 考慮推行彈性公屋售價計劃,讓購樓的居民自選折扣優惠,例如市值的一成至五成;"刪除"(三)",並以"(四)"代替;刪除"確保在根據",並以"為"代替;在"租置計劃出售有關屋邨"之後加上"的設施提供統一的基本質素保證,並於出售有關屋邨";在"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維修及保養工作"之後加上",以及訂立有效的樓宇維修及保養監管措施,並提供足夠的保養期,以確保樓宇質素";刪除"(四)",並以"(五)"代替;刪除"接受居民遞交購樓意向書前不少於3個月,就";及在"租置計劃屋邨的公契內容"之後加上"落實之前,公開"。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三) 確保在根據租置計劃出售有關屋邨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維修及保養工作"之後刪除";及",並以",並於出售租置計劃公屋單位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繼續承擔有關單位的維修及保養責任;"代替;及在"(四) 在接受居民遞交購樓意向書前不少於3個月,就租置計劃屋邨的公契內容徵詢居民意見"之後加上";(五) 在接受居民遞交購樓意向書前不少於6個月,就租置計劃屋邨的地界劃分徵詢居民意見;及(六) 協助租置計劃屋邨業主立案法團的工作,以保障該等屋邨的業主和租戶的權益"。
出席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