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0/01-13(1)

立法會

議程

2000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00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 358/2000

2.《2000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359/2000

3.《2000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 360/2000

4.《2000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泳池)(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4)令》 361/2000

5.《〈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2000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362/2000


其他文件

1. 第42號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獎券基金帳目
(由庫務局局長提交)

2. 第43號臨時區域市政局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卅一日止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 第44號臨時市政局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卅一日止經審核的帳目結算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 第45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一九九九至二○○○年度年報
(由房屋局局長提交)

5. 第46號香港房屋委員會
截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房屋局局長提交)

6. 第47號華人廟宇委員會華人廟宇基金管理報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7. 第48號華人廟宇委員會華人慈善基金管理報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8. 第49號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9. 第50號葛量洪獎學基金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0. 第51號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受託人報告書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1. 第52號法律援助服務局
1999-2000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12. 第53號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
1999/2000年度周年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13. 第54號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的消防處福利基
金管理報告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及經審計帳目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14. 第55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就政府飛行服務隊福利基金在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15. 《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16.《2000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內地女子持雙程證來港從事賣淫活動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本年1月至今,警方在西九龍拘捕涉嫌賣淫的女子數目為何;本地及來自內地的女子佔該數目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二)會否修訂法例,加重內地女子在港賣淫的罰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 楊森議員問:


本年9月,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簡稱"港燈")獲當局批准更改其電費組合,將每度電的基本電費調高,但同時相應提高燃料價回扣,每度電的淨電費因而維持不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批准港燈更改電費組合的理據為何;

    (二)過去3年,港燈每次調整燃料價回扣或附加費是否均大致跟隨有關期間的燃料進口價格變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燃料價回扣或附加費的調整機制為何,當局是否有權不批准有關調整,以及有何措施防止港燈藉此變相調高電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3. 李卓人議員問:


不少僱主在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計劃實施前,安排其僱員轉為自僱人士,該等員工因而喪失獲得僱主供款的權益,亦不再享有《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等勞工法例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建造業工人、貨櫃車司機和按摩業從業員而言,現時以僱員和自僱人士身份參加強積金計劃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有何措施,令實質的僱主作出強積金供款;及

    (三)勞工處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具自僱人士身份但實質並非自僱的人士,可享有各條勞工法例賦予僱員的勞工保障和權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


4. 單仲偕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要求收費電視經營者向當局提供一條頻道,以播放由香港電台製作的與文化、教育和時事有關的節目,以及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舉辦的文化節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5. 黃容根議員問:


就監察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顧問的表現及有關工程承建商的施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委託進行的每項環評的開始和完成日期、獲委託的顧問公司名稱及其母公司的註冊地,以及負責監察顧問公司表現的政府部門;



    (二)顧問合約有否追討條款,容許當局在工程進行期間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遠超環評報告的估計時,向有關環評顧問公司追究責任;若有此等條款,當局於過去3年在追究責任方面有何行動;若沒有此等條款,原因為何;及

    (三)哪些部門及顧問公司負責監察工程承建商有否按環評報告的要求施工;當局有否處分未有妥善履行監察職責的政府官員或顧問公司;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6. 葉國謙議員問:


鑒於有報道指私營安老院舍服務質素欠佳,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社會福利署在巡查私營安老院舍之前,會否事先知會有關院舍的負責人,以及會否考慮進行突擊巡查;

    (二)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評核私營安老院舍的服務質素,當中有否包括安老院舍有否採取適當措施保障住院者的私隱;評核有參與和沒有參與買位計劃或改善買位計劃的院舍準則有否不同;若有,會否考慮採用統一準則;及

    (三)有何機制確保不符合服務標準的私營安老院舍改善服務質素,以及有何既定程序吊銷安老院舍的牌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7. 胡經昌議員問: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1999-2000年度工作報告》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會就是否在2002年4月底或之前取消最低經紀佣金一事徵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該項諮詢的詳情及進展為何;以及政府會如何跟進該項諮詢的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局局長

*8. 劉炳章議員問:


就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租者置其屋計劃("置屋")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屋")單位的重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在業主售回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的居屋、置屋及夾屋單位中,現時積存及可供發售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在先前推出發售時未能售出,而現時積存及可供發售的居屋及夾屋單位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現時有否機制協調上述的居屋、置屋及夾屋單位的重售時間、先後次序及定價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設立此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9.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一年,有多少家中小型企業結業;當中有多少家因無法償還債項而遭清盤;及

    (二)當局現時有何措施協助中小型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問題,以及協助中小型企業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商局局長

*10. 梁耀忠議員問:


《房屋條例》(第283章)規定,每當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調整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單位租金後,整體租金與入息中位比例不得超過10%。此外,房委會的既定政策是新建成屋邨的準租戶的租金與入息中位比例不應超過18.5%。關於釐定公屋租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1人及2人家庭的租金與入息中位比例在過去數年均超過10%,甚至高達19.5%,房委會過去在釐定有關單位的租金時,有否特別考慮該等家庭的負擔能力;若有,採取了甚麼措施;若否,原因為何;會否檢討或重訂現行政策,並制訂措施減輕該等住戶的經濟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房委會有否估計,撥作出租用途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的準租戶的租金與入息中位比例會否超過18.5%;若會,會否考慮設定較低的租金水平;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私人住宅樓宇的整體租金在過去3年已下調30%,房委會會否考慮調低公屋租金;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1. 張文光議員問:


就政策局及部門推行資源增值計劃及開設首長級職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政策局及部門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進展,以及所遇到的困難為何;

    (二)有否評估政策局或部門開設新首長級職位會否令其難以達致資源增值計劃的目標,或者令其須削減現有的非首長級職位,以達致該項目標;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會否規定各政策局及部門的首長級職位數目須與非首長級職位數目掛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庫務局局長

*12. 羅致光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向當局呈報的克雅二氏症的個案數字,並按致病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有何機制統籌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機構追查病人患上克雅二氏症的原因;

    (三)當局會否考慮對未確定死於哪類型克雅二氏症的病人或引致該病原因不明的人士進行剖驗;及

    (四)鑒於部分克雅二氏症病人的致病原因可能與其曾進食受瘋牛症病原體感染的牛肉有關,當局有否計劃禁止發現瘋牛症的國家的牛肉或牛肉製品進口;若否,當局如何確保不會有已感染瘋牛症病原體的牛肉流入市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3. 梁劉柔芬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何措施幫助家長認識父母應有的責任和掌握與子女溝通的技巧,使他們能正確引導子女在身心方面的發展,以及建立和諧的家庭?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4. 何鍾泰議員問:


關於私人土地內人造斜坡的維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涉及該等斜坡的山泥傾瀉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宗與斜坡欠缺妥善維修有關;

    (二)目前有何措施解決私人斜坡欠缺妥善維修的問題,以及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制定法例,規定私人土地的有關業主須定期勘察及妥善維修他們的斜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15. 李華明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上月推出屯門富泰邨及東涌逸東邨供全港合資格公共租住屋邨("公屋")住戶申請調遷,擠迫戶可優先獲得編配。據報,擠迫戶提出的申請佔申請總數少於五分一。關於提供公屋單位供擠迫戶申請調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兩個屋邨,當局分別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由擠迫戶及其他住戶遞交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二)由每個屋邨的擠迫戶所遞交的申請數目;

    (三)有否評估該兩個屋邨只獲少數擠迫戶申請的原因;及

    (四)是否知悉房委會有否計劃推出其他新落成公營房屋供擠迫戶申請調遷,當中會否包括市區的公屋;若有,何時落實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6. 劉慧卿議員問:


教育統籌局局長在上月回答本人提出的質詢時表示,香港大學("港大")並沒有以公帑向前校長發放離職補償,並以大學自主為理由,認為不宜查詢有關離職補償的詳情。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大在過去3年所收到的私人捐款總額為何;港大按照甚麼準則或指引運用該等捐款,以及如何向公眾及有關捐款人士交代運用捐款的詳情;及

    (二)有否評估當局向港大查詢如何運用私人捐款此舉,會否干預大學的自主;若評估結果為會造成干預,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不會造成干預,當局會否向港大查詢上述離職補償的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7. 劉江華議員問:


關於家用電器引起火警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因家用電器發生故障而引起的火警數目,以及所涉及的住宅單位數目及傷亡人數;

    (二)家用電器引起火警的主要原因;

    (三)由非經由授權代理商進口或屬冒牌貨品的家用電器引起火警的數目佔整體家用電器引起火警的比例;及

    (四)當局會否加強宣傳,提醒市民在境外購買家用電器回港自用需注意的地方;以及市民可向哪個部門查詢有關家用電器的安全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局局長

*18. 單仲偕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電訊管理局有否計劃定期向本會匯報該局接獲涉及反競爭行為的投訴數字、投訴內容及該局的跟進行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9. 陳偉業議員問:


就向當局申請釐定補地價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期間,地產發展商就發展項目向當局申請釐定補地價的個案數目,以及每宗申請的詳情,包括土地面積和所在地區,以及當局所釐定的補地價金額;及

    (二)該等申請個案數目及詳情,與之前3個財政年度每年同期的申請情況比較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規劃地政局局長

*20. 張文光議員問:


公務員事務局在去年9月向首長級人員進行了一項調查,以瞭解他們對公營機構及商界道德水平的意見及看法,並在本年4月完成該項調查的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該項調查所涉及的公帑開支;

    (二)會否公布或向本會有關事務委員會提交該份調查報告;若會,時間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如何跟進該調查報告所載需關注的地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草案》

2.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草案》工商局局長
2. 《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工商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200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政務司司長
2. 《2000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庫務局局長


IV. 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同意梁紹中法官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2.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應課稅品條例》附表1第III部修訂 ─ 

    (a)在第1A(a)段中,廢除"2000年12月31日"而代以"2001年6月30日";

    (b)在第1A(b)段中,廢除"2001年1月1日"而代以"2001年7月1日"。

3.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自2001年1月1日起將《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附表1修訂,在第VI部中,廢除"$16,000"而代以"$35,000"。

就教育統籌局局長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議決將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於2000年12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第360章)第40條提出的動議修訂,刪去"$35,000"而代以"$50,000"。

4. 政府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內有關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的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

就保安局局長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本會知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提交的香港人權報告後,在結論中表示,特區政府應檢討及修訂《公安條例》,使其條文符合有關的國際人權公約;",並在之後加上"並";在"公眾遊行的條文,在"之後加上"平衡";在"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後,刪除"之間",並以"的情況下"代替;及刪除"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的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並以"有需要採用通知制度,但具體規定和罰則條文則需作修改,例如提高豁免通知人數上限、縮短通知期限,以及減輕違反通知規定的刑罰,使條文符合有關公約及現代民主自由社會的訴求"代替。

(ii)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認為現行",並以"鑒於社會人士對"代替;及刪除",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的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並以"意見紛紜,本會促請當局將這問題轉交法律改革委員會處理"代替。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0年11月2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00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0號法律公告);

(b)《2000年火器及彈藥(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c)《2000年火器及彈藥(儲存費)(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d)《2000年當押商(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e)《2000年賣據(費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4號法律公告);

(f)《2000年有關簽署公文及雜項服務的費用(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5號法律公告);

(g)《2000年香港終審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6號法律公告);

(h)《2000年高等法院費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7號法律公告);

(i)《2000年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費用)(修訂)(第2號)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8號法律公告);

(j)《2000年死因裁判官(費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39號法律公告);

(k)《2000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40號法律公告);及

(l)《2000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第2號)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41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1年1月10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0年12月1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00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49號法律公告);

(b)《2000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c)《2000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51號法律公告);

(d)《2000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52號法律公告);及

(e)《2000年電氣產品(安全)(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0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1年1月17日的會議。
3.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動議的決議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按照附表所載批准 ─ 

(1)就經內務委員會認為是適當的相應政策局的政策範圍,增設一個事務委員會,名為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以及由內務委員會建議的該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由內務委員會建議,藉本會於1998年7月8日提出和通過並於2000年1月26日修訂的決議成立的現有17個事務委員會的經修訂各相應政策局/機關及政策範圍列表和其各別經修訂的職權範圍,以及將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的名稱更改為工商事務委員會。

(決議案附表已於2000年12月5日
隨立法會CB(3)225/00-01號文件發出)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