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2001年2月16日随立法会CB(3)432/00-01号文件送交议员的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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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环境食物局于2001年2月1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FB(CR)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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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案提交的报告(2001年3月1日随立法会CB(2)976/00-01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LS63/00-01号文件,供2001年3月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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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已标明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立法会CB(2)1200/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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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助理法律顾问3于2001年3月2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及政府当局于2001年3月29日的覆函[立法会CB(2)1200/00-01(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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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2001年1月8日会议纪要的撮录[立法会CB(2)1200/00-01(04)号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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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政府当局就"有关轻微公众洁净罪行的建议定额罚款制度"提供的文件,供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8日会议上讨论[立法会CB(2)1200/00-01号文件的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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