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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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506/01-02号文件 | -- | 2002年3月18日会议的纪要(已于2002年4月3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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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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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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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 | -- | 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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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3/01-02(02)号文件 | -- | 新南威尔士州《1919年物业转易法令》第55条(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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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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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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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52/01-02(02)号文件 | -- | 秘书就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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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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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27日致本部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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