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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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591/01-02号文件 | -- | 2002年3月28日会议的纪要(已于2002年4月15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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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600/01-02号文件 | -- | 2002年4月4日会议的纪要(已于2002年4月16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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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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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 | -- | 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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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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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610/01-02(01)号文件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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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条例草案第XIV部(关于《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
(条例草案第104至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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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60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5日对2002年3月2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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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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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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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52/01-02(04)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14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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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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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78/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对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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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95/01-02(01)号文件 | -- | 于《香港律师》(2001年3月)发表的"另择纪律程序简介"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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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95/01-02(02)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提供的"可透过中庸的惩罚方式处理的罪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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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53/01-02(01)号文件 | -- | 律师会于2002年3月25日对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所作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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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55/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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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556/01-02(01)号文件 | -- | 刊登于2002年4月一期《香港律师会会刊》中会长的话,文中论及条例草案第XI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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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
(条例草案第11至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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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619/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6日就简化条例草案第V部的可行方法作出的回应(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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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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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70/01-02(03)号文件 | -- |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2001年4月26日会议纪要中有关强奸配偶罪的摘要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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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83/01-02(01)号文件 | --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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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90/01-02(02)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拟备的各类有关性罪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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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52/01-02(01)号文件 | -- | 秘书就强奸配偶罪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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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77/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函件第3段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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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00/01-02(01)及(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2002年3月18日的函件及随函夹附的《1956年性罪行法令》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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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53/01-02(02)号文件 | -- | 冼伟文先生于2002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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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55/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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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于2002年3月27日发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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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条例草案第X部(不享豁免权条款)
(条例草案第35至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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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610/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X部內15条条例所列机构的性质所作回应(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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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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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83/01-02(03)号文件 | -- |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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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83/01-02(04)号文件 | -- |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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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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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52/01-02(03)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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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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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509/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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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条例草案的其余各部(第VII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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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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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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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5月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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