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

日 期:2002年4月18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591/01-02号文件--2002年3月28日会议的纪要(已于2002年4月15日发出)

立法会CB(2)1600/01-02号文件--2002年4月4日会议的纪要(已于2002年4月16日发出)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文本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610/01-02(01)号文件--待议事项一览表(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A)条例草案第XIV部(关于《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
(条例草案第104至126条)

立法会CB(2)160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5日对2002年3月2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已发出)

之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52/01-02(04)号文件--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14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78/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对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395/01-02(01)号文件--于《香港律师》(2001年3月)发表的"另择纪律程序简介"一文

立法会CB(2)1395/01-02(02)号文件--香港律师会提供的"可透过中庸的惩罚方式处理的罪行一览表"

立法会CB(2)1453/01-02(01)号文件--律师会于2002年3月25日对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所作覆函

立法会CB(2)1455/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556/01-02(01)号文件--刊登于2002年4月一期《香港律师会会刊》中会长的话,文中论及条例草案第XIV部

(B)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
(条例草案第11至17条)

立法会CB(2)1619/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6日就简化条例草案第V部的可行方法作出的回应(已发出)

之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1270/01-02(03)号文件--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2001年4月26日会议纪要中有关强奸配偶罪的摘要及相关文件

立法会CB(2)1283/01-02(01)号文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的条文

立法会CB(2)1290/01-02(02)号文件--助理法律顾问拟备的各类有关性罪行一览表

立法会CB(2)1352/01-02(01)号文件--秘书就强奸配偶罪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立法会CB(2)1377/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函件第3段的回覆

立法会CB(2)1400/01-02(01)及(02)号文件--政府当局2002年3月18日的函件及随函夹附的《1956年性罪行法令》文本

立法会CB(2)1453/01-02(02)号文件--冼伟文先生于2002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455/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香港律师会于2002年3月27日发出的函件

(C)条例草案第X部(不享豁免权条款)
(条例草案第35至40条)

立法会CB(2)1610/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X部內15条条例所列机构的性质所作回应(随文附上)

之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1283/01-02(03)号文件--《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附表1

立法会CB(2)1283/01-02(04)号文件--《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52/01-02(03)号文件--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509/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函件所作的回覆

(D)条例草案的其余各部(第VII部除外)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发出)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发出)

III.下次会议日期

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5月2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