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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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 | -- | 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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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 | -- | 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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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753/01-02(01)号文件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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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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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755/01-02(01)号文件 | -- | 消费者委员会2002年4月25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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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753/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拟备的文件(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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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发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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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83/01-02(02)号文件 | -- | 新南威尔士州《1919年物业转易法令》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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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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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52/01-02(02)号文件 | -- | 秘书就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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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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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27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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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554/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2年4月4日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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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第VIII部及以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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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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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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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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