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

日 期:2002年5月2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议  程
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文本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753/01-02(01)号文件--待议事项一览表(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A) 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

立法会CB(2)1755/01-02(01)号文件--消费者委员会2002年4月25日的函件(已发出)

立法会CB(2)1753/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拟备的文件(随文附上)

之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1283/01-02(02)号文件--新南威尔士州《1919年物业转易法令》第55条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52/01-02(02)号文件--秘书就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27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554/01-02(01)号文件--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2年4月4日提交的意见书

(B) 继续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第VIII部及以后的条文)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发出)

立法会CB(2)1378/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发出)

II.下次会议日期

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