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日 期:2002年5月9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812/01-02号文件--2002年4月18日会议的纪要(已发出)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文本

立法会CB(2)1280/01-02(01)号文件--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已发出)

立法会LS69/01-02号文件--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文件,综述须予讨论的事项(已随立法会CB(2)1352/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842/01-02(01)号文件--待议事项一览表(只备英文本)(随文附上)

(A)在2002年4月18日会议上所提出有关条例草案第I、III、IV、V、VI及XIV部的事项

立法会CB(2)1796/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2002年4月30日发出的函件,当中载述对2002年4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已发出)

(B)在2002年5月2日会议上所提出有关条例草案第XV部(杂项修订)的事项

立法会CB(2)1842/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2002年5月8日为回应2002年5月2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而发出的函件(随文附上)

(C)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

立法会CB(2)1797/01-02(01)号文件--余若薇议员在2002年5月2日就条例草案第VII部致法案委员会主席的函件(已发出)

立法会CB(2)1842/01-02(03)号文件--香港大律师公会2002年5月6日的文件(随文附上)

立法会CB(2)1842/01-02(04)号文件--政府当局2002年5月8日发出的函件,以回应余若薇议员的函件(随文附上)

之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1283/01-02(02)号文件--新南威尔士州《1919年物业转易法令》第55条

立法会CB(2)1290/01-02(01)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352/01-02(02)号文件--秘书就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立法会CB(2)1378/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15日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应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477/01-02(01)号文件--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27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554/01-02(01)号文件--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2年4月4日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755/01-02(01)号文件--消费者委员会2002年4月25日的函件

立法会CB(2)1753/01-02(02)号文件--政府当局2002年4月30日为回应2002年4月4日会议上所提事项及消费者委员会函件而发出的函件

III.下次会议日期

下次会议将于2002年5月16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