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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
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辯論
主席裁決
會議
座位表
《2001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委员会
《2001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XIV部內第108条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
[CB(2)2347/01-02(02)]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131条附表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
[CB(2)2369/01-02(01)]
冼伟文先生就政府当局对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所提修订建议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372/01-02(01)]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V部关于强奸配偶罪的条文拟备的文件
[CB(2)2347/01-02(01)]
律师会就政府当局提出有关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的最新修订建议提交的新意见书 (只备英文版本) [CB(2)2361/01-02(01)]
政府当局于2002年6月8日就有关《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第3条及新订第40E(6)条的函件
[CB(2)2253/01-02(02)]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2002年6月7日就条例草案第X部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231/01-02(02)] (2002年6月10日)
香港公证人协会于2002年6月7日发出有关《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第3条及新订第40E(6)条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253/01-02(01)]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2002年6月6日就条例草案第VII部发出的函件
[CB(2)2231/01-02(01)]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2002年6月6日致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
[CB(2)2231/01-02(08)] (2002年6月10日)
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6月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2231/01-02(07)]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2002年6月5日致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
[CB(2)2231/01-02(06)]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6月3日就条例草案第131条发出的函件
[CB(2)2231/01-02(05)] (2002年6月10日)
律师会会长2002年5月29日致法案委员会主席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231/01-02(03)] (2002年6月10日)
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5月28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随函夹附了政制事务局局长2002年5月27日的函件中有关拟议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决议案拟本的摘录
[CB(2)2231/01-02(04)] (2002年6月10日)
法案委员会主席于2002年5月24日就一名律师会会员对《法律执业者条例》第6条的拟议修订所提意见致律师会会长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098/01-02(01)] (2002年6月10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5月22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发出的函件
[CB(2)2032/01-02(04)]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冼伟文先生于2002年5月22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2032/01-02(03)]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5月21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发出的函件
[CB(2)2032/01-02(02)]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4月25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913/01-02(03)]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9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致助理法律顾问的函件
[CB(2)1913/01-02(02)]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4月18日致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913/01-02(01)] (2002年6月10日及2002年5月23日)
香港律师会2002年3月27日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477/01-02(01)] (2002年5月23、9及2日、2002年4月18及4日)
助理法律顾问拟备的各类有关性罪行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1290/01-02(02)]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在函件第3段所提问题的答覆
[CB(2)1377/01-02(01)]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在立法会CB(2)1270/01-02(02)号文件中所提事项的回应
[CB(2)1290/01-02(01)] (2002年5月9、2日、2002年4月18、4日及2002年3月18日)
冼伟文先生于2002年3月24日就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提交的意见书 (只备英文版本) [CB(2)1453/01-02(02)]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28日)
秘书处就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条例草案第V部)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CB(2)1352/01-02(01)]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2002年4月26日的会议纪要摘录
[CB(2)1270/01-02(03)]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8日)
政府当局2002年5月16日为回应2002年5月9日会议上提出有关条例草案第I、IV、VII及XIV部的事宜所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984/01-02(01)] (2002年5月23日)
政府当局2002年5月8日为回应2002年5月2日会议上提出有关条例草案第XI部(对关于大专院校的条例的杂项修订)的事宜所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879/01-02(01)] (2002年5月23日)
冼伟文先生于2002年4月23日就"条例草案第V部(强奸配偶罪及有关的性罪行)"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08/01-02(01)] (2002年5月23日)
待议事项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2032/01-02(01)] (2002年5月23日)
与条例草案第V部相关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条文
[CB(2)1283/01-02(01)]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政府当局2002年3月18日的函件及随函夹附的《1956年性罪行法令》文本 (只备英文版本) [CB(2)1400/01-02(01)]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28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6日就简化条例草案第V部的可行方法作出的回应
[CB(2)1619/01-02(01)] (2002年4月18及8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所作的回应
[CB(2)1455/01-02(02)] (2002年5月23日、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28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2年4月4日就"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发出的文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554/01-02(01)] (2002年5月9及2日)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提交的文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53/01-02(02)] (2002年5月9及2日)
秘书处就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条例草案第VII部)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
[CB(2)1352/01-02(02)] (2002年5月9及2日、2002年4月4日、2002年3月18日)
政府当局2002年5月8日发出的函件,以回应余若薇议员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842/01-02(04)] (2002年5月9日)
政府当局2002年5月8日为回应2002年5月2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而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842/01-02(02)] (2002年5月9日)
政府当局2002年4月30日发出的函件,当中载述对2002年4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96/01-02(01)] (2002年5月9日)
待议事项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1842/01-02(01)] (2002年5月9日)
消费者委员会于2002年4月25日就"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55/01-02(01)] (2002年5月9及2日)
余若薇议员就"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致主席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97/01-02(01)] (2002年5月9及2日)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条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还按金的权力)"提交的文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842/01-02(03)] (2002年5月9日)
政府当局就2002年3月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1378/01-02(02)] (2002年5月9及2日、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待议事项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53/01-02(01)] (2002年5月2日)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在2002年3月11日函件中就条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1378/01-02(01)] (2002年5月2日、2002年4月18及4日、2002年3月18日)
律师会于2002年3月25日为回应法案委员会在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453/01-02(01)] (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28日)
可透过中庸的惩罚方式处理的罪行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1395/01-02(02)] (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3月1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352/01-02(03)] (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18日)
在《香港律师》(2001年3月)內刊登的"另择纪律程序简介"一文
[CB(2)1395/01-02(01)] (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香港律师会于2002年3月14日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352/01-02(04)] (2002年4月18日、2002年3月28及18日)
待议事项一览表 (只备英文版本) [CB(2)1610/01-02(01)] (2002年4月8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4月15日对2002年3月2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只备英文版本) [CB(2)1608/01-02(01)] (2002年4月18及8日)
政府当局于2002年3月26日对2002年3月18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CB(2)1455/01-02(01)] (2002年4月18日及2002年3月28日)
政府当局就条例草案第X部內15条条例所列机构的性质所作回应 (只备英文版本) [CB(2)1610/01-02(02)] (2002年4月18及8日)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2年3月11日函件所作的回覆
[CB(2)1509/01-02(01)] (2002年4月18及8日)
法案委员会的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2月22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270/01-02(02)] (2002年3月8日)
2002年4月26日的会议纪要摘录
[CB(2)1270/01-02(04)]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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