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须经立法会通过的附属法例均须呈交立法会,立法会可藉决议通过或修订有关附属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5条就该等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看议案的措辞,请在下列 "第一"栏的相关链路按下滑鼠键,即可进入有关会议议程的网页查看。如欲查看立法会的决定,请参阅相关立法会会议的《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其他附属法例必须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立法会可在附属法例提交后28天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修订该附属法例;如28天期限获延展,则在其后的立法会会议上予以修订。立法会若不提出修订,该附属法例便按照宪报所刊载內容继续有效。《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就该等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阅附属法例的详情,可翻查政府刊登有关附属法例的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