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上午8時30分至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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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6/02-03號文件 (於2002年11月5日發出)
| - | 2002年10月21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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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8時35分至1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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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1)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中文本於2002年11月14日隨立法會CB(2)368/02-03號文件 發出)
| - | 為觸犯罪行而未達及超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提供的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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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2)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中文本於2002年11月14日隨立法會CB(2)368/02-03號文件 發出)
| - | 警司警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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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3)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中文本於2002年11月14日隨立法會CB(2)368/02-03號文件 發出)
| - | 關於處理違規兒童的措施的顧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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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4)號文件 (只有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
| - | Glanville Williams所著《刑法講義》("Textbook of Criminal Law")中有關"把最低年齡定為10歲,而不是12歲、14歲或16歲的秘密何在?"("What is the magic of the age of 10? Why not 12, or 14 or 16?")的摘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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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5)號文件 (只有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
| - | 法律改革委員會所發表《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報告書》第2.3段所述的《北京規則》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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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6)號文件 (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
| - | 香港仔明愛外展社會工作隊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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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98/02-03(07)號文件 (只有英文本)(於2002年11月7日發出)
| - | 香港家庭福利會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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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313/02-03(01)號文件 (於2002年11月8日發出)
| -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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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328/02-03(01)號文件 (只有英文本)(於2002年11月11日發出)
| - | 香港心理學會提交的另一份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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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IN 05/02-03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2年11月12日發出,中文本於2002年11月27日隨立法會CB(2)480/02-03號文件 發出)
| - |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所擬備題為"海外司法管轄區為處理年齡介乎10至14歲的少年犯而採取的措施"的資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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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368/02-03(01)號文件 (只有英文本)(會議席上提交)
| - | 有關根據警司警誡計劃接受警誡,並於兩年內再次被捕的7至17歲人士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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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其他有關文件一覽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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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項
(上午10時25分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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