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1/02-13

立法會

議程

2002年1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其他文件
1. 第50號 二○○一至○二年度第二季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庫務局局長提交)

2. 第51號 香港學術評審局
年報2000-2001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羅致光議員問:

現時,經有關當局界定為"嚴重殘疾"的人士(包括"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的人士),可申領"普通傷殘津貼";而經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的嚴重殘疾人士可獲"高額傷殘津貼"。然而,長期病患者若非長期臥床,縱使已喪失謀生能力,亦不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根據當局的調查結果,全港882 700名長期病患者中,約有百分之十二不能工作或上學及需要別人照顧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為何把"長期臥床"列為長期病患者申領傷殘津貼的必要條件;

(二) 向已喪失謀生能力的長期病患者發放傷殘津貼是否符合當局設立傷殘津貼制度的目的;及

(三) 會否考慮向經有關當局證實已喪失謀生能力但並非長期臥床的長期病患者發放傷殘津貼;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2. 田北俊議員問:

不少私人會所可憑藉有關當局根據《會所(房產安全)條例》發出的"合格證明書"在住宅樓宇內經營;部分私人會所更獲發酒牌及食肆牌照。有些會所的入會條件甚為寬鬆,而且市民在辦理簡單入會手續後即可享用服務,因而實際已成為公眾食肆,並對所處住宅樓宇的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批准會所在住宅樓宇內經營,並向它們發出酒牌及食肆牌照;

(二) 這些會所還可獲發哪些牌照;有關當局在審批酒牌及食肆牌照的申請時,對已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會所的申請是否較為寬鬆;及

(三) 各部門如何監察有關會所是否按照牌照規定經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3. 楊耀忠議員問:

現行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規定,學校在自行分配中一學位階段不得安排筆試。然而,據報英文中學議會鼓勵會員學校考慮申請人在"劍橋中小學英語測試"等公開考試的成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中學採取此做法是否違背不得安排筆試規定的精神和教育改革的目標;若有違背,當局會否用行政方法予以禁止;及

(二) 教育署如何監察資助中學在自行分配中一學位階段不會安排筆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4. 馬逢國議員問:

有關流動電話網絡服務營辦商向用戶收取服務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電訊管理局:

(一) 有否向營辦商發出指引,訂明按時收取的費用的計算準則,包括營辦商可否就用戶聆聽電話留言指示的時間收取服務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研究現行政策是否足以鼓勵營辦商引入更多元化和更合理的收費方式,以及本港採用單向或來電者付款收費方式的可行性;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會否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禁止營辦商就非通話時間收取服務費;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5. 李華明議員問:

按照香港政府與廣東省當局簽訂的《1989年供水協議》,即使實際供水量低於協議供水量,香港仍需按協議供水量計算須支付的水費。據報,去年因水塘滿溢而有大量食水被排放到大海,以致浪費食水及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因水塘滿溢而排放入海的食水數量及按供水單位價格計算的價值;

(二) 按照已減去排放食水入海後的供水量計算,過去3年,每年用於從廣東省輸送食水的電費及其他營運開支,以及這些數字與實際的開支如何比較;及

(三) 當局有否向廣東省當局爭取調低水價;若有,成效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6. 陳偉業議員問:

一些地產發展商為促銷樓宇,安排免費專車在不同地區接載市民往返參觀示範單位及售樓處。該等車輛經常長時間佔用繁忙地區的路旁停車處等候乘客,引致交通阻塞及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地產發展商在提供上述載客服務前須否向運輸署提交行走路線等詳情並獲得批准;若然,該署所採用的審批準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兩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因該等車輛長時間在路旁等候乘客而引致交通阻塞的投訴;當局如何處理該等投訴及處理結果為何;及

(三) 有否計劃並制訂措施監管此種載客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7. 劉炳章議員問:

香港大學的生態學及生物多樣性學系在1997年獲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資助,進行一項名為"生物多樣性調查"的研究。該學系在2000年6月向政府呈交報告,建議擴展香港的自然保護區,所涉及的土地面積為25平方公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核實該報告的結果和跟進有關建議;

(二) 會否採納將25平方公里土地納入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建議;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關當局曾表示類似塱原或較塱原珍貴而位於私人業權範圍內的地點有超過10個之多,該等地點為何,與報告所列有關地點如何比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食物局局長

*8.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在2000年年底實施新的管治架構;在新管治架構下,執行委員會成員現時每月平均開會一次及獲發放約一萬元的酬金;房協聲稱其執委的酬金與其他規模及業務性質類似的機構的有關委員會成員所獲的酬金相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該等委員的職責及工作量(包括每月須參加會議的次數)在實施新管治架構前後如何比較;

(二) 該等委員的酬金在實施新管治架構後有否改變;若有,原因為何,以及房協如何釐定他們的新酬金水平;及

(三) 房協提述的"規模及業務性質類似的機構"是哪些機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9. 胡經昌議員問:

據報,房屋署("房署")以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及目前銀行分行已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為理由,拒絕證券公司在屋邨商場內開設分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房署有何理據拒絕屬投機性質的業務在屋邨商鋪內經營;

(二) 房署根據甚麼準則評定各種業務是否屬投機性質,並按照上述準則列出證券公司及銀行的各項業務中屬投機性質的業務;在有銀行的部分業務被評定屬投機性質時,房署為何仍容許銀行在屋邨商鋪內提供此等服務;

(三) 房署允許屋邨商場內的銀行分行提供證券交易服務,卻拒絕證券公司在該等商場開設分行提供相同服務,有否評估這做法是否採用雙重標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哪些其他業務也不會獲房署批准租用屋邨商鋪經營,以及房署所持的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0. 涂謹申議員問:

現時,每天150個單程通行證("單程證")配額當中,60個分額指定撥給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合資格子女"),另30個分額指定撥給長期與在港配偶分開("長期分居夫妻分額")的申請人。此外,獲廣東省當局簽發單程證以便與在港配偶團聚的人士,可攜同一名14歲以下子女來港定居。關於以夫妻團聚為理由提出申請的單程證簽發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1998至2001年,每年全國持單程證來港與配偶團聚的人士數目,以及按他們所持單程證是使用"長期分居夫妻分額"及其他分額簽發,以及是由廣東省當局及其他當局簽發分別列出每年的分項數字;

(二) 1998年1月1日至今,來港與配偶團聚的人士合共攜同了多少名14歲以下子女來港定居,當中有多少名是"合資格子女";及

(三) 廣東省當局何時才完成辦理由1993年12月31日或以前已與在港配偶分開居住的人士所提出的單程證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1. 劉千石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01年施政報告》中承諾在公營部門創造3萬多個就業機會。教育統籌局局長於2001年11月7日回覆本會就此提出的一項質詢時表示,"政府各部門現正努力研究,在有需要的地方,盡可能再加快開設和增加職位"。鑒於失業率近期持續上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每個部門:

(一) 研究加快開設和增加職位的工作進展;及

(二) 就增加職位所提出的具體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2. 黃成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分別而言:

(一) 現時領取該等津貼的人士按其殘疾情況分類後,每一類別人士的數目,以及該等數字在有關殘疾人口中分別所佔的百分比;及

(二) 有多少人"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而獲發該等津貼,以及該數字在長期病患者人口中所佔的百分比;該等津貼申領人按其長期病患分類,首3項最常見病患分別的申領人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局局長

*13. 何俊仁議員問:

關於電單車泊車位的供求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已登記電單車及私家車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它們的相對比例;

(二) 電單車及私家車各自的泊車位數目及它們的相對比例;屬政府、房屋委員會、房屋協會及私營的電單車泊車位數目及平均使用率分別為何,並請按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有否評估現時各區的電單車泊車位是否足夠;及

(四) 當局會否建議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在電單車泊車位不足的地區,把使用率低的停車場的部分私家車泊車位改作電單車泊車位用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14. 李家祥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01年施政報告》表示,政府和兩間鐵路公司計劃投資6,000億元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上。關於這些工程的專業或顧問服務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涉及外判專業或顧問服務的工程項目的數目及總值;及

(二) 有關當局將採取何種措施,確保本地專上院校及專業人士有機會獲得有關合約,以及促使該等工程所採用的專門技術能夠盡量在本地得到發展和保存及由外來機構轉移給本地專業人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工務局局長

*15. 陳國強議員問:

港島東體育館的管理工作(包括為館內泳池提供救生員服務),已於2001年7月外判予一家私營公司。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把救生員服務外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康文署現時就救生員所訂的入職條件及招聘程序,與上述公司所訂的如何比較;

(二) 康文署現時聘用救生員的人數,以及他們的平均年資和平均每月分別的薪酬及津貼金額;是否知悉各外判服務承辦商所聘用的救生員的有關數字;及

(三) 康文署有否計劃把轄下公眾泳池場館及泳灘的救生員服務逐步外判?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6. 鄧兆棠議員問:

據報,消防處最近購入一部DKL生還者探測器,但該款探測器的效能曾在美國能源部及美國聯邦司法協會分別發表的測試報告中受到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消防處:

(一) 現時使用的生還者探測器的款式及每款的數目;

(二) 在購買該探測器前,有否搜集海外人士對該款探測器進行的測試的報告及所作評級的資料;若有,如何搜集該等資料,以及當局取得的產品測試報告是否包括上述兩份報告;

(三) 對該探測器進行的內部測試結果為何;

(四) 員工在使用該探測器後對其效能有何評價;及

(五) 有否計劃增購該款探測器;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7. 楊孝華議員問:

關於全面開放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服務")市場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4年,電訊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的變動走勢;當局有否評估和檢討該走勢與為開放固網服務市場所採取的措施有何關係;

(二) 現時4間有線固網服務營辦商的市場佔有率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分析該等佔有率有顯著差異的原因並採取跟進行動;

(三) 有否分析開放固網服務市場對整體經濟的裨益;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 鑒於標準普爾去年10月發表的《亞太區電訊業研究報告》指出,持續的競爭壓力及監管規模不明朗等因素,將令亞太區內電訊業於未來數年持續受壓,以及去年9月11日恐怖分子襲擊事件增加了市場對經濟前景的憂慮,以致區內電訊企業在融資方面遇到困難,當局有否評估2003年1月1日是否仍是全面開放固網服務市場的適當時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18. 石禮謙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房屋委員會未來12個月就公共租住屋邨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屋宇興建工程擬定的招標時間表及將批出的合約價值;

(二) 預計可藉批出該等合約創造的職位數目;及

(三) 根據該等合約所興建的房屋單位數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19. 譚耀宗議員問:

東涌道近期發生多宗嚴重交通意外,每次均引致大嶼山南北交通癱瘓。居民團體認為大嶼山居民須無奈接受政府擴闊東涌道作為興建南北通道的替代方案,但工程卻要待2006年才能完工,以致居民及本地及外來遊客的生命不能及早得到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在東涌道發生的交通意外數目及傷亡人數;與前兩年的有關數字比較如何;

(二) 現時持有有效的大嶼山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各類車輛數目分別為何;

(三) 有否計劃禁止重型車輛及運油車使用東涌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設立由多部門組成的東涌道緊急事故交通協調中心,一旦發生事故,即由中心負責協調,以加強應變能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會否採取措施,加快東涌道改善工程的進度,包括簡化有關程序及將工程同時分段進行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於2001年12月1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1年扣押入息令(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1年第260號法律公告)修訂,在第10(c)條中,在新的第8(5)條中,廢除在"付人"之後並在"後"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其後有新的入息來源,他須在首次有權從該新的入息來源收取任何入息"。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將於2001年12月1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01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01年第270號法律公告)修訂,在第5(a)(i)、(b)(i)、(c)(i)、(d)(i)、(e)(i)、(f)(i)及(g)條中,廢除兩度出現的"撇開上述修改或增補(如有的話)不論"而代以"經上述修改或增補(如有的話)後"。

IV. 議員議案

寬減公屋居民及商戶租金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經濟每況愈下,民生困苦,而近期房屋委員會正檢討多項影響民生的政策,有關的政策轉變將影響現有公屋租金水平。為減輕市民在住屋開支的負擔及紓緩商戶的經營困難,本會促請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採取以下措施:

(一) 設立機制,使繳交過高租金的公屋住戶在通過審查後,只須繳交相當於家庭入息百分之十三的租金,為期一年;

(二) 為純長者住戶減租一半;

(三) 調低商戶租金三成,為期六個月;及

(四) 在檢討公營房屋政策時,充分諮詢立法會及市民。


就何俊仁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一) 設立機制,使繳交過高租金的公屋住戶在通過審查後,只須繳交相當於家庭入息百分之十三的租金,為期一年;";刪除"(二)",並以"(一)"代替; 刪除"(三)",並以"(二)"代替;在"調低"之後加上"住戶及";在"為期"之後刪除"六個月;及",並以"一年,然後再按當時經濟情況作出檢討;(三) 長遠而言,原則上應以調低租金的方法,使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下降至百分之十以下,以符合法例的規定;及"代替。
(ii)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二) 為"之後加上"財政有困難的";在"為期六個月"之後加上",並在接獲商戶申請後,盡快完成重估商鋪租值的工作"。


出席的政府官員: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