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期:2002年5月17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10时45分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程
  1. 与团体代表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0分)

    立法会CB(2)1982/01-02(01)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3月14日函件中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中文本容后奉上)

    立法会CB(2)1982/01-02(02)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关于艺术价值的免责辩护"作出的回应(中文本容后奉上)

    立法会CB(2)1982/01-02(03)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看似未满16岁"的概念作出的回应(中文本容后奉上)

    立法会CB(2)1982/01-02(04)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防止虐待儿童会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各点作出的回应(英文本容后奉上)


    出席会议的团体代表名单

    1.护苗基金
    立法会CB(2)1892/01-02(01)号文件- 意见书(容后奉上)

    2.香港宗教领袖座谈会联合秘书处
    立法会CB(2)1892/01-02(02)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3.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
    立法会CB(2)1892/01-02(03)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4.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立法会CB(2)1892/01-02(04)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5.防止虐待儿童会
    立法会CB(2)1892/01-02(05)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6.香港电影导演会
    立法会CB(2)1892/01-02(06)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7.明光社
    立法会CB(2)1892/01-02(07)号文件- 意见书(容后奉上)

    8.香港儿科医学院
    立法会CB(2)1892/01-02(08)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9.香港基督教服务处
    立法会CB(2)1892/01-02(09)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5日随立法会CB(2)1962/01-02号文件发出)

    10.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
    立法会CB(2)1892/01-02(10)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11.香港网页寄存商协会
    立法会CB(2)1892/01-02(12)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12.香港影业协会
    立法会CB(2)1892/01-02(13)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13.香港律师会
    立法会CB(2)1892/01-02(14)号文件- 意见书
    (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所接获的其他意见书

    立法会CB(2)1892/01-02(11)号文件(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892/01-02(15)号文件(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942/01-02(01)号文件(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其他有关文件

    立法会CB(2)1806/01-02(01)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委员于2002年4月17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回应,题为"关于属色情描划对象的人的年龄的拟议法定免责辩护:条例草案第4(5)(a)及(b)条"的文件(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806/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777/01-02(01)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委员于2002年4月17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回应,题为"《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文件(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777/01-02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CB(2)1777/01-02(02)号文件- 政府当局就委员于2002年4月17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回应而题为"罚则"的文件(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777/01-02号文件发出)


    于2002年1月11日随立法会CB(3)316/01-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条例草案文本

    保安局于2002年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21/3231/2001)

    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法律事务部报告(于2002年1月24日随立法会CB(2)989/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LS47/01-02号文件)

    已标明修订事项的有关条例文本(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597/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CB(2)1597/01-02(02)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文件(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597/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CB(2)1597/01-02(03)号文件)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2002年3月14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597/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CB(2)1597/01-02(04)号文件)

    政府当局因应委员在保安事务委员会2001年12月6日会议上所提要求,就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儿童"一词订定的定义,以及就儿童色情物品作出检控的海外经验所提供的资料(立法会CB(2)1606/01-02(01)号文件)(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606/01-02号文件发出)

    于2002年3月12日随立法会CB(2)1314/01-02号文件发出,由香港律师会于2002年1月4日及2000年1月12日提交的意见书。该等意见书涉及政府当局于2001年11月发出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拟议法例咨询文件,以及当局于1999年向立法会提交的《1999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和《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草案》

  3. 下次会议日期

  4. (下午12时40分至12时45分)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