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确认通过过往会议的纪要
(下午2时30分至2时35分)
|
| 立法会CB(2)2113/01-02号文件 | - | 2002年5月3日会议的纪要(于2002年5月30日随立法会CB(2)2114/01-02号文件发出)
|
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2时35分至4时25分)
|
| 立法会CB(2)1982/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于2002年3月14日函件中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8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982/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关于艺术价值的免责辩护"作出的回应(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8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982/01-02(03)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看似未满16岁"的概念作出的回应(英文本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82/01-02号文件发出)
|
| 其他有关文件
|
| 立法会CB(2)2062/01-02(01)号文件 | - |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于2002年5月17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已于2002年5月24日随立法会CB(2)206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982/01-02(04)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就防止虐待儿童会提交的意见书中所提各点作出的回应(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8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1)号文件 | - | 护苗基金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21日随立法会CB(2)1996/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2)号文件 | - | 香港宗教领袖座谈会联合秘书处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3)号文件 | - | 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4)号文件 | - |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5)号文件 | - | 防止虐待儿童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6)号文件 | - | 香港电影导演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7)号文件 | - | 明光社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21日随立法会CB(2)1996/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8)号文件 | - | 香港儿科医学院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09)号文件 | - |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5日随立法会CB(2)196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0)号文件 | - |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1)号文件 | - | 香港乐施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2)号文件 | - | 香港网页寄存商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3)号文件 | - | 香港影业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4)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6日随立法会CB(2)1968/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92/01-02(15)号文件 | - | 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3日随立法会CB(2)189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942/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于2002年5月14日随立法会CB(2)1942/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806/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题为"关于属色情描划对象的人的年龄的拟议法定免责辩护:条例草案第4(5)(a)及(b)条"的文件(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806/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777/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题为"《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文件(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777/01-02号文件发出)
|
| 立法会CB(2)1777/01-02(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题为"罚则"的文件(已于2002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2)1777/01-02号文件发出)
|
| 于2002年1月11日随立法会CB(3)316/01-0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的条例草案文本
保安局于2002年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21/3231/2001)
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法律事务部报告(于2002年1月24日随立法会CB(2)989/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LS47/01-02号文件)
已标明修订事项的有关条例文本(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597/01-02号文件发出的立法会CB(2)1597/01-02(02)号文件)
政府当局因应委员在保安事务委员会2001年12月6日会议上所提要求,就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儿童"一词订定的定义,以及就儿童色情物品作出检控的海外经验所提供的资料(立法会CB(2)1606/01-02(01)号文件)(于2002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2)1606/01-02号文件发出)
|
I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下午4时25分至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