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期:2003年2月14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8时30分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1. 选举主席

  2. (上午8时30分至8时35分)

  3.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4. (上午8时35分以后)

    (a)于2002年5月17日随立法会CB(3)632/01-02号文件送交各议员的条例草案文本;

    (b)律政司于2002年5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LP 911/00/ 1C /LP 911/00/2C);

    (c)关于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随立法会CB(2)2119/01-02号文件送交各议员的立法会LS99/01-02号文件,供2002年5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之用);

    (d)立法会秘书处就"有关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与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海外证人证据的建议"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立法会CB(2)1167/02-03(01)号文件);

    (e)《1998年证据(话音及音像联系)法令》(澳洲新南威尔斯)(立法会CB(2)1168/02-03(01)号文件);

    (f)《1958年证据法令》摘录(澳洲维多利亚)(立法会CB(2)1168/02-03(02)号文件);

    (g)《1906年证据法令》摘录(西澳洲)(立法会CB(2)1168/02-03(03)号文件);

    (h)《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法令》摘录(澳洲联邦)(立法会CB(2)1168/02-03(04)号文件);

    (i)《1988年刑事审讯法令》摘录(英国)(立法会CB(2)1168/02-03(05)号文件);

    (j)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立法会CB(2)1169/02-03(02)号文件);及

    (k)助理法律顾问2003年2月10日就条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当局的函件(立法会CB(2)1169/02-03(03)号文件) ;及

    (l)《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中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问题的条文与《1990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中同类条文的比较(立法会CB(2)1199/02-03(01)号文件) 。

  5.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