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下午2时30分至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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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4/02-03号文件 (于2003年3月12日随立法会CB(2)1445/02-03号文件发出)
| - | 2003年2月14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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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条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
(下午2时35分至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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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6/02-03(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对2003年2月14日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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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
(下午3时15分至3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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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6/02-03(02)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对2003年2月14日会议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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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6/02-03(03)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布思义先生代表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3年3月10日发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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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下午3时45分至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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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3)632/01-02号文件 (于2002年5月17日发出)
| - |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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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169/02-03(02)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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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列载于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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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其他事项
(下午4时25分至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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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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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911/00/1C / LP 911/00/2C (于2002年11月27日发出)
| - |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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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LS99/01-02号文件 (于2002年5月30日随立法会CB(2)2119/01-02号文件发出)
| - | 法律事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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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7/02-03(01)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就"有关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与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海外证人证据的建议"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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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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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7/02-03(03)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3年2月10日就条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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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99/02-03(01)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7日发出)
| - | 《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与《1990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中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问题的条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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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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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8/02-03(01)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1998年证据(话音及音像联系)法令》(澳洲新南威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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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8/02-03(02)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1958年证据法令》摘录(澳洲维多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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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8/02-03(03)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1906年证据法令》摘录(西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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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8/02-03(04)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法令》摘录(澳洲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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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168/02-03(05)号文件 (于2003年2月13日发出)
| - | 《1988年刑事审讯法令》摘录(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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