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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文 件
《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中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问题的条文与《1990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中同类条文的比较
[CB(2)1199/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政府当局对助理法律顾问2003年4月30日函件的回覆
[CB(2)2042/02-03(03)] (2003年5月13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4月25日会议就"条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事项的回应
[CB(2)2042/02-03(01)] (2003年5月13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4月10日会议就"条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事项的回应
[CB(2)1848/02-03(01)] (2003年4月25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3月14日会议就"条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事项的回应及条例草案第4条的委员会审议阶段条正案拟稿
[CB(2)1698/02-03(01)] (2003年4月10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2月14日会议就"条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事项的回应
[CB(2)1446/02-03(01)](2003年3月14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5月13日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事项的回应
[CB(2)2201/02-03(01)] (2003年5月29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4月25日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事项的回应
[CB(2)2042/02-03(04)] (2003年5月13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4月10日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事项的回应
[CB(2)1848/02-03(03)] (2003年4月25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3月14日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事项的回应
[CB(2)1698/02-03(02)] (2003年4月10日)
政府当局对2003年2月14日会议上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事项的回应
[CB(2)1446/02-03(02)](2003年3月14日)
政府当局对律师会就条例草案第II部书函的回覆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3)] (2003年4月10日)
政府当局对律师会就条例草案第II部书函的回覆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2)] (2003年4月10日)
政府当局对律师会就条例草案第II部书函的回覆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1)] (2003年4月10日)
立法会秘书处就"有关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与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海外证人证据的建议"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CB(2)1167/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第5稿)
[CB(2)2201/02-03(02)] (2003年5月29日)
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第4稿)
[CB(2)2042/02-03(05)] (2003年5月13日)
1998年证据(话音及音像联系)法令》(澳洲新南威尔斯) (只备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摘要说明
[CB(2)2042/02-03(06)] (2003年5月13日)
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中有关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证资格及可否予以强迫作证问题(第14.13至14.16段)的摘录
[CB(2)1848/02-03(02)] (2003年4月25日)
《1988年刑事审讯法令》摘录(英国) (只备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5)]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06年证据法令》摘录(西澳洲) (只备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3)]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58年证据法令》摘录(澳洲维多利亚) (只备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2)]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协助法令》摘录(澳洲联邦) (只备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4)]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3年4月30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2042/02-03(02)] (2003年5月13日)
律师会于2002年4月23日、2002年12月13日及2003年2月25日就条例草案第II部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40/02-03(02)] (2003年4月10日)
布思义先生代表香港大律师公会于2003年3月10日就"条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电视直播联系"发出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446/02-03(03)](2003年3月14日)
律师会于2000年10月16日及2002年4月23日就条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只备英文版本) [CB(2)1740/02-03(01)] (2003年4月10日)
助理法律顾问2003年2月10日就条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169/02-03(03)]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标明有关修订,即载有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第5稿)的条例草案文本
[CB(2)2234/02-03(01)] (2003年5月29日)
标明有关修订的条例草案文本,连同政府当局提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
[CB(2)2063/02-03(01)] (2003年5月13日)
如欲参阅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会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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