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日期:2003年5月12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2时30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议 程

I.会见团体代表及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A部:团体代表陈述意见

立法会文件编号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CB(1)1517/02-03(01)
(中译本及英文本已在2003年4月24日发出)

消费者委员会

   CB(1)1517/02-03(03)
(中、英文本已在2003年4月24日发出)

香港律师会
─ 2003年4月22日的意见书

   CB(1)1517/02-03(04)
(英文本在2003年4月24日随立法会CB(1)1517/02-03号文件发出)
(中译本在2003年5月7日随立法会CB(1)1604/02-03号文件发出)

─ 补充资料:在2001年7月发表的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第271号报告书的有关节录(律师会的意见书倒数第二段提及)

   CB(1)1517/02-03(04)(a)
(英文本在2003年5月9日随立法会CB(1)1631/02-03号文件发出)

香港测量师学会

   CB(1)1517/02-03(06)
(英文本在2003年4月24日随立法会CB(1)1517/02-03号文件发出)
(中译本在2003年5月7日随立法会CB(1)1604/02-03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文件编号

香港大律师公会

   CB(1)1517/02-03(07)
(英文本在2003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1)1544/02-03号文件发出)
(中译本在2003年5月9日随立法会CB(1)1631/02-03号文件发出)

新界乡议局

   CB(1)1517/02-03(08)
(只备中文本)
(在2003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1)1544/02-03号文件发出)

其他意见书

下列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士/团体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文件编号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所长

   CB(1)1517/02-03(02)
(英文本在2003年4月24日随立法会CB(1)1517/02-03号文件发出)
(中译本在2003年5月7日随立法会CB(1)1604/02-03号文件发出)

香港会计师公会

   CB(1)1517/02-03(05)
(英文本在2003年4月24日随立法会CB(1)1517/02-03号文件发出)
(中译本在2003年5月2日随立法会CB(1)1544/02-03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文件

立法会文件编号

8份意见书的內容摘要

   CB(1)1604/02-03(01)
(英文本在2003年5月7日随立法会CB(1)1604/02-03号文件发出)
(中文本在2003年5月9日随立法会CB(1)1631/02-03号文件发出)

B部:政府当局作简要回应

C部:讨论

I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4时30分至5时30分)

讨论拟议的新制度

立法会文件编号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转制机制"的文件

   CB(1)1464/02-03(04)
(在2003年4月16日发出)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建议的香港土地业权注册制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业权注册制度的比较"的文件

   CB(1)1464/02-03(05)
(英文本在2003年4月16日随立法会CB(1)1464/02-03号文件发出)
(中文本在2003年4月17日随立法会CB(1)1475/02-03号文件发出)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妥善业权证明书"的文件

   CB(1)1567/02-03(02)
(在2003年4月30日发出)

政府当局提供有关"业权注册对财政及人手的影响"的文件

   CB(1)1567/02-03(03)
(在2003年4月30日发出)

II.其他事项
(下午5时30分之后)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1
200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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