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2/03-31


立法会

议程

2003年6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 法律公告编号
1.《2003年应课稅品(修订)规例》136/2003
2.《2003年卡拉OK场所(宽免费用)规例》137/2003
3.《2003年道路交通(宽免汽车牌照费)规例》138/2003
4.《2003年旅行代理商(宽免费用)规例》139/2003
5.《2003年应课稅品(宽免酒牌费用)规例》140/2003
6.《2003年公众娛乐场所(宽免费用)规例》141/2003
7.《2003年道路交通(宽免客运营业证收费)规例》142/2003
8.《2003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2号)令》143/2003
9.《2003年储稅券(利率)(第2号)公告》144/2003
10.《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规例》146/2003
11.《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第2号)规例》147/2003
12.《2003年学徒制度(指定行业)令》148/2003
13.《2003年学徒制度(学徒训练期)公告》149/2003
14.《2003年图书馆指定令》150/2003
15.《村代表(选举呈请)规则》151/2003

其他文件

第88号职业安全健康局
2001-2002年报
(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提交)

IA. 发言

梁富华议员就《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规例》及《2003年道路交通(暂时减低新界的士收费)(第2号)规例》向本会发言,该等规例为在2003年6月11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附属法例。

II. 质询

1. 黃容根议员问:

《渔业保护条例》禁止以具破坏性的方法捕鱼。本会于1998年10月通过修订,包括把违反有关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由1万元增至20万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通过上述修订以来,有关部门执行该条例的情况,以及被定罪的个案的详情,包括法庭施加的刑罚;及

    (二)会否考虑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再行修订法例,进一步提高罚则,以遏止具破坏性的捕鱼活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2. 何秀兰议员问:

据报,生铁喉管在铸造时产生沙眼,容易被侵蚀,引致喉管渗漏,影响公共卫生及可能引致疫病传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以生铁喉管铺设污水管的公共屋村名称及所在地区;及

    (二)会否尽快更換上述公共屋村的污水管;若有,更換的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3. 陈智思议员问:(译文)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禁止任何人发布广告,声称任何药物或疗法对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包括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具有治疗或预防的功效。鉴于近期出现大量有关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下称"综合症")的产品广告,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监察在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发布与综合症有关的产品的广告內容;若有,请告知监察的结果;

    (二)对于发布广告,声称其产品可治疗或预防综合症的人士,当局曾采取哪些执法行动;及

    (三)有否计划加强执行有关法例,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4. 余若薇议员问:

据报,本港警方与广东省公安厅于去年达成协议,设立犯案者资料通报机制。港方藉此机制向內地通报在港触犯刑事罪行的內地人士,而內地当局则会在2至5年內,不向有关人士发出来港签证。但本年首季內地旅客犯罪被捕人数,仍较去年同期上升逾两成。他们主要涉及盜窃及诈骗。犯案的內地旅客,尤其是诈骗案的罪犯,在犯案后均迅速潜返內地,令本港警方的侦查及拘捕行动出现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通报机制的成效;

    (二)有何措施应付內地旅客犯案后迅速潜返內地的情况;及

    (三)鉴于中央政府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正在研究进一步放宽內地居民到香港旅游便利的措施,特区政府有否制订措施,加强打击上述犯罪活动;若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5. 曾钰成议员问:

据报,有环保人士指旺角登打士街一带的地下水渠系统接驳错误,令商业及住宅大厦的污水流入清水渠,威胁附近居民的健康;这些污水更有可能未经任何污水处理,直接流入维多利亚港,破坏海港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错误接驳的水渠系统传播病毒的风险;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鉴于上述地区的清水渠同时排放污水,其排洪能力因此被削弱,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防止该区在暴雨时出现水浸;及

    (三)有否评估商业及住宅大厦的污水透过清水渠排出海港的情况有否令政府的污水处理设备未能物尽其用,以致浪费公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6. 陈伟业议员问:

新界乡村的住宅污水有部分由化粪池和渗滤系统等私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并非经公用污水渠通往污水处理厂处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关部门去年分别向私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及向处置污水不善并污染环境的戶主发出指令或检控的数目,以及有关指令或检控的结果;及

    (二)有何措施确保私人污水处理设施获得妥善检查和维修,以免污染环境以及滋生蚊虫?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7. 李卓人议员问:

关于政府统计处编制的就业数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按下开表格分类,过去3年,每年的就业人士数目(无酬家庭从业员、外籍家庭佣工及因休假而在统计前7天內工作少于35小时的就业人士除外)?

就业人数每月就业收入
性别/
统计前7天內的
工作时数
少于3,000元3,000-4,999元5,000-7,499元7,500-9,999元10,000元或以上总计
女性
少于35小时





35 - 49小时





50 - 59小时





60小时或以上





小计





男性
少于35小时





35 - 49小时





50 - 59小时





60小时或以上





小计





男女合计





少于35小时





35 - 49小时





50 - 59小时





60小时或以上





总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8. 丁午寿议员问:

多间银行、公共事业和工商机构近日主动推出纾困措施,协助受非典型肺炎疫症严重打击的行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会否公开表扬这些机构,并鼓励更多机构推出类似措施,藉以推动经济复苏?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政司司长

*9. 杨耀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否机制监控、预警、治疗及研究传染病;若有,机制的详情为何;

    (二)当局研究在香港设立一个类似美国疾病预防及控制中心的机构的理据及有关研究的详情;这个机构的功能会否与卫生署重叠;若会,当局如何作出改善;及

    (三)为预防、控制及治疗传染病而进行的教育及培训工作的详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0. 陈婉娴议员问:

据报,现时公共屋村及居者有其屋屋苑("居屋苑")收集垃圾的方法,经常出现垃圾槽、垃圾房及垃圾箱渗漏和传出异味,运送垃圾时亦引致环境卫生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哪些地区的公共屋村及居屋苑的垃圾槽、垃圾房、垃圾箱及升降机旁摆放垃圾的地方曾被投诉有渗漏和传出异味,以及当局如何处理;

    (二)有否规定每月清洗公共屋村及居屋苑垃圾箱的次数;若有,详情为何;

    (三)鉴于房屋委员会于1998年决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预定于2001年1月1日后落成的建屋计划,倘其住宅单位数量超过2 400个,便会装置自动垃圾收集系统,并研究在现有及兴建中屋村加装这项设施的可行性,当局装置这些设施的进度为何,及有否制订时间表为全港公共屋村及居屋苑装置这些设施;及

    (四)会否考虑在不能装置自动垃圾收集系统的公共屋村及居屋苑加建专门用作运送垃圾的升降机;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1. 李华明议员问:

竞爭政策咨询委员会已草拟指引,以界定反竞爭行为、订明评估香港整体竞爭环境的客观基准,以及推动各行业一致落实当局的竞爭政策;当局正就该指引拟稿咨询有关团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指引拟稿的详细內容,特别是反竞爭行为的定义和评估竞爭环境的客观基准;

    (二)就该拟稿进行咨询的详情,以及有否咨询消费者及非商界人士;

    (三)会否在指引定稿前就其內容咨询立法会;若会,咨询时间表;若否,原因是甚么;

    (四)打算何时把该指引定稿并予以实施;及

    (五)当局会如何确保各行业及组织遵从该份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12.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旺角大球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2个月在该场地举行的活动数目及每项活动的详情,包括主办机构、活动类别、租用日数和观众人数;

    (二)有否定期搜集使用者对该场地设施的意见;若有,搜集方法和最近一次意见调查的结果,以及有关当局曾采取的跟进行动;若否,原因是甚么;及

    (三)有否计划提升该场地的设施水平,例如在观众席上加建上盖和设置有靠背及固定的座位;若有,计划的详情及实施时间表;若否,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3. 蔡素玉议员问:

本人得悉,政府在邀请立法会或区议会的议员出席官方活动时,通常只邀请有关议员的配偶一同出席,而不邀请有关议员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员(例如父母及子女)出席有关活动。即使该等议员的配偶不接受邀请,当局亦不会邀请其他直系家庭成员出席有关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做法的理由;

    (二)有否评估有关做法是否不公平对待议员的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庭成员,以及是否与《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的精神有抵触;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除配偶外,亦邀请议员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员出席官方活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4. 单仲偕议员问:

据悉,澳洲全国资讯经济办公室于本年4月公布一项滥发电邮对社会影响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滥发电邮带来各项负面影响,包括引致生产力和互联网频宽的损失、散播色情物品、网上诈骗及洗黑钱活动等。就此,澳洲政府将立例规管滥发电邮的行为。英国政府亦拟修订法例,规管个人电邮地址资料的使用方法。政府于去年4月及5月回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电讯管理局正检讨于1999年7月颁布有关滥发传真的"给传真广告发送人的指引"的成效,以及正联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与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检讨该协会于2000年2月发出的"防止滥发电邮守则"的成效,以决定是否需要立法规管滥发传真及电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哪些国家和地区已有或打算规管滥发传真及电邮;

    (二)有否进行类似澳洲进行的研究,以评估滥发传真及电邮对本港经济及社会有何影响;若有,研究结果为何;及

    (三)检讨"给传真广告发送人的指引"及"防止滥发电邮守则"的工作进展,以及会否公布有关检讨报告?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15. 刘慧卿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上月5日表示,政府"已开始研究成立类似美国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的组织......来特别针对如何对抗各种传染病"。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拟于何处设立该组织的办事处,以及估计它的设立费用和每年运作经费;及

    (二)该组织在进行控制及预防传染病的研究工作时,除研究主流的西方医疗方法外,会否亦研究其他医疗方法(例如另类疗法、中医药疗法、自然疗法及同类疗法);若会,请告知详情;若否,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6. 刘江华议员问:

房屋委员会于4月23日宣布向辖下公共屋村/屋苑的零售商戶(包括由整体承租商管理的街市的档位租戶)提供为期3个月的租金宽减。据报,部分整体承租商宽减辖下档位租金的幅度,较其本身所获的租金减幅为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整体承租商管理的街市档位数目;

    (二)为甚么部分档位租戶获宽减租金的幅度,较有关整体承租商所获的为低;及

    (三)当局如何惩处那些沒有按本身所获租金减幅宽减辖下档位租金的整体承租商?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7. 何锺泰议员问:

据报,教育统筹局要求全港各中、小学在本年9月开始的新学年,进行学校自我评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在推行学校自我评估计划前进行咨询;若有,咨询的对象及结果为何;

    (二)有何机制监管学校进行自我评估;及

    (三)会否将学校自我评估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大学?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18. 李华明议员问:

关于煤气制造厂及发电厂对附近居民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定期监察各煤气制造厂及发电厂排放废气的数量及废气的辐射水平;若有,请告知上次监察的结果;若否,原因是甚么;

    (二)有否研究这类厂房排放的废气对附近居民健康的影响;若有,请告知研究的结果;

    (三)现行法例对这类厂房与住宅的最短距离有何规定;是否知悉美国、英国、日本及其他先进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厘定许可最短距离的准则;若然,有关的详情;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禁止在这类厂房的若干距离內兴建住宅;若否,原因是甚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9. 丁午寿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估计有多少家內地民营企业计划在未来两年內申请在本港上市;若有,估计的数目;及

    (二)是否知悉有关当局会否采取措施鼓励更多优质內地民营企业来港上市;若会,措施的详情;若否,它们会否从速考虑?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0. 杨耀忠议员问:

据悉,政府将动用一亿二百万元举办"关怀行动",委托非政府机构开设合共4 500个为期3个月的职位,为独居长者以及自我照顾能力较低的人士,进行家居清洁和小规模维修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非政府机构开设上述职位的申请程序和审批准则;

    (二)按接受上述服务人士的居住地区划分,至今有多少个非政府机构提交有关申请,以及这些申请的审批结果及获批款额;及

    (三)如何监察非政府机构使用获批款项?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2003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2.《边境建设稅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2003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2.《边境建设稅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IV. 议案
  1. 根据《博彩稅条例》第6(3)条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2. 议决自2003年8月1日起将《博彩稅条例》第6(1)(b)条修订,废除"19%"而代以"20%"。

  3. 根据《博彩稅条例》第3(4)条动议的决议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4. 议决自2003年8月1日起将《博彩稅条例》第3(3)(b)条修订,废除"76%"而代以"75%"。
V.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2. 议决就2003年5月1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3年第113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3年7月2日的会议。

  3. 收回私家街道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4. 鉴于全港不少私家街道因业权分散而出现管理不善的问题,导致街道设施日久失修,污水渠爆裂,成为病毒溫床,威胁市民健康,本会促请政府重新厘定收回私家街道政策的方向,使有关政策局能获得足够的权力及资源,令"私家街道收回计划"中余下的104条私家街道得以收回,从而彻底解决私家街道所衍生的各种问题,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素。

    就叶国谦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梁刘柔芬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重新厘定收回私家街道政策的方向,"之后加上"修订相关法例,";在"使有关政策局能获得足够的权力及资源,"之后加上"以便采取果断措施,";在"'私家街道收回计划'中"之前加上"原"及在之后删除"余下的104条",并以"全部仍存在环境卫生及管理不善问题的"代替;及在"私家街道得以"之后加上"尽快"。

    (ii)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使有关政策局能获得足够的权力及资源,"之后加上"在尊重大部分业主的意愿下,";及在"令'私家街道收回计划'中余下的104条私家街道得以收回,"之后加上"以及考虑优先予以重建,"。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5. 亚洲国际都会

    石礼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6. 鉴于政府提出将香港定位为"亚洲国际都会",本会促请政府充分衡量及审视香港现时经济及社会各方面的条件,全面检讨香港作为国际化城市的相关政策及策略,促进建立更开放、容忍、具接受性及创新的城市形象,巩固及提升香港的国际地位,使之真正成为"亚洲国际都会"。

    就石礼谦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杨森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促进建立更"之后加上"民主、尊重人权、公平、"。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务司司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