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2/03-35
立法会
议程
2003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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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洋公园附例》 | 16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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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3年宣布改变职称或名称(政府车辆管理处、政府车辆管理处处长、政府物料供应处、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政府印务局及政府印务局局长)公告》 | 16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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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 第93号 | ─ |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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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家祥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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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94号 | ─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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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宇人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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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95号 | ─ | 廉政专员
二零零二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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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仲偕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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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96号 | ─ | 建造业训练局
二零零二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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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统筹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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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97号 | ─ | 香港贸易发展局
2002/03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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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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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98号 | ─ | 香港机场管理局
2002/2003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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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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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99号 | ─ | 香港申诉专员
第十五期年报(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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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务司司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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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100号 | ─ | 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
受托人报告书200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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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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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力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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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千石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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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商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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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丁午寿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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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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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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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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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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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政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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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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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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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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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教育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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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杨森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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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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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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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福利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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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罗致光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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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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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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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卫生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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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劳永乐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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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境事务委员会2002至2003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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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务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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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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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何秀兰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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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0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及2003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就首条法案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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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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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0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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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余若薇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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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03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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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黃宏发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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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质询
1. 李凤英议员问:
本年5月7日,3名在雷暴警告下从事戶外工作的地盘工人遭雷电击中受伤,其后一人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在恶劣天气下及戶外发生的工业意外所引致的伤亡数字,并按意外成因列出分类数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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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检讨需否修订工业安全法例及指引,以加强保障工人在恶劣天气下从事戶外工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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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2. 刘慧卿议员问:
房屋署已于去年4月把港岛、九龙及离岛的寮屋管制工作移交地政总署,现时只负责新界区的寮屋管制工作。据悉,因清拆行动而获安置的居民人数和被拆卸的僭建物数目近年持续大幅下降,然而房屋署的员工开支预算在本年度仍超过3亿元,员工编制则接近900人。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每年负责清拆行动的员工的编制和实际人数,以及他们每年拆卸的寮屋和临屋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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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负责清拆行动的员工是否亦负责与管制寮屋人口相关的工作;执行这些工作所需的人手及所涉及的具体职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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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因应工作量减少而重新调配员工负责其他范畴的工作,以及采取其他减低开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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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3. 杨森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就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委任及延任事宜订定了甚么程序,以及这些程序有否订明,当局须在不迟于在任主席任满日期前的某段时间內,知会在任主席他是否获得延任及与他商讨有关安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4. 吴亮星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按地区划分,过去1年,政府土地被非法占用的个案宗数、涉及的土地数目和面积,以及当局就其中多少宗个案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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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检讨现时防止政府土地被非法占用的法例及相关执法行动是否足够及有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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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改善第(一)项所述的政府土地的管理,以防止这些土地对附近环境及民居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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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5. 何锺泰议员问:
据报,为减轻堆填区的负荷,政府推行废车胎循环再造计划,并于本年4月向承办商批出一份为期半年的合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当局平均每年收集废车胎的数目及把这些车胎作堆填用途的开支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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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预计上述计划每年可为堆填区减轻多少负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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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向有关承办商提供甚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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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6. 蔡素玉议员问:
本人获悉,水务署在多个水塘均设有办事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按有否被列为法定古迹划分,各水塘办事处的地点、面积、职员数目及兴建年份;当局有否评估在沒有被列为法定古迹的水塘办事处之中,哪些可考虑列为法定古迹;若有,评估的结果是甚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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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虑仿效尖沙咀前水警总部的发展模式,把部分具历史价值的水塘办事处所在地改为设有包括文物酒店等设施的旅游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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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
*7. 霍震霆议员问:(译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按宣传媒介(包括报章、杂志、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划分,过去5年,每年用于刊登及广播政府宣传文告、短片及声带的公帑开支款额?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8. 朱幼麟议员问:
本年5月16日,一间上市公司旗下两间附属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接管,由该两间公司发展的两个未建成住宅楼宇(俗称"楼花")项目(即茵翠豪庭及爱琴湾)亦包括在內。有关的楼花买家能否在楼宇建成后取得所购单位的业权曾一度成疑,而公众亦关注预售楼花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有关的政府部门向该等买家提供了的协助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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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现行的预售楼花制度有何漏洞,使该等买家的权益未能获得充分保障;若有,评估的结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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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有何全面及具体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从而防止市民的置业信心受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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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9. 叶国谦议员问:
据报,在葵青、沙田及屯门等地区的公共屋村,小贩问题在房屋署外判有关屋村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恶化趋势。由于屋村物业管理的营办商("管理公司")沒有拘捕小贩及充公货物的权力,因此房屋署设有特遣行动小组负责扫荡在屋村范围摆卖的小贩。但该行动小组必须由管理公司提出要求才会出动,而房屋署会向管理公司收取约数千元的费用,并会将要求记录在案,作为日后是否与有关管理公司续约的参考。因此,管理公司一般不愿意请求特遣行动小组协助扫荡小贩,以致公共屋村的小贩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会否考虑不以管理公司曾否要求特遣行动小组扫荡小贩作为是否与其续约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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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何厘定特遣行动小组的收费水平及会否考虑减低收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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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出动特遣行动小组扫荡小贩外,房屋署会否考虑以其他方法协助管理公司解决小贩摆卖的问题;若会,请提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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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0. 邓兆棠议员问:
关于拥有新界区私人土地的人士申请发展其土地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过去3个财政年度,当局有否因需要预留土地给基建或建屋项目,而反对上述人士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发展其土地或改变有关土地用途以进行发展,或拒绝批准新界原居民申请在私人土地兴建丁屋;若有,当局在这方面的政策详情,以及在上述期间遭当局反对或拒绝批准的申请各有多少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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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上述遭当局反对或拒绝批准的申请进行收地;若有,当局提出反对或拒绝批准及刋宪收地的日期;若否,请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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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11. 何秀兰议员问:
据报,九广铁路公司表示拟兴建的九龙南环线铁路定线距离香港文化中心50米,而该公司会在该线沿梳士巴利道一段的隧道內装设一套特殊的双重浮动轨道平板,以确保毗邻的香港文化中心设施所受的噪音或震动影响,不会超出法例标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会否确保香港文化中心的音乐厅及剧院不受上述铁路在兴建和运作时所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影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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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邀请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从表演场地设施需符合的严格要求的角度评估有关铁路的兴建和运作对上述表演场地的影响是否可以接受;若会,会否就专家人选咨询文化界;若不会邀请,原因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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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12. 胡经昌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一般情况下,由主要官员委任而成员全部为非政府人士的专责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的解散程序及善后安排;在这些委员会解散后,谁人负责保存及处理有关的文件(包括会议纪录和意见书),有关文件的保存时限和地点、销毀程序,以及公开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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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检讨证券及期货市场规管架构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在解散后,有关文件的安排与上述安排是否相同;若否,有关的差别详情及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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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在有关人士或团体不反对下,公开曾与专家小组会晤或向其提交意见书的人士或团体的名单,以及公开他们曾以口头或书面表达的所有意见的內容;若否,原因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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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3. 梁富华议员问:
有一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向本人投诉,指其任职的部门与他续约时将其薪酬调低18.4%。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当局有否就如何厘定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在续约时的薪酬调整幅度,向各部门发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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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否就受聘于不同部门但属同一职系(例如文书职系)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在续约时的薪酬调整幅度制定划一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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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曾于过去两年內续约的文书职系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在续约时的平均薪酬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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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 | 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
(在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缺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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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麦国风议员问:
关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为员工管理的公积金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 该公积金计划在过去两年每年的投资回报率、投资环境对有关回报率的影响,以及该等回报率与同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平均回报率如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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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医管局选择投资经理的准则及如何监管其表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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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医管局会否考虑委任数个投资经理,以供个别员工就其帐戶作出选择;若会,有关安排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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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15. 单仲偕议员问:
政府于2000年1月12日的立法会会议回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邮政署正研究引入邮政编码制度。此外,根据邮政署一份名为"2002/2003年度百项计划与时并进"的文件,该署将于2002/2003年度拟定本港使用的邮政编码结构及制订推行邮政编码系统的策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就引入邮政编码制度进行研究的结果,以及何时公布研究结果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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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邮政编码结构的拟定工作的详情及进展;邮政编码除应用于邮政服务外,会否适用于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服务;若会,哪些部门及哪类机构会率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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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与其他机构合作,以邮政编码系统作为基础,开发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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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行邮政编码系统的策略的详情、时间及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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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16. 刘慧卿议员问:(译文)
关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的教学人员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 该等院校设立了甚么机制,以处理有关抄袭他人作品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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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每间院校接获多少宗该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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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调查该类投诉平均需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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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证明属实的投诉宗数、被发现曾抄袭他人作品的学者姓名,以及针对该等学者采取的行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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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院校采取了甚么措施,遏止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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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7. 刘江华议员问:
据报,本年5月中,警方拘捕了一帮为数23人专程从越南来港犯案的匪徒,并且检获了大批枪械。关于匪徒来港犯案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非法入境者因涉嫌触犯《入境条例》以外的罪行而被捕,并按罪行类别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有关罪案造成的人命伤亡及财物损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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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甚么新措施打击匪徒专程来港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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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8. 何锺泰议员问:
据报,为了与时并进,政府自5年前开始推行资讯科技教育策略,但成效未见显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5年,当局合共投放多少资源推行该策略,以及最主要在哪方面投放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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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为何该策略成效未见显著及当局有何对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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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推行该策略时有否向中、小学提供指引和支援;若有,请告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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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9. 朱幼麟议员问:
据报,本年5月20日,一名男子在殴伤一名向他派送法庭传票的警员后将自己反锁在寓所內。其后,当警员破门入屋拟进行拘捕时,他用刀袭击警员,导致3名警员严重受伤,警员最后需使用胡椒喷雾将他制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案中的警员在破门前曾否考虑采取更有效的行动以制服该人,从而避免遇袭受伤,以及他们为何沒有使用佩枪制服该名持刀袭警的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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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有否就处理这宗案件的手法作出检讨;若有,检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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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20. 叶国谦议员问:
本人获悉,有区议员认为,部分公共屋村的管理工作外判予物业服务公司,引致屋村管理服务质素下降、居民投诉无门及对管理服务标准无所适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已把管理工作外判的公共屋村名称,以及管理有关屋村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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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对上述公司作出投诉的个案宗数及种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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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当局定期按一套客观的评分制度评核物业服务公司的表现,评分的标准及內容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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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 《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草案》 | : |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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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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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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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3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 : | 政制事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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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议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同意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9条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担任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委任 ─
(a) | 伍尔夫勋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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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施广智勋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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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韦卓善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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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同意马道立法官担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于2003年6月12日订立的《200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根据《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工商及科技局局长于2003年6月11日订立的《〈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2003年(修订)公告》。
根据《建筑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修订《建筑物条例》附表5 ─
(a) | 将地区编号3重编为地区编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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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地区编号3(1)之后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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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九广铁路公司的铁路沿线各铁路保护区,即经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的编号
KCR/WR/RP/100 Rev. 1、KCR/WR/RP/101 Rev. 1、
KCR/WR/RP/102 Rev. 1、KCR/WR/RP/103 Rev. 1、
KCR/WR/RP/104 Rev. 1、KCR/WR/RP/105 Rev. 1、
KCR/WR/RP/106 Rev. 1、KCR/WR/RP/107 Rev. 1、
KCR/WR/RP/108 Rev. 1、KCR/WR/RP/109 Rev. 1、
KCR/WR/RP/110 Rev. 1、KCR/WR/RP/111 Rev. 1、
KCR/WR/RP/112 Rev. 1、KCR/WR/RP/113 Rev. 1、
KCR/WR/RP/114 Rev. 1、KCR/WR/RP/115 Rev. 1、
KCR/WR/RP/116 Rev. 1、KCR/WR/RP/117 Rev. 1、
KCR/WR/RP/118 Rev. 1、KCR/WR/RP/119 Rev. 1、
KCR/WR/RP/120 Rev. 1、KCR/WR/RP/121 Rev. 2、
KCR/WR/RP/122 Rev. 1、KCR/WR/RP/123 Rev. 1、
KCR/WR/RP/124 Rev. 1、KCR/WR/RP/125 Rev. 1、
KCR/WR/RP/126 Rev. 1、KCR/WR/RP/127 Rev. 1、
KCR/WR/RP/128 Rev. 1、KCR/WR/RP/129 Rev. 1、
KCR/WR/RP/130 Rev. 1、KCR/WR/RP/131 Rev. 1、
KCR/WR/RP/132 Rev. 1、KCR/WR/RP/133 Rev. 1、
KCR/WR/RP/134 Rev. 1、KCR/WR/RP/135 Rev. 1、
KCR/WR/RP/136 Rev. 1、KCR/WR/RP/137 Rev. 1、
KCR/WR/RP/138 Rev. 1、KCR/WR/RP/139 Rev. 1、
KCR/WR/RP/140 Rev. 1、KCR/WR/RP/141 Rev. 1、
KCR/WR/RP/142 Rev. 1、KCR/WR/RP/143 Rev. 1、
KCR/WR/RP/144 Rev. 1及KCR/WR/RP/145 Rev. 1 图则(日期为2003年6月6日)上所划定并加上黑边显示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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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03年6月11日订立的 ─
(a) | 《2003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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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3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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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03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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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2003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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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爱尔兰)令》。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将于2003年5月14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3年第113号法律公告)修订 ─
(a) | 在第10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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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在第(3)(b)款中,在"产生"之后加入"或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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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在第(3)(c)款中,在"产生"之后加入"或持续";
|
| (iii) | 在第(4)款中,在"产生"之后加入"或持续";
|
(b) | 在第22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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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在第(2)款中,在"权人员"之后加入"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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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在第(3)款中,废除"本条"而代以"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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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附表1表格2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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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废除"即使根据本命令暂予消除,但仍相当可能会再次产生"而代以"仍然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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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在"危险再次产生"之后加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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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废除"仍相当可能会在"而代以"已在"。
|
V. 议员议案
- 亚太区时装中心
梁刘柔芬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政府肯定纺织及制衣业对香港整体经济的贡献,并就纺织品配额制度即将在2005年取消,以及即将推行"內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而可能带来的崭新商机或在各方面造成的影响,及早作出部署,同时亦应积极研究及制订策略,包括尽快成立"边境工业区"和"时装及设计中心",以协助香港发展成为"亚太区时装中心",提升业界整体竞爭力,推动行业增长,并为本港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尤其是年青人喜爱的就业机会。
出席的政府官员:工商及科技局局长
- 楼宇强制检验及维修
刘炳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政府从速就强制性检验楼宇咨询公众,然后制定法例,规定残旧楼宇及未符合《建筑物条例》标准的楼宇的业主,须聘请合资格人士定期检验楼宇,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以确保楼宇状况符合楼宇安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亦不会对公众构成威胁。
就刘炳章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之后删除"从速就强制性检验楼宇咨询公众,然后制定法例,规定",并以"检讨及加强目前检验"代替;在"残旧楼宇及未符合《建筑物条例》标准的楼宇的"之后删除"业主,须",并以"工作,并按现行做法,向经检验的楼宇的业主提交维修清单;同时,本会亦促请政府检讨及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务求让更多有经济困难的业主可以从该计划获得贷款,藉以"代替;及在"聘请合资格人士"之后删除"定期检验楼宇,并",并以"按维修清单的要求"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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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从速就强制性检验楼宇咨询公众,"之后加上"并为楼宇进行首次免费检验,";及在"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之后加上";就此,政府亦应为有困难的业主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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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然后制定法例,规定"之后加上"政府须主动为全港20年或以上楼龄的私人楼宇,定期进行免费的初步勘察,以及要求";在"须聘请合资格人士"之后删除"定期",并以"详细"代替;及在"检验楼宇"之后删除",并",并以"和"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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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员: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
VI. 休会待续议案
杨森议员提出下列事项:
香港应怎样处理7月1日超过五十万市民的强烈诉求以避免香港即时陷入政治危机。
出席的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