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04年3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4/2/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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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于2004年4月14日随立法会CB(2)2009/03-04号文件发出的法律事务部报告(立法会LS61/03-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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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就经济事务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及3月2日会议提供的资料文件(立法会CB(1)1017/03-04(05)及CB(1)1154/03-04(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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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事务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会议的纪要(立法会CB(1)1321/03-04号文件)及2004年3月2日会议的纪要(立法会CB(1)1685/03-0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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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条例草案的背景资料摘要(立法会CB(1)1693/03-04号文件)(于2004年5月6日随立法会CB(1)1694/03-04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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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之间的来往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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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4年4月27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立法会CB(1)1694/03-04(01)号文件)(于2004年5月6日发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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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政府当局于2004年5月5日致助理法律顾问的覆函(立法会CB(1)1694/03-04(02)号文件(英文本于2004年5月6日发出,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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