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下午4時30分至4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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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03/08-09號文件
(於2009年5月19日隨立法會CB(2)1604/08-09號文件發出)
| - | 2009年3月30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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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56/08-09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2日隨立法會CB(2)1657/08-09號文件發出)
| - | 2009年4月27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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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下午4時31分至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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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6/08-09(01)及(02)號文件
(於2009年5月19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一名市民與事務委員會主席就法人團體申請許可由其一名董事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中作其代表的程序所作的電郵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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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下午4時32分至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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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8/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
| - | 暫定於2008-2009年度會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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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8/08-09(02)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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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8/08-09(03)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
| - | 跟進行動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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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法律專業執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
(下午4時40分至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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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08/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5月19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就"法律專業執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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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08/08-09(02)號文件
(於2009年5月19日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就"法律專業執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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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8/08-09(04)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
| - | 消費者委員會就"法律專業執業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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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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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199/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3月30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9年3月24日就其目前對律師法團的立場及有關法律專業執業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立法建議的多項事宜發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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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50/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4月7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2009年4月3日的函件,闡述與法律專業執業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模式的立法建議有關的多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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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下午5時30分至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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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28/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4月29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人權監察於2009年4月14日致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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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28/08-09(02)號文件
(於2009年4月29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對香港人權監察函件的初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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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8/08-09(05)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4條"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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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其他事項
(下午6時25分至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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