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下午4时30分至6时25分)
研究范围 - 条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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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88/09-10(03)号文件
(于2009年11月16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李卓人议员2009年11月5日的函件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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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12/09-10(02)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09年11月6日发出)
| - | 李卓人议员办事处于2009年11月5日发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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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88/09-10(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9年11月16日发出,
中文本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就2009年11月5日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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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88/09-10(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9年11月16日发出,
中文本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就李卓人议员在2009年10月的函件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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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02/09-10(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09年11月4日发出)
| - | 李卓人议员办事处于2009年10月发出载列就条例草案提出的问题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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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306/09-10(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机构/个人提出的主要事项/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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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306/09-10(02)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政府当局就代表团体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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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文本
(于2009年6月26日随立法会CB(3)750/08-09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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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发出的相关文件一览表已载于立法会网站: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bc/bc61/general/bc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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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下午6时25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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