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上午9时至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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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818/09-10(03)号文件
(于2010年6月14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2010年4月27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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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832/09-10(01)号文件
(中文本于2010年6月15日发出,
英文本容后奉上)
| - | 政府当局就2010年6月3日、5日、8日及10日会议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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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855/09-10(01)号文件
(容后奉上)
| - | 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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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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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文本
(于2009年6月26日随立法会CB(3)750/08-09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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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818/09-10(04)号文件
(于2010年6月14日发出)
|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就条例草案第7及9条的草拟方式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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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803/09-10(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10年6月11日发出)
| - | 叶伟明议员就执行该条获制定条例所需人力资源发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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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发出的相关文件一览表已载于立法会网站: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bc/bc61/general/bc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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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日期
(上午11时55分至正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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