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9/10-10
立法會
議程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1. | 《2009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第2號)令》 | 239/2009
|
2. | 《2009年領港(費用)(修訂)令》 | 240/2009
|
3. | 《2009年儲稅券(利率)(第5號)公告》 | 241/2009
|
其他文件
1. | 第39號 | - | 香港旅遊發展局年報2008/09
|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
2. | 第40號 | - | 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截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度
的財務報表和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3. | 第41號 | - | 緊急救援基金
基金受託人年報(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4. | 第42號 | - | 警察福利基金2008至2009年度年報
|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
5. | 第43號 | - | 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年度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及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報告
|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
II. 質詢
1. 劉皇發議員問:
近年,涉及專營巴士、旅遊巴士、貨車及貨櫃車等重型車輛並造成重大人命傷亡的交通意外不時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10年,每年涉及重型車輛的交通意外的總數及相關的傷亡數字,以及導致該等意外的主要原因;及
|
(二) | 當局現時及將會實施甚麼改善措施,以減少涉及重型車輛的交通意外?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梁家傑議員問:
有很多不同的病人組織向本人申訴,指市面上有更新及較少副作用的藥物未能適時載入藥物名冊內,或成為第三線藥物,需服用該等藥物的病人因而得不到資助。其中有地中海貧血病(下稱"地貧")患者的申訴,指現時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的重型地貧患者大部分只獲處方《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中第一及第二線治療的藥物,而該等藥物可引致嚴重的副作用,公立醫院醫生很少處方副作用較少的第三線治療藥物地拉羅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過去3年,公立醫院地貧患者每年獲處方地拉羅司的次數及獲處方的藥物平均可服用多久;醫管局會否將地拉羅司列作治療地貧的第一線藥物;若會,具體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二) | 公立醫院醫生用以決定是否處方地拉羅司的臨床指引的詳情;醫管局會否檢討及修訂指引的內容,讓更多地貧病患者獲處方該藥物;及
|
(三) | 醫管局會否考慮邀請病人組織的代表加入藥物諮詢委員會,以便委員會考慮引入新藥物時吸納病人的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甘乃威議員問:
由於市民對靈灰龕位的需求十分殷切,西林寺、孝思園、仁孝宗祠及竹林禪苑等寺院在院內經營靈灰龕堂。據報,地政總署近日向該等處所的負責人發出警告信,指其違反地契條款並要求他們停止該業務,估計有近萬名購買了靈灰龕位的市民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全港公眾靈灰龕位的總數;按港島、九龍及新界分別列出有提供靈灰龕位的教堂、廟宇及道觀的地點、有關處所是否合法地提供該服務,以及靈灰龕位現時和預計未來10年的短缺數目;
|
(二) | 現時已證實違規經營的私營靈灰安置所的處所名單、它們涉嫌違反地契條款的詳情、提供的靈灰龕位數目及受影響的靈灰龕位數目;有否評估市民把先人的骨灰安放於長生店、石廠及家中是否違反有關地契和大廈公契及是否違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和食物及衞生局)會否統一"人類遺骸"的法律定義,令市民及業界有所依從;及
|
(三) | 有何善後方案協助上述受影響的市民;政府有甚麼計劃協助私營(包括牟利及非牟利)的團體及機構合法地提供靈灰龕位,以及政府如何處理居民對在區內設置私營靈灰安置所的反對意見?
|
4. 陳偉業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市民的投訴,指最近一些發鈔銀行不但沒有在一些偏遠地區開設分行或提供自助理財設施,更不斷關閉分行及自助理財設施,對區內居民造成諸多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過去4年,每年各發鈔銀行在香港設立分行及自助理財設施的數目,以及有否評估這些銀行有沒有責任向巿民提供足夠的基本銀行服務;
|
(二) | 鑒於各發鈔銀行近年不斷減少分行,當局會不會重新考慮取消它們擔任發鈔銀行的資格;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
(三) | 鑒於有不少市民指出,現時非發鈔銀行的服務較發鈔銀行更能照顧普羅巿民的需要及利益,當局會不會重新考慮容許它們擔任發鈔銀行;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湯家驊議員問:
根據《公司條例》第142、143條,如有公司成員申請並持有好的理由、法院作出命令、公司通過特別決議,或者財政司司長覺得有情況顯示出現第143(1)(c)條所述的事態,財政司司長可以委任審查員,調查有關公司的事務並作出報告,亦可藉此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直接監管香港公司的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自上述條文訂立至今,財政司司長曾否引用該等條文,委任審查員調查本港公司的事務;如有,引用的日期,調查的內容及簡要結果;如沒有,原因為何;
|
(二) | 財政司司長現時根據甚麼準則、考慮因素及程序,決定是否委任審查員調查個別公司的事務;此外,當有股東或市民要求司長就個別公司的事務引用上述條例進行調查時,司長又以甚麼準則及程序決定是否介入,以及會否公開有關決定的原因;及
|
(三) | 財政司司長會否運用此調查權力,以彌補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的不足之處;若會,準則為何;若否,理據何在?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過去一年,在金融海嘯影響下,香港社會經濟各方面均受嚴重衝擊,尤以中下層市民生活為甚,但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仍取得相當可觀的利潤,本財政年度上半年的收益為24億3,800萬元,而來自出租零售物業的盈利更達13億3,300萬元,較去年同期分別增長超過一成及四分之一。另一方面,領匯轄下商場和街市的租戶多年來不斷投訴領匯罔顧社會責任,經常瘋狂加租,令他們無法承擔,罷市行動因而此起彼落,造成社會紛擾。同時,有公屋居民批評,自領匯接管後,屋邨商場和街市的貨物價格不斷飆升,而商戶亦變得千篇一律,小商戶缺乏生存空間,令居民的購物選擇越來越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因應領匯過去引發社會爭端和金融海嘯帶來的經驗和教訓(例如有些企業只為追求盈利而不顧公眾利益),就政府資產私有化的問題,包括是否過分依賴自由市場、如何維護公眾利益,以及如何在增加企業盈利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間取得平衡等事宜進行全面檢討;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最新的私有化策略為何,以及有何中長期私有化計劃;及
|
(二) | 當局至今對領匯的租戶和受影響的公屋居民有何實質的幫助;當局最近有否評估領匯接管有關的商場和街市後,公屋居民的利益受到甚麼影響,以及現時的情況有否違背當年設立該等商場和街市是為了服務居民的原意;當局有否制訂補救措施以維護公屋居民的權益?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7. 林健鋒議員問:
據報,上月底主權投資公司迪拜世界的債務問題引發金融震盪,全球多個股票巿場出現大幅波動,亦有本港銀行是迪拜世界的債權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沒有評估迪拜的債務危機對本港股票巿場的影響,以及會否拖慢本港經濟的復甦步伐;當局有何措施穩定股票巿場,以免金融海嘯再次出現;
|
(二) | 鑒於近年政府積極研究發展伊斯蘭債券巿場,當局有沒有評估現時迪拜的經濟情況對本港發展伊斯蘭債券巿場的影響;本港發展該債券巿場的最新進展為何;及
|
(三) | 是否知悉,現時共有多少間本港銀行及金融機構與迪拜世界有業務關連,以及迪拜世界的債務問題對它們的影響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鄭家富議員問:
據悉,現時位於鴨脷洲工業區附近而且是港島區唯一一間政府指定的駕駛學校,由於場地面積細少,可供學員作駕駛實習的路面嚴重不足,加上為配合南港島線工程項目的開展工作,駕駛學校附近將設置臨時卸泥口,預期學校學員及員工在施工期間將受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瞭解該駕駛學校所面對的困難情況,包括臨海環境帶來不能預測的威脅(例如在2006年香港仔出現時速超過100公里的強風,以及在2008年因颱風而帶來的風暴潮)、可供作路面實習的路面嚴重不足,以及缺乏路面駕駛訓練項目上所需的設施(例如交通燈、迴旋處、轉換行車線、匯合及分流路面等);
|
(二) | 會否協助該駕駛學校遷往其他地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政府在港島區物色駕駛學校的選址時所考慮的因素及準則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李華明議員問:
就有關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或輔助藥物的投訴和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消費者委員會曾否接獲關於上述食品或藥物的投訴;若有接獲投訴,該等投訴的數目及調查結果;
|
(二) | 過去3年,有否發現上述食品或藥物含有西藥或中藥成分,或作出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的保健聲稱;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及判罰;及
|
(三) | 當局會否重新考慮訂立特定的規管架構和法例,規管上述食品和藥物或"食物補充品"等產品?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葉偉明議員問:
現時,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處理的職位空缺當中,最主要的工種是護理員(長者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每年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輸入的護理員的人數,以及他們的平均、最高及最低每月工資及工作時間;分別由私營及社會服務機構轄下的安老院舍提出的申請的數目;由該兩類院舍提出申請的數目有否很大的差距;若有,原因為何;
|
(二)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護理員(長者服務)職位,當中有多少個是由本地僱員擔任,以及他們的平均每月工資及工作時間;
|
(三) | 當局會否制訂各類型安老院舍的護理員的人手比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四) | 過去3年,政府每年開辦多少個安老院舍護理員的培訓課程,以及是否知悉有多少名畢業學員受聘為護理員達半年或以上;會否考慮增加有關的培訓名額;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黃定光議員問:
香港現時的專利註冊分為標準專利及短期專利兩類。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3個指定的境外專利局所批予的註冊為基礎的,而香港並沒有獨立的標準專利註冊制度。此外,有申請專利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現時欠缺草擬在申請標準專利時必須提交的專利說明書的人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每年申請短期專利及標準專利的數目及發明品的種類,當中不獲批予的數目及其原因為何;
|
(二) | 鑒於本港鄰近地方如新加坡及澳門均已設立獨立的標準專利註冊制度,當局會否研究設立本港的獨立標準專利註冊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會否考慮培訓本地草擬專利說明書的人才,並設立認可有關專業資格的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張國柱議員問:
本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於本年3月20日通過議案,促請政府成立成員包括業界及家長代表的委員會,檢討幼稚園學費津助制度及建立與師資培訓和教師資歷掛鈎的薪酬制度。據報,教育統籌委員會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檢討學前教育學券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該工作小組的成員組合是否包括幼兒家長、幼稚園老師、辦學團體代表、學者、官方代表及公眾人士;
|
(二) | 工作小組的檢討範疇是否包括:
|
| (i) | 研究政府將來在幼兒教育的角色,以及如何確保幼兒教育不會出現完全巿場化的流弊;
|
| (ii) | 審視不同學校的營運模式,以期全日制幼兒學校獲得公平的資助;
|
| (iii) | 釐定教師的認可薪酬水平及直接按教師薪酬發放資助;
|
| (iv) | 審視教師的工作及其進修時遇到的壓力;
|
| (v) | 加強幼兒在不同學習階段的支援及對家長的相應支援;及
|
| (vi) | 制訂長遠的幼兒教育發展藍圖,優化幼兒教育與小學教育的銜接;及
|
(三) | 工作小組的檢討時間表,以及有何諮詢機制和方法以收集幼兒教育各持分者的意見;如何確保工作小組的運作具透明度,並向各持分者及公眾交代其工作?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陳淑莊議員問:
為應付香港市民對靈灰龕位的需求,不少私營靈灰安置所應運而生。最近地政總署向部分私營靈灰安置所發出警告信,指該等靈灰安置所的運作違反地契條款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政府當局有否全面翻查香港所有並非由政府或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營運的靈灰安置所的土地契約,確定該等處所是否可以存放先人骨灰;若有,查核工作的進度和結果是甚麼,政府會否考慮公開查核結果;若沒有查核,政府會否在短期內展開有關工作;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二) | 鑒於不少市民花上大筆金錢購入靈灰龕位,當中牽涉消費者權益問題,現時有沒有任何法例、政策及措施規管靈灰龕位的銷售,保障消費者權益;若有,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政府會否考慮在短期內研究制訂有關措施;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三) | 政府會否考慮檢討現時規管靈灰安置所的政策,以便利現時營辦或有意營辦靈灰安置所的個人或機構經營業務;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
(四) | 政府會否考慮採取各種措施,加快政府靈灰龕位的供應(例如加快研究發展人工岩洞或工廠大廈作靈灰安置所用途);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劉江華議員問:
關於道路及隧道的收費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現時用戶使用快易通有限公司經營的道路及隧道自動收費系統須繳交每月35元行政費及開設戶口時須繳交150元按金,是否知悉該等收費有否下調的空間;
|
(二) | 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有否與該公司簽訂賦予其獨家經營權的協議;若有,原因為何;及
|
(三) | 鑒於市民以八達通卡購物的方式日趨普及,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在各收費道路及隧道加設八達通收費系統,讓駕駛者選擇使用?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行政長官在2008年12月經濟機遇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舉行後宣布,當局將透過加快大小基建工程,提早招聘公務員和開設臨時職位,以期創造超過6萬個職位。財政司司長在2009-201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表示會採取多項措施,在未來3年創造約62 000個工作及實習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截至2009年9月30日為止,政府透過這些措施合共創造了多少個工作及實習機會,當中屬全職和兼職、分別由政府和私人機構招聘,以及屬常額和實習編制的職位的分項數字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本人先後於本年10月21日、11月4日及11月25日本會會議上提出關於在《稅務條例》第39E條("第39E條")下機械及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的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有否根據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採用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的舉證準則,評估讓納稅人自我舉證的可行性,以證明涉及的活動不受第39E條限制;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二) | 鑒於前庫務司在1992年3月11日前立法局會議上表示,對《1991(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旨在"將有關融資形式租賃的新條文,適用於在1990年11月15日或以後簽訂而又只限於船隻及飛機的交易",為甚麼政府現時指第39E條從1986年開始,已涵蓋船舶和飛機以外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
(三) | 鑒於政府表示當時發現有不少公司透過技術上的安排,繞過"槓桿租賃"的定義,然而1991年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並沒有提及該等情況,政府作出該陳述的理據為何,有沒有數據顯示當時有多少間公司涉及該等安排,以及"技術上的安排"的詳細解釋是甚麼;
|
(四) | 根據1991年11月13日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當年的稅務漏洞是外國經營商透過香港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取得船隻或飛機,從而以香港經營商身份享有利得稅的折舊免稅額,這情況與政府現時提出的"技術上的安排"是否不同;
|
(五) | 政府在1992年修訂第39E條時,基於甚麼原因把第39E(1)(c)(i)條由"(i) the person holding rights as lessee is not a person who is deemed by section 23B to be carrying on a business as the owner of ships in Hong Kong; and"修改為"(i) the person holding rights as lessee is not an operator of a Hong Kong ship or aircraft; or";
|
(六) | 鑒於前庫務司在1992年3月11日前立法局會議上把經修訂的第39E條稱為"有關融資形式租賃的新條文",為甚麼政府現時指第39E條的適用範圍已超越"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這兩種安排而涵蓋任何形式的租賃安排;
|
(七) | 鑒於政府表示第39E條是一條反避稅條文,政府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本港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的活動但凡有關的商業安排屬於"條文所述的指定活動",便須受到該條文規管,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準則是否仍然適用於現今經濟及社會情況;既然政府表示任何商業安排只要屬於有關條文所述的指定活動,便會受該條文規管,那麼政府為甚麼仍在1986年向前立法局保證,有關條例只會用於打擊避稅活動;
|
(八) | 鑒於政府表示,稅務局局長在《一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的保證(只會在真正有需要的情況下採用),是就整份草案而作出的一般性保證,而非針對第39E條,既然該條文在該條例草案內,有關保證是否涵蓋第39E條;
|
(九) | 鑒於在稅務上訴個案編號D51/08中,代表稅務局局長的大律師指出,2006年更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在2006年1月前不適用,有否評估其理據為何;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十) | 為甚麼2006年更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執行指引")對"租約"一詞作出解說,而1986年及1992年的執行指引卻沒有;
|
(十一) | 鑒於政府表示第39E條是反避稅條文,但稅務上訴委員會卻在稅務上訴個案編號D61/08,24 IRBRD 184中指出,第39E條的條文本身無規定須具有"避稅目的"才能引用該條文,當局有否評估兩個說法是否互相矛盾,以及上訴委員會作出該決定時沒有考慮該條例草案於1986年時的立法背景對其決定構成甚麼影響;及
|
(十二) | 鑒於當局表示如機械或工業裝置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有關的納稅人便不獲給予折舊免稅額,"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是甚麼意思、是否有客觀的量化標準界定何謂"主要",以及是否容許有關的納稅人解釋其機械或工業裝置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使用情況;如不容許,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張學明議員問:
關於減少公共服務車輛遇到交通意外時乘客的傷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會否考慮把現時的士及公共小型巴士("小巴")的乘客須佩戴安全帶的規定擴展至旅遊巴士及公共巴士;若會,詳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何具體措施進一步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公共服務車輛的乘客佩戴安全帶的意識;及
|
(二) | 現時有否規定公共服務車輛(包括公共巴士和小巴、的士、旅遊巴士、校巴及學校私家小巴)的車身及座位應能抵禦多少噸的撞擊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研究制訂一套安全標準指引供運輸業界採購車輛時作參考,以提高車廂的安全性及減低意外的傷亡數字?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問:
運塘頭邨、景雅苑、德雅苑和新峰花園旁的一段吐露港公路正進行擴闊工程,以增加南北行車線各一條。近日有地區人士向本人反映,工程涉及砍伐或移植大量樹木,他們亦擔心工程施工和日後的交通增長將會使噪音問題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當局於去年12月19日向本會提供的資料顯示,擴闊工程將涉及砍伐和移植約11 120棵樹木,現時該數目需否修改及已移走了多少棵樹木;若需修改,詳情及原因是甚麼;
|
(二) | 鑒於上述路段沿途的綠化範圍為不少區內居民提供休憩空間,亦是不少雀鳥棲息的地方,當局會否就擴闊工程對附近的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再進行評估;
|
(三) | 會否考慮將擴闊工程集中於較遠離民居的北行線進行,以減低工程進行期間對附近居民帶來的影響;若否,原因是甚麼;
|
(四) | 當局預計有關路段在擴闊工程竣工後的車流量每日會增加多少及交通噪音因而會增加多少;預計受噪音影響的居民數目為何;及
|
(五) | 擴闊工程完成後重新種植樹木計劃的詳情,包括種植的具體地點和日期,以及將種植的樹木的品種?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劉健儀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表示,本港有機會取代倫敦成為繼紐約之後全球第二大的葡萄酒拍賣中心,而當局將力求鞏固本港作為亞洲區葡萄酒貿易及分銷中心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評估政府去年免除葡萄酒稅對葡萄酒相關業務帶來的商機及經濟效益;哪些行業會因葡萄酒貿易額上升而受惠,以及預計每年會製造多少就業機會;
|
(二) | 有否就現時紐約及倫敦在促進葡萄酒拍賣方面的配套設施及有關的政府政策,與香港作出比較;若有,紐約及倫敦較香港優勝的地方為何;若沒有,當局會否考慮進行有關比較,以供在制訂有利於建立本港成為葡萄酒貿易及分銷中心的政策時參考;及
|
(三) | 鑒於有酒商指出,香港缺乏葡萄酒貯存設施、物流服務及人才,當局有何解決辦法;當局將實施甚麼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措施,以協助相關行業的發展,以及提升本港作為為亞洲葡萄酒貿易及分銷中心的地位?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本人近日收到多宗投訴,指財務公司批出貸款時過於寬鬆,例如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青少年批出大筆貸款,這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而其父母最終很有可能須代他們還款。此外,據報有外籍家庭傭工在向財務公司借貸後離港,財務公司在追討欠款時經常對有關傭工的前僱主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放債人規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
| (i) | 財務公司是否可以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人士放債;
|
| (ii) | 財務公司須否按一套特定的準則或程序審批青少年及外籍家庭傭工的貸款申請;及
|
| (iii) | 當財務公司向明顯欠缺還款能力的人士放債而該等人士無法還款時,借貸雙方的法定權益分別為何;
|
(二) | 政府未來在研究本港的金融改革框架時,會否考慮一併檢討及修訂《放債人條例》,以期更有效地保護市民的權益;及
|
(三) | 鑒於部分財務公司同時接受存款而有關存款全數受政府保障,政府有否評估由於無需擔心該等財務公司的財政狀況及穩定性,市民把大量款項存到這些公司以賺取高息,以致財務公司因資金充裕而大舉放債的情況有否出現?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
|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 | : | 環境局局長
|
IV. 議員議案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其作出譴責。
附表
|
甘乃威議員行為不檢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
(一) | 甘乃威議員向傳媒發表的言論前後不一、有所隱瞞,使公眾對其誠信產生懷疑
傳媒於2009年10 月4日報道甘乃威議員因求愛不遂而解僱其女助理,而該女助理是他以公帑聘請協助其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的。甘乃威議員在他於同日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上:
|
| (i) | 否認曾向該女助理示愛,亦沒有透露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及
|
| (ii) | 否認因求愛不遂而解僱該女助理,並指出他是根據聘任合約,以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但他並無提及他曾向該女助理表示好感。
|
然而,當其後有傳媒報道他確曾有向該女助理示愛後,甘議員才於2009年10 月6日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他於2009年6月中,曾在一次與該女助理單獨會面時向她表示好感。
|
(二) | 甘乃威議員對被他評為整體工作表現良好的女助理表示好感遭抗拒後而將她解僱,處事不公
在2009年6月中,甘乃威議員向其女助理表示好感,其後甘議員察覺到該女助理對他有些抗拒。在2009年9月初至9月中,甘議員邀請該女助理外出用膳,亦遭她拒絕。其後甘議員在2009年9月24日即日終止該女助理的聘任合約,並無解釋解僱原因,但該女助理的整體工作表現被他評為良好。
|
- 重新審視九龍臨近海濱土地用途
梁美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行政長官於過去3年的《施政報告》皆提出要減低發展密度、美化海濱長廊的施政方向,可是,九龍區不少臨近海濱的地皮近年卻仍被錯誤規劃作興建密集式高樓之用,進一步破壞九龍區美麗的山脊線,更阻擋區內通風口,加劇屏風及熱島效應,令九龍區環境問題惡化;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履行《施政報告》的承諾,以符合環保、低密度發展為大原則,強化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合作,重新審視九龍區臨近海濱空置地皮的用途,為落實九龍環海海濱長廊工程創造有利條件。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過去3年的《施政報告》"之後刪除"皆提出要減低發展密度、美化海濱長廊的施政方向,可是,九龍區不少臨近海濱的地皮近年卻仍被錯誤規劃作興建密集式高樓之用,進一步破壞九龍區美麗的山脊線,更阻擋區內通風口,加劇屏風及熱島效應,令九龍區環境問題惡化",並以"提出要美化維港,落實海濱優化的工作,以及透過適當檢討發展密度,締造更佳的居住環境"代替;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履行《施政報告》的承諾,以符合環保、低密度發展為大原則",並以"以平衡香港經濟發展及優質生活對土地的不同需求為大原則"代替;及在"協調和合作,"之後刪除"重新審視九龍區臨近海濱空置地皮的用途,為落實九龍環海海濱長廊工程",並以"為落實各區的海濱美化工作"代替。
|
(ii) |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發展密度、"之後加上"建設及";在"可是,九龍"之後加上"及其他地";在"臨近海濱的地皮"之後加上"的規劃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政府應盡可能讓最多的公眾享用這些臨海地皮;同時,";在"近年"之後刪除"卻",並以"這些土地"代替;在"破壞九龍"之後加上"及其他地";在"熱島效應,令"之後刪除"九龍區";在"審視九龍"之後加上"及其他地";及在"地皮的用途"之前刪除"空置"。
|
(i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地皮的用途,"之後加上"包括改善海濱的暢達程度,以及研究措施處理臨近海濱的私人土地業權、臨海地皮現有用途和未來各項工程對臨近海濱土地的影響,"。
|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五區總辭 全民公決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全港市民全力支持'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雙普選'運動,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把政制發展的決定權還給人民;並強烈要求特區政府,藉政制改革諮詢的機會,向北京政府反映港人意願,爭取2012年落實雙普選。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會呼籲",並以"鑒於政制發展是關係全港市民福祉和利益的重大議題,本會呼籲特區政府透過公投方式讓"代替;及在"全港市民"之後刪除"全力支持'五區總辭,全民公決,爭取2012雙普選'運動,以直接民主的方式",並以"決定2012年及以後的政制安排"代替。
|
(ii) |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五區總辭,"之後刪除"全民公決,爭取2012雙普選",並以"變相公投,爭取落實真普選及取消功能組別"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2012年落實雙普選",並以"落實真普選及取消功能組別"代替。
|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