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會議紀要
(下午4時30分至4時31分)
|
| 立法會CB(2)787/09-10號文件
| - | 2009年11月23日的會議紀要
|
II. |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下午4時31分至4時32分)
|
| 立法會CB(2)569/09-10(01)號文件
(於2009年12月16日發出)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於2009年12月9日就"刑事法律援助費用"致刑法及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函件
|
| 立法會CB(2)615/09-10(01)號文件
(於2009年12月24日發出)
| - |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就法例草擬本的文件設計提供的資料文件
|
| 立法會CB(2)634/09-10(01)號文件
(於2009年12月30日發出)
| - | 司法機構政務處就 "司法機構調解資訊中心"提供的資料文件
|
III. |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下午4時32分至4時40分)
|
| 立法會CB(2)782/09-10(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暫定於2009-2010年度會期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事項一覽表
|
| 立法會CB(2)782/09-10(02)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
|
| 立法會CB(2)782/09-10(03)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跟進事項一覽表
|
*IV. | "選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報告
(下午4時40分至5時25分)
|
| 立法會CB(2)782/09-10(04)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就"選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報告"提供的文件,當中載述其對研究報告及相關組織對研究報告提出的主要關注事項的回應
|
| 之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
|
| 立法會RP01/08-09號文件
(英文本於2009年6月19日隨立法會CB(2)1941/08-09號文件發出)
(中文本於2009年6月22日隨立法會CB(2)1970/08-09號文件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下稱"資料研究部")就"選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擬備的研究報告
|
| 立法會IN01/09-10號文件
(於2010年1月15日隨立法會CB(2)768/09-10號文件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部擬備的選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補充資料(最新版本)
|
| 立法會FS05/09-10號文件
(於2010年1月15日隨立法會CB(2)768/09-10號文件發出)
| - |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部所擬備有關香港及選定地方的受助人分擔費、討回的訟費及法律援助開支的補充列表(最新版本)
|
| 與團體代表舉行會議
(1) | 香港大律師公會
[立法會CB(2)357/09-10(01)文件](於2009年11月24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2) | 香港律師會
[立法會CB(2)357/09-10(02)文件](於2009年11月24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3) |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立法會CB(2)357/09-10(04)文件](於2009年11月24日發出)
(只備中文本)
|
其他收到的意見書
|
| 立法會CB(2)357/09-10(03)號文件
(於2009年11月24日發出)
(只備英文本)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提交的意見書
|
*V. | 獨立法定法律援助管理局
(下午5時25分至5時55分)
|
| 立法會CB(2)782/09-10(05)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就"法定法律援助機構的獨立性"發出的文件
|
| 立法會CB(2)782/09-10(06)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立法會秘書處就"獨立的法定法律援助管理局"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
*VI.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下午5時55分至6時25分)
|
| 立法會CB(2)782/09-10(07)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政府當局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發出的文件
|
| 立法會CB(2)782/09-10(08)號文件
(隨文附上)
| - | 立法會秘書處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
| 其他相關文件
|
| 立法會CB(2)1428/08-09(01)號文件
(於2009年4月29日發出並隨文附上)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人權監察於2009年4月14日致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的函件
|
| 立法會CB(2)1618/08-09(05)號文件
(於2009年5月21日發出並隨文附上)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4條"提交的意見書
|
| 立法會CB(2)782/09-10(09)號文件
(隨文附上)
(只備英文本)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9年5月20日發出的函件
|
VII. | 其他事項
(下午6時25分至6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