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5

立法會

議程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0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規例》143/2010
2.《人體器官移植(上訴委員會)規例》144/2010

II. 質詢

1. 陳茂波議員問:


雖然幼稚園和幼兒中心的收費受《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規管,但據報最近有幼稚園以第三者名義藉舉辦各項興趣班或慕道班,向參加的學生收取費用,而慕道班據稱由家長自發組織,但其收入卻落入由幼稚園校長和校監擔任董事的有限公司的帳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該等報道所指的幼稚園的做法是否受《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規管,以及該等做法是否恰當;如果評估的結果為恰當,原因為何;如果評估的結果為不恰當,政府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

    (二)政府會否檢討《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以杜絕幼稚園的上述做法;如果會,將於何時和以何方式進行;如果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 過去3年,政府接獲多少宗幼稚園以類似做法收取費用的投訴;以及懷疑幼稚園違反《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的投訴有多少宗,內容為何,當中展開了調查、查明屬實、提出起訴,以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被定罪個案所涉幼稚園或幼兒中心的名稱及判罰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 劉慧卿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9月1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政務司司長(下稱"司長")於9月2日前往北京,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磋商兩地合作事宜。翌日政府再發出新聞稿,指司長在北京與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副主任進行工作會議,雙方就香港參與"十二.五"規劃的工作進展、粵港合作等促進香港經濟社會發展的事宜交換了意見。據悉,司長與該副主任會面為時只有一小時,而政府並沒有公布司長其餘7小時在北京的行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司長有否在9月2日與港澳辦主任會面,討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事宜;若有,當局不在新聞稿交代會面及談話內容的原因為何;

    (二)過去兩年,問責制主要官員共有多少次於外訪後,沒有公開交代外訪詳情,並列出所涉官員的名稱,以及外訪的日期和地點;及

    (三) 有否評估問責制主要官員到北京或其他地方進行公事訪問後,是否有責任向公眾和立法會交代所會見的人士和討論的內容;若評估的結果為是,會否承諾將來必定按此原則行事,交代所有該等會面和討論的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何鍾泰議員問:


近日有報道指出,有多幢住宅樓宇的車房被業主改建為住宅或商鋪,亦有住宅樓宇的電掣房被改建為商鋪出租。受影響的居民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過去20多年曾多次去信各政府部門求助,至近月他們收到屋宇署的回覆,稱由於僭建物未有影響樓宇結構及妨礙走火通道,故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違建工程,該署只會發信勸喻業主自行清拆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有關政府部門在上述事件的角色分別為何;

    (二)為何地政總署沒有檢控上述業主違反土地用途,並命令他們將違規物業恢復原來用途;及

    (三)為何屋宇署沒有引用相關法例,即時命令違規業主將僭建物清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4. 陳健波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將採取多項措施,加強私人樓宇的管理,包括建議透過立法為物業管理行業設立發牌制度,以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營運,確保服務質素,並會加強對舊樓業主的支援,及展開一系列工作以深化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對其權責的認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推行物業管理行業發牌制度時,如何確保中小型物業管理公司仍有生存空間;

    (二)針對舊樓業主多為長者和基層市民,當局計劃推行甚麼具體的新措施協助他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及將會成立的專責小組所提供的一站式專業大廈管理服務的詳情為何;及

    (三) 會否強制物業管理公司投購專業責任保險,以加強對僱用物業管理公司的業主的保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5. 張學明議員問:


據悉,近年有不少零售商店及街市商販拒絕顧客以細面額硬幣(例如一毫、兩毫及五毫)付款,原因是銀行會就存入細面額硬幣收取手續費。據報,近日更有商販因拒收硬幣而與顧客發生肢體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於2007年7月4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認為拒收細面額硬幣的情況並未對硬幣需求和流通情況帶來影響,有否評估現時的情況有否不同;過去3年,金管局收到相關投訴的數目,以及期間每年各種細面額硬幣的流通量及變動百分比;

    (二)鑒於本人得悉拒收細面額硬幣的現象甚為普遍,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相關條例,以及採取行政措施以改善上述情況;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銀行向市民提供免費存入及兌換硬幣服務的情況為何;當局會否採取有效措施,鼓勵銀行豁免向存入或兌換少量細面額硬幣的顧客收取有關費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黃定光議員問:


本年8月底國務院批覆同意《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下稱"《發展規劃》")。按國務院批覆的意見,《發展規劃》要充分利用香港優勢,探索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體制,為全國提供新經驗,並發揮先導作用,以及設立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香港和深圳等參加的協調機制,解決前海開發時遇到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特區政府將如何參與《發展規劃》的構思,以及會否在不同的階段參與工作;

    (二)上述的協調機制的最新安排為何,包括何時設立該機制,以及機制的架構為何;及

    (三) 在香港的現代專業服務經驗帶動前海發展的同時,當局會否研究前海現代服務業發展會為本港帶來甚麼實際效益和發展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王國興議員問:


立法會早前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使政府無法擴建位於將軍澳的新界東南堆填區。有新界西居民擔心新界東南堆填區無法擴建,將額外增加屯門稔灣的新界西堆填區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新界西堆填區現時每日處理多少廢物,以及預計將於何時填滿;

    (二)在新界東南堆填區無法擴展下,當局預計在該堆填區填滿後,每日將額外有多少廢物需轉送新界西堆填區處理,而這樣會否加快填滿新界西堆填區的時間;

    (三) 環境局有沒有考慮擴建新界西堆填區;如有,詳情及諮詢居民的進展是怎樣;當局會否增設各項除臭設施以配合堆填區的現況及使用;

    (四) 鑒於擴展堆填區遇到反對壓力,當局會否加快發展綜合廢物管理設施,並擴大規模,同時積極考慮強制廢物源頭分類,以求從多方面解決處理固體廢物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及

    (五) 鑒於政府稍後將在曾咀興建焚化爐處理污泥,屆時屯門將會成為本港處理廢物的集中點,成為集堆填、焚化及回收於一身的社區,當局會否在設立各項廢物處理設施前,向屯門區居民作出合乎他們和區議會意願的社區補償,包括為屯門作出規劃調整,並增撥資源,以打造屯門成為本港發展先進環保回收產業的社區,從而大量增加區內的就業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8. 葉劉淑儀議員問:


發展局在本年1月透過在憲報刊登《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就3種指明地段類別,指明自本年4月1日起,凡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以承按人以外的身分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作出一項為重新發展某地段而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該名或等人士須擁有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由原來不少於90%下降至不少於80%。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在本會審議上述附屬法例的時候,發展局承諾將會引入調解機制,以協助擁有少數份數的業主在更為對等的平台上與申請強制售賣土地的人士協商,構思中的調解機制將如何運作,以及其實施的詳細時間表為何;

    (二)鑒於現時正在進行的"市區重建策略檢討"為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住宅自住業主增加了"樓換樓"的補償方案的初步建議,而本人得悉,受私人重建發展影響的業主亦甚需要類似的安排,當局會否考慮同時將這項安排納入《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若會,有關檢討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不少舊樓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不時受到懷疑與收購活動有關的滋擾,當局有否措施確保基於各種原因不欲參與收購的個別業主,能繼續於他們的物業處所內安居;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潘佩璆議員問:


據報,在過去不少與精神病患者有關的慘劇中,患者都未被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納入優先跟進類別,醫護人員和社工因而未能及早介入和避免慘劇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個案被納入優先跟進系統;當中有多少個案病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 章)"獲有條件釋放";在這些被納入優先跟進系統的個案當中,屬優先跟進類別及優先跟進的次目標跟進類別的個案分別有多少;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被納入優先跟進類別及優先跟進的次目標跟進類別的個案分別增加了多少、分別有多少個案被剔除,以及剔除個案前是否需要通過既定的程序;若是,該程序的詳情;若否,當局為何不制訂有關程序;及

    (三) 當局及醫管局有沒有制訂指引,指示如何照顧或監察這些優先跟進類別及優先跟進的次目標跟進類別的個案,包括當這些病人突然不遵守他們"獲有條件釋放"的條件(例如拒絕接受跟進、藥物治理或醫護專業人員的探訪等)時,如何處理該等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在本會2008年5月7日的會議上,本人曾詢問政府會否考慮把有蓋高架室外行人道及行人天橋列為《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所訂的指定禁止吸煙區("禁煙區")。政府在其答覆中表示,鑒於該條例生效只1年多,當局屬意先行更全面評估該項新法例的整體成效,然後才評估進一步擴大禁煙區範圍的需要和好處。政府其後將禁煙區延展至包括公共交通設施。鑒於行政長官在其2009-2010年度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把旺角現有行人天橋系統連接區內兩個港鐵站,再伸延至大角咀附近,務求盡更大努力以改善行人環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就進一步延展禁煙區以包括有蓋高架室外行人道及行人天橋進行任何研究;若有進行研究,結果為何,以及現時會否考慮把該等行人設施加入為指定禁煙區,從而進一步改善行人環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世界各大城市多年來一直致力推動以單車作為環保交通工具,當中紐約的路上單車使用人數至今已增至每天約13萬;倫敦引入自助租單車服務,在全市設立300 多個泊車站,提供5千輛單車供出租,規模僅次於巴黎;內地佛山市亦有類似的租單車服務,並擬在5年內建成覆蓋全面的單車網絡系統。然而,有不少環保團體表示,環境局雖然在推動綠色生活的"綠色香港、我鍾意"宣傳中展示單車作為環保交通工具,但相關的政策及措施卻明顯欠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跟隨大城市推動單車作為環保交通工具的趨勢,改變將單車定位為休閒運動的政策,重新推動以單車作為環保交通工具,透過具體措施和建設(包括在市區建立更多單車徑和單車優先使用通道,引入多點式的自助租單車服務,透過教育等改變駕車人士對單車看法,以及為單車使用者提供安全駕駛環境等),建立香港成為真正"單車友善"的城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謝偉俊議員問:


有報道指,本港管制使用"重油"的法例過於寬鬆,容許來港停泊或經過本港港口的船舶使用含硫量高達3.5%至4%最劣質和最污染空氣的"重油"(車用燃油含硫量僅為0.001%)。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報道指,本港現時仍沿用30年前訂立的法例,雖規管船隻黑煙排放,惟船用燃油含硫量則不受管制,政府一直沒有修例以加強管制船用燃油含硫量的原因為何;

    (二)過往5年,在管制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問題上,政府曾提出甚麼政策、落實甚麼措施,以及每年有否評估船舶造成的污染對本港空氣質素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沒有,會否盡快評估;及

    (三) 鑒於有報道指,目前進入北海和波羅的海等水域的船舶必須用含硫量低於1.5%的燃油,過去5年,政府有否比較本港與其他經濟發達國家管制船舶用燃油的法例,並檢討該等法例和收緊管制船用燃油;如有,檢討進度為何;如沒有,會否馬上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3. 梁耀忠議員問:


就本港長者的貧窮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下列的統計數字;若否,原因為何:

    (一)2000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二季,60歲或以上長者(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年老"類別)領取綜援津貼的人數及個案數目,並按住戶人數列出分項數字;

    (二)2000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二季,領取高齡津貼的人數,並按年齡(65至69歲及70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三)2000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二季,在公立醫院及診所的醫療收費減免機制下獲減免收費的年長病人數目,並按年齡(60至64歲、65至69歲及70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四)2000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二季,患有長期疾病的長者數目,並按年齡(60至64歲、65至69歲及70歲或以上)及疾病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2000年第一季至2010年第二季,60歲或以上的長者數目,並按住屋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黃成智議員問:


自2000年7月3日起,前地鐵有限公司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先後向使用八達通卡的乘客收取每程一毫的額外收費("收費安排"),以資助其就30個地底車站及8個高架及地面車站進行加裝月台幕門或自動月台閘門的工程("加裝工程")。加裝工程的開支約23億元,其中一半透過收費安排由乘客分擔。截至2009年年底,港鐵公司已收取7億3千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於2010年6月9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根據港鐵公司過往數年的財務紀錄所作出的估算,收費安排將會維持至2017年,才能完全收回加裝工程的費用,政府是否知悉,現時加裝工程費用的預算有否改變;若有,最新預算和其改變原因為何,以及收費安排將持續多久;

    (二)是否知悉,至今港鐵公司透過收費安排累積收取的金額為何;該累積款項是否足夠繳付加裝工程的一半開支;若是,加裝工程的進度和時間表為何;若否,港鐵公司會否改變其只分擔一半工程開支的原定方案,為加快加裝工程的進度投入更多資源,以保障乘客安全;

    (三)是否知悉,港鐵公司在2008年決定於8個合併前地鐵系統的高架及地面車站進行的工程的詳情(包括工程的進度、時間表及開支等)(按車站名稱列出);及

    (四)過去5年,每年乘客因各種原因墮軌的意外數目及人數分別為何;當中發生在沒有月台幕門或自動月台閘門的車站的意外數目、墮軌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何秀蘭議員問:


部分幼兒不幸因先天或後天染病,導致身體殘障(包括視障、聽障或智障)。這些幼兒可入讀社會福利署("社署")的特殊幼兒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有多少幼兒需要入讀特殊幼兒中心;當中有多少是患有聽障、視障、輕度智障、中度智障、嚴重智障、或其他障礙(以表列出);

    (二)幼兒經甚麼評估程序入讀特殊幼兒中心;

    (三)特殊幼兒中心的師資為何(包括幼師的人數,以及他們曾修讀何種特殊教育課程)(以表列出);入讀中心的幼兒是否因應他們的障礙接受不同的培育;

    (四)自2006年特殊幼兒中心成立至今,幼兒完成中心3年的課程後,分別有多少人升讀主流小學、視障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以表列出);

    (五)鑒於過去心光盲人院暨學校("心光學校")為將會入讀該校的學童開辦學前課程,該課程與社署特殊幼兒中心的課程有何分別;特殊幼兒中心是否同樣提供閱讀點字及以手代眼的訓練;及

    (六)社署及教育局是否參考了教育專業意見而成立特殊幼兒中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財政司司長在2009-2010年度財政預算案內宣布投放6,300萬港元,推行為期一年的"做個智Net的"互聯網教育計劃,向年青學生、他們的父母和師長推廣安全正確使用互聯網的訊息。當局招聘超過500名臨時互聯網大使,以統籌及推廣該計劃下的相關活動及服務。該項活動在2009年9月推出,並於2010年8月結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市民要求上門家訪及技術援助的數字,以及互聯網大使在活動期間上門家訪的實際數字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在"做個智Net的"計劃下舉辦的活動數目及該等活動的主題,包括大型宣傳活動、巡迴展覽、培訓課程、學校講座及校際活動等,並按月份及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政府會否檢討"做個智Net的"計劃的成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府曾在2010年4月12日的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將會設立一個新機構來設計一些課程,以加強家長和學生需要的技術,並增加他們對安全正確使用互聯網的知識,該項工作的進度及詳情為何(包括該機構開始運作的日期、員工編制及將會推出的課程等);及

    (五)除設立該新機構外,在"做個智Net的"計劃於2010 年8月結束後,政府有否其他措施,繼續向年青學生、他們的父母和師長推廣安全正確使用互聯網的訊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據報,近年光污染投訴不斷增加,而由於政府仍未訂立相關法例,環境保護署處理涉及商業招牌等投訴時只能採取勸諭手法,惟成效不彰。據悉,針對光污染的立法問題,環境局副局長曾表示,最快可於本年第三季作出規管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收到分別涉及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光污染投訴數字為何;

    (二)鑒於政府於2008年6月18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現時有關的政府部門(包括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已有多項指引避免光害擾民,但近年仍不斷有報道指政府場地(例如蒲崗村道公園球場及青衣海濱公園等)的光污染問題嚴重,過去3年,政府有否檢討涉及政府場地的投訴的成因,評估各部門有否落實相關指引、檢討現時指引能否滿足市民日漸抬頭的環保意識,以及加強不同部門的協調以改善光害問題;

    (三)第(一)項涉及私人機構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是以勸諭手法處理,而政府又有否評估這處理手法的成效;若有,成效為何,以及有多少宗投訴經處理後情況得到改善;

    (四)過去3年,政府有否參與民間團體舉辦關於減少光污染的活動,以及有否與民間及商界團體聯絡,以收集相關意見;若有參與該等活動及與有關團體聯絡,次數及內容為何;及

    (五)有關規管光污染的報告何時完成及預計何時公布,以及何時會就立法規管光污染進行公眾諮詢和正式啟動立法程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8. 張國柱議員問:


當局於2009年開展16間殘疾人士地區支援中心("支援中心")的服務,但本人得悉大部分支援中心仍未有獨立營運的地方,需借用其他服務單位的工作地方,因而影響其運作。至今,大部分支援中心遷址依然遙遙無期。不少業界同工向本人表示,擔心將於本年年底開設的24間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綜合社區中心")亦會面對同樣問題。關於提供社區康復及支援服務的單位缺乏營運地方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16間支援中心當中,哪些中心已經遷入獨立營運的地方;

    (二)未有獨立營運地方的服務單位(包括支援中心及綜合社區中心)是否需要遵守《津貼及服務協議》的原有要求;當局有否措施暫時降低該等要求,以回應該等單位缺乏營運地方所遇到的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當局有何長遠措施解決推行新開展服務的單位缺乏營運地方的問題;及

    (四) 當局計劃於未來5年開展哪些復康服務,以及是否已經開始為該些福利設施物色地方?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梁國雄議員問:


去年5月27日、去年11月11日及本年1月13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無須制定具有與《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同等法律效力的條例,以保障長者的法律權益。另一方面,政府與安老事務委員會在2008年9月,進一步推行"左鄰右里-- 社區關愛長者試驗計劃",主要從教育、預防、支援3方面去防止虐老及預防長者自殺。然而,本人收到不少長者團體的投訴,指社會福利署("社署")對長者的支援嚴重不足,該署的家庭生活教育資料中心長期未有提供足夠數量的"防止虐老之護老天使劇場"小冊子,亦拒絕加印,導致前線人員在進行推廣及教育的工作時出現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評估當局與安老事務委員會是否在撥款不足,沒有金錢印刷上述刊物的情況下,仍強行推行上述計劃;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社署為何明知上述刊物的存量不足仍拒絕加印,有否調查是否有行政失當的情況;若調查的結果為有行政失當,政府會怎樣處理該問題;若調查的結果為沒有行政失當,原因為何;及

    (三)社署會否立即加印"防止虐老之護老天使劇場"小冊子;若會,何時加印,以及甚麼時候可供市民索取;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陳偉業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重型地中海貧血病("地貧")患者向本人反映,指多年來由於財政問題,他們只能接受除鐵胺針劑藥物治療;但由於工作關係,他們多數未能定時接受注射。亦有不少患者表示,他們接受注射後有嚴重的副作用,但其實他們只須接受地拉羅司口服藥物治療,便可達致相同的療效,該藥物對他們的生活質素的影響亦甚輕微;然而,由於該藥物未被列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通用藥物,故此他們必須繳付高昂費用才能購買地拉羅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3年,醫管局每年接獲有關重型地貧患者要求將地拉羅司列為通用藥物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醫管局至今仍未將地拉羅司列為通用藥物的原因為何;及

    (三) 醫管局會否考慮在短期內將地拉羅司列為通用藥物,讓更多重型地貧患者接受地拉羅司治療,以減少患者在治療過程的痛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釋放劉曉波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為中國人權抗爭的劉曉波,獲頒諾貝爾和平獎,是劃時代的重大事件,必將對中國民主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會促請中央政府立即釋放劉曉波及所有政治異見人士。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以和平"之前加上"鑒於";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呼籲中央政府切勿透過各種手段滋擾劉曉波的家人,以及要求中央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在社會、文化及人權等方面亦應盡量與世界接軌,瞭解及接納包括尊重人權及保障言論自由等受國際廣泛認同的普世價值觀,以加快中國民主化進程"。

    (ii)梁國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本會亦呼籲中國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舉行全國普選,還政於民,以助中國民主的發展"。

  2. 制訂動物友善政策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對動物權益也日趨關注;然而,本港的動物福利政策遠遠落後於世界其他先進地區的水平,虐待動物事件不斷發生;每年有數以萬隻的動物被人道毀滅,而社區內人與動物共融的活動空間仍然不足;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制訂'動物友善政策',以確保動物權益能得到保障;有關政策措施應包括:

    (一)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

    (二)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

    (三)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

    (四)改善現行動物銷售和登記的管理機制,包括檢討寵物售賣與繁殖的發牌及監管機制,加強對動物來源的監控,以打擊無牌的繁殖和非法進口等問題;

    (五)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

    (六)與區議會及動物權益團體合作,全面推行'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

    (七)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

    (八)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

    (九)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

    (十)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十一)加強宣傳和教育市民愛護動物及對寵物負責任,並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及

    (十二)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市民"之前加上"鑒於";在"無牌的繁殖"之後加上"、網上銷售行為";在"放回'計劃"之後加上"及使用最低傷害性的捕捉工具";在"合適的措施,包括"之後加上"在全港各區";在"環境衞生;"之後加上"同時,加強巡察及檢控任由動物隨處便溺的主人;";在"動物福利活動"之後刪除";及",並以"及領養工作;"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研究將植入晶片及領牌計劃延伸至貓隻,以協助主人領回走失的貓隻,並防止不負責任的主人遺棄貓隻及對其作出檢控;(十四) 研究設立公營的動物醫院或診所,為寵物主人提供可負擔的寵物治理服務;及(十五) 研究設立監管寵物食品及相關標籤的機制,以保障寵物食品的品質和安全"。

    (ii)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市民"之前加上"人類應與動物和大自然和平共處,而";在"監管機制,"之後加上"並設立專業繁殖商牌照制度,確保商業繁殖者有足夠繁殖知識與道德操守,";在"團體的數目"之後加上"、容許符合資格的市民直接領養動物";在"團體領養動物;"之後加上"(六) 研究資助認可動物領養團體,讓它們有足夠資源收容被遺棄的動物,從而減少動物最終被人道毀滅的數目;";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在"規管動物"之後刪除"善終",並以"殯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

    (ii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市民"之前加上"鑒於本港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不足,政府的措施過時,而";在"空間仍然不足"之後加上",新界流浪牛自生自滅";在"措施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參考和研究外地保護及保育瀕危野生動物的成功經驗,採取積極的環境保育措施,搶救本地瀕危的野生動物,例如盧文氏樹蛙、黑臉琵鷺、裳鳳蝶、大草鶯、香港蠑螈、中華白海豚及馬蹄蟹等,以保護本港珍貴的生態資源;";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動物福利活動;"之後刪除"及(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四) 聯同相關區議會、鄉事委員會及保育團體就本港流浪牛自生自滅的可憐境況盡快研究妥善安排及措施,並撥出適當的資源予以配合,透過下述方法早日解決有關問題:(i) 積極並盡快研究為本港流浪牛物色合適地點,讓牠們可自然和安全地生活,無須再四處流浪,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牛兩者相處的安全;此外,積極研究推動把上述地點開發成為綠色生態旅遊項目;(ii) 增撥資源為新界流浪牛進行絕育,以免流浪牛不斷繁殖;及(iii) 積極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包括增加資源支援熱心收養本港流浪牛的志願人士及非牟利志願團體,讓他們有足夠能力為收養的流浪牛提供最基本溫飽及護理"。

    (iv)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香港",並以"鑒於本港不斷城市化,令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日漸減少,同時"代替;在"飼養寵物"之後刪除"的情況";在"日趨關注;"之後刪除"然而,";在"動物福利政策"之後加上"卻";在"有數以萬"之後刪除"隻",並以"計"代替;在"活動空間"之後刪除"仍然",並以"十分"代替;在"措施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檢討並修訂管理野生動物的政策,為野生動物提供合理及安全的生存空間,亦同時保障市民免受滋擾或傷害;";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團體合作,"之後加上"研究";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在"資助"之後加上"有需要的";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動物福利活動;"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四) 與鄰近地區合作,加強研究及監控動物傳染病,特別是可傳染予人類的疾病,以保障動物健康之餘,也增加防疫的安全度"。

    (v)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市民"之前加上"雖然";在"萬隻的動物被"之後加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人道毀滅,"之後加上"接近總捕獲動物數目的八成,生命未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流浪動物問題亦未有得到顯著的改善,可見檢討相關政策刻不容緩,";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以'捕捉、絕育、防疫、放回'的方式處理流浪動物問題,增加直接讓市民領養捕獲動物的渠道,以減低動物遭人道毀滅的需要,並";在"愛護動物課程"之後加上",並賦予法庭權力,對重複干犯或案情嚴重的定罪者作出禁止其飼養動物的頒令";在"檢討寵物"之後刪除"售賣與繁殖",並以"店、網上動物買賣與繁殖者"代替;在"(五) 改善"之後刪除"漁農自然護理署",並以"漁護署"代替;在"定期進行視察"之後刪除",",並以";漁護署亦應設立收容及領養中心,"代替;在"更多市民及團體"之後加上"直接";在"領養動物"之後加上",以減低動物遭人道毀滅的需要";在"規管動物善終"之後加上"及殯儀";在"市民愛護動物"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在"對寵物負責任"之後加上"及鼓勵動物主人為其動物進行基本訓練";在"更多動物福利"之後加上"及權益";在"活動;"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站於人道立場研究立例禁止繁殖及進口患有遺傳病而身受痛苦的動物品種,例如患有遺傳性骨骼病變的蘇格蘭摺耳貓;(十四) 促使漁護署、地政總署、房屋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合作,在即將拆遷農村地方時,關注居民通常飼養不少動物,應於拆遷前為村內動物作詳盡登記,並設法為未能隨同主人遷居的動物提供適時及適當安置;及(十五) 研究容許動物主人在備有足夠配備的情況下,攜同其飼養的動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vi)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友善政策',以"之後刪除"確保動物權益能得到保障",並以"推動飼養者責任,確保不論野生或馴養的動物均得到合符人道的對待"代替;在"國際的水平,"之後加上"強制為馴養的動物植入晶片,以確定飼養者及其責任,";在"動物權益團體"之後加上"及公眾";在"團體的數目"之後加上"、研究讓市民直接領養的可行性";在"(八)"之後加上"檢討公共房屋居民飼養動物的政策及";在"推出合適的"之後加上"社區";在"市民愛護動物及"之後刪除"對寵物負",並以"飼養者"代替;及在"申請推動更多"之後加上"飼養者責任的教育活動及"。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