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0/11-19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1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32/2011
2.《2011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車首次登記稅)令》33/2011
3.《2011年差餉(豁免)令》34/2011
4.《2011年法律援助(評定資源及分擔費用)(修訂)規例》35/2011
5.《2011年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36/2011

其他文件

1.第68號-香港演藝學院2009-2010年報及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69號-香港藝術發展局2009/10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3.第70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截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及工作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4.第71號-預算
截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預算綜合摘要
- 總目收入分析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4/10-11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6.《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7.《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慧琼議員問:


商業大廈(下稱"商廈")的單位,尤其是甲級寫字樓的售價和租金近期持續上漲。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香港物業報告》,在2010年12月,核心地區甲級寫字樓的售價及租金較18個月前分別上升百分之43及百分之16至20,導致企業經營成本大幅上升,最終加重消費者負擔。鑒於核心地區商廈的供應有限,部分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辦公室佔用這些黃金地段被指與民爭利,亦未能善用公共資源。行政長官於2009年5月14日的本會答問會上回答本人的質詢時指出,政府產業署有人員不停檢討這些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辦公室位於中環、金鐘、灣仔、銅鑼灣、尖沙咀和旺角等核心地區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名稱(以附表形式列出),並按部門及機構以表列出該等辦公室的位置、用途、總樓面面積、估值(若屬政府物業)或每月租金(若非政府物業)、有否計劃搬遷,以及若有,計劃的詳情,搬遷日期及新辦公室地址;

    (二)2009年5月至今,有多少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將其辦公室搬出核心地區,以及詳情(包括搬遷日期及新地址)為何;政府會否全面檢討將第(一)項的辦公室搬出核心地區,以騰出土地作其他發展用途的可行性;若會,詳情及進展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業界解決因商廈售價和租金上升而導致的經營成本上漲的困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梁美芬議員問:


據悉,天星小輪有限公司(下稱"天星小輪")已於去年9月表示,在今年3月底其專營權屆滿後,不打算繼續經營紅磡/中環及紅磡/灣仔的渡輪服務。運輸署為物色新的營運者,就該兩條航線的專營權進行了兩次公開招標,結果均沒有經營者入標競投(俗稱"流標")。政府已放棄進行第3次招標,而該兩條航線亦將於本年4月1日起停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放棄就上述兩條航線的專營權進行第3次招標的詳細理據為何,以及曾否就此決定徵詢居民的意見;如有,所得到的意見為何;政府決定放棄再招標後,有否進一步接觸天星小輪,共同探討該公司可否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沙田至中環線及觀塘線延線正式通車前繼續營辦該兩條航線,以彰顯其社會責任;

    (二)政府有否統計數據,以掌握該兩條航線停辦對有關地區及紅磡海底隧道一帶在繁忙時間的交通情況造成的影響;運輸署有否制訂額外應變措施,以應付居民在該兩條渡輪航線停辦後對其他過海交通工具的需求;如有,該等措施為何;及

    (三)鑒於政府於去年11月5日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並獲批撥款1億1,496萬元,作為期3年向6條主要離島渡輪航線的營辦商提供補貼之用(有報章推算平均每名乘客每程約獲補貼2.7元),當中包括向營辦商發還船隻維修保養開支等措施,當局會否研究,在豁免營辦商燃油稅和牌照費、放寬碼頭的商業用途和接手負責碼頭的維修工作等現行措施之外,以補貼上述離島渡輪航線的同一方式撥款資助該兩條航線的營辦商,藉此延續該兩條航線的渡輪服務;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詹培忠議員問:


關於香港上市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博")主席家族的控股公司的股權糾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澳博的市值約港幣700億元,而信德集團有限公司的市值亦超過港幣100億元,是否知悉,監管當局會否評估上述糾紛的結果會否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以及該兩間公司的股票有否暫停交易的必要;如果評估的結果為不須著令暫停交易,理由何在;

    (二)鑒於上述糾紛涉及的股權雖然是私人財產,但事件涉及上市公司主席,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會否評估上述事件會否嚴重影響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評估的結果為會,有關當局有何良策應付;及

    (三)鑒於法例上對上市公司的主席及董事有"適當人選"的要求,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有否評估上述上市公司的主席最近的言行是否反映他仍符合該等要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潘佩璆議員問:


截至2010年9月30日,政府共使用2 260名中介公司僱員,其中以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教育局使用的人數為最多。較早前,本人接獲香港初級公務員協會的會員求助,他們指衞生署於去年年底曾計劃進一步使用中介公司僱員代替公務員處理全港政府診所的文職工作,署方最後擱置該計劃。他們又指出,該等中介公司僱員與政府並無任何僱傭關係,但政府的行政工作無可避免地會涉及市民的個人私隱及機密資料;中介公司又會從中抽佣,剝削中介公司僱員的薪酬,令政府部門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使用中介公司僱員的實際開支為何,以及支付予中介公司的佣金的金額為何;

    (二)按政策局/政府部門及職位劃分,政府對中介公司僱員要求的學歷,以及是否知悉該等僱員的聘用條件為何;及

    (三)是否知悉中介公司與其僱員所議訂的薪酬水平和合約條款,能否令中介公司僱員獲得較市場優厚的薪酬待遇;若能夠,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有何措施改善上述情況;鑒於法定最低工資即將實施,當局如何保證中介公司向其僱員支付的薪酬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5.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自殺是本港年輕人的頭號殺手,公眾十分關心青少年自殺的問題。報道又指出,自殺的青少年多來自基層家庭,而大部分青少年選擇的自殺方法亦十分激烈,對其家人及朋輩影響深遠。早前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亦就網上出現自殺群組的情況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本港男性自殺死亡的數字一直遠比女性的為高,而2009年青少年男性的自殺比率又較2008年大幅上升了百分之30,當局有否分析此現象的成因,並作出針對性措施,提出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的方法;

    (二)鑒於在2006-2007年度,當局與屯門區各大超級市場合作,把放炭的櫃位上鎖,凡要買炭都要先聯絡職員,成功令該區的自殺個案大幅下跌五成,政府有否打算把該計劃擴展至全港18區;如有,進展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網絡使用者在美國利用主要的搜尋引擎進行有關自殺方式的搜索時,最先出現於當眼位置的均會是當地政府的防止自殺熱線號碼,當局會否考慮與本地的主要搜尋引擎營運商合作實施類似措施;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協調和通報機制(例如警方、網站及網絡供應商之間的緊急通訊渠道),確保一旦在本港發現類似近年在外國多次出現網上直播自殺過程的個案時能及時阻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陳茂波議員問:


中港跨境婚姻日趨普遍。根據統計數字,中港婚姻的離婚率高逾五成,當中還未包括其中一方因怕被終止單程通行證申請而分居但不離婚的個案。同時,單是和諧之家一個機構,一年便接獲超過8 000宗內地婦女的求助個案,當中六成涉及家庭暴力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中港婚姻的夫婦離婚的個案,其中妻子為持雙程通行證(下稱"雙程證")人士的個案有多少;當局估計目前本港境內共有多少名持雙程證的婦女已與屬本港居民的丈夫離婚;

    (二)鑒於持雙程證人士不能在港受僱工作,亦不能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金,而政府在回應來港後離婚或受虐的持雙程證的內地婦女及其子女的訴求時表示,持雙程證人士可以申請體恤安置類別的公共房屋(下稱"公屋"),社會福利署署長亦不時行使酌情權向新來港人士發放綜援津貼,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持雙程證的婦女獲安排入住體恤安置類別的公屋及她們子女的年齡分布,有多少名持雙程證的婦女獲酌情發放綜援金、獲發放的金額及年期,就以上兩項援助,分別有多少名持雙程證的婦女的申請被拒絕及被拒絕的理據的分類;及

    (三)過去3年,有沒有評估中港婚姻的高離婚率引起的社會問題;如有,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政府向受影響的孩子提供甚麼支援服務,讓他們身心得以健康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梁君彥議員問:


環境局於本年1月向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現時本港的都市固體廢物回收率達49%,但每日仍約有13 300公噸廢物棄置於堆填區。為進一步減少廢物運往堆填區的數量,政府表示會提高都市固體廢物的回收目標,由現時的49%提高至2015年的55%。此外,環境局局長於去年10月2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2009年香港平均每日棄置在堆填區的廢玻璃樽約達255公噸,佔都市固體廢物總量的2.8%。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2008年與香港酒店業協會共同推動一項自願性"酒店業玻璃樽回收計劃"外,過去3年,政府有否向參與其他玻璃回收計劃的非牟利組織和私營機構提供支援;若有,支援的模式、該等回收計劃的內容及覆蓋範圍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對於環保署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合作,於本年1月15日在東九龍6個公共屋邨推行為期12個月的"屋邨玻璃樽回收試驗計劃",政府有否評估其初步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將回收廢玻璃列入房委會推行的"家居廢物源頭分類計劃",並將現時在公共屋邨設置的 三色分類回收桶改為四色分類回收桶;若會,實施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8.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由多名業主或發展商合組而成的財團盡早提交一般建築圖則申請予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以確定屬共有業權的舊樓在重建時可如何進行發展,實屬慣常的做法。然而,建築事務監督在2010年10月20日引入一項新措施,嚴格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批准建築圖則時,須一併提供關於其擁有或有實際機會控制組成有關地盤的土地的資料及文件證明。部分業主向本人反映,最近建築事務監督更採取進一步的措施,若申請人並非已經擁有樓宇內100%的單位便不批准建築圖則。該等業主又指出,這些新措施已對正打算為重新發展而集體出售業權的舊樓業主,即時造成不利影響,因為新措施會為有關地盤的發展潛力帶來不明朗因素,亦可能會令相關單位的售價下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建築事務監督引入上述有關提供擁有權證明的新規定的原因及理據,因為此舉有違過往的做法,而且當局從未就此進行任何公眾及業界諮詢;

    (二)就涉及目前屬共有業權的樓宇擬進行拆卸及原址重建的個案而言,建築事務監督現時有否規定申請人須提供關於其擁有或有實際機會控制組成有關地盤的土地的證明;既然在計算地積比率及上蓋面積時,"地盤"的定義並沒有不明確的地方,何以當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決定時,擁有權方面的資料屬必要或相關的資料;

    (三)就自2010年10月21日起不獲批准的一般建築圖則而言,建築事務監督可否確認其實際上並無施加規定,要求申請人須提供其擁有這些圖則所涉土地的100%不分割份數的證明;若建築事務監督未能如此確認,已對多少宗個案施加該項規定;

    (四)自2010年10月21日起,有多少宗申請批准一般建築圖則的個案是基於申請人未有提供其擁有或有實際機會控制組成有關地盤的土地的資料及文件證明而不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當中又有多少宗申請涉及原址重建現時屬共有業權的樓宇的計劃;

    (五)就自2010年10月21日起,因申請人未能證明其百分百擁有或有實際機會控制位於現時屬共有業權的"地盤"上的樓宇而不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其一般建築圖則申請的個案而言,每宗個案的申請人能證明其擁有或有實際機會控制該樓宇的不分割份數的百分比(例如30%、50%、80%或90%)的分項數字為何;及

    (六)鑒於有意見指出,上述新規定,即嚴格訂明申請人須提供擁有權證明的規定,可能會令被徵集用作重建的樓宇內個別單位業主所獲支付的樓宇售價下跌,亦有違制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的目的,並會窒礙透過市區更新令需求甚殷的房屋土地供應量得以增加的機會,政府為何容許建築事務監督引入這項規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黃成智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特區政府雖向來表示重視家庭友善措施,而行政長官於本年度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更表示會推出相關計劃以"表揚推行家庭友善措施的企業,提高商界推動家庭核心價值的意識",但與家庭友善措施息息相關的男性僱員侍產假卻遲遲未能於本港立法實施。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政府多番表示已就應否立法設立男性僱員侍產假展開研究工作,該研究的最新進展和階段性的研究結果為何;

    (二)鑒於現時已設立侍產假的國家於侍產假日數上存有差異,政府在現階段具體參考了哪幾個國家的做法,以及詳情為何;若沒有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在對外公布研究工作的最終結果前就該議題針對性地諮詢公眾及民間團體的意見,藉此為研究結果增添更全面及客觀的考量因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李華明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運用性別觀點主流化的慨念,考慮到男女的獨特需要,由2004年4月起,在規劃該署轄下的公廁設施時,將女廁和男廁的廁格比例由1.5:1增加至2:1。此外,食環署亦表示,考慮了兩性的不同需要,會盡可能在公廁內裝設置放架、掛鉤、供嬰兒更換尿片的衞生檯和緊急呼救鐘等設施,以方便使用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同時在男公廁和女公廁內裝設照顧嬰兒的設施;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全港共有多少間公廁(包括男廁和女廁)未能裝設置放架和照顧嬰兒的衞生檯等設施,以及該數字佔全港公廁總數的百分比為何;當局未能裝設該等設施的原因為何,以及會否改建該等公廁,以增設上述的設施;及

    (三)當局會否將上述的設施列為新建公廁的標準設施;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劉健儀議員問:


有不少業界人士表示,為改善路邊空氣質素,減低空氣中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濃度,政府早於1997年開始收緊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並相繼推行環保汽油私家車和石油氣的士及小巴資助/優惠計劃,逐步取代排放大量粒子和氮氧化物的柴油車輛;然而,他們指近年有柴油私家車已符合政府指定的廢氣排放標準,並成功獲得發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本港採用的柴油私家車的廢氣排放標準為何,以及有否車輛生產商已成功生產符合政府所訂標準的柴油私家車,並獲認可引入香港;以及現時已獲發牌的柴油私家車的數目為何;

    (二)會否把符合廢氣排放標準的柴油私家車,納入現時為鼓勵車主選用環保汽油車輛,以提升空氣質素而推行的稅務優惠計劃;若會,計劃的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石油氣的士近年頻頻發生"死火"事故,政府會否考慮重新引入經改良後變得更環保的柴油的士,以給予市場多一個選擇;若會,計劃的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2.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社會工作者、醫生、長者團體及專科醫學團體向本人投訴,政府現時的長者政策非常混亂。投訴指公務員的一般退休年齡為60歲、房屋委員會多個賦予長者申請人優先資格的租住公屋("長者公屋")計劃的申請年齡為60歲或以上、社會福利署("社署")發出的長者咭及高齡津貼的申請人的年齡為65歲或以上、可以享用長者醫療券的年齡為70歲或以上、部分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老人專科的求診年齡下限為70歲。投訴人指不同政府部門對長者的年齡有不同的定義,情況就如政策思覺失調那樣,令市民無所適從。有長者指個別政府部門可能刻意剝削長者的福利,導致出現今時今日各政府部門有不同的長者年齡定義的局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對長者年齡的定義為何,究竟是60歲、65歲,還是70歲,以及哪些政府部門的長者年齡定義才是正確的;

    (二)政府會否統一各政府部門的長者年齡定義,以便在執行長者政策時互相配合,令長者安享晚年;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

    (三)政府會否立即將社署的長者咭的年齡下限降低至60歲,以配合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及長者公屋的申請年齡;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

    (四)政府會否立即將長者醫療券的受惠者年齡下限,以及要求醫管局將其部分老人專科的求診年齡下限降低至60歲,以配合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及長者公屋的申請年齡;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如何;及

    (五)有否評估政府投放在長者服務的資源是否不足,以致不同政府部門對長者年齡的定義有不同的理解;若評估的結果為是,何時增撥資源;若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如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自2010-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活化居者有其屋("居屋")第二市場的方向後,當局推出多項活化居屋措施,當中包括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於去年9月推出的"補價貸款擔保計劃"("補價計劃"),讓居屋業主可以分期補地價,藉此加快居屋流轉,增加市場上單位的供應;但根據本年1月22日的報章報道,補價計劃仍未接獲任何申請,活化措施效用成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補價計劃的最新申請宗數和居屋業主就補價計劃作出查詢的次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居屋業主對補價計劃的反應與預期反應比較,有否出現巨大落差;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有否暸解箇中原因,當中有否反映當局過去在探討活化居屋第二市場的措施時,出現考慮不周和評估不當的情況(例如未能掌握居屋業主以自住為主,賣樓意欲不高,以及活化居屋對增加市場單位供應量的作用有限等事實);及

    (二)鑒於有評論指出,活化居屋措施的成效不彰,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活化居屋第二市場的措施;會否考慮推出其他優化措施,甚至擱置補價計劃,並重新復建居屋以增加市場單位的供應,以幫助中下階層置業;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謝偉俊議員問:


本人得悉,有經營大型折扣商場的國際集團近年不斷與香港特區政府("特區政府")商議,要求政府在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附近,撥出土地發展大型國際性折扣商場,藉銷售各國著名品牌商品,吸引旅客來港,以及鼓勵過境旅客消費。該機構由2008年起至今,先後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運輸及房屋局、發展局和機場管理局商討,惟特區政府並沒有統一處理旅遊基建及景點發展的政策局,該機構不斷叩門仍不得要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上述建議的發展計劃可為本港帶來多少經濟效益(包括吸引多少旅客及過境旅客消費);

    (二)現時哪個或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處理上述發展計劃的申請;進度為何;為何歷時數載,計劃仍無寸進;

    (三)鑒於亞洲國際博覽館("博覽館")一直被評為遠離市中心,其使用量因而偏低,當局有否評估在機場附近發展上述折扣商場對提升博覽館以至機場的使用量會否有實際幫助;及

    (四)鑒於本人得悉,大嶼山各景點的管理層正商討加強相互間合作,祈能帶出協同效應,政府會否研究,在機場附近興建大型折扣商場能否強化上述協同效應,以及對大嶼山旅遊發展的具體規劃會否起催化作用;如會研究,需時多久;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甘乃威議員問:


關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車站候車月台的安全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於鐵路服務運作期間,港鐵公司安排多少職員到車站月台協助控制人流及勸阻乘客,以防乘客撞門或衝門,並按鐵路線、車站名稱、月台有否幕門或閘門、工作地點及時段列出分項數字;港鐵公司有否於繁忙時段加派人手到車站月台維持秩序;若有,詳情(包括加派人手的數目、準則及時段)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港鐵公司有否檢討現時人手是否足夠及派員到月台維持秩序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港鐵公司職員因執行維持秩序的職務而墮軌的數字為何,並按鐵路線、車站名稱、月台有否幕門或閘門及工作時段列出分項數字;有否方法防止在沒有幕門或閘門的月台工作的職員墮軌,以及有否檢討該等方法的成效為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港鐵公司有否就乘客因各種原因墮軌對列車服務造成的延誤及其他影響進行統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2010年6月9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港鐵公司採取了多項措施,防止在還未安裝月台幕門或自動月台閘門的車站再發生乘客墮軌意外(例如在月台空隙和邊緣分別安裝膠條及鋪設黃色凸條、在月台下及月台邊分別裝設照明燈光及閃燈、在月台上裝有閉路電視監察系統、在月台及車廂內廣播,以及舉辦教育活動等),是否知悉:

    (i)過去3年,港鐵公司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以及研究有否其他更有效的措施;若有檢討及研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i)港鐵公司有否機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該等設施;若有,詳情及所投入的資源(包括支出金額)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其2009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推動發展六大優勢產業,包括檢測和認證產業、醫療產業、創新科技產業、文化及創意產業、環保產業及教育產業,認為該等產業對香港經濟發展起關鍵作用,並會推動香港走向知識型經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完成調查有關六大產業於2009年的統計數字,以及將於何時公布;

    (二)政府有否評估,即將公布的統計數字滯後於市場發展一年時間,會否對規劃各個產業的未來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修訂公布統計數字的時間;如不會修訂,原因為何;

    (三)截至2010年年底,政府有否粗略估計在六項優勢產業中,私營企業整體上對本地生產總值直接貢獻的總額為何,以及與2009年同期比較是否有增加(按產業分項列出);

    (四)現時每個優勢產業的僱員人數為何;該等數字分別佔總就業人口的百分比為何;當中公營及私營企業僱員的比例分別為何;

    (五)政府公布推動發展六大優勢產業後,就每項產業投入的資金總額為何,並以表列出投入的資金總額、目的及時間、有否吸引海外投資、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為配合發展醫療產業,政府預留了4幅土地發展私家醫院,至今共收到多少份發展意向書;申請機構的性質為何(是否地產發展商或純為醫療機構);當中有多少機構會提供中醫服務;以及批地的時間表為何;

    (七)鑒於為配合教育產業的發展,政府預留了5幅土地興建私立大學,政府原定於去年年底就粉嶺前皇后山軍營用地邀請有意申請的團體遞交發展意向書,該計劃延誤的原因為何,以及何時推出其餘4幅土地;

    (八)政府就容許內地高中學生來港修讀課程(例如修讀由可頒授學位的香港高等院校開辦的短期課程及非公營學校的高中課程等)進行的研究的詳情為何;

    (九)為配合檢測及認證的發展,透過去年5月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內地政府允許符合資格的香港檢測實驗所,以香港本地加工的部分產品為試點,承擔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認證檢測任務,至今的實施情況為何,以及政府於爭取中港兩地互相承認雙方檢測和認證的資格方面取得甚麼 進展;

    (十)政府有否研究給予創新科技產業和文化及創意產業內的中小型企業提供更多稅務優惠,以向參與發展的企業提供更大誘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有否評估各產業於本地創造就業的情況為何;有否吸引海外人才來港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二)去年,政府就六大產業提出相關法例的修訂,以及與金融及地產業相關的法例修訂的數目分別為何;有否評估政府是否過分側重發展金融及地產業,而忽略了產業多元化發展;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政司司長

*17. 葉劉淑儀議員問:


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將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訂為每小時28元的建議,經行政會議接納及本會通過,將於 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有市場人士指出,在《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實施後,現在月入4,750元至4,999元的僱員的每月收入,將極有可能增加至5,000元或以上,即《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中規定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因而令該等僱員要繳付他們月入5%(即250元或以上)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以及可能會導致這些僱員的實際收入減少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在月入5,000元以下的僱員人數為何,並按年齡、性別、平均須供養的人數及收入(包括月入 4,750元至4,999元的僱員)表列分項數字;

    (二)當局估計在最低工資水平實施後,將有多少現在月入5,000元以下的僱員的每月收入,會增加至《強積金條例》中規定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以及這些僱員於繳付強積金供款後的實際收入會否減少;及

    (三)當局有否研究《強積金條例》現時規定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需調高至甚麼水平才能解決月入4,750元至4,999元的僱員可能因《最低工資條例》實施而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的問題;當局落實調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張國柱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根據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住戶開支模式,以及綜援標準金額所包括住戶通常購買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按月編製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而社會福利署則每年參考社援指數的物價變動,對綜援標準金額提出調整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當局以何準則挑選影響綜援金額的調整的社援指數涵蓋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及各項目在社援指數中所佔的比重為何;

    (二)過去10年,社援指數各項目的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為何;及

    (三)現時有否機制檢討社援指數的組成項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社援指數能按基層市民的生活需要的變化而作出相應調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劉慧卿議員問:


"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並培養對體藝活動的興趣和鑑賞能力"是學校課程的學習宗旨之一,但有評論指香港的教育制度未能配合和協助培養體育人才。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接獲運動員及/或其家長對教育制度欠缺彈性,令運動員在學業上遇到阻礙的投訴;若有,過去3年,有關的投訴數目及內容為何;

    (二)鑒於有些國家和地區的教育制度較靈活,有助運動員平衡學業與體育事業,當局會否就此作專題研究,以比較不同制度的優劣;若會,該研究將於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借鏡外國的經驗,全面檢討本港的教育制度,並作出調整,以配合體育發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0. 詹培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持有哪種證件及哪些身份的人士可使用澳門特區及內地各口岸的貴賓及外交禮遇通道,以及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及行政會議成員是否包括在內;若不包括在內,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建議澳門特區及內地有關當局考慮將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及行政會議成員包括在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IIA.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針對行政長官及公職人員的暴力行為。

    出席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 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2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511/10-11號文件發出)

    (ii)吳靄儀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2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524/10-11號文件發出)

    2.《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2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510/10-11號文件發出)

    (ii)劉慧卿議員、黃國健議員、吳靄儀議員及謝偉俊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2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528/10-11號文件發出)

    3.《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 草案》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1年2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505/10-1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1年3月2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4/10-11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最低工資(擔任認可評估員的準則)公告》(2011年第1號法律公告)

      (2)《最低工資(評估方法)公告》(2011年第2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政府帳目委員會有關'直接資助計劃的管理和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管治及行政'的報告

      黃宜弘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五十五號報告書的第1章節'直接資助計劃的管理和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管治及行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3. 推動個人理財教育

      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社會投資及消費的氣氛十分濃厚,而市民日常亦面對大量財務管理的問題;但另一方面,本港欠缺完整的理財教育,每當金融市場出現震盪時,部分市民的風險管理知識未必足以應付,以致容易陷入財政危機,甚至破產,亦有年青人因過度消費而要拖欠,甚至無力償還信用卡欠款;事實上,市民大眾如果具備良好的理財習慣,將對整體社會有很大好處:例如,家長有良好的理財習慣,會有助家庭及子女健康發展,減少倫理問題發生,而有能力的在職人士如果能夠及早在退休前做好財政準備,退休時就有適當保障,因而減少日後對社會資源的依賴;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個人理財教育,以教導市民應有的理財技巧及觀念;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研究將完整的個人理財知識,包括投資、消費、銀行及保險原理等知識,列為正式的學校科目,或將目前在通識教育等科目內有關個人理財的部分擴大成獨立的大單元,以便有系統地向學生教授基礎的理財概念及原則;

      (二)在即將成立的投資者教育局內,在原訂的投資者教育範疇內,加入更多更全面的個人理財元素,藉以向廣大市民灌輸正確的個人理財價值觀;

      (三)鼓勵家長參與親子理財的活動,以便透過有關技巧向子女灌輸正確的金錢觀念;

      (四)鼓勵有能力的市民及早為退休生活做好財政計劃;及

      (五)定期舉辦宣傳及教育活動,以鼓勵年青人理性消費,從而避免陷入債務危機。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