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5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則》146/2011
2.《2011年建築物(管理)(修訂)規例》147/2011
3.《2011年建築物(小型工程)(修訂)規例》148/2011
4.《2011年〈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149/2011
5.《2011年進出口(費用)(修訂)規例》150/2011

其他文件

1.第22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
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3號-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II. 質詢

1. 王國興議員問:


本人最近接連收到70宗涉及本地倫敦金投資受騙的求助個案,求助人指他們被投資公司或經紀以不良手法騙取授權以代其進行買賣,最終導致求助人的投資幾乎全數虧損,涉及的金額超過1,700萬元。但當本人陪同求助人向多個監管及執法部門求助時,該等部門卻以本地倫敦金交易不屬其規管範圍而拒絕受理,或推說現時沒有法例規管該類投資產品,難以執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各相關政府部門收到多少宗涉及本地倫敦金投資受騙的投訴及舉報個案;當中涉及多少間提供本地倫敦金交易服務的公司,而其中有多少間公司曾就類似個案被舉報或投訴超過一次;有關政府部門分別就其中多少宗個案進行徹底調查及提出檢控;以及涉案人士被定罪的數目為何;

    (二)鑒於現時在香港提供本地倫敦金交易服務的公司,並不需要向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註冊或取得牌照,當局會否考慮將該等公司納入監管機構的規管範圍,並以立法及發牌形式規管本地倫敦金等貴金屬的投資活動;若會,具體的時間表為何;若否,當局如何有效地規管該等投資活動,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及

    (三)現時當市民懷疑因涉及本地倫敦金或其他不受金管局和證監會規管的投資而受騙或出現問題時,可向哪個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投訴及求助;而該政府部門會如何協助他們以及跟進個案;政府會否成立專責機構處理該些現時不受金管局及證監會規管的投資活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李慧琼議員問:


有研究中心於本年9月公布《交通費用支援計劃研究報告》。該報告指出,百分之73的受訪者認為長途車費昂貴,另有百分之71使用公共交通的受訪者認為需引入月票制度。受訪者的每月交通開支平均數約為740元,而他們認為可接受的開支金額則是620元。該研究中心認為,應動用公帑減輕市民的交通費負擔。鑒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及專營巴士公司年年賺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會否考慮在港鐵全線實施月票計劃;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重新考慮撥出港鐵公司派予政府的股息或其中部分作為經費,用於穩定港鐵票價;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在專營巴士公司的發牌條件中,規定在其巴士路線實施全面分段收費;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馮檢基議員問:


當局於2010年9月10日展開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的公眾諮詢,提出一系列建議包括提高能源效益、推動環境保護(下稱"環保")運輸、推廣汽車使用清潔燃料、轉廢為能和改變發電燃料組合等,諮詢期已於同年12月31日結束。本年3月日本福島發生核電廠輻射泄漏事故後,社會對當局提出增加核能在發電燃料組合中的比例,表示關注。較早前有環保組織委託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進行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只有百分之15的受訪者認為2020年應該增加輸入核電,相反地有逾半受訪者認為,應以節能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減低碳排放的方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香港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的公眾諮詢已結束達10個月,為何當局還未正式公布諮詢結果;現時與諮詢相關的整理和總結等工作的進度為何;初步的諮詢結果為何;依據最新時間表,當局會於何時決定最終的應對氣候變化策略及行動綱領;及

    (二)鑒於日本核事故引起的關注及上述民意調查的結果,當局有否重新檢視增加核能在發電燃料組合中的比例的建議;若有,內容為何,會否調節甚至擱置該建議;若沒有重新檢視該建議,原因為何;當局會否以大力推動節能及發展可再生能源為減低碳排放策略的骨幹(包括顯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發電燃料組合中的比例和改變用電收費結構等),並為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制訂上限,以取代以碳強度作為減排指標的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4. 甘乃威議員問: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於本年10月公布的資料,實用面積少於40平方米的私人住宅租金不斷上升:本年8月較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15,較兩年前上升近百分之40;而本年 8月份港島區這類單位的平均呎租約為33元,有位於天后的一間面積170平方呎的套房,月租達6,200元。此外,有民間團體的調查顯示,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的最高呎租超逾5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如何幫助正租住私人樓宇的家庭,減輕他們的經濟壓力;會否考慮因應租住私人樓宇的租金開支提供"居所租金扣稅額",並設定每年的扣除上限為10萬元;

    (二)會否考慮為公屋輪候冊上已輪候一段時間又沒有獲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合資格申請人提供租金援助,直至他們獲編配入住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及

    (三)估計現時租住籠屋、劏房及板間房的人數為何;有否評估,屋宇署對劏房的執法行動,會否令私人樓宇出租單位的需求增加,進一步推高私樓市場的租金;當局有何措施紓緩該等人士的租金負擔(包括加快安排他們入住公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黃成智議員問:


交通費用是香港廣大僱員及求職人士日常的一項重要開支。儘管當局近日公布了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下稱"交通津貼計劃")的具體內容及申請細節,亦已由本年10月起接受申請,社會上仍有不少聲音認為該計劃須作進一步檢討及改良,以令更多低收入勞工及基層人士受惠。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本年10月交通津貼計劃接受申請至今,當局共收到多少宗申請;當中符合領取津貼資格的申請的宗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舊有的交通費支援計劃於過去12個月的相關數字分別為何;

    (二)會否承諾考慮立即檢討交通津貼計劃的一切細節(包括簡化及優化申請程序、以及重新評估及公布該計劃的最新受惠人數),不要留待一年後才作中期檢討;若會,具體構思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承諾就交通津貼計劃進行的檢討會包括研究容許申請人選擇以個人或住戶為單位接受經濟狀況審查、放寬住戶入息及資產限額、增加每人每月的津貼金額,以及將舊有的交通費支援計劃所包括的求職津貼納入交通津貼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李永達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於本年10月19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2011-2012年《施政報告》已努力解決住屋問題,為基層市民提供房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有的約15萬個公屋申請涉及多少名30歲或以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在現有配額及計分制下, 30至39歲組別及40至49歲組別獲編配公屋的平均得分為何;35歲及45歲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今天申請公屋,分別要輪候多少年才可得到所需分數而獲編配公屋;以及當局會如何幫助他們盡快入住公屋;

    (二)鑒於當局表示會適當地增加公共屋邨的密度和地積比率,加建新公屋單位將可增加公屋供應,而復建居者有其屋(下稱"居屋")計劃單位將有助騰出更多舊公屋單位作編配之用,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在適當時間,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讓公屋居民購回自住公屋;及

    (三)當局有否考慮放寬居屋第二市場的轉售限制,讓符合資格以白表申請居屋的人士申請購買,以加強居屋市場轉售的活躍程度,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置業機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潘佩璆議員問:


近年,本港發生多宗地下水管爆裂事故,不但對市民造成不便,同時也浪費了珍貴的水資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在港島各區現正進行以及計劃於未來3年內開展的更換地下水管工程的詳情分別為何;而現正進行的工程預計何時竣工;

    (二)按區議會分區劃分,過去3年,港島各區發生地下水管爆裂事故的宗數及確實位置分別為何;及

    (三)過去3年,由當局接獲地下水管爆裂的報告至完成維修及恢復正常供水,平均所需的處理時間為何,以及在港島區發生的水管爆裂事故中,最長及最短的處理時間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收到居於海外的港人的投訴,指政府向合資格人士發放6,000元的實施安排存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部分持有香港特區護照而居於英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持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的舊式身份證,而沒有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該等人士是否符合申領6,000元的資格;若否,理據為何;及

    (二)鑒於部分居於海外的合資格港人沒有本地銀行戶口,當局亦不接受他們以本地聯名銀行戶口領取6,000元款項,故此必須親身回港領取該筆款項,當局為何不能以支票向他們發放款項;有否評估有關措施會否阻礙外地港人申領6,000元;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張學明議員問:


有屯門區居民反映,屯門就業機會不足,所以不少區內居民前往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工作;然而,現時往返屯門兆康鐵路站至機場的E33P巴士每天上下午只有數班車,在上班及下班的繁忙時間無法滿足需求。他們又表示,該路線的巴士在下午5時多才從機場開出第一班車,在下午較早時段下班的市民需改乘其他車費較昂貴路線的巴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需跨區工作的屯門在職人口的百分比為何;

    (二)因應機場內不少工種的工人需輪班工作的情況,當局會否促請營辦上述路線的巴士公司按實際情況安排於下午較早的時段從機場開出第一班車;及

    (三)有何措施改善現時往返屯門(蝴蝶邨、湖景邨及屯門碼頭)及機場的公共運輸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1-201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於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附設新的"廣東計劃",容許長期定居於廣東省並符合資格的長者無須回港,便可領取高齡津貼。但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除了廣東省外,近年有越來越多長者選擇到鄰近的福建省定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本港的長者定居於廣東省和福建省內各城市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會否考慮將"廣東計劃"的安排,擴展至福建省,以方便定居於該省並符合資格的長者,同樣無須回港也可領取上述津貼;

    (三)將上述安排擴展至福建省有何困難;及

    (四)有否評估將計劃擴展至福建省的額外財政承擔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問:


鑒於政府批出西半山波老道一幅政府土地予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公署")進行擴建,以用作駐港特派員官邸及其他用途。就項目的詳情和對所處社區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屋宇署的資料顯示,特派員公署的擴建部分的住宅及非住宅總樓面面積分別為895.5平方米及3 084.1平方米(即非住宅樓面面積約為住宅樓面面積的3.5倍),當中各項非住宅設施的用途及樓面面積分別為何;特派員公署大幅擴充樓面面積作非住宅用途的理據為何;

    (二)鑒於特派員公署的擴建部分將設有一些對外開放的設施,用以進行社區關係和公眾教育的工作,這些設施在同一時間最多可容納的公眾人士的人數為何;預計公眾人士將會以哪些交通工具和路線往來特派員公署、將會增加多少交通流量,以及對附近道路交通有何影響;

    (三)該擴建項目對該處的樹木有何影響(包括受影響樹木的數目,以及當中需移除或移植的數目等);政府會否採取措施減低影響;若會,詳情為何;及

    (四)鑒於該擴建工程在斜坡上進行,而且地底將會興建數層地庫,政府有否就該項目進行土力評估研究;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2. 梁美芬議員問: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教育團體及市民(包括學校校長和家長)的投訴,指最近創刊的免費報章《爽報》包含不雅內容,有渲染色情之嫌。截至本年10月中,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接獲的相關投訴已有193宗。此外,淫褻物品審裁處亦將該報章的文章及網上聲音版的其中9項物品評為 第II類物品(即不雅物品)。該等團體及市民又指出,由於該報章是免費向市民派發,兒童及青少年可輕易取閱,並接觸到當中的色情及淫褻的內容,會對其成長造成不良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現時即使免費報章的內容包含不雅成分,當局往往未及阻止其流出市面,而只在報章出版後才就其內容作出評級,未能防止未滿18歲人士接觸有關內容,政府有否任何措施堵塞現有的漏洞;

    (二)對於內容經常包含不雅或色情成分的收費或免費報刊,政府會否研究採取更具阻嚇性的措施或懲罰,以防止其再次加入色情成分的內容;

    (三)鑒於在本港免費公開派發的報章數目越來越多,當局會否研究推出一些新措施,以確保這類報章的內容適合任何年齡的人士閱讀;及

    (四)鑒於現時一些屋苑或住宅大廈會在大堂擺放免費報章(包括《爽報》)給居民取閱,有居民表示希望能暫時禁止《爽報》在屋苑或住宅大廈擺放,以免青少年取閱並接觸到當中的色情內容,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會否帶頭禁止內容經常包含色情或不雅成分的免費報章在其管理的各公共屋邨或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擺放及派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3. 林大輝議員問:


據報,現時在本港公屋輪候冊上輪候公屋的家庭已超過15萬個,較去年上升接近兩成,較2007年更上升約4成。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俗稱"富戶政策"),住滿10年的公屋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1次。入息達輪候冊限額2至3倍者須繳交倍半租金,逾3倍者須繳交雙倍租金,而資產超過入息限額84倍的住戶則須繳交市值租金及於1年內遷出。同樣為香港市民提供出租公營房屋的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則仍未實施富戶政策。就公屋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須繳交額外租金的公屋住戶(俗稱"富戶")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該等富戶須繳交的租金(即倍半租金、雙倍租金及市值租金)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根據甚麼準則界定公屋單位被濫用或丟空;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個公屋單位因發現被濫用或丟空而被當局收回,當中有多少個是屬於富戶的單位;當局有何措施偵查公屋單位有否被濫用或丟空;過去3年,每年採取有關措施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

    (三)當局根據甚麼理由或準則,規定住滿10年的公屋租戶才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和/或資產;現時該等住戶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

    (四)當局根據甚麼理由或準則,釐定富戶須繳交的倍半或雙倍租金水平,以及只有資產超過入息限額 84倍的富戶才須要在1年內遷出;

    (五)鑒於市民對公屋的需求越來越大,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行有關公屋富戶的政策(包括縮短首次申報的10年年期、將1年遷出期縮短,以及檢討住戶入息和資產上限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會否研究及推出一些新措施,促使不再需要資助的公屋富戶早日遷出單位,以加快公屋流轉及公平地編配有關單位予其他有需要的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是否知悉房協的出租房屋有否設立輪候機制;如有,現時共有多少個家庭輪候,以及平均輪候時間為何;及

    (八)鑒於房協並沒有富戶政策,是否知悉房協如何處理其出租房屋被濫用的情況,以及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劉慧卿議員問:


根據2006年的統計,19至24歲的年輕人中,22.4%在港就讀全日制的專上課程,但南亞裔(包括菲律賓人、印尼人、印度人、泰國人、尼泊爾人和巴基斯坦人)只有5.4%,他們升讀專上教育課程的機會遠低於本地年輕人。就少數族裔兒童的教育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本年7月發表報告,指出教育制度令少數族裔兒童在升學方面得不到公平競爭的機會,並提出多項建議,但當局並未作出回應,亦沒有與平機會就報告內容作出討論,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接納平機會向教育局提出的下列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i)制訂中文能力測試系統,定出進階式的課程、評核方法和認可性,以及提供另一語文資格作為升學、不同行業和工種的語文能力要求的基準;及

    (ii)為少數族裔兒童在學前階段提供語文及文化學習計劃;

    (三)鑒於平機會在報告中指出,"雖然教育機構極少基於少數族裔兒童的種族而拒絕取錄,但經常會因為該兒童的中文能力不及其他華語競爭對手而不會取錄,根據《種族歧視條例》,若個別學校不能公正公平地釐定中文能力的要求,可構成間接歧視",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考慮在有需要時就此進行正式調查;若會,平機會在何情況下會進行正式調查;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平機會在報告中指出,由於主流學校沒有提供足夠支援,部分家長只能選擇指定學校,有意見認為,提供指定學校選擇的政策本身可能帶有歧視性,因為它加強了種族的隔離,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考慮在有需要時就此進行正式調查;若會,平機會在何情況下會進行正式調查;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5. 陳偉業議員問:


就電訊服務營辦商濫收服務費用問題,政府在2010年 12月8日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有證據顯示營辦商可能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發牌條件,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會作出調查,並就屬實的個案懲處電訊服務營辦商。然而,本人近日仍接獲多位巿民的投訴,指他們在沒有申請使用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服務的情況下,被有關的營辦商收取該等服務的費用。此外,亦有市民指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服務收費較他們實際應繳付的為多,令他們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按電訊服務的種類(例如固網電話、流動電話、對外電訊和寬頻上網等)及投訴性質分類,過去12個月,電訊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涉及電訊服務營辦商濫收費用的投訴宗數和涉及的營辦商的名稱;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個案當中,投訴人成功追討賠償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檢控的電訊服務營辦商的名稱及被檢控的次數;及

    (三)除了繼續實施現行監管電訊服務營辦商的措施外,當局會否採取新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本人得悉近年流行網上團購,很多消費者透過團購網購買各類旅遊產品及服務(包括車票、船票、景點入場券以至旅行團等)。然而,該等團購公司一般沒有旅行代理商牌照,亦不受有關的監管機構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何政策及措施,保障透過上述團購公司購買旅遊產品及服務的消費者;

    (二)是否知悉,過去兩年,香港旅遊業議會、香港旅遊發展局及旅遊事務署收到多少宗涉及團購旅遊產品及服務的投訴;及

    (三)當局會否透過傳媒宣傳,呼籲消費者提高警惕,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以盡量避免消費者因透過團購公司購買旅遊產品及服務而招致損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潘佩璆議員問:


就官立學校與資助學校教師的薪酬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根據香港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的建議,非學位職級教師在取得學位教師教育證書或教師文憑或同等學歷後,應獲給予兩個增薪點,至今,在任職期間取得有關學歷的非學位文憑教師,轉職為官立學校助理教育主任或資助學校學位教師時,是否都獲給予兩個增薪點;若否,原因為何;不獲給予兩個增薪點的人數為何;

    (二)自1999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教師在入職官立學校時,因其累積的認可經驗不足一年而不獲發放經驗遞加增薪;當局有否計劃修改現行的規定,並參照資助學校的做法,按月份為單位計算認可經驗及發放經驗遞加增薪;

    (三)自1999年至今,當局曾於哪幾個財政年度就官立學校助理教育主任及資助學校學位教師的入職薪酬進行調整,以及增減薪點的詳情為何;是否知悉,有否文憑教師在政府調低入職薪酬後轉職為官立學校的助理教育主任或資助學校學位教師,以致其現有的薪酬低於與其年資及職級相同,但在不同年份轉職的教師;若然,詳情為何;若當局現時沒有掌握相關資料,有否計劃就此進行調查及統計;

    (四)鑒於有教師團體反映,由於受到轉職及薪酬調整的影響,導致部分官立學校教師的薪酬較與其資歷相同的資助學校教師為低,當局有否評估,這是否有違"健康轉任"的政策下鼓勵教師到不同學校任教的目的,以及有否造成教師間的分化;此外,當局將如何處理及協助受轉職和薪酬調整影響的官立學校教師;及

    (五)當局有否考慮全面檢討現行官立學校教師及資助學校教師的薪酬計算方法,包括研究兩者的薪酬應否看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2010-2011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建議成立 3億元的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基金"),鼓勵運輸業界引入綠色和創新的運輸技術,以改善空氣質素。上月,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宣布批出13項申請,當中包括16輛電動車和9輛電動貨車的試驗計劃,合共資助約5,000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建議成立基金時,有否訂下不同指標(例如遞交申請數字、獲批申請數字或空氣質素數據等),以監察及評估基金的運作和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基金反應欠佳、成效不彰時,當局有何改善措施;

    (二)鑒於有報道指出,截至本年3月,有兩宗申請因所涉的電動電單車不符合公共運輸定義而不獲批,當局最初如何決定基金的資助範圍;有否計劃研究擴大基金的覆蓋範圍(例如把不符合公共運輸定義及電動職業車輛的項目納入基金的覆蓋範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某巴士集團旗下公司共獲基金批出6宗申請,涉及12輛電動巴士、約3,000萬元資助,有參與審批的基金督導委員會委員指該委員會並沒有仔細審視申請者的背景,結果資助可能集中於個別營運商,當局有否瞭解審批過程是否粗疏及草率,以及有否機制或指引,避免基金的資助集中由個別營辦商獲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行政長官於2010-2011及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中,分別建議全數資助專營巴士公司購置 6輛混合動力巴士,在本港繁忙路段試驗行駛,以及撥款1億8,000萬元,供專營巴士公司購置36輛電動巴士在多條路線試驗行駛,以全面測試電動巴士的運作,當局有否考慮擴大基金的資助範圍以包括上述建議;若否,原因為何;該6輛混合動力巴士的試驗計劃的最新進度為何;及

    (五)是否知悉,現時每輛環保巴士(包括混合動力巴士、電動巴士及電容巴士類別的雙層巴士及單層巴士)的價格與傳統柴油巴士(包括符合歐盟排放標準的雙層巴士及單層巴士)如何比較;以及現時每間專營巴士公司轄下車隊的巴士數目(包括混合動力巴士、電動巴士及電容巴士),並按巴士所符合的廢氣排放標準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0-2011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關愛基金("基金"),目標是由政府與商界各出資50億元用作本金,為經濟上有困難的基層市民提供多方面支援。其後當局獲本會財務委員會撥款,向基金注資50億元。基金本金內的50億元會交予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賺取與香港外匯基金表現掛鈎的投資回報,其餘基金資本則會存於銀行。基金投資所得會作為營運之用,但基金的督導委員會亦可因應特殊需要批准運用本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基金滾存和使用的最新情況,以及向各界募捐的最新進度(包括捐款機構的名單、已承諾的捐款和實收款額等)分別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按現時注資和捐款的狀況,基金能否達至利用投資回報支付營運經費的目標;至今基金有否運用本金;若有,原因為何,以及有否偏離原先訂定的基金運作模式;及

    (三)現時距離向商界募捐50億元的目標有多遠;以及當局有何方法和預計何時達至此目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關於政府總部禮賓處("禮賓處")向59間總領事館、62間領事館及5間官方認可代表機構提供服務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明確指引,讓上述3種機構明瞭它們可獲禮賓處提供甚麼設施及支援服務;

    (二)禮賓處向上述3種機構提供的設施及支援,在規格上有沒有等級之分或不同之處;如有,實際分別為何,以及理據為何;這些區別會否基於互惠或互換關係而影響本港派駐外地的代表所獲得的待遇;及

    (三)市民大眾及傳媒可如何及透過甚麼途徑監察該處的運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議員議案
  1. 減輕中產人士經濟負擔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外圍市場不明朗因素持續,本港面對經濟隨時逆轉的風險,加上通脹持續惡化,中產家庭正面對沉重的經濟壓力;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在新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有效措施,以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包括:

    薪俸稅方面 -

    (一)按通脹增加薪俸稅個人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以及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二)容許子女攤分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三)寬減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一半;

    (四)設立以12,000元為上限的強制性公積金自願性供款扣稅額;

    (五)提高新生嬰兒免稅額至100,000元;

    住屋方面 -

    (六)仿效電費補貼的操作模式,設立每戶8,000元的住宅差餉扣減額;

    (七)將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享用期由10年延長至15年;

    (八)向每個電力住宅用戶提供3,600元電費補貼;

    教育方面 -

    (九)設立以10,000元為上限的子女教育開支扣稅額;

    (十)降低大專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年息率至2.5%,把須經入息審查的貸款改為免息貸款;

    (十一)全面資助學前教育,提高學前教育學券計劃資助金額,直接資助幼稚園教師薪酬;

    (十二)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由6萬元加至10萬元,以及倍增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至每人可享用2萬元資助;

    醫療方面 -

    (十三)設立以12,000元為上限的私人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增加撒瑪利亞基金的資助藥物種類,放寬審批資格,並降低病人就藥物費用須分擔的比率;

    交通方面 -

    (十五)將政府收取的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股息用於降低港鐵票價,作為回饋市民的方法;

    (十六)促使港鐵公司推行全線月票計劃;及

    (十七)削減無鉛汽油稅一半,並確保油公司將有關的稅務優惠,全面反映在零售價上,並密切監察零售油價變動,以避免油公司'加快減慢'及'加多減少'的情況出現。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外圍市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中產人士雖然是本港社會的支柱,但多年來他們面對沉重生活負擔卻得不到有力支援的不合理情況往往被政府忽略;由於"代替;在"按通脹"之後加上"及整體經濟狀況";在"個人入息課稅"之後刪除"一半",並以"至可獲寬減最後評稅100%稅款,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代替;在"設立以"之後刪除 "12,000元",並以"24,000元"代替;在"額至100,000元"之後加上",以及向生育第二名或以上子女的家庭,提供首6年額外增多50%的子女免稅額";在"電費補貼;"之後加上"(九) 為沒有物業的家庭提供每戶每年100,000元的租住私人樓宇免稅額;";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 "(十二)"代替;在"計劃資助金額"之後刪除",",並以"至20,000元,並指定將部分資助用於補貼校服、書包及學習材料費等相關學習開支,以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2萬元資助;"之後加上"(十四)盡快推行15年免費教育,並訂定落實的時間表;";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 "(十六)"代替;在"分擔的比率;"之後加上"(十七)設立為 65歲或以上父母及祖父母繳付醫療費用扣稅額;(十八)為需要購買昂貴藥物治療的病人提供扣稅額,以減輕他們及其家屬因治療而所承受的經濟負擔;";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二十)"代替;在"月票計劃;"之後刪除"及",並以"(二十一) 盡快解決3條過海隧道流量不均的問題,包括以回購方式令東區海底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的收費降低,以減輕駕車人士及市民的過海交通費用負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二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社會福利方面 - (二十三) 設立社區安老服務扣稅額,令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子女在為其長者繳付家居照顧、家務助理、日間護理、暫託及院舍等服務費用後可得到扣稅,從而鼓勵子女多加照顧長者"。

    (ii)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外圍市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施政報告幫助中產家庭的措施欠奉,而"代替;在"額至100,000元;"之後加上 "(六)擴闊薪俸稅每個稅階1萬元,並降低每個稅階的邊際稅稅率1個百分點至兩個百分點;(七)個人入息課稅無須夫婦一同聯合申請,容許個別提出申請;(八)取消父母必須居港不少於180天的規定,港人供養退休且居於內地的父母,容許享有供養父母免稅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 "(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七)"代替;刪除原有的 "(十五)",並以"(十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 "(十九)"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二十)"代替。

    (i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根據政府統計處公布的數字,本港6月至8月的失業率創13年來的新低,但";在"按通脹"之後刪除"增加",並以"把"代替;在"個人免稅額"之後刪除"、",並以"由108,000元增加至118,000元,並增加"代替;在"課稅一半"之後加上",但須設有合理上限";在"設立以"之後刪除"12,000元",並以"20,000元"代替;在"開支扣稅額;"之後加上"(十) 放寬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入息審查,而'調整後家庭收入'的計算方式應扣除有關房屋及醫療等必要開支,以反映家庭開支的實況,並調低申請門檻,使更多中、下層的家庭受惠;";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在"降低大專學生"之前加上"撤銷在學利息及1.5%風險利率,以";在"年息率"之後刪除"至2.5%,",並以",並"代替;在"免息貸款"之後加上",以紓緩畢業生的財政負擔";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全面資助"之後刪除"學前",並以"幼兒"代替;在"提高學前教育學券"之前加上"落實15年免費教育,於過渡期間,";在"資助金額,"之後加上"並";在"教師薪酬"之後加上",以及為全日制幼兒班提供加權資助,讓雙職家庭得到合理的支援";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至10萬元,"之後刪除"以及",並以"嚴格監管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在確保教學質素後,才"代替;在"2萬元資助;"之後加上"(十四) 落實教科書的教材及學材分拆訂價,以穩定書價,並在'課本編印設計簡約指引'中,加入'推動教科書循環再用'的原則,藉此鼓勵循環再用二手教科書,以及減輕家長在每個新學年購置教科書的財政負擔;";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十八)"代替;及刪除原有的 "(十七)",並以"(十九)"代替。

    (iv)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外圍市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地價高、樓價高、租金高,加上"代替;在"風險,"之後加上"再";在"電費補貼;"之後加上"(九)增設'居所租金扣稅額',讓租住私樓的租金支出可扣稅,每年上限10萬元,實報實銷;(十)調整印花稅制度,使每宗250萬元或以下物業的買賣只需繳付定額100元印花稅;";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 "(十一)",並以"(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 "(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六)"代替;刪除原有的 "(十五)",並以"(十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 "(十八)"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十九)"代替。

    (v)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作為一個外向型和開放的經濟體系,外圍經濟波動對香港造成深遠的影響;";在"(十五)"之後刪除"將政府收取",並以"就政府收取"代替;在"股息"之後加上",或公共交通工具營運者藉其'非交通運輸業務'所獲取的利益(例如港鐵公司每年的物業收益),研究從中撥出若干百分比,以設立票價穩定基金,";在"全線月票"之後刪除"計劃;及",並以"、周票及日票計劃,以及為乘搭長途車程的乘客提供'即日回程半價優惠';(十七) 檢討港鐵公司票價調整機制(即可加可減機制),研究將市民的接受程度和負擔能力、港鐵公司事故數字及其利潤水平等重要因素,納入釐定票價調整幅度的方程式中,使港鐵公司票價能全面地反映市民的生活實況和港鐵公司的服務質素;"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十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九) 要求巴士公司提供全面的轉乘優惠和服務、實施分段收費及推出更多殘疾人士優惠"。

    (vi)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外圍市場不明朗因素持續",並以"受外圍經濟因素影響"代替;在"經濟壓力"之後加上",而政府在本年度的施政報告中亦沒有就節能方面提出既惠民又環保的有效措施";在"額至100,000元;"之後加上"(六) 為購買第一級能源標籤節能產品的市民提供免稅額,上限為5,000元;";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在"3,600元電費補貼"之後加上",而用戶在半年的用電量如比上年同期低5%或以上,便可額外獲得1,200元電費補貼,以鼓勵市民減少用電";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 "(十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刪除原有的 "(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十七)"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十八)"代替。

    (vii)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外圍市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特區政府多位主要官員均預計,"代替;在"因素"之後刪除"持續,",並以"會導致"代替;在"增加薪俸稅"之前刪除"按通脹";在"外祖父母免稅額;"之後加上"(三)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在過往寬減或退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的基礎上,繼續"代替;在"薪俸稅及個人"之前加上"或退還部分";在"入息課稅"之後刪除"一半";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強制性"之前刪除"設立以12,000元為上限的",並以"設立"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嬰兒免稅額"之後刪除"至100,000元";在"住屋方面 - "之前加上"(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在"住宅差餉"之前刪除"仿效電費補貼的操作模式,設立每戶8,000元的",並以"提高2012-2013年度的"代替;在"扣減額"之前加上"寬免金額及增設地租";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貸款利息"之前刪除"將居所",並以"設法延長居所";代替;在"扣除享用期"之後刪除"由10年延長至15年;",並以",最好能延長至整個供款期完結為止;(十) 設立租金免稅額;(十一) 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十二) 推出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三)"代替;在"電力住宅用戶提供"之後刪除"3,600元",並以"更多"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四)"代替;在"子女教育"之前刪除"以10,000元為上限的";在"開支扣稅額;"之後加上"(十五) 設立特別在學津貼,並要一視同仁地發放予全港各中、小學及幼稚園學生的家長,以協助他們對抗教育通脹;";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六)"代替;在"降低大專"之前加上"設法";在"年息率"之後刪除"至2.5%";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七)"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安排";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八)"代替;在"薪俸稅個人進"之前加上"大幅提高";在"開支扣除額"之後刪除"由6萬元加至10萬元,以及倍增",並以"及"代替;在"受惠金額"之後刪除"至每人可享用2萬元資助";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九)"代替;在"私人醫療保險"之前刪除"以12,000元為上限的";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二十)"代替;在"分擔的比率;"之後加上"(二十一)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二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六)",並以"(二十三)"代替;,在"促使"之後加上"包括";在"推行全線"之前加上"、巴士及未設有月票的渡輪公司等公共交通服務營運商";在"月票計劃"之後加上",以及推出其他合適的支援措施,以減輕市民的交通費負擔";刪除原有的"(十七)",並以"(二十四)"代替;及在"無鉛汽油稅"之後刪除"一半"。

    (vii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近來貧富兩極化及中產萎縮的情況嚴重,";在"經濟壓力"之後加上",在M型社會結構增加他們在社會階梯中向下流動的風險";在"經濟負擔"之後加上"之餘,亦在各政策範疇上有長遠承擔";在",包括"之後加上"考慮以下措施";在"向每個"之後加上"低用量";在"教師薪酬"之後加上";盡快開展'免費學前教育'政策的研究工作,以達致落實15年免費教育的目標";在"(十三)"之後加上"考慮";在"供款扣稅額"之後加上";將預留於自願醫療保障計劃的500億元基金投放於公營醫療系統;增加產科服務及醫護人手";在"比率"之後加上";並應盡快檢討將現時基金安全網範圍內不少昂貴的特定自費藥物、治療及檢查方法,納入醫院管理局一般資助服務範圍內,不再額外收費,以減輕病人負擔";在"月票計劃;"之後刪除"及";在"(十七)"之後加上"優化電動車稅務扣除及環保汽油私家車稅務寬減計劃,在汽車首次登記稅以外,為該等汽車提供更多財務優惠措施,並加強應用汽車生化柴油的配套措施,或";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八) 在全港加快投資電動車充電裝置,並在可行區域,例如西九龍和啟德,引入公用電動車和公用單車系統,除上述各項措施外,政府當局更應盡快制訂完善的長遠政策,解決結構性M型社會問題,回應中產人士在房屋、醫療和教育方面的關注和訴求,讓中產人士在減輕負擔之餘,提升在不同範疇的生活質素"。

    (ix)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十三)"之後刪除"設立以12,000元為上限的私人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並以"以2,000元為下限,每年家庭醫療總開支超出該數額,便可扣稅"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全面改革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實施已超過10年,社會各界對該計劃提出過不少改善建議,本會認為當局必須就強積金計劃進行全面檢討;有關檢討應包括:

    (一)盡快落實強積金全自由行;

    (二)採取有效措施,促使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降低收費,例如立法規定不同種類的投資基金收費上限和收費類別,以及規定強積金計劃受託人收取定額行政費,取代以強積金戶口資產總值抽取固定百分比作為行政費的做法;

    (三)規定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須向供款人提供不收管理費的銀行儲蓄形式產品;

    (四)增設由政府營運、低管理費、與外匯基金回報掛鈎及與通脹掛鈎的兩種基金產品;

    (五)立法規定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列明該年度實收費用的金額;

    (六)瞭解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的營運成本數據,並參考勞工保險的規管模式,制訂對受託人的監管措施;

    (七)容許強積金計劃供款人,如有一些特殊理由(例如危疾),可申請暫停供款,或取回部分強積金累算權益,以應付燃眉之急;

    (八)容許退休人士在65歲後,分期領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九)設立最高12,000元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扣稅額;

    (十)推動勞工顧問委員會就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的機制進行討論;

    (十一)加強對強積金計劃中介人的規管;及

    (十二)加強執法及提高罰則,打擊拖欠供款情況,

    以達致降低收費、增加僱員的投資選擇及完善監管制度等目標。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隨人口老化的問題越趨嚴重,社會對完善退休保障的需求有增無減,而";在"自由行"之後加上",並透過宣傳和教育方式,讓僱員瞭解他們可按個人可承受的風險水平來進行強積金供款轉移";在"金額"之後加上",以保障僱員在退休時實得的強積金不會被大幅蠶食";在"監管措施"之後刪除";",並以",包括要求受託人必須通知被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員及訂立處分受託人的規例;(七) 推行僱員'一生一戶口'制度,確立強積金戶口的可攜性,規定受託人建立如'紅簿仔'般簡便易明的查視戶口方法,以便僱員隨時查閱供款及收益等資料"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最高"之後刪除"12,000元",並以"24,000元"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在"推動"之前加上"立即";在"討論"之後加上",並採取積極措施,以取消上述機制,同時保留本港僱員按《僱傭條例》相關條款賦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在"規管;"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罰則"之後加上",包括增加主動巡查的比率至60%、訂立定額罰款制度,以及禁止違法僱主投標政府及工務工程5年,以";在"情況"之後加上";及 (十四) 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範圍,包括向僱員墊支被僱主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在"降低收費、"之前刪除"以達致",並以"以期"代替;及在"監管制度"之後刪除"等",並以",並最終達致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的"代替。

    (ii)陳健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之前刪除"鑒於";在"計劃實施"之後刪除"已超過10年,",並以"至今,已經涵蓋近百分之八十五的勞動人口,但鑒於強積金制度仍在起步階段,需要不斷完善,而"代替;在"全面檢討"之後刪除";有關檢討應包括",並以",並研究以下措施的可行性及對各方面的影響:"代替;在"(一)"之後加上"推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促進市場競爭的方式,增加僱員的選擇權,例如";在"自由行;"之後加上"(二) 簡化強積金計劃的管理及行政程序,以及減低強積金的運作成本;";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

    (i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市民對"代替;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加上"感到不滿意,而鑒於強積金計劃";在"有效措施,"之後加上"確保強積金服務市場有足夠競爭和發揮市場自然調節機制的功能,讓市場競爭";在"受託人降低收費"之後加上"並不斷提升服務質素,而如果市場競爭不能夠促使受託人降低收費,政府須立即研究其他方法";在"提供"之後加上"更多類型的基金選擇,以及研究其他形式新穎的基金,例如";及在"最高"之後刪除 "12,000元",並以"20,000元"代替。

    (iv)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公積金"之前刪除"鑒於",並以"因應社會對成立全民退休保障有強烈的訴求,以及"代替;在"實施"之後刪除"已";在"10年"之後刪除",社會各界對該計劃提出過不少改善建議",並以"仍未能解決社會人口老化的需要,"代替;在"包括:"之後加上"(一) 把強積金計劃由與職業掛鈎改為與年齡掛鈎,政府為非在職及非全日制學生的勞動人口承擔強積金的最低供款;";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三)"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在"設立"之後刪除"最高12,000元";在"自願性供款"之後刪除"扣稅額",並以"免稅額,免稅額應與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額相等"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 "(十一)"代替;在"強積金僱主"之前刪除"推動勞工顧問委員會就",並以"取消"代替;在"對沖"之後刪除"的機制進行討論",並以"機制"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選擇"之後刪除"及",並以"、"代替;及在"完善監管制度"之後加上"及應付社會人口老化"。

    (v)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該計劃"之後加上"作為市民退休保障的其中一根支柱";在"就強積金計劃"之後加上"及其可發揮的社會功能及果效,";在"規管;"之後刪除"及";及在"情況"之後加上";及(十三) 進行全面的社會諮詢,以瞭解強積金計劃的不足之處及如何有效達致所有長者退休皆有保障,為香港人口老齡化做準備"。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