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9
立法會
議程
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2011年監獄(修訂)令》 | 1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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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 第35號 | - | 香港旅遊發展局年報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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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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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36號 | - |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 二○一○年周年報告(連同依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49(4)條作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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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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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4/11-12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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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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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質詢
1.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根據香港和新加坡最近的一些官方統計資料,在2002年至2010年期間,本港受聘於金融及保險業的人數上升了29.2%(即增加約45 000個職位);同期在新加坡,受聘於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保險業)的人數上升了87.9%(即增加約80 000個職位)。鑒於金融業是香港的傳統支柱產業之一,而將香港建設成中國的國際金融中心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在評估其在扶助金融業的成就時考慮哪些參數,而行業內的就業情況是否一項主要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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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有否監察香港相對於其他區域性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若有,就造成2002年至2010年期間香港與新加坡在金融業方面的不同就業增長的正面/負面因素及政策為何,有否得出任何結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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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有否任何證據顯示本港金融業的就業機會已由較低增值的職位轉向較高增值的職位;若有該等證據,現時的教育制度能否應付人才需求的相應增長,以填補該行業在未來10年的較高增值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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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葉偉明議員問:
就透過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下的"一般就業政策"申請輸入外地勞工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每年入境處接獲多少宗申請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獲批准,該數目佔整體申請個案數目的百分比為何;有否申請人過去曾經獲批准,但再次提出申請來港就業或申請延長他們的逗留期限時,卻因僱主能在本港聘得合適的員工擔任該等職位而不獲批准來港或繼續留港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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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處在收到有關申請後的審批程序為何,是否包括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和工會團體的意見;若包括,如何就該些意見作出考慮;有否評估本港勞工市場的承受能力;如何確定有關職位不輕易覓得本地人擔任;以及有否規定有關僱主必須提供足夠培訓予本地僱員,以期把該等職位所需的技術轉移至本地僱員;若有規定,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檢討現行的審批程序,以確保本地勞工能夠優先就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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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有否進行任何巡查,以瞭解獲准來港就業的外地人士來港後的情況;若有,按年及職業分類列出巡查的數字;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完善現行的監察機制,包括增加突擊巡查的次數,以及加重違規的懲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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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剛議員問:
位於新界的廢物回收場接連發生火警,堆積的廢料被火焚燒,冒出有毒濃煙,污染香港空氣。就監管廢物回收場及推行廢物回收和處理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香港有多少個廢物回收場及涉及的面積為何;是否知悉該等回收場主要回收和堆積的廢物為何;過去3年,廢物回收場發生的大火的詳情為何及如何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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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當局對廢物回收場的監管為何;回收場可透過甚麼途徑及程序獲批有關土地用途;回收種類和堆積數量是否有限制;是否知悉,有關廢物的處理方法、出路及最終去處為何及是否有監管;若無,請解釋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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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推行廢物分類回收至今的成效和最新的改善措施為何;過去3年透過有關政策回收的廢物數量與丟棄在堆填區的同類廢物的比較為何;被回收的廢物的處理方法為何及在本地進行循環再造的百分比為何;政府是否有計劃透過政策、財務或稅務安排和技術支援將有用廢物在本港進行循環再造;若無,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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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環境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問:
本人分別於2009年11月4日、2011年4月13日及2011年6月15日代表受影響的廣大市民和旅行代理商提出質詢,要求政府解釋民航處根據甚麼數據,以及如何計算和審批經常被輿論批評為"加快減慢"的客運燃料附加費。此外,本人亦要求政府解釋民航處基於甚麼理據和準則批准法國航空公司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不按與香港政府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單方面把本港旅行代理商的機票銷售佣金削減至零的申請。雖然質詢措辭已直接清晰要求當局提供理據、數據及審批款額計算方法,但政府最終仍沒有按質詢要求提供資料。部分曾向本人反映意見的旅客和旅行代理商指政府的回應答非所問,敷衍了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有否評估,過往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在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是否未能回應市民及商界關注的問題,以及使公眾感覺政府刻意迴避問題或敷衍了事,導致行政立法關係裹足不前和削弱市民對政府施政信心;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作出評估,原因為何,可否馬上評估及研究是否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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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有何政策、措施及守則,確保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不會敷衍回答或回應議員的質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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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責成民航處重新跟進上述問題,回應市民、商界和議員的合理質詢,並提供社會所關注的重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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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5. 何鍾泰議員問:
本港樓價高企,土地短缺是其中一個成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現時不少農地已被荒廢或用作其他用途,面對部分農地被用作非農地用途的事實,政府有何對策確保能夠更有效地運用寶貴的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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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本港農地的總面積為何,以及該面積佔本港土地總面積的百分比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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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共接獲多少宗將農地更改為其他土地用途的申請;涉及的農地總面積為何;當中獲批准的申請涉及的農地面積、容許的用途及須繳付的額外地價的總金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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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6. 馮檢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自法定最低工資於本年5月1日實施以來,有否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和勞工處收集的就業數據,評估實施最低工資的正面和負面影響;若有,結果為何;有否如某些反對實施最低工資的商界人士和學者早前警告般,出現結業潮、裁員潮、基層工作職位減少、中年和長者失業情況惡化及"漣漪效應"等負面影響;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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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報道指出,民間團體進行的調查和訪問顯示,在最低工資實施後,並未有出現第(一)項的負面影響,反而基層勞工受惠於薪金上升和基層職位增加,當局在未來檢討最低工資水平和現時進行標準工時研究時,會否小心衡量部分商界人士和學者的反對意見,避免主觀和偏頗的見解主導討論,力求以客觀和實證的方法檢討最低工資水平和推動標準工時的實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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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是根據當時的數據訂定,而當時的經濟環境(特別是通脹情況)未如現時般惡化,當局會否因應最近社會的狀況和基層的沉重生活壓力,盡快檢討及提高最低工資水平,並在明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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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余若薇議員問:
在本年11月7日本會的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政府表示根據公屋輪候冊的等候人數、香港人口增長分布、過去10年私人住宅的成交量,以及"香港2030 - 規劃遠景與策略"最後報告的數據,推算出未來平均每年共4萬個公營及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量的規劃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政府因樓宇安全問題,正採取措施逐漸取締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劏房"同時也是為未符合上樓資格的基層市民提供居住地方,而亦有評論指"劏房"是其中一項反映本港潛在房屋需求的指標,現行推算房屋需求的方法有否將該項潛在的房屋需求計算在內;若有,政府是根據哪些數據作出推算;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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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政府統計全港的"劏房"數目為何(按現居於"劏房"的住戶人數、每月平均入息及職業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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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在推算上述供應量所根據的數據中,有否涵蓋本港的各類潛在房屋需求;若否,政府會否因應本港的潛在房屋需求,重新檢討現行推算房屋需求的方法,並按檢討結果調整預期未來公營和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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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李永達議員問:
關於本地被虐婦女的住屋需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被虐婦女向社會福利署("社署")尋求協助;當中分別有多少原本居於公屋及私樓,以及有多少為新來港或少數族裔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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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第(一)項的被虐婦女中,每年有多少提出離婚呈請,當中有多少人向社署尋求房屋援助,社署曾否向她們提供房屋署("房署")的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的介紹單張;每年有多少婦女獲社署推薦在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計劃下入住公屋;有多少不獲社署推薦;不獲推薦的原因為何;在獲推薦的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婦女當中,分別有多少屬於帶著未成年子女、沒有子女及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而離開婚姻居所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類別;上述各類別的婦女當中,有多少人成功獲批出有條件租約,平均等候批出的時間為何;有多少人不獲批出有條件租約,不獲批出的原因為何(分別提供新來港婦女及少數族裔婦女的相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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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項獲批出有條件租約的個案中,至今每年有多少個案成功轉為正常租約;有多少個案是因社署以其他體恤安置的理由推薦而成功轉為正常租約;有多少轉為正常租約的申請被拒絕,以及被拒絕的原因為何(分別提供新來港婦女及少數族裔婦女的相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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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社署在決定是否推薦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計劃的申請時,考慮的準則為何,兩者有何不同(例如居港年期是否不同);社署在考慮社會因素及醫療因素時,有何指引或準則;考慮申請人的醫療因素時,會否考慮其精神壓力及會否被虐待;會否檢討該些指引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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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考慮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計劃的申請時,會否考慮申請人當時的居住環境;若會,需要符合哪些客觀準則才符合"有真正住屋需要"及"極需要援助"的條件而獲推薦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是否需要露宿街頭才符合資格;社署會否檢討該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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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社署在協助被虐婦女求助者時,一般需時多久才決定是否向房署推薦她們的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計劃的申請,並會如何通知求助者推薦與否的決定及理據,以及房署的決定及理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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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過去5年,每年體恤安置及有條件租約計劃分別有多少公屋單位配額,該等配額的編配情況為何;當中分別有多少編配給被虐婦女、長者、殘障人士及其他人士;以及會否檢討該些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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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發表的"2011-2012年度世界競爭力年報"("年報"),香港在涵蓋142個國家/經濟體系的全球競爭力指數中,整體排名維持在與2010-2011年度相同的位置(即第11位)。年報建議,香港應繼續在高等教育和創新方面尋求改善以維持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會否進一步加強在提高教育參與率方面的工作,從而改進教育成果,俾能有助提升香港的創新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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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根據年報所載,香港的創新能力仍受制於科學家和工程師不足,而本港在這方面的排名僅為第43位,政府現時有何措施培育人才,尤其在科學及工程範疇;政府會否考慮推出新措施,以增加本港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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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教育局局長
*10. 何俊仁議員問:
據報,就剛結束的2011年區議會選舉,選舉事務處寄出的投票通知卡("通知卡")被大量退回,顯示選民所登記的住址資料可能有誤。另外,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如果任何人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就2007年區議會選舉、2008年立法會選舉以及2011年的區議會選舉,郵寄給已登記選民的通知卡中被退回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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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瞭解第(一)項的通知卡被退回的原因;若有,詳情及跟進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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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2007年和2008年的選舉後,有否就退回的通知卡進一步核實有關選民的資料;若有,當中經核實為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的選民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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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07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市民因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民登記資料並其後在選舉中投票而被檢控;當中被定罪的人數和判罰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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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由選民登記開始至正式投票的過程中,有何程序證實選民的資料正確無誤;當局會通過哪些程序把登記的住址資料有誤的選民從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剔除,平均所需時間多久;長居內地又沒有香港住址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登記為選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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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檢討及考慮改善現時的選民登記制度,從而確保市民所登記的資料屬正確無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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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 陳偉業議員問:
政府在2010年1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在2007至2010學年期間,只有3所校舍獲地政總署批准予非牟利機構作其他用途,當局又表示,基於面積及其他技術上的限制,難以將某些空置校舍改建為安老院舍。其後當局又表示,會再考慮研究將空置校舍改作福利服務用途的建議。然而,據本人瞭解,現時仍有不少非牟利機構向政府申請使用空置校舍但被拒絕,令不少空置校舍未能獲得善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2010年1月至今,按區議會分區劃分,新增的空置小學及中學校舍的數目及其建築面積為何(以表列出);當局計劃如何處理該等空置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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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正申請使用該等空置校舍的非牟利機構的名稱,涉及的用途,以及校舍空置前所屬的學校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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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10年1月至今,非牟利機構獲批使用的空置校舍數目、該等校舍的位置及空置前所屬的學校名稱,以及獲批機構的名稱、校舍的用途及使用年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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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把合適的空置校舍改建為護理安老院,以及將空置校舍批予少數族裔團體設置少數族裔的社區會堂或宗教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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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教育局局長
*12. 張學明議員問:
自去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展開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香港段隧道工程後,有不少鄉村居民向本人反映,港鐵公司為求趕工不分晝夜進行隧道爆破,村民夜間受噪音滋擾難眠。該等村民又指出,在工地附近的村屋亦因強烈的爆破工程導致牆壁出現垂直裂紋、屋外牆身與地面出現空隙、樓宇沉降、地下水位下降及出現其他嚴重問題。關於高鐵工程的進度及安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高鐵工程的最新進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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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受影響的地面建築物受破壞的程度、地形地貌的改變及人的感覺三方面,評估及量度有關隧道爆破工程所產生的震盪烈度;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評估及量度後盡快向市民公布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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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工程展開至今,當局及港鐵公司共接獲多少宗因受高鐵工程影響而導致工地附近樓宇及地貌出現問題的投訴、有關的問題為何,以及採取何種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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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梁美芬議員問:
就處理住宅單位滲/漏水的投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負責處理大廈滲水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收到市民投訴住宅單位滲/漏水的個案,平均所需的處理時間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由收到投訴到完成處理的所需時間 | 個案數目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30天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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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至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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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至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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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至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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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天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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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發展局局長在本年5月25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提供的數字顯示,未能成功確證滲/漏水源頭並終止調查的個案,在2008年有986宗,2009年增至1 433宗(較2008年增加447宗),但2010年卻飊升至2 322宗(較2009年增加889宗),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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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有些個案在完成各項專業測試後,仍未能確證滲/漏水的原因和源頭,其原因何在;有否研究是否與聯辦處的人手或儀器技術水平等有關;現時聯辦處使用何種方法及儀器去測試大廈滲/漏水的情況,並由哪些專業人員負責檢測;有關的測試方法及儀器是否屬於現時世界上最先進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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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發展局局長亦在本年5月25日的回覆表示,一旦確定滲/漏水的來源後,聯辦處會向有關人士發出警告信,要求安排進行維修,若情況未有改善,食環署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有關妨擾事故,當局在過去3年共發出多少封警告信及"妨擾事故通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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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考慮推出新措施,以更有效解決住宅單位滲/漏水引起的糾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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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14. 林大輝議員問:
"$6,000計劃"("計劃")於本年8月28日啟動的分批登記期,已於本年11月5日完結,當局共收到超過400萬份登記表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各個年齡組別、本地或境外合資格人士和有特別需要人士的登記人數為何(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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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已提出登記但不符資格準則的登記人數目,以及他們不符資格的原因為何;當中有多少是因為沒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證而不符資格;多少人提出覆核及上訴,以及結果為何(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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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多少市民已領取支票;65歲或以上的市民選擇於各區郵局領取支票的人數;以及當局有否作出任何安排,協助他們於郵局領取支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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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上述的市民外,其他已登記的市民何時會收到款項(列出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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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預計有多少市民選擇領取6,000元連200元獎賞;政府因此而增加多少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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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至今,計劃熱線186000接獲的查詢數目及內容為何(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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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各政府部門有否接獲任何與計劃相關的投訴;若有,投訴的詳情為何(以表列形式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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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評估現時計劃的進度及安排是否令人滿意,以及令人滿意的原因為何;會否就計劃進行檢討;如會,何時進行,以及會否向本會提交檢討報告;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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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澳門特區政府宣布會連續第5年於2012年繼續向澳門居民派發款項,有否評估這有否對香港特區政府構成壓力;如有構成壓力,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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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會否考慮於2012-2013財政年度,再次向市民派發現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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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鑒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代表團於本年11月16日發表意見,認為香港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的外來衝擊,來年的預算案可終止向全民發放款項的措施,政府有否就該項意見作出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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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鑒於有社會人士認為,計劃並非一項善用社會資源的措施,建議政府應該集中資源幫助社會上較需要援助的市民,政府有否就該等意見作出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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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甘乃威議員問:
近年,不少市民投訴受到住所附近的酒吧及食肆引起的噪音及衞生問題滋擾,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及作息。有社會人士要求政府檢討簽發酒牌的政策及規管領有酒牌處所的執法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3年:
(一) | 當局每年分別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收到針對酒吧及食肆的噪音及衞生問題的投訴個案數目,並按收到投訴的政府部門(即警務處、食物環境衞生署及環境保護署)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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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務處每年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針對酒吧及食肆違反酒牌持牌條件而進行執法行動的次數,以及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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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酒牌局每年分別就在中西區、灣仔及油尖旺的處所發出的酒牌數目;當中批准售賣酒類的時間超過凌晨的酒牌數目;以及酒牌局每年針對被投訴的領有酒牌處所而作出處分或收回牌照的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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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石禮謙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於2011年人口普查期間,有住戶早於接獲普查通知書之初已立即在網上填寫"長問卷"提供其較詳細的社會經濟特徵;然而,本年7月尾,統計員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突然到訪,並表示沒有收到該住戶已提交的電子問卷。該市民又指出,統計員於第二次到訪仍然未確定該住戶已經提交電子問卷,其後致電該住戶時才確認收到其電子問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有否接獲類似的查詢或投訴,以及因未能確認收妥住戶自行填報的電子問卷而引致的重覆調查的數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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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進行調查,匯報相關成因為何,以及當中有否涉及人為錯失及造成資源浪費;相應的修正措施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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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11年人口普查的電子問卷的實際應用數字為何,以及相關電腦技術人員需時多久才可通知前線人員確認收妥住戶填寫的電子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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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近年,向持牌旅行代理商購買旅行套票以自由行方式外遊的本港旅客("自由行旅客")越來越多。每逢發生天災人禍(例如2009年泰國紅衫軍示威,以及本年的日本地震及核輻射洩漏和泰國水災等事件),本人的議員辦事處("辦事處")均會接到大量自由行旅客的查詢及急切求助,指他們雖不斷嘗試聯絡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旅遊事務署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等),但卻得不到其所急需的協助。他們指旅議會的電話線路繁忙,或其職員只要求他們留下聯絡資料卻遲遲未有回覆。辦事處職員代為向監管旅議會的旅遊事務署反映,但旅遊事務署亦同樣未能提供協助。此外,不少自由行旅客更指旅行套票為"三不管"的產品(即政府、旅議會及消委會均無法提供保障及作出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旅議會、旅遊事務署及消委會每年分別收到多少宗涉及旅行套票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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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因當局對其外遊目的地發出黃色或黑色外遊警示而受影響的自由行旅客,現行法例有否為他們提供任何保障;若有,詳情為何(包括就更改或取消行程,或在警示生效期間前往有關國家或地區可獲的保障等);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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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改善現行的政策和措施,讓自由行旅客可就旅行套票的問題獲得合理、適時和適當的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立即作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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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政策確保自由行旅客在透過旅行代理商預訂機票或酒店前,理解他們將不會享有等同於一般有繳付旅遊業議會印花費的旅行團的保障,以避免引起爭議;若否,可否盡快就此作出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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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自由行旅客指,外遊目的地發生突發事故而急需於出發前向旅議會查詢或求助時卻得不到協助,政府如何確保在發生該等外遊事故時,旅議會有足夠人手處理旅客的查詢,以及會否考慮由旅遊事務署設立查詢熱線為旅客提供適當的協助;此外,鑒於有很多不滿旅議會處理投訴方式的旅客曾向消委會投訴,但卻因旅遊相關投訴應由旅議會處理而遭拒絕受理,政府可否清地告知市民,消委會及旅遊事務署如何處理自由行旅客的投訴,以及有否權力和責任處理包括就不滿旅議會處理投訴的方式而提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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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馮檢基議員問:
據報,泰國是全球最大的食米出口國,最近發生的水災嚴重影響該國的稻米生產,當地受淹農地估計佔全國農地約14%至16%。報道又指本年收成多被浸壞,估計損失達700萬噸稻米,佔全年總收成2 500萬噸的28%。加上新政府上台,全面上調泰國食米("泰米")的出口價格,有本地泰米入口商表示,泰米整體來貨量已減少1至2成,價格亦隨之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過去12個月,每月的國際米價變化(包括泰國、內地、越南和其他地方食米的每月入口價及零售價的變動情況,及入口價和零售價的差距變化);當局有否評估泰國水災對本地食米價格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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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雖然市面已出現其他產地的食米(例如越南和內地),但價格卻不比泰米低多少,當局有否瞭解箇中原因;當局有否評估,引入不同產地食米的做法,可否穩定食米價格,還是出現進口價及零售價的差價逐步擴大的情況;有否發現有本地批發商和零售商肆意擡價以謀取暴利;若有,是否反映進口食米市場競爭不足,當局有何針對性的措施,防止零售商"食水過深",讓普羅市民以合理價格購買食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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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向東南亞以外的地方開拓食米供應地,以確保本地食米市場有足夠的競爭和穩定的食米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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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譚耀宗議員問:
鑒於前立法局在1995年制定《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第488章),終止政府批給長洲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並且把該集體官契下的所有分租契承租人("長洲業主")及分租契當作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而本人最近接獲查詢,指長洲市面上出現大幅橫額聲稱有律師可免費為受影響的長洲業主將原黃維則堂的地契轉到他們的名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長洲業主沒有就上述的土地業權辦理轉名手續,其業權會否出現問題;若否,當局有否瞭解有關律師聲稱免費為該等業主辦理轉名手續,有否涉及任何專業操守或濫用個人資料等問題;若有涉及該等問題,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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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接獲涉及上述有關聲稱為長洲業主免費辦理轉名手續的投訴;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將有關律師的服務及收費引起的任何爭議轉介香港律師會跟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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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就執業律師通過第三者推銷服務、其收費及免費服務,以及保障客戶個人資料私隱等方面,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否作出規管及指引;若有,詳情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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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20. 黃成智議員問:
關於社會福利署("社署")編配長者及殘疾人士院舍宿位的問題,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社署協助編配長者安老院舍宿位的電腦系統發生錯誤,使一名原本與妻子一起輪候安老院舍的"小組宿位"的長者,在妻子逝世後改為申請"個人宿位"時,延遲了半年才獲編配宿位,當局編配長者及殘疾人士院舍宿位的電腦系統每隔多久進行檢查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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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否統計編配宿位的電腦系統出錯以致影響輪候中的長者或殘疾人士的數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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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長者組織表示,現時社署沒有通報或查閱機制,知會長者何時可以入住院舍,以致他們沒法計劃及安排自己的生活,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通報或查閱機制,通知輪候中的長者或殘疾人士何時可以入住院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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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調解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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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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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議員議案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甘乃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修訂於2011年10月1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1年第135號法律公告),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2011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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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訂第3條(修訂第3條(訂明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
在第3(3)條之後 - |
| |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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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A) | 第3(b)條 -
廢除
"保管人結單而獲確定;" |
| | | 代以 |
| | | | "保管人結單而獲確定, |
| | | 以及符合以下的條件 - |
| | | (iii) | 其專業認識、買賣投資產品的經驗及知識經過評估後確定該人士就將進行的交易或提供服務的性質,有能力自行作出投資決定及了解相關風險; |
| | | (iv) | 每年進行不少於40宗交易;及 |
| | | (v) | 相關市場上活躍地進行交易達最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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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全面檢討及完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交通費用是香港廣大僱員及求職人士日常的一項重要開支;去年政府公布'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交通津貼計劃')的構思,並由本年10月起接受申請,但社會上仍有不少聲音認為該計劃須作進一步檢討及改良,以令更多低收入勞工及基層人士受惠;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 | 立即重新檢討交通津貼計劃的一切細節,包括簡化及優化申請程序,以及重新評估及公布交通津貼計劃的最新受惠人數,不要留待1年後才作中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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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寬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對申請單位實行'雙軌制',並放寬入息及家庭資產審查額度,藉此達到補貼低收入基層僱員及鼓勵就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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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討交通津貼計劃中每人每月的津貼金額,並考慮因應實際生活環境調高額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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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研究將舊有的'交通費支援計劃'中所包括的求職津貼納入交通津貼計劃;求職津貼申請人的資格不會收緊,而實報實銷的上限亦不會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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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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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李鳳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去年"之前刪除"交通費用是香港廣大僱員及求職人士日常的一項重要開支",並以"香港公共交通費用高昂,對基層市民構成沉重負擔"代替;在"('交通津貼計劃')"之後刪除"的構思";在"申請,但"之後加上"申請要求嚴苛,";及在"申請資格,"之後刪除"對申請單位實行'雙軌制',並放寬入息及家庭資產審查額度,",並以"取消申請人家庭資產審查規定,代之以申請人的薪酬作為審批標準"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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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交通費用"之前加上"鑒於";在"開支"之後刪除";",並以","代替;在"去年政府"之後加上"遂";在"'雙軌制',"之後刪除"並";在"審查額度,"之後加上"包括列明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金額不列入資產計算中,並考慮按申請人的家庭支出模式來計算其資產及入息總額,";在"調高額度;"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五) 設立'就業生活保障',啟動'關愛基金'的援助機制,以協助在政府勞工及福利保障以外的基層勞工得到工資補貼及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向不符合以家庭為計算單位申請交通津貼計劃而個人每月收入低於6,500元的市民,提供津貼援助;及(六) 制訂完善的檢討機制,以便定期就交通津貼計劃的相關事宜作出全面檢討及按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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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交通費用"之前加上"本港公共交通網絡完善,但票價高昂,";在"香港廣大"之前刪除"是",並以"成為"代替;在"調高額度;"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五) 長遠而言,研究將交通津貼計劃改為'低收入家庭生活補助計劃',讓更多收入偏低但未符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資格的家庭獲得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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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交通費用"之前加上"由於";在"開支"之後加上",該等開支對收入不多的基層人士而言,更構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及在"審查額度,"之後加上"以及理順2人或以上家庭住戶入息限額差異不大的不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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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 設立獨立的法定醫療服務申訴專員公署
鄭家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近年公私營醫療服務的醫療事故頻仍,但現時缺乏統一而有公信力和高透明度的機制處理市民對醫療服務的申訴,令市民感到無助,本會促請當局在不違反專業自主的原則下,設立獨立而法定的醫療服務申訴專員公署,以統一機制接受市民關於公私營醫療服務的投訴,負責調查和調解投訴,以及處理賠償事務,並在合理的時限內,將調查結果回覆申訴人,以及定期向社會公布處理醫療投訴的情況,確保針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得到妥善處理和提高處理投訴的透明度,並藉此改善醫療服務的質素。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本港公私營醫療服務的需要及壓力不斷增加,令"代替;在"感到無助"之後加上";就此";在"專員公署,"之後刪除"以統一機制接受市民關於公私營醫療服務的投訴,負責調查和調解投訴,以及處理賠償事務,並在合理的時限內,將調查結果回覆申訴人,以及定期向社會公布處理醫療投訴的情況,";在"透明度,"之後刪除"並";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該公署的職能應包括:(一) 統一接受市民對本港所有經註冊的公私營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申訴;(二) 就接受的申訴進行調查,並擁有法定權力要求各有關方面提供相關資料,例如醫療檔案及內部調查報告,以便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訴人及被投訴的一方;(三) 協助申訴人就個案取得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四) 協助雙方在平等地位上進行溝通,以及在雙方同意下進行調解及處理賠償事務;(五) 為有需要的申訴人提供透過司法途徑及專業責任研訊調查以進一步追究責任的相關資訊,並為申訴人就進行該等程序提供合理的協助;(六) 定期向公眾發布申訴個案的統計數字及處理醫療投訴的情況,以便公眾瞭解醫療服務投訴個案的趨勢;及(七) 推動公民教育,讓公眾瞭解醫療事故及投訴的成因,使市民對醫療服務的風險加深瞭解,以及推動醫療服務提供者改善醫療服務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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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刪除"鑒於";在"感到無助"之後加上";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當局應檢討香港醫務委員會的組成,考慮引入更多獨立、具公信力的業外人士參與,提升公眾監察和維護公眾利益的力度,並考慮就涉及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的投訴個案,提升業外人士參與處理的比例,進一步確保這些個案的調查和處理方法及程序,均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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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感到無助,"之後加上"而繁複的索償程序亦令有緊急經濟困難的家庭得不到及時援助,";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當局應研究仿效'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設立醫療事故緊急經濟援助機制,以及時援助因醫療事故而出現經濟困難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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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