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20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2年吸煙(公眾衞生)(指定禁止吸煙區)(修訂)公告》29/2012

其他文件

1.第73號-香港藝術發展局2010/11年報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2.第74號-香港演藝學院2010-2011年報及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告連同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3.第75號-愛滋病信託基金
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年度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4.第76號-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截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連同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3/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陳偉業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於本月21日在一艘富豪的超級遊艇上通宵逗留並乘搭該遊艇返港,他又曾在本月9日與十多名商界名人乘坐由擁有西區海底隧道五成股權的富商提供的私人飛機往返泰國布吉度假,他亦向另一富商以低於市值租用一個位於深圳而市值高達6,150萬港元的頂層複式單位供離任後居住。行政長官在回應報道時表示,他已向遊艇主人支付相當於港澳渡輪票價的費用,已向安排私人飛機的富商支付相當於客機票價的款項,而他是按市值租金租住上述單位。鑒於不少市民及公務員亦對行政長官乘搭富商提供的超級遊艇、私人飛機及租用頂層複式單位的行為深表困惑,擔心有利益輸送的情況。為了立刻釋除公眾及全港超過16萬名公務員的疑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職人員接受富豪邀請乘搭超級遊艇及私人飛機是否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的接受利益;若然,公職人員可否以其已支付相同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價作為合理解釋;

    (二)有何法例禁止公職人員向與政府有公務往來人士承租或購買樓宇時獲得優惠;有關法例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及

    (三)鑒於現時公務員事務局制訂的品行總則中訂明"不得有任何令人懷疑公務員隊伍是否公正,或令政府聲譽受損的活動或行為",行政長官須否遵守該等總則;若否,公務員仍須遵守該等總則的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本月22日公開承認,任內先後4次接受富商款待的活動,而提供款待者包括競逐行政長官一職的其中一方支持者。公眾不但質疑相關的款待活動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更憂慮有人透過向行政長官提供款待,干預來屆行政長官選舉。再者,有多名現職或退休公務員近日致電電台的時事評論節目,認為行政長官所接受的款待性質和內容,已違反公務員相關紀律的規定,事件已嚴重影響行政長官的誠信、特區政府的廉潔聲譽及管治威信。此外,2月23日有報章大篇幅報道行政長官租用深圳福田區一個頂層複式單位作離任後的居所,引發利益輸送的嫌疑。鑒於上述事項對特區政府管治威信會造成的影響,政府可否立刻告知本會:
    (一)上述款待的邀請人及同行人士是否與政府有公務往來;如有,詳情為何;是否知悉,他們提供款待的日期、目的地以及交通、膳食、住宿、娛樂、保安等安排為何;是否由邀請人負責計算參加者須就該等項目繳付的金額,以及上述款待項目的市場價格為何;及

    (二)上述單位的業主是否與政府有公務往來;如有,詳情為何;是否知悉,該業主簽訂該單位租約的日期、租期、租金為何;他以何途徑出租有關單位及付出的裝修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在本年2月18日應邀到澳門出席一個賭場貴賓會在酒店舉行的春茗,出席該活動的賓客包括"一批賭廳人士、貴利集團中人、夜總會從業員及多名江湖社團猛人"。另一方面,行政長官表示任內曾兩次坐私人遊艇往返澳門,以及兩次乘坐私人飛機分別往返泰國布吉和日本,並已按"政府內部守則"支付相當於公共交通工具票價的款項。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5.10段,倘若款待過於花費,或懷疑出席人士的品德有問題,官員不應接受有關款待,以免產生尷尬或聲譽受損。為立刻釋除公眾疑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的"政府內部守則"的詳情為何(包括乘坐私人遊艇或私人飛機是屬於乘坐交通工具還是接受款待);

    (二)有否評估公職人員接受類似的款待,會如何影響市民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觀感;如否,會否立刻進行評估;及

    (三)《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公職人員接受類似的款待會否違反該守則的規定;有否其他守則規管行政長官接受款待;如沒有守則規管行政長官,會否立刻制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李卓人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曾多次接受富商的奢華款待,以及以低於市價租用深圳福田區一豪宅單位作離任後的居所。鑒於該等報道已引起部分市民對行政長官的操守產生懷疑,為釋除公眾疑慮,政府可否立刻告知本會:
    (一)接受類似的款待及租用豪宅單位的安排是否構成《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五章所指的利益;

    (二)在討論涉及上述富商或該單位的業主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時的行政會議上,有否任何與會人士曾作出任何申報(包括有沒有交代與上述人士的交情、曾經接受上述人士的款待,或有意租用上述人士旗下的物業);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防止行政長官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事務,包括收受延後利益;如沒有,可否立刻制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梁家傑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回應傳媒提問時承認,曾兩度乘坐私人遊艇往返澳門,以及兩度乘坐私人飛機往返泰國及日本,並分別支付相當於經濟及商務客位機票的款項(即數千及數萬元),遠低於租用飛機往返兩地的所需費用。據悉私人飛機由持有西隧權益的港通控股主席安排,而港通控股旗下業務與行政長官處理的政策有多重關係。此外,行政長官最近一次乘遊艇從澳門返港時,其職務並未由其他官員署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言人解釋"特首於離港後的數小時內可返回本港,無須找人署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釐訂上述款待所應付出金額的機制為何;根據前述機制所計算出的實際金額為何;有否機制協助行政長官在考慮是否接受款待時,判斷接受款待會否涉及利益衝突;若設有機制,機制的詳情及判斷者為何;在上述事件當中,有沒有使用這個機制;若沒有機制,會否立刻制訂機制;

    (二)鑒於現時行政長官接受的款待無須申報,政府會否立即修改現行機制,以增加透明度,並說明公職人員在休假期間接受利益須否申報,以釋除公眾現時的疑慮;及

    (三)行政長官休假而不安排署任的做法,與現有的公務員或問責官員署任制度是否一致;行政長官在不作署任安排下休假期間,他的身份是否仍是行政長官,以及應否仍被視為有公職在身;若然,在該期間是否繼續受與公職人員有關的法例及規定所規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曾支付市價,接受富商邀請乘坐私人飛機和遊艇;並涉嫌獲低於市值及豁免千多萬元裝修費等優惠租用深圳豪宅單位。市民及傳媒均質疑行政長官的廉潔和操守;此外,更關注尚有多少類似涉嫌不合理接受款待及優惠事件未曝光。市民不滿已轉化為多項示威遊行;外國傳媒亦廣泛報道,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首辦公室有何制度,記錄行政長官曾接受各式款待或優惠(包括如何評估該等款待或優惠價值及用作評估有關價值的資料);有何機制即時讓公眾翻查上述紀錄;若沒有制度或機制,會否立即設立;

    (二)鑒於2008年7月通過的《2008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已把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中禁止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條文的規管範圍,廉政專員在何等情況下,才會主動調查行政長官及公職人員接受優惠及豪華款待;現時有否出現該等情況;若有,會否立即調查;及

    (三)鑒於有報章以行政長官在未有對外公布原因的情況下,為現任廉政專員續約3年,疑涉"關照"後者為理由,質疑廉政專員的獨立性,政府會否立刻接納學者的建議,設立成員包括廉政公署及審計署人員的獨立委員會,全面檢討行政長官的道德操守及行事準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李永達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租用了深圳福田區東海花園一個頂層複式單位作卸任後居所,以及疑因東海花園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香港數碼")的股東之一,令公眾懷疑行政長官就香港數碼的發牌事宜上,涉嫌利益輸送,使市民相當關注政府官員的誠信和操守。為盡快釋除市民對政府管治的疑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上述住宅單位的業主有否主動提出出租單位的建議;若然,詳情為何(包括何時提出);業主在出租單位時,有否表明承租人可對該單位的裝修提出意見;若然,詳情為何;及

    (二)上述住宅單位的業主在出租該單位的過程中,有否向承租人表示在租約期間或期滿後,會考慮出售單位,以及有否表明有特定的出售對象;若然,所指的出售對象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甘乃威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於本月26日承認,曾於2010年把1 600支私人藏酒售予一位美國總商會前主席,並把所得款項200萬元全數捐給慈善機構,但行政長官承認有申請捐款扣稅;而政府在2003年把壽臣山中央彈藥庫以月租2,700元的低價租予該位前主席經營的酒窖。報道指事件令公眾擔心是否有官員從中進行利益輸送,對公職人員產生負面觀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公職人員與和政府有公務往來的人士進行私人交易並從中獲益,會否影響公眾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觀感;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立刻進行評估;及

    (二)就出租壽臣山中央彈藥庫予該位前主席經營的酒窖的事宜中,所涉及的決策部門和人員職稱為何;另外,該等部門有否接獲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的口頭或書面就承租人作出推薦;若然,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 質詢

1. 鄭家富議員問:

政府近日回應傳媒有關2001-2002年舉行的"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的查詢時,指評審投票程序完成後,比賽小組發現入圍名單中,其中一支參賽隊伍的成員疑與一位本身為公職人員的評審團成員有關連。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政府如何處理公職人員遺漏申報利益事件更備受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就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宜遺漏申報利益的次數及詳情為何;

    (二)政府就第(一)項的遺漏申報利益事件,決定公布還是保密的準則為何;及

    (三)過去10年,政府有否就第(一)項所指的遺漏申報利益事件對相關人士作出懲處;若有,懲處詳情及次數為何;決定是否作出懲處的準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葉劉淑儀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1997年7月1日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時,行政長官辦公室(下稱"特首辦")的人手編制(包括職位數目、職級,以及各職位的功能、薪酬待遇及福利水平)及人手方面的總開支額,以及在2012年1月1日時上述各項資料分別為何;

    (二)特首辦至今填補了多少2006年6月以前長期出缺的職位,其功能、薪酬待遇及福利水平為何;此外又增設了哪些職位,有哪些原有職位被提升職級,其薪酬待遇及福利水平為何;以及新增該等職位或提升職級的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如何評估及量度特首辦在提升某些職位的職級及增加人手後,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工作的成效有否顯著的改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李慧琼議員問:

現時除了港鐵設有學生乘車優惠計劃,學生乘搭公共巴士及渡輪等其他交通工具,均要全數支付車資。而學生要申領學生資助辦事處的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資助,亦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通過家庭入息審查,其居住地點與學校距離超逾10分鐘步行時間,以及需要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上學)。該計劃提供的車船津貼款額,亦僅足以支付學生往返家居學校的公共交通平均收費,並無資助學生參與其他不同學習活動的交通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將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下稱"優惠計劃")擴大至香港各中、小學或在認可的院校修讀全日制至學士學位課程的學生,會增加多少受惠人數和政府開支;會否考慮將優惠計劃擴展至該等學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建議關愛基金研究向全日制學生提供上述乘車優惠的可行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受惠範圍最近曾於何時進行檢討;政府會否以鼓勵學生參與不同活動,擴闊他們學習經歷為目標而放寬該計劃的申請資格和提高津貼金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4. 梁家傑議員問:

據報,有市民以700萬元購入馬鞍山樓盤"天宇海"一個設於平台層的"海畔花園大宅"單位。由於該名市民購入時單位為預售樓花,直至兩個月前收樓才得知該單位實際上位於地面,懷疑售樓書有誤導成分。該售樓書列明住宅單位設於平台層、5樓至30樓,不設地下及1至4、13、14和24樓;而樓層圖只有英文說明,沒有標示平台層與地面的距離;另外會所圖中顯示平台層設於1樓會所之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屋宇署在審批上述樓盤的建築圖則時,有否考慮售樓書的內容會否令平台層單位的買家誤以為自己購買的單位並非位於地面;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屋宇署在2010年5月修訂《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下稱"《作業備考》"),接受售樓書中將"4"、"13"及尾數是"4"的層數刪去,但刪除其他層數的做法不會獲得允許,亦不接納採用非數字名稱、別號、另類層數(例如"亦稱X樓"),以及不合邏輯或非順序的層數編排,以免令物業的準買家、訪客及提供緊急服務的政府部門感到混亂,當局在審批"天宇海"的建築圖則時,有否評估發展商將5樓以下的單位列為設於非數字的"平台層",以及刪去1至3樓等做法有否違反《作業備考》;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要求發展商適當地修改圖則;若沒有作出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根據政府就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事宜草擬的建議法例,上述"天宇海"的個案會否觸犯建議法例中的任何部分;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加入相關規定,以使條例更能保障消費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張國柱議員問:

當局於2010-2011年度的《施政報告》中,提出從醫療、教育、學前服務及社會服務各方面協助自閉症兒童成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不少智障人士服務機構反映,有2至6成的智障人士患有自閉症,現時全港的自閉症人士,以及患有自閉症的智障人士的人數分別為何;對向患有自閉症的智障人士提供服務的機構,當局現時有否給予額外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現時在醫療、小學教育、中學教育、學前服務及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當局向自閉症人士在不同成長過程提供的直接或配套服務和支援為何;上述《施政報告》中建議的服務現時的推行情況為何;及

    (三)現時自閉症人士中學畢業後,當局向他們提供的就業支援或職業訓練為何,以及如何協助他們接受專上教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6. 潘佩璆議員問: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繼去年實行第一階段延長證券市場交易時間後,計劃在2012年3月5日起進一步推行第二階段延長交易時間,而原來一個半小時的午休時間將進一步縮短至一小時。不少業內工會及從業員對有關安排表示不滿,要求港交所維持一個半小時的午休。可是港交所對此置若罔聞,並按計劃在3月份推行第二階段延長交易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交所推行第二階段計劃之前,有否主動與業界磋商,瞭解業界就進一步縮減午休時間而面對的困難;如有,困難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否評估港交所減少午休時間時,對業內從業員的影響,以及有關配套是否足夠;如有評估,結論是甚麼;及

    (三)鑒於根據港交所2010年11月的諮詢總結,支持縮短午休至一個半小時的業內人士數目其實較多,加上現時不少從業員反對將午休時間進一步縮短,當局會否要求港交所暫時擱置計劃,並考慮以其他方式(例如提早開市及延後收市等)代替縮短午休至一小時的決定;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7. 劉江華議員問:

現時很多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租置屋邨")的租戶表示仍然希望選購租住多年的公共房屋("公屋")單位。根據現行政策,現居於租置屋邨的租戶購買其租住單位的特別折扣優惠,只適用於在租約生效日起計兩年內購買單位的租戶,於第3年或以後才購買單位的租戶則不獲此優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2011年12月,已購入其租住單位的租置屋邨租戶總數為何;當中享有全額和半額特別折扣優惠,以及不獲任何特別折扣優惠的租戶數目分別為何;

    (二)當局會否考慮修改現行政策,放寬上述特別折扣優惠的限制,讓已租住單位超過兩年的租戶購買單位時可享有該等優惠;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當局自2005-2006年度推出第6期乙租者置其屋計劃後已終止該計劃,但仍有很多公屋租戶希望購買其租住單位,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推出新一期的租置計劃;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梁國雄議員問:

香港屢獲中央政府餽贈熊貓及中華鱘等國寶級禮物,但均只在香港海洋公園("海洋公園")展出。市民要觀賞此等國寶,除長者及當天生日的市民外,均須購買海洋公園的280元入場門票,才可一睹其風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初基於甚麼理由決定由海洋公園看管及飼養香港獲餽贈的熊貓;哪個政府部門作出該等決定;以及有否考慮此安排會阻礙基層市民觀賞熊貓;

    (二)鑒於政府現有龐大的財政盈餘,會否考慮仿效澳門特區政府的做法,由政府看管國家餽贈的熊貓,並只收取10元入場費用,讓廣大市民以較便宜的價錢接觸熊貓;及

    (三)鑒於香港回歸15周年在即,政府會否考慮,將中央政府再次餽贈本港市民的同類動物放於香港動植物公園等免費開放的地方飼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9.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財政司司長於2010年11月19日宣布會引入多項措施,其中包括在住宅物業轉售時適用的額外印花稅,以遏抑威脅社會經濟和金融穩定的短期炒賣活動、防止資產泡沫風險及保持樓市健康平穩發展。他形容該等措施為非常情況下的非常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有關措施推行以來,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總宗數,以及當局收取的額外印花稅總額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交易中,賣方錄得虧損(即出售物業的價格低於原本購入的價格)的交易宗數為何;

    (三)政府至今有否豁免任何住宅物業交易繳付額外印花稅;如有,豁免的總數為何及當局在甚麼情況下給予豁免;及

    (四) 政府有否考慮是否已達到推行額外印花稅措施的政策目標,即遏抑短期炒賣活動及防止資產泡沫風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余若薇議員問:

據悉,不少移居海外的香港居民十分關心其國籍申報及子女的香港居留權("居港權")等問題,並於網上親子討論區掀起熱烈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移居海外後希望回流香港工作或定居的香港居民是否擁有居港權;他們是否須要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如是,原因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每年香港居民向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的個案數目為何;

    (三)香港居民移居海外並成為當地居民後,他們在海外所生的子女有沒有居港權;如有,原因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 自1997年主權移交後,每年香港居民移居海外後所生的子女向入境處申請居港權的數目為何;每年獲批及被拒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1. 陳淑莊議員問:

粵港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自駕遊計劃")第一階段將於下月實行,政府一再強調會在檢討第一階段的成效後,才決定第二階段的細節。鑒於不少市民對應否實行自駕遊計劃仍表示有保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5類可以過境的車輛(即兩地巴士、特區出租汽車、特區私家車、內地公務/商務車和兩地貨車),平均每月的過境車次分別為何;有否評估實行自駕遊計劃後,該等車次的變化為何;

    (二)政府將根據哪些準則評估自駕遊計劃第一階段的成效,以及採納該等準則的理據為何,並舉例說明將會基於甚麼具體情況判定第一階段已取得良好成效,而落實開展第二階段;

    (三)當局與廣東省政府就自駕遊計劃進行商討時,有否向其承諾在第一階段落實後,必須落實計劃的第二階段;若有,該承諾的詳情為何;若否,政府會否因為市民對實行計劃第二階段的強烈反響而擱置自駕遊計劃;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是否已經與廣東省政府建立溝通和協商機制,處理自駕遊計劃落實後的各種問題,以及收集兩地的公眾對自駕遊計劃的意見,並就他們的意見和憂慮進行磋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謝偉俊議員問:

英國廣播公司節目的調查發現,有中介人以虛假香港住址證明,協助不同國籍的申請人先以其海外駕駛執照獲免試簽發本港正式駕駛執照,然後根據本港與英國的互換駕駛執照協議,幫助該等申請人免試換領英國駕駛執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往3年,有多少外籍人士以上述方法領取香港駕駛執照後,再向英國交通當局申請換領英國駕駛執照;

    (二)政府會否核實每名外籍人士以上述方法申請香港駕駛執照時提供的資料(包括申請人的香港住址證明和海外駕駛執照的真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或只抽樣核實,原因及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運輸署曾就401宗申請個案,查詢海外領事館或運輸部門及內地有關當局,結果有106宗申請被拒,126宗申請仍待進一步驗證,106宗申請被拒的原因為何;有多少宗申請懷疑涉及中介人提供虛假申請資料;及

    (四) 有何措施杜絕上述中介人"造假",非法利用本港及英國的互換駕駛執照協議 從中漁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馮檢基議員問:

環境局局長("局長")當局於本年2月8日答覆本人有關實施新空氣質素指標("新指標")的質詢時,未有確切回應有關先更新現行的空氣污染指數和修訂法例的需要的提問,並強調落實新指標及相關的過渡安排需要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條例》第7(3)條已訂明,"空氣質素指標可由局長在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後,不時加以修訂",局長指出落實新指標需要修訂《條例》的理據為何;以及局長提及的相關的過渡安排為何;

    (二)有否研究先更新現行的空氣污染指數是否可行;及

    (三)有否評估延遲至2014年落實新指標對市民健康的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14. 張國柱議員問:

當局於2010-2011年把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綜合社區中心")服務推廣至全港18區,成立24間綜合社區中心。有前線員工反映,雖然當局在精神健康服務上有增撥資源,但相對社區需要仍杯水車薪,他們的工作量及工作壓力非常大,期望當局增撥資源,增聘專業職系人員,改善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每間綜合社區中心的撥款額及個別專業職系(社工、護士及職業治療師)的人員數目分別為何;

    (二)去年,每間綜合社區中心的會員數目、各類個案數目、小組活動的次數及每名社工負責的個案數目為何;

    (三)現時綜合社區中心的各類服務對象(即15歲或以上的精神病康復者、懷疑有精神健康問題的人士、其家屬/照顧者及區內居民) 的人數,並按社會福利署或醫院管理局所劃分的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局以甚麼原則訂出中心人手與服務對象的比例;及

    (四) 是否知悉現時綜合社區中心當中,有多少間因未獲安排永久會址而需要租用商業樓宇;當局會否提供租金津貼,讓該些服務單位有足夠面積提供正常服務;如會,詳情(包括金額上限)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梁國雄議員問:

關於骨灰龕位的供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發展局於2011年12月30日更新的私營骨灰龕名單中,第一部分(即符合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的32間私營骨灰龕合共提供多少個骨灰龕位,以及該等骨灰龕位的使用率為何;

    (二)是否知悉,發展局於2011年12月30日更新的私營骨灰龕名單中,第二部分(即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已獲悉而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龕)的66間私營骨灰龕合共提供多少個骨灰龕位,以及該等骨灰龕位的使用率為何;

    (三)有否規劃未來10年公眾骨灰龕位的供應數量;若有,詳情為何;及

    (四) 有否規劃未來10年私營骨灰龕位的供應數量;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李慧琼議員問:

據報,東涌一個入伙近7年的公共屋邨,有近百個可容納6至9人的大房單位懷疑從未有人入住,部分單位簇新至連門上的防盜眼及門柄的膠紙亦未"開封"。報道指大量單位空置多年,造成公屋資源浪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撇除"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下的不受歡迎租住公屋單位,現時每個屋邨分別有多少個可供出租單位已空置1年、1年至2年、2年至4年和4年以上而仍未編配予公屋申請人;當中分別有多少個屬於1人家庭、2人家庭、3至4人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的單位,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造成上述租住公屋單位長期空置的原因;

    (三)過去5年,每年房屋署因上述單位空置而損失的租金收入為何;及

    (四) 過去5年,當局曾經採用甚麼方法減少租住公屋單位長期空置的情況;有否計劃將長期空置的大單位改裝成細單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甘乃威議員問:

據報,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言人於本年2月13日回覆傳媒的查詢時表示,行政長官曾經提醒各司局長檢視他們擁有的物業有沒有僭建物,如有需要,他們要自行委託專業認可人士視察單位,尋求專業意見,行政長官並沒有要求有關官員匯報處理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何時就上述事宜提醒各司局長;為何並沒有要求他們匯報處理進度;

    (二)至今有多少及哪些司局長(或前司局長)曾向行政長官或當局匯報他們擁有的物業有否僭建物,以及有哪些沒有作出匯報;

    (三)根據第(二)項所述曾作出匯報的司局長(或前司局長),他們的物業有否僭建物;若有,詳情(包括物業的地點、是甚麼僭建物、所佔面積、何時僭建、當局的處理方法、有否清拆和何時清拆,以及現時的情況等)為何;及

    (四) 就第(二)項沒有作出匯報的司局長(或前司局長),當局有否調查或是否知悉他們的物業有否僭建物;若根據調查結果或當局知悉其物業有僭建物,詳情(包括物業的地點、是甚麼僭建物、所佔面積、何時僭建、當局的處理方法、有否清拆和何時清拆,以及現時的情況等)為何;若當局至今沒有進行調查或並不知悉有關情況,會否要求他們盡快作出匯報,並公布匯報內容(包括如有僭建物,詳情為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8. 林大輝議員問:

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後,至今共簽訂8份補充協議,以逐步實施在《安排》下的市場開放措施。可是,本港不少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和專業服務界別人士向本人反映,內地市場實際仍存在"大門開,小門未開"的情況,使他們在內地拓展業務時面對一定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本港不同行業於內地面對"大門開,小門未開"的實際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有中小企反映,內地的公司註冊手續繁複和需時甚長,是否知悉內地有關程序和一般審批所需的時間;如知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深入瞭解;

    (三)鑒於有中小企反映,在內地一些城市申請註冊開業前,需要設立辦事處和向當地註冊部門提供詳細地址,但地址只可供申請註冊的公司單獨使用,不能分拆予多間公司使用,故對申請註冊的公司帶來投資風險,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四) 鑒於有本港稅務專業人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訂下的法規在不同城市會有不同的詮釋,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五)鑒於有本港會計業人士反映,在內地開展的業務範圍仍受到一定限制及聘請內地會計師遇到困難,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六) 鑒於有本港從事建築及相關工程的中小企反映,內地某些城市的公司註冊和資質評定的門檻十分嚴格,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七) 鑒於有法律業界人士反映,本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展的業務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和不能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八) 鑒於有本港醫療業人士反映,內地城市對於本港私人執業醫生在當地行醫、開設醫務所或租用內地醫務設施均有嚴格的規限,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九) 是否知悉本港藥廠於內地註冊所面對的困難;如知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十) 鑒於有本港保險業人士反映,本港保險經紀現時仍難以在內地城市提供服務,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十一)有否評估內地與香港在各項專業資格互認的進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二)有否計劃進一步降低進入內地市場的門檻,以及加強兩地的專業資格互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有團體以"香港健康家庭協會"名義,1年內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簽發120個臨時小販牌照,並多次在牛頭角地鐵站附近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衆地方籌款,唯所籌得的款項並沒有放入籌款箱。報道又指出,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署均沒有該團體的資料,網上亦未能搜尋到該團體的網頁或聯絡方法,該團體的負責人亦拒絕透露財務報告及地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調查上述團體如何處理籌得的款項;

    (二)有何政策和措施(包括核實財務報告)防止以售賣貨品形式在公衆地方籌款的慈善團體侵吞所籌得的款項,並確保款項用作慈善用途;政府部門之間有否合作和協調,防止有團體藉虛假義賣騙取金錢;及

    (三)過去3年,食環署每年簽發多少個臨時小販牌照給慈善團體;以及審批準則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0年年中承諾,政府會在同年秋季向立法會提交取消區議會委任制的本地立法建議。其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表示,首要處理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本地立法安排,然後才處理委任區議會議員("區議員")的問題。直至去年9月中在未有任何諮詢下,當局宣布先在2012年第4屆區議會將委任區議員的數目減少三分之一,餘下委任議席則分一屆或分兩屆取消,而不會遲於2020年全面取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於去年10月19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當一次過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席,亦有意見認為應該逐步分階段取消,當局為何在未有進行公眾諮詢下,決定以分階段方式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以分階段方式取消委任議席的理據為何;當局為何不選擇一次過全面取消委任議席;

    (二)當局選擇以減少委任區議員的數目的方法來削減區議會委任議席,為何不以修例方式削減委任議席;有否評估此方法會否容許下屆政府再次決定委任全數102個區議員;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就處理餘下三分之二委任議席提交有關的立法建議;若會,時間表和具體內容為何;當局最終會否以修例方式,即廢除《區議會條例》(第547章)訂明行政長官可委任最多102名議員等的條文,全面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

3.《2012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展局局長

2.《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2012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2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495/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1.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2年2月3日訂立的 -

(a)《2012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b)《2012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該兩項規例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2年2月9日
隨立法會CB(3) 424/11-12號文件發出)

2.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2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503/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2年2月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差餉(豁免)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1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3月28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2月2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3/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1年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修訂)令》
    (2011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研究與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何秀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行政長官的誠信、清廉操守及維護3月25日來屆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正的責任。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5. 研究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吳靄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譯文)

    本會察悉研究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6. 開拓土地資源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估計到2039年,本港的人口將達890萬人,而住戶數目則將達310萬戶;在去年公布的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表示政府將以創新思維開拓土地資源,以應付房屋及經濟發展的需求;近期,當局亦就岩洞發展及維多利亞港以外填海選址進行諮詢;就此,本會促請政府:

    (一)為落實土地儲備概念制訂具體的政策及時間表,並以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建立土地儲備,以訂立長遠土地規劃及穩定土地供應;

    (二)以創新的思維鼓勵私人土地的住宅發展項目,包括研究讓私人土地業權人參與新發展區或新市鎮的土地發展、適度放寬鄉郊住宅土地的地積比率及增加補地價的透明度;

    (三)檢討現行的收地補償機制,以加快政府收地興建新市鎮或新發展區的步伐;

    (四) 全面檢討新界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及'農地',把失去其原有功能的土地改作房屋發展用途;

    (五)在落實維多利亞港以外填海工程計劃前,必須公布環境影響、工程造價等重要資料,以充分諮詢受影響的持份者,並對受影響的漁民及生態環境作補償;及

    (六) 盡快興建北環線,以帶動新界西北區的土地開拓。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估計"之前加上"鑒於";在"選址進行諮詢"之後加上",以及落實了開放邊境禁區";在"環境作補償;"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七)加快落馬洲河套地區和蓮塘/香園圍口岸的發展,以及制訂發展原邊境禁區用地的具體計劃,以善用釋出的2400公頃土地"。

    (i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到2039年"之前刪除"政府估計",並以"根據政府的估計,"代替;在"(二)"之後加上"為完善新發展區或新市鎮的規劃設計,透過公眾諮詢,加強公眾參與,研究";在"補償機制,"之後加上"包括讓受影響的住戶無須經入息及資產審查便可申請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在" '農地',"之後加上"就新界土地的用途和發展作出規管,盡快把新界土地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並就毗鄰郊野公園土地制訂發展審批地區圖的草圖,以積極打擊'先破壞、後發展'的行為、把遭破壞的自然環境還原,以及";在"改作房屋"之後刪除"發展用途",並以"、商業、文化、自然生態旅遊等其他發展用途"代替;在"計劃前,必須"之後加上"確保該等填海工程不會對周邊海洋生態環境及周邊地區發展造成嚴重影響,以及相關的規劃發展用途適合香港長遠發展及有適當配套措施和獲得社會共識,以及";在"並對受影響的"之後刪除"漁民",並以"人士(包括漁民)"代替;及在"環境作補償"之後加上"及補救措施"。

    (iii)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估計"之前加上"香港土地近年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直接推高樓宇價格,因此,完善的土地政策對社會極為重要;";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在制訂土地政策時,必須在發展和保育之間採取適當的平衡,並";在"穩定土地供應;"之後加上"(二)盡快把香港境內所有土地納入法定圖則,以便對所有土地的規劃用途作出監管,規範土地資源開拓;(三)全面檢討《城市規劃條例》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能,加強城市規劃委員會在監察和審批土地資源開拓計劃的獨立性和工作成效;";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四)"代替;在"發展項目,"之後刪除"包括研究讓私人土地業權人參與新發展區或新市鎮的土地發展、適度放寬鄉郊住宅土地的地積比率及增加補地價的透明度",並以"加強支援和組織舊區業主參與舊區重建,並在進行舊區重建的過程中,加入歷史建築和本土文化特色的保育元素"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五)"代替;在"補償機制"之後加上"及受影響居民的安置和搬遷安排";在"步伐;"之後刪除"(四)全面檢討新界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的'綠化地帶'及'農地',把失去其原有功能的土地改作房屋發展用途;",並以"(六)加強《城市規劃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執法工作,避免土地業權人對農地和位於綠化地帶的土地進行破壞,以及以非法手段開拓住宅用地,確保合法及可持續地開拓土地資源;"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

    (iv)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時間表,"之後刪除"並",並以"每年訂定為期10年的'土地供應滾動機制',定期注入新的土地作儲備,從而確保香港能"代替;及在"土地儲備,"之後刪除"以",並以"以及"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