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25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7/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2.《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3.《2011年香港理工大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社會福利界人士及長者向本人反映,指安老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大部分成員的委任存在極大爭議,有違一般非官方成員在同一諮詢組織任期不應超過6年的規定。本屆立法會曾有多位議員作出批評,政府仍續任該等委員,甚至委任為主席或副主席。有前線社工指出,政府用人唯親的方式導致安老政策多年失誤,連累不少長者無辜受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長者在輪候長者服務(包括資助護理安老院、參予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包括合約院舍)和資助護養院的宿位、綜合家居照顧服務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期間身故的人數為何,並按年列出分項數字及總數;

    (二)鑒於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作為非官方成員的委任年期已達13年,副主席亦已達9年,政府是否根據長者輪候長者服務期間身故的數字評估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表現,決定他們應否在委員會留任或委任為主席或副主席;及

    (三)政府有甚麼措施加強委員會的公信力,以及釋除公眾對委員會淪為政黨、商界和親政府人士的政治交易及利益輸送籌碼的疑慮;政府會否考慮委任本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及不同長者團體代表成為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以便他們以專業角度協助制訂政策及反映民意;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涂謹申議員問:


早前有報章報道,有區議會議員(下稱"區議員")擬在房屋署(下稱"房署")管理的公共屋邨張貼某些海報(例如關於"捍衞廉潔香港,要有廉潔政府"、"上街'反英抗暴'遊行",以及"抗議港鐵加價"的海報),呼籲居民關注社會事件,但不獲房署批准。本人亦收到投訴,指房署不批准投訴人在公共屋邨張貼有關立法會動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調查行政長官接受款待事宜,以及載有批評運輸署政策混亂和反對取消巴士線內容的海報,這做法與房署以往一直容許張貼各類海報的做法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房署為何不批准在公共屋邨張貼上述海報,為何與以往的做法不同;房署曾否修訂其審批張貼海報申請的內部指引或收緊指引的具體解釋;若否,為何按照同樣的內部指引但做法卻前後不同,這是否涉及政策改變、當局有否進行自我政治審查、改變做法是否涉及政治考慮,以及審查海報內容的準則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的做法的影響(包括對本會議員及區議員批評和監察政府,及向市民交待議會的工作,以及對公屋居民接收社會訊息的權利的影響);及

    (三)會否檢討政府的內部指引,以保障廣大市民接收本會議員及區議員發放社會訊息的權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陳克勤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於去年錄得147億元盈利,但在本年3月宣布按照可加可減的票價調整機制,將於本年6月提高港鐵票價,加幅達到百分之5.4,同時會提供一些票價優惠。這已經是港鐵連續第3年加價,幅度更是票價調整機制於2009年實施以來最高的,令乘客的交通費開支增加。然而,港鐵事故頻生;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向本會提供的數字,港鐵去年發生了839宗根據《香港鐵路規例》須向機電工程署通報的鐵路相關事故,較2010年的事故數字上升了百分之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港鐵公司向乘客提供了哪些票價優惠,以及受惠的乘客人數和涉及的開支分別為何,並以表列出數字;

    (二)現時檢討上述票價調整機制的程序為何;會否提前檢討該機制,以及會否考慮在機制中加入政府的審批權,避免港鐵公司可按照機制自動加價;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日後會否考慮將港鐵的票價加幅與發生上述鐵路相關事故的數字掛鈎,作為賞罰制度,並監察港鐵的表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確保港鐵不會持續發生該等事故,提供適時和優質的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張國柱議員問:


本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仍有不少市民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板間房及床位寓所(俗稱"籠屋")。除了居住環境惡劣外,發生火災時該等住宅的間隔亦阻礙逃生及救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當局估計,現時居住於劏房、板間房及籠屋的住戶數目分別及合共為何;過去6個月,屋宇署及消防處巡查劏房、板間房及籠屋的次數及涉及的住戶及住宅數目分別及合共為何,以及當中涉及違反《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的住戶及住宅數目分別及合共為何;

    (二)過去4個季度,每季涉及上述3類住宅的火警數目分別為何;現時當局有何措施預防及應付在上述3類住宅發生的火警;及

    (三)過去3年,每年上述3類住宅的居民獲編配公屋的人數分別及合共為何;當局將如何協助現居於上述3類住宅單位的居民盡快入住公屋;會否增加每年的公屋建屋量以縮短該等人士的輪候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何鍾泰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就本港及新加坡的科技研究及發展的情況作出研究;若有,兩地在這方面的優勢及弱點如何比較;

    (二)除"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外,當局有否制訂其他具體措施鼓勵本港的大學參與創新科技業界及工業界的科技研發項目,以提升本港整體的科技研發能力;及

    (三)是否知悉,現時本港的大學有否與創新科技業界及工業界共同合作發展科技研發項目;若有,該等項目的數目、研究範圍及涉及的資金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陳茂波議員問:


為了支持以鐵路作為香港運輸系統的骨幹,政府在政策上給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多項支持,包括將鐵路沿線上蓋的物業發展權批予港鐵公司。但港鐵公司的票價調整機制卻沒有考慮港鐵公司源自物業發展權所帶來的連串收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兩鐵合併前,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公司")取得物業發展權的地產項目為何;地鐵公司就每一項目所支付的地價是多少;將發展權批給地鐵公司時,政府據測算所得給予地鐵公司的資金差額補助是多少;地鐵公司完成發展後所得的實際收入是多少;該收入與測算中政府補助的資金差額相差多少;當中有些地產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在完成後並沒有出售,而是由地鐵公司持有作出租或經營用途,該部分物業在2011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15年各年度為地鐵公司帶來的租金及其他收入是多少;其落成後至各年度年底時的公允價值或估值又分別是多少;並以表列出每一個項目的上述資料;

    (二)2007年地鐵公司與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合併成為港鐵公司時,政府有否把九鐵沿線所有的上蓋物業發展權售予港鐵公司;如否,當年如何處理未有售予港鐵公司的物業發展權;如有,以表列出該等項目的地點、發展內容和規模為何;港鐵公司就每一項目支付的價錢(包括每平方呎樓面地價及地價總金額)為何;就已完成發展的該等項目,港鐵公司所得的實際收入(在扣除上述給予九鐵公司或政府的價錢後)分別是多少;就未發展的項目,每一項目現時的每平方呎估計樓面地價是多少,跟當時港鐵公司支付予九鐵公司或政府的樓面地價相差多少;就發展中但未完全落成的項目,以表列出其已發展與未發展的部分的上述相關資料;及

    (三)在兩鐵合併後落實興建的每個鐵路項目的財務安排詳情(包括該項目是透過物業發展收益補助興建所需的資金差額(例如南港島線)或由政府出資興建(例如西港島線) )為何;就政府批出物業發展權的項目,政府已向或估計將向港鐵公司收取的地價和已補貼或擬補貼的資金差額分別是多少,並按項目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何秀蘭議員問:


發展局在2011年11月22日提交本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由於推展蓮塘/香園圍新口岸工程須收回和清拆整條竹園村,政府會在打鼓嶺提供一個鄉村遷置區連配套基建設施,以遷置符合搬村資格的竹園村村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遷置新界鄉村的政策為何,以及提供相關文件;

    (二)據悉部分竹園村村民並不擁有其住屋的地權,當局將如何安排該批沒有屋地的原居村民遷村;

    (三)政府為竹園村原居村民建造遷置屋宇和相關賠償的詳細安排(包括賠償方案與原來屋地類型和面積的關係及其他考慮因素、遷置屋宇的建築規格、就荒廢、空置或已倒塌屋宇所在的屋地的賠償方案、以現金方式提供遷置屋權的計算公式、向擁有多於一幅屋地的原居村民提供的賠償安排、竹園村村界範圍內獲賠償的屋地地段數目和賠償遷置屋權所涉及的遷置屋宇、土地及建屋津貼總數)為何;及

    (四)整項竹園村遷村計劃的最新詳情及詳細開支(包括政府興建的遷置屋宇的數目、每間遷置屋宇的建築成本和賠償金額等分項資料)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葉劉淑儀議員問:


在本會財務委員會的特別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表示,去年約有5成未經預約衝入公立醫院急症室分娩的非本地孕婦,是乘坐獲批常規配額(俗稱"中港車牌")的車輛("中港車")來港的;因此,去年經公立醫院急症室入院分娩的1 656名非本地孕婦中,約有800名乘坐"中港車"來港。而早前於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公聽會上,就於本年3月推行的粵港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自駕遊計劃")第一階段,眾多市民表示憂慮在該計劃下赴粵的車輛可能同樣會被濫用,於回港時用作運載非本地孕婦到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在上述公聽會上,有委員質疑現時衞生署派駐醫護人員在邊境管制站協助入境事務處執法人員辨識孕婦的措施的成效,指出該等醫護人員並不一定能以目視方式判斷入境人士是否懷孕,亦質疑他們未獲賦予足夠權力而未能截查疑懷有身孕的人士,更有委員指出有關醫護人員的人手嚴重不足,當局有何對策解決委員所指出的問題;現時派駐邊境管制站的醫護人員人數為何,以及會否再增加人手;及

    (二)針對深圳灣口岸現時實施過境車輛的司機及乘客不用下車過關的措施,該口岸的檢查設施是否足以有效防止"自駕遊計劃"被濫用為非本地孕婦來港的方法;若是,具體詳情為何;若否,有否計劃更新設施;若有,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李華明議員問:


近年本人接獲不少4人或以上正申請租住公屋的家庭投訴輪候時間很長,遲遲未獲編配公屋單位,就算家有長者也未能於3年內獲編配公屋單位,更遑論長者優先配屋。政府今年2月在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現時仍有不少對大型公屋單位的需求,而可容納家庭人數較多的大型公屋單位的供應仍然緊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當局編配多少個大型公屋單位予4人或以上家庭申請者;獲編配單位的4人或以上家庭的平均輪候時間為何,有多少輪候超過3年;如沒有相關數字,原因為何;

    (二)現時在公屋輪候冊上有多少個4人或以上家庭申請者(並按輪候時間少於3年,3年至少於4年,4年至少於5年及5年或以上提供分項數字);如沒有相關數字,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透過每年1次的公屋輪候冊住戶統計調查,蒐集公屋輪候冊上4人或以上家庭申請者的輪候時間的資料;如否,原因為何;

    (四)根據當局估計,未年5年每年有多少個新建或翻新大型公屋單位可供編配予4人或以上家庭申請者,並按地區提供分項數字;及

    (五)當局有何方法加快提供大型公屋單位(包括會否檢討現時的建屋安排,增建多些大型公屋單位),以供編配予4人或以上家庭申請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譚耀宗議員問:


在去年7月6日的本會會議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局長")在回覆本人就有關社會福利署("社署")要求社會工作主任("社署社工")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有關人士出任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委人的質詢時指出,社署曾考慮過以其他身份證明(例如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的號碼替代身份證號碼的可行性,但該等身份證明的號碼皆有可能更換,證件上的其他資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以這些證件的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會增加在即時墊支現金時錯發援助金的機會。局長亦表示基於上述原因,社署仍沿用現行安排,但會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局長表示社署會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至今有否實質進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的問題,社署利用該等證件的號碼加上核對部門的檔案和人事管理或會計紀錄,可否確定社署社工的身份;若可,當局會否使用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若否,理據為何;及

    (三)在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期間,社署如何保護社署社工在相關檔案內的個人資料私隱(包括有否將檔案內載有他們的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放入密封的信封內,並遮蓋文件上顯示的身份證號碼等);此外,當局就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可行性的下一步工作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李國寶議員問:
(譯文)

有關當局在2011年9月1日開始就《共建優質生活圈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的初步建議所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有關諮詢的專題網站(www.gprd-qla.com)無法接達,市民可如何瞭解《專項規劃》日後的進展情況;

    (二)廣東、香港及澳門三地政府之間是否設有專責協調框架或機構,以推進諮詢文件所載述的跨界措施;若否,三地政府有否進行討論以期設立專責協調框架或機構,以及有關詳情為何;及

    (三)政府曾否進行任何檢討,確認一些可於《專項規劃》定案前推行的措施,以期"早着先機"(例如鑒於廣東省自2010年年初建設自行車"綠道"至今已取得顯著進展,港府曾否考慮採取措施以便利自行車跨界通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2. 劉江華議員問:


政府曾於2003年發表《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書》("《報告書》"),當中建議撥出資源處理人口政策工作,每年檢討有關政策和計劃的推行情況,以及每兩至3年發表報告一次。另外,政府在2007年成立了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以促進人口政策的規劃及協調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按《報告書》的建議,每兩至3年就人口政策發表檢討報告一次;若有,分別於何年發表檢討報告;若否,原因為何;

    (二)督導委員會成立至今,共召開多少次正式會議,以及提出了哪些政策建議;及

    (三)鑒於在2010-2011年度的《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表示已要求督導委員會聚焦研究"因應長者選擇回鄉養老所需要的便利安排和配套設施",以及"內地女性在香港所生的兒童何時返港就讀、生活和由此而衍生的影響"兩項議題,而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於2010年12月向本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督導委員會在未來數月會詳細研究上述兩項議題,以期在大約一年內制定初步建議",有關研究何時完成,以及何時公布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3. 林大輝議員問:


有本港中小型企業向本人反映,隨著中國經濟迅速發展,內地市場的發展潛力豐厚,許多港資企業都希望能夠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規劃)帶來的商機及拓展內銷業務,但由於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駐內地辦事處")的支援不足,使他們對內地市場的實況和進入市場的渠道缺乏瞭解,因此遇到不少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各個駐內地辦事處每年共接獲多少宗港資企業在內地發展業務的求助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獲得協助;

    (二)過去5年,各個駐內地辦事處每年共為多少間港資企業就業務發展提供支援服務,並按服務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對於港資企業在內地發展業務時要求協助,駐內地辦事處的一般處理程序和做法為何;

    (四)有否計劃因應內地市場龐大和港資企業要求支援的需求上升,而增加駐內地辦事處的數目和擴大它們的職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駐內地辦事處會否就內地不同省、市的市場情況定期進行調查,並向港資企業提供詳盡的相關資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駐內地辦事處會否協助擬在內地發展的港資企業聯絡和認識適合的內地政府部門和相關監管機構,以及告知進入市場的渠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駐內地辦事處會否考慮為在內地發展的港資企業提供法律和稅務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駐內地辦事處有何具體計劃進一步協助港資企業拓展內銷及把握"十二五"規劃帶來的商機;

    (九)鑒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本年2月29日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個別港資企業在進入內地市場時有任何問題,可提供具體詳情,各駐內地辦事處會根據個案的內容,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及跟進,各駐內地辦事處在過去5年每年共收到及轉介至內地政府部門的個案數字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個案已獲解決;及

    (十)有否比較,各駐內地辦事處與特區政府駐海外辦事處在協助港資企業發展業務的工作上有何差別;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梁美芬議員問:


據悉,早前在九龍塘喇沙小學附近,有數名該校的學生在放學後步行前往乘搭保姆車途中,懷疑遭一名男子企圖誘騙拐帶。校方已經報警備案。另外,警方重案組的探員亦已取走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影帶以作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本港境內失蹤的兒童人數為何;當中有多少兒童懷疑被拐帶、誘騙或綁架;當中成功被尋回的人數為何,以及有否於本港失蹤但於境外被尋回;

    (二)過去3年,因涉嫌拐帶、誘騙、強行帶走或綁架兒童而被捕人士的數目為何;當中多少人被裁定有罪,以及他們一般的判罰爲何;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最終被判無罪者)是否包括非本港居民;

    (三)鑒於有報道指,近日在本港多個公衆場所接連發生懷疑拐帶或誘騙兒童不遂的事件,有家長事後已經報警求助,就這一連串涉嫌企圖拐帶兒童的個案,警方有否制訂針對性的應變措施;若有,措施爲何;若否,原因爲何;及

    (四)警方有否就本港近日發生的懷疑拐帶兒童不遂事件與內地執法部門聯絡及交換情報;若有,有否跡象顯示內地"拐子幫"在本港境內企圖拐帶兒童;若否,原因爲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5. 葉偉明議員問:


關於託兒及幼兒照顧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以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18區")劃分,過去3年各區0至3歲及4至6歲兒童的人口分別為何;

    (二)以全港18區劃分,過去3個年度各區的日間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留宿幼兒中心、特殊幼兒中心、互助幼兒中心及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服務名額分別為何;

    (三)以全港18區劃分,現時各區的日間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留宿幼兒中心、特殊幼兒中心、互助幼兒中心及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服務需求為何;各類中心服務的平均輪候時間分別為何;

    (四)以全港18區劃分,當局在2012-2013年度在各區的日間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留宿幼兒中心、特殊幼兒中心、互助幼兒中心及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提供的服務名額分別為何;有關服務名額的增加/減少情況為何;

    (五)當局有否就各類託兒及幼兒照顧服務進行檢討;若有,檢討於何時進行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現時日間幼兒中心、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留宿幼兒中心、特殊幼兒中心、互助幼兒中心及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的一般服務時間分別為何;鑒於不少家長的工作時間愈來愈長,當局會否考慮延長該等中心的服務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就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方面,以全港18區劃分,過去3個年度,擔任社區保姆的人數,以及當局計劃招聘的社區保姆人數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余若薇議員問:


近年,政府和社會各界均主張棄用鎢絲燈泡,改用慳電膽和發光二極管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過去5年:
    (一)每年本港進口和轉口的鎢絲燈泡的數量和本地市場佔有率分別為何;

    (二)每年本港進口和轉口的慳電膽的數量和本地市場佔有率分別為何;及

    (三)每年本港進口和轉口的發光二極管燈的數量和本地市場佔有率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陳淑莊議員問:


據報,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於2006年已開始與美容業界進行商討,並已完成《美容業營商實務守則》("《守則》"),希望透過美容業的經營者自我規管,提高行業服務質素和加強消費者信心。近日,消委會又發表了《公平條款互利共贏》 - 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公平條款報告,建議標準格式消費合約("標準合約")應採用公平條款及加入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3年,消委會接獲有關預繳式消費的投訴數字、涉款總額及跟進結果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包括美容、健身及其他行業)分項列出;

    (二)當局會否配合消委會的宣傳推廣活動,採取具體的措施鼓勵美容及其他行業採用消委會建議的標準合約;若會,有關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加強相關的公眾教育,讓市民認識消委會最新推出的標準合約範本,鼓勵他們向商戶倡議使用有關的標準合約;若會,詳情為何;及

    (三)現時當局會否考慮把消委會的《守則》的原則及/或具體條款,納入規管營商手法的法律框架,以及以立法的形式,具體落實消委會建議的"美容業標準格式消費合約草擬指引"和預繳式消費的冷靜期安排;若會,有關的立法研究和公眾諮詢工作的具體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甘乃威議員問:


有關本港的廢物管理策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按收集、運輸、轉運及最後處理廢物的程序劃分,通過3個策略性堆填區及焚化方式處理廢物以每公噸計的成本分別為何;此外,政府預計按計劃擴建3個策略性堆填區後,相關成本將分別為何;以及預計通過計劃中的石鼓洲焚化爐處理廢物的相關成本將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根據有關資料或政府估計,通過源頭減廢策略,每減少一公噸廢物所涉及的成本為何,並按該策略的各相關措施(例如宣傳、教育及回收計劃等)列出分項數字;

    (三)政府預計通過厭氧分解及堆肥策略在計劃中的小蠔灣及沙嶺的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回收中心")處理廢物,以每公噸計的成本為何,並按收集、運輸、轉運及最後處理各程序列出分項數字;回收中心的營運模式為何;除這兩個回收中心外,當局有否計劃另覓地點興建更多回收中心,以增加處理有機廢物及廚餘的數量;若有,詳情及工作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除發展公營的有機廢物處理設施外,當局有否政策協助發展私營的回收中心或設施;若有,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就全面落實汽車輪胎、塑膠購物袋、電器及電子產品、包裝物料、飲品容器及充電池6項產品的生產者責任計劃("責任計劃")的相關立法工作的最新進度、詳情及時間表分別為何;有否就全面落實該6項產品的責任計劃進行影響評估;若有,每項產品的評估詳情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預計全面落實各項產品的責任計劃後,本港產生的該等廢物的數量將分別有何變化;

    (五)政府除訂下在2015年把廢物回收率提升至55%的目標外,有否就源頭減廢、循環再造、分類回收及末端處理等廢物管理策略訂立明確及可行的目標,以及有否評估通過各項策略管理廢物可達到的最高及最低成效;若有,按策略及廢物種類(例如家居廢物、商業廢物、都市固體廢物及整體建築廢物等)列出分項數字;另外,政府訂立該等目標及推行廢物管理策略時,有否就以一籃子方式或逐一實施相關措施兩者的優劣作出比較;若有,詳情及不同措施的組合的成效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過去5年,有否統計每年訪港旅客製造的廢物量;若有,港澳個人遊(簡稱"自由行")旅客製造的廢物量及佔每年訪港旅客製造的廢物量的百分比,以及對本港廢物管理的影響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在2012年4月9日,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數碼通")由於其新界機樓所處的大厦發生電力故障,導致其香港、九龍及新界各區的流動通訊及上網服務癱瘓約8小時,受影響用戶多達150萬人。惟截至當天晚上數碼通仍未就事故作出解釋或任何公布,該公司直到4月10日才發出有關服務中斷的聲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評估上述事故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日常運作的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盡快評估;

    (二)政府有否規定電訊服務供應商("電訊商")在服務受阻或中斷期間,須要作出應變措施,以減低對用戶帶來不便及損失;如有,該等應變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因應上述事故,政府有否研究加強對大型電訊商的監管及加重電訊商違規的罰則,以確保電訊服務的穩定性,以及減少同類事故發生的機會;

    (四)鑒於有學者指出,現時電訊商的服務供應系統一般應設有"三重支援",以確保系統故障時服務不受影響,但有報章報道指,數碼通的服務系統只有"兩重支援",引致系統失效時無法立即搶修,政府有否考慮為服務系統穩定性訂立標準,以保障市民的利益;

    (五)鑒於上述事故發生期間,不少市民曾致電數碼通的客戶服務中心或到分店查詢事故原因,惟服務中心和分店給予客戶不同答覆,現時政府有何機制或政策保障電訊服務用戶在類似事故發生時的適時知情權;

    (六)當局有否評估在數碼通服務癱瘓期間,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醫院有多少官員和醫護人員在候命工作時需使用數碼通的服務,以及該事故對他們工作的影響為何;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盡快評估;及

    (七)因應上述事故,政府有否考慮要求市場佔有率最高的5間電訊商商討緊急事故應變機制,當其中一間電訊商的網絡出現故障,其他電訊商須負責向受影響的客戶提供通訊網絡,確保服務不致中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近月有不少公司公布業績,其中多間於本港上市的國內民營企業("民企")出現財務和審計問題(包括核數師因質疑帳目的真實性而辭任、短期債務急升、參與金融衍生工具的活動而招致與業務無關的損失,或因帳目不明而延遲公布業績),令其股價出現大幅波動,投資者蒙受損失。此外,該等個案亦引起市場的關注,指國內民企的企業管治水平參差,同時質疑相關的上市門檻和監管機制等是否過於寬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規管於本港上市的內地民企的措施為何;過去有否就在本港上市的國內民企的企業管治質素,以及它們出現財務和審計等問題的情況,進行統計和研究;若有,結果為何;有否就近來國內民企涉及上述財務和審計等問題的個案進行調查以瞭解有關情況;若有,它們出現問題的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涉及違反上市規則、管理不善、訊息發布遲緩和誤導投資者等問題;是否知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否跟進相關個案;及

    (二)當局有否評估國內民企接二連三出現問題對本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聲譽等的影響;會否檢討現時的上市門檻、保薦人監管制度,以至現行的監管機制是否過於寬鬆,並適當地收緊和改善機制,以挽回市場對本港金融監管制度和在港上市的國內民企的信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4月13日
隨立法會CB(3) 643/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1年香港理工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林大輝議員

林大輝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4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655/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議案
  1. 向第四任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詹培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第四任行政長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已順利選出,本會促請各方向第四任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有關的建議應包括:

    (一)關注貧富懸殊,特別是照顧中下階層的訴求;

    (二)處理老人交通費的問題;

    (三)檢討'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四)處理'生果金'的問題;

    (五)策劃從尖沙咀附近地區增建一條過海隧道,直達香港區中環地帶;

    (六)在各區建設廣闊地下城;

    (七)研究在中國內地建設老人城;

    (八)策劃龐大的填海計劃;

    (九)檢討郊野公園政策;及

    (十)培養人材。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第四任行政長官根據"之前刪除"鑒於",並以"在小圈子選舉下的"代替;在"長官提出建議"之後加上",而第四任行政長官必須落實該等建議";在"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捍衞'一國兩制',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促請中央政府恪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例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省市和自治區停止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二) 尊重和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停止打壓新聞、言論及集會自由;(三) 不會在任內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四) 於2017年實施低門檻的行政長官普選,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並在不遲於2020年取消所有功能組別,實施立法會普選;(五) 於2016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制度;(六) 落實多個聯合國人權公約委員會在審議香港特區就如何履行多條國際人權公約所提交的報告後提出的多項建議,成立獨立、具法定地位及多元代表性的人權委員會,處理本港侵犯人權的個案,改善香港特區的人權狀況,設立專責委員會推廣人權教育工作,增加資源推廣人權教育;(七) 檢討人口政策,包括設立高齡人口基金以應付因人口高齡化而急遽增加的公共開支,以及爭取由香港特區政府審批單程證申請;";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八)"代替;在"訴求"之後刪除";",並以",重設扶貧委員會,訂立貧窮線,制訂全面的消除貧窮政策,推行全民退休保障計劃,為長者退休生活提供保障;(九) 增建公屋,達至2年上樓的目標,並檢討公屋編配政策,以滿足基層市民的住屋需要;(十) 增加提供住宅土地,並持續推出居屋計劃,重推租者置其屋計劃,協助市民置業安居;"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十一)"代替;在"交通費的問題"之後加上",盡快實施長者2元交通費優惠";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十二)"代替;在"津貼計劃'"之後加上",盡快實施雙軌制,放寬入息及家庭資產審查額度,令更多市民可以受幫助";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十三)"代替;在"'生果金'"之後刪除"的問題",並以"及綜援的問題,正式落實取消離港限制,讓居住在中國內地的長者每年只須回港報到一次,也可以領取生果金及綜援"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五) 策劃從尖沙咀附近地區增建一條過海隧道,直達香港區中環地帶;(六) 在各區建設廣闊地下城;(七) 研究在中國內地建設老人城;(八) 策劃龐大的填海計劃;(九) 檢討郊野公園政策;及(十) 培養人材",並以"(十四) 積極考慮在主要交通幹道的擁有權、調整收費等議題上扮演更主動和重要角色,例如政府出資回購西隧,並成立'隧道及橋樑管理局'負責管理及營運;(十五) 加強市民參與城市規劃,探討多元化途徑增加土地供應,包括開拓新界土地、進行舊區重建、開拓岩洞、在各區適合地點建設廣闊地下城等,並建設綠化城市及暢達的海濱長廊,劃出更多地面公共空間,綠化緩衝地帶及公眾休憩用地,供市民享用;(十六) 在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及周邊地區發展不會受嚴重影響,以及相關規劃發展用途適合香港長遠發展及有適當配套措施,並獲社會共識之下,才研究策劃維多利亞港以外的填海計劃;(十七) 檢討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架構,增加民選代表,設立獨立秘書處,強化其獨立性和公信力,並盡快制定法定圖則,規管郊野公園邊緣範圍的發展,保護自然環境;(十八) 建立開放政府,培養政治人材,建立完善教育制度,落實15年免費教育,推行中學小班教學,以提高中學教育質素,擴充資助大學學額,提高年青人向上社會流動機會,保證國民教育不是愛黨洗腦教育,提高學生獨立思考批判能力;(十九) 推行一系列全面、可行及有效的措施,推動市民更主動在日常生活中實行源頭減廢、廢物分類及循環再造;(二十)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訂明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回復理想的生活,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二十一) 採取措施解決公營醫療體系人手不足的問題,包括改善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增加醫護人手培訓、增聘在海外有執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做好長遠人手規劃,以及檢討發展醫療產業和私營醫療服務的政策方向和步伐,以免私營醫療巿場擴展令公營醫療服務承受醫療通脹及人手流失的後果;(二十二) 籌備開放電力市場,實施'廠、網分家',增加電力市場競爭;(二十三) 促進多元經濟,在任期內令創意、科技、環保產業在本地生產總值及勞動人口的貢獻有明顯增長;及(二十四) 檢討公共理財策略,善用財政儲備,收窄每年估計政府收入與開支的誤差"代替。

    (i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刪除"鑒於第四任行政長官",並以"社會在多番折騰、無奈和無力感充斥下,經過一個充滿混亂、不公不義和不擇手段的小圈子選舉,以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明目張膽的干預,而社會階級和政治的矛盾被嚴重激化,第四任行政長官最終"代替;在"選舉條例》"之後刪除"已順利選出,",並以"選出;就此,"代替;在"促請"之後刪除"各方向第四任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有關的建議應包括:",並以"第四任行政長官"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一) 關注貧富懸殊,特別是照顧中下階層的訴求;(二) 處理老人交通費的問題;(三) 檢討'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四) 處理'生果金'的問題;(五) 策劃從尖沙咀附近地區增建一條過海隧道,直達香港區中環地帶;(六) 在各區建設廣闊地下城;(七) 研究在中國內地建設老人城;(八) 策劃龐大的填海計劃;(九) 檢討郊野公園政策;及(十) 培養人材",並以"撥亂反正,保衞香港的核心價值,堅決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並糾正過去政府施政的失誤和政治制度的扭曲,為未來新政府的角色和功能重新定位,確立一套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全民發展觀,制訂公平的社會和經濟政策,並推動真正普選,建立民主開放的政治制度,積極處理貧富懸殊、住屋難、社會缺乏流動機會和經濟單一化等社會深層次矛盾,建設真正和諧和公義的社會"代替。

    (i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第四任行政長官根據"之前刪除"鑒於",並以"在2012年3月25日,"代替;在"選出"之後加上";就此";在"交通費的問題"之後加上",盡快將電車及小巴納入長者及殘疾人士票價優惠計劃,研究為有行動困難而又必需外出(例如到醫院覆診及到長者日間護理中心接受服務)的長者提供乘搭的士優惠";在"津貼計劃'"之後加上",盡快落實雙軌制";在"(五)"之後刪除"策劃",並以"研究"代替;在"地帶"之後加上"的可行性";在"(六)"之後加上"研究";在";(七)"之後刪除"研究在中國內地建設老人城",並以"積極研究應對人口高齡化的方法,包括增加本地長者院舍宿位及加強社區安老服務;為照顧殘疾長者的親人提供照顧者津貼;在內地建設老人城,為擁有不同程度自理能力的長者提供適切的住宿服務;研究將香港的公營醫療服務提供予在內地定居的本港長者"代替;在"策劃"之後刪除"龐大的";在"公園政策;"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一) 檢討現時公營醫療服務的人手短缺,資源分配不均及效益不足的問題,透過管理及服務重組,以加強服務效益,滿足市民需要"。

    (iv)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香港雖然已回歸祖國多年,但許多深層次矛盾仍未得到妥善處理;";在"本會"之後加上"要求第四任行政長官繼續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並繼續秉持著自由經濟理念,創造更有利營商的環境,為各階層尤其是中產及弱勢社羣開拓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和空間,在有必要時需提供更多關愛和扶助;本會亦";在"中下階層"之後加上"(包括低收入家庭和貧困長者)";在"(八) 策劃"之後刪除"龐大",並以"適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及(十) 培養人材",並以"(十) 着力針對中產人士面對的各種問題,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十一) 進一步完善教育及人才培育制度,以培養各方面的人材;及(十二) 善用土地資源,以提供更充裕的商用及居住空間"代替。

    (v)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第四任行政長官"之前刪除"鑒於";在"根據"之前加上"已在2012年3月";在"官選舉條例》"之後刪除"已";在"行政長官提出"之後加上"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有利本港持續發展的";在"(一)"之後刪除"關注",並以"縮窄"代替;在"貧富懸殊"之後加上",減少在職貧窮";在"(二) 處理"之後刪除"老人",並以"長者"代替;在"'生果金'的問題;"之後加上"(五) 設立綜合退休保障計劃;(六) 優化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取消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對沖的機制;(七) 盡早立法制訂標準工時;(八) 將勞工假期與公眾假期劃一訂為17日;(九)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或以上,讓公屋輪候人士獲編配單位的時間縮減至兩年;";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在"從尖沙咀"之前刪除"策劃",並以"研究"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在各區"之前加上"研究";刪除"(七) 研究在中國內地建設老人城;";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在"填海計劃;"之前刪除"策劃龐大的",並以"研究"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v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請"之後刪除"各方向第四任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有關的建議應包括:",並以"第四任行政長官在不干預現屆政府工作的原則下,在計劃其任內工作時落實以下各項:(一) 盡快討論如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廢除功能界別議席及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二) 採取措施確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不再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干預香港特區管轄的內部事務;(三) 在未有真普選前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四) 研究落實全民退休保障計劃;(五) 完善現時醫療政策;"代替;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老人"之後加上"及殘疾人士";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五) 策劃從尖沙咀附近地區增建一條過海隧道,直達香港區中環地帶;";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八) 策劃龐大的填海計劃;";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公園政策;"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四) 研究'三隧一橋'公營化"。

    (vi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五)"之後刪除"策劃",並以"研究"代替;在"(八)"之後刪除"策劃龐大的",並以"研究"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此外,本會亦促請第四任行政長官優先處理'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改善公立醫院質素、縮短服務輪候時間,解決樓價高、租金貴、市民居住環境差,以及公共交通機構不斷加價等問題,以回應普羅市民的訴求"。

  2. 捍衞學術自由與院校自主

    張文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譴責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多次公開批評香港大學學者鍾庭耀負責有關港人身份認同的民意調查'不科學'和'不合邏輯',以政治干預學術,製造寒蟬效應,違反《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訂明'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和院校立法保障學術自由,確保學者依法享有免受干預和免於恐懼的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基石,與院校自主不可分割,因此,大學對師生受到干預和威嚇不能沉默以對,對權貴的利誘和壓力也不能獻媚折腰,以捍衞大學應有的自主與尊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事務';"之後加上"本會就'左派報章'輿論針對本港兩名學者成名和蔡子強,例如強烈暗示成名是法輪功成員,指他反中亂港、甚至鼓吹政治暴力,又指二人是'假學術研究之名而行抗中亂港之實的真政客、假學者'深表關注;";在"依法"之後刪除"享有";及在"恐懼"之後刪除"的學術自由;",並以",並竭力減少高等教育院校管治團體由政府直接委任的成員比例,促進師生民主治校;"代替。

    (ii)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就此,本會"之後加上"對多間大學的校長沒有就上述侵犯學術自由的行為公開作出譴責深表遺憾,以及對依附權貴的學術界人士未能挺身而出捍衞學術自由作出強烈譴責,並"。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