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29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科威特國)令》96/2012
2.《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瑞士)令》 97/2012
3.《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馬耳他)令》98/2012
4.《2012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 99/2012
5.《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康樂設施)規例》100/2012
6.《2012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及3)令》101/2012
7.《2012年道路交通(呼氣分析儀器、檢查設備及預檢設備)(修訂)公告》102/2012

其他文件

1.第94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12/2013財政年度核准收支預算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2.《調解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鳳英議員問:


隨着10項重大基建工程(下稱"十大基建")陸續展開,建造業的人手需求將不斷增加。有建造商已躍躍欲試,要求輸入外地勞工,有勞工界人士表示十分擔心政府最終會為輸入外地勞工大開綠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發展局及建造業議會分別於2007年及2008年委託顧問進行有關未來數年建造業人力供求情況的研究外,當局有否專門評估十大基建需要的工種和技術,及早為建造業開設相關的培訓課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有否統籌機制協調十大基建的施工進度,避免不同工程項目的建造商在同一時間展開相同的工序,爭相聘用相關工種的人手,造成人為的勞工短缺;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客觀的準則,評估十大基建不同工種的人手供應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2. 甘乃威議員問:

能源價格近年大幅上升,使本港的電費在未來有機會增加,市民有可能面對很大的電費增幅。新一屆政府將於明年展開與兩家電力公司(下稱"兩電")就《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及《五年發展計劃》的談判,與民生、環境和經濟息息相關,影響香港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明年與兩電進行《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及訂定《五年發展計劃》的時間表,及政府建議的檢討內容為何;當局會否諮詢公眾對《管制計劃協議》及兩電《五年發展計劃》的意見;當局會否公開本港電力市場的背景資料(包括未來10年全港售電量及最高電力需求的預測數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據報中電指由於特區政府在2008年與國家能源局簽訂的 《能源合作諒解備忘錄》,本港長期依靠內地供應天然氣,燃料價格缺乏競爭力,本地電費將大幅提高,當局有否評估增加天然氣作為發電燃料對兩電在未來10年的固定資產投資有何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當局有否估計兩電是否需要各自增建新天然氣機組及輸配電網絡和涉及開支多少;若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能源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內容對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有何其他影響;及

    (三)當局會否參考外國電力市場的經驗,提出新的條例草案,釐定電網擁有人對第三方租用輸電設備所收取的費用,以落實電力市場廠網分家;當局曾否評估由政府直接投資兩電全面聯網設備的可行性,或直接投資在全港大廈安裝節能設備,以減輕電費支出的可行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3.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主席於本年5月8日揶揄政府,指西九龍填海區及啟德機場舊址已丟空多年,假若中電在營運供電系統方面,其決策和執行效率也處於這種水平,今天的九龍及新界大概會是漆黑一片。多名議員指中電主席的言論是對市民及政府作出恐嚇。中電估計未來數年燃料價格上升,3年後電費的增幅可能高達4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中電在本年年初增加電費百分之4.9,現在又預計3年後電費的增幅可能達4成,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增幅的估計是否準確;若有,詳情為何;有否研究中電預計在未來數年大幅增加電費的理據是否符合《管制計劃協議》的規定;若有,結果為何;

    (二)有否評估在設有電費穩定基金的情況下,中電在未來3年仍要增加電費4成,電費穩定基金的設立是否徹底失敗;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會否檢討電費穩定基金的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中電作為公用事業,其電費價格與全港民生息息相關,然而有報道指中電高層人員表示將於未來大幅增加電費,並批評政府過度介入影響電價,以及作出上述議員所指的恐嚇言論,有否評估中電高層人員的言論會否造成公眾恐慌;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對這種言論有何跟進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4. 王國興議員問:

據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將在本年下半年開設"收市後期貨交易時段"。本人收到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投訴指,該安排可能對投資者及證券商構成重大風險,亦易引致市場大幅波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交所去年就上述安排進行諮詢時,有否清楚交代該安排對各方面的正面和負面影響 (包括對本地金融市場的波動、證券商的額外責任和投資者的額外風險的影響,及證券商不參與該時段的交易會帶來的影響等),以及需要就該等影響推行的相關措施(包括追收按金、違約風險管理、退市安排和在該時段股價的上下波幅限制);若有,所得的意見及結論為何;若否,有否評估諮詢是否全面,以及港交所會否有誤導之嫌;

    (二)是否知悉,港交所近年在推出各項新措施時,有否評估該等措施帶來的風險及影響,並優先考慮對本地金融市場的整體利益及可承受的風險的影響;當局有否評估港交所推行上述安排時,有否將商業利益凌駕於香港金融市場的安全及穩定性;港交所及監管機構如何保證本地市場不會因該安排出現漏洞而受衝擊及被操控,並出現大幅波動;就該安排引起的市場信心危機和金融災難,市民可如何及向誰問責;及

    (三)鑒於業界的憂慮,加上有市民及投資者表示不明白上述安排對他們的投資有何影響,當局會否要求港交所暫時擱置於下半年推行該安排,並重新進行諮詢,列明包括第(一)項所列的影響及所需推行的措施,以便各界進行深入討論,並在公布詳細結果後才決定實行與否;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實行該安排後有何管理風險的機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黃成智議員問:

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下稱"候任特首辦")近日宣布,委任羅范椒芬女士為候任特首辦主管,職級相當於局長。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下稱"《守則》"),政治委任制度官員離職後要遵守以下3個規則:第一,在離職後1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第二,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任何牽涉或針對政府的索償、訴訟、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第三,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據報,政府就《守則》的部分規定向屬政治委任制度官員的羅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讓她在離職後不受部分守則規管。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羅范椒芬女士獲政府豁免遵守《守則》的哪些規定;其獲豁免的理據為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否同意作出豁免;若否,是否由候任行政長官行使豁免權,令她有特權獲得豁免;若否,由誰人行使豁免權;

    (二)鑒於根據報道,最近在陳冉事件及羅范椒芬事件中,政府均額外行使豁免權,當局有否評估接連作出該等豁免,會否令市民認為候任特首辦擁有特權不斷作出豁免而不受監管;及

    (三)鑒於社會對向羅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存有質疑和表示反對,擔心會有涉及私人利益和利益輸送的情況,當局會否重新評估是次作出的豁免是否正確,以及會否考慮撤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張學明議員問:

本港的教科書價格高昂,書價年年上升,有家長表示這令他們的財政負擔百上加斤,故一直期望政府向書商爭取落實將"課本、學材和教材分拆定價",令書價下調。惟他們表示,根據最新公布的 《適用書目表》,有6成教科書未有落實分拆定價,書價平均加幅為百分之4;而已分拆定價的教科書書價下調幅度亦有限,令他們對教育局與書商就教科書格價商討多年卻毫無進展,感到十分憤怒和失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教育局曾考慮以中央招標的模式出版教科書,政府是否已擱置該計劃;若是,鑒於分拆定價的策略未能有效令書價下調,政府會否重新考慮採用該計劃,為家長提供多一個選擇;

    (二)鑒於教育局計劃開拓電子教科書市場,以期引入競爭,為家長及學校增加教科書的選擇,政府有否估算,當電子教科書在2014年面世時,可為家長節省多少支出,以及能促使教科書書價下調多少個百分點;及

    (三)為減輕家長的負擔,政府會否考慮資助全港家長購買教科書?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7. 劉健儀議員問:

據報,運輸署數字顯示,本港校車數目持續下降,由 2004年的4 244輛減少至去年的3 633輛,跌幅達14%。報道指校車數目持續減少的原因之一是運輸署自2005年起凍結非專營巴士數目,有關營運商只能在市場收購牌照以擴充服務,令牌照炒賣熾熱,現時每個牌照售價高達200萬元。報道又指出,由於旅遊業及跨境運輸需求日增,吸引營運商把很多校車轉為旅遊巴士,導致現時出現"校車荒"及車費增加;與此同時,經營旅行團及跨境運輸的成本亦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控制市場上的非專營巴士數目,擴充經營或新入行的營運商需在市場上購買現有的非專營巴士牌照,2005年至今,每年營運商成功在市場上購買現有非專營巴士牌照的數目及所涉的服務為何;

    (二)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各類非專營巴士服務的需求;哪些非專營巴士服務供過於求,哪些求過於供,以及當中出現的差距為何;

    (三)鑒於校車服務能減低學校附近道路的負荷及為住在偏遠地區的學生提供方便,但有報道指現時出現校車短缺的情況,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未能為其學生安排校車服務的學校;及

    (四)鑒於交通諮詢委員會是因應當時非專營巴士服務供過於求而於2003至2004年就非專營巴士進行檢討,然而有報道指,隨着經濟及城市規劃的改變,現時非專營巴士服務是供不應求(特別是學生服務),當局會否就非專營巴士服務進行檢討(包括考慮放寬非專營巴士的發牌規管);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何俊仁議員問:

2010-2011年度撒瑪利亞基金("基金")的安全網涵蓋17種自費藥物("藥物"),而獲得基金資助購買藥物的病人約有1 350人(其中720人獲得全數資助,630人獲得部分資助)。政府擬修訂基金的經濟審查評估準則,估計可令約2 300名病人(即額外約1 000名病人)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基於現行經濟審查評估準則,基金提供資助的情況,包括:

    (i)按藥物的類別列出過去5年,每年獲全數資助、部分資助及所有獲資助的病人人數、每名病人的平均資助金額、每名病人平均需分擔的款額,以及每種藥物的資助總額;

    (ii)按藥物的類別及各級的病人藥物費用的最高分擔額列出過去5年,每年獲部分資助的病人數目;及

    (iii)如何推算修訂經濟審查評估準則可令額外1 000名病人受惠;修訂經濟審查評估準則後,現時只獲部分資助而其後可獲得全數資助的病人數目、需分擔的藥物費用有所減少的病人數目,以及新符合資格可獲基金資助的病人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5年曾被正式拒絕(即申請人經醫生評估為有需要服用上述藥物,經轉介至醫務社會工作者 ("醫務社工"),在醫務社工協助下填寫基金申請表及向基金提交申請後被拒絕)及非正式拒絕(即申請人經醫生評估為有需要服用上述藥物,經轉介至醫務社工,但遭醫務社工口頭拒絕申請)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三)醫生評估病人有需要使用17種藥物的臨床醫療準則為何;醫院管理局在制訂這些準則時,有否與病人組織協商?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缺席期間)


*9. 梁耀忠議員問:

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當局未有合法授權營辦商於青馬管制區("管制區")內執行工作,並質疑馬灣路收費廣場("收費廣場")的合法性。該市民指運輸署表示,該署署長於1997年根據《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條例》")授權營辦商在管制區內執法,而運輸署亦向該市民提供一封授權信及部門內部檔案錄事的副本,惟該市民不信納該等文件可被法庭確視為正式的合法文件,並懷疑運輸署未有按《條例》第11條作出合法授權。該市民亦質疑收費廣場是否合法的政府建築物,並指屋宇署曾表示,收費廣場位於管制區範圍內的政府用地,是政府要求有關公司興建的基礎設施之一,屬政府建築物。惟該市民指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建築署、地政總署及運輸署等)一直未能就其投訴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收費廣場為政府建築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基於甚麽法律依據授權營辦商在管制區內執法,並向本會提供可被確認為合法的授權文件;

    (二)鑒於收費廣場於2002年才落成,當局是基於甚麼法理依據將運輸署署長於1997年的授權的效力延至2002年或以後;及

    (三)當局有何證據證明收費廣場為合法的政府建築物,並提供相關文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政府以集體官批地契的程序將土地以租約重租給原有業權人,使業權人不再永遠擁有土地的權益後,至今共制定多少條例及規例,管制在新界鄉村屋地上建屋,並按制定日期列出該等條例及規例的名稱,以及按修訂日期列出其後曾被修訂的相關條文的內容,和每項修訂與對上版本的異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1. 陳健波議員問:

有保險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法之徒教唆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個案的事主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並利用法援受助人可提名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其進行訴訟的權利,從而利用法援的龐大資源"包攬訴訟"以詐騙保險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的法援個案是由受助人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辦理;所涉及的索償總金額為何;

    (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以甚麼準則審批受助人要求提名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申請;過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的法援個案的受助人要求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但被法援署拒絶;

    (三)現時法援署發現有利用法援"包攬訴訟"的個案時,會如何處理,並舉例說明曾處理的有關個案;及

    (四)法援署有否評估,容許法援受助人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制度,在運作上是否有漏洞;會否考慮修改該制度,或有何有效防止利用法援"包攬訴訟"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梁國雄議員問:

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多項環保措施,並立法管制汽車引擎空轉(即規定"停車熄匙"),但有市民及環保團體向本人反映,政府一直漠視環保工作,亦未有以身作則推動環保,例如現時大部分政府私家車並不符合環保汽油私家車的認可標準("認可標準");他們又指所有供署長和司局長,甚至行政長官使用的政府車輛,均為油缸大、廢氣排放量大及耗油量大,亦不符合認可標準的環保私家車。此外,他們又發現駕駛政府私家車的司機在街上並沒有 "停車熄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私家車的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輛為環保私家車;並按油缸容量以下表列出符合及不符合認可標準的政府私家車的數目,以及購入該等私家車的平均價格為何;

    油缸容量符合環保汽油
    私家車的認可標準
    ("認可標準")
    的政府私家車
    數目
    不符合
    認可標準
    的政府私家車
    數目
    平均
    購入價
    1 500立方厘米以下


    1 500至2 500立方厘米


    2 500至3 500立方厘米


    3 500至4 500立方厘米


    4 500立方厘米以上



    (二)過去5年,每年政府私家車的燃油開支為何;

    (三)政府會否立即劃一採用1 500立方厘米以下並符合認可標準的環保私家車作政府私家車(包括供署長、司局長及行政長官使用的政府私家車);及

    (四)《汽車引撆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實施後,有否對違反"停車熄匙"規定的政府司機發出罰款通知書;若有,共向他們發出多少罰款通知書;若否,原因為何,這些原因是否包括政府高官有特權可以無須"停車熄匙"在車輛上享用空調,浪費公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葉劉淑儀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在發表2012-2013年度財政預算案時宣布,計劃再一次透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行不多於 100億港元的"通脹掛鈎債券"("通脹債券")。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於2011年6月至11月的平均按年變幅計算,首批通脹債券首次派息的息率為6.08厘。當局曾表示,通脹債券的利息是由債券基金支付。債券基金存放於外匯基金進行投資,債券基金會依照"固定比率"分帳安排從外匯基金獲取投資回報。然而,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過去幾年的回報均低於本港去年下半年6.08%的通脹率。根據金管局《2010年年報》,外匯基金在2008至2010年的3年的平均回報率僅為1.2%;即使2001至2010年的10年的平均回報率亦只為4.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鑒於在外匯基金低回報的情況下,金管局仍須以債券基金從外匯基金獲取的投資回報支付通脹債券相等於指定時期的通脹率的利息,是否知悉,以首批發行的通脹債券數額計算,等值的債券基金扣除相同時期的回報後,金管局需補貼多少金額以支付通脹債券的利息?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陳克勤議員問:

近日不少大埔和北區的居民向本人反映,指目前北區醫院沒有兒科住院服務,令該區的病童要到大埔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那打素醫院")的兒科留醫,但區內人口持續增加,加上有不少內地兒童跨境來港求醫,引致該院的病床經常爆滿。他們指有居於大埔區的病童因此須前往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對病童及其家長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威爾斯親王醫院和那打素醫院的兒科病床數目和平均入住率分別為何,以及有多少名住院兒童為非本港居民;

    (二)預計未來5年沙田、大埔和北區的18歲或以下人口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會基於甚麼因素和準則考慮是否在個別醫院設立兒科住院服務;有關因素和準則於何時制訂,以及有否定期作出檢討;

    (四)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跨境來港求診的兒童對新界東醫院聯網的兒科住院服務構成的影響;及

    (五)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就新界東醫院聯網的兒科住院服務進行全面檢討,以便制訂改善方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缺席期間)


*15. 謝偉俊議員問:

有關在本屆行政長官任內的司法覆核案件的影響(包括據報核心人物主要是幾名大律師的公民黨涉嫌慫恿長者申請法律援助提出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司法覆核,對大橋工程造成延誤並因而額外引致超過88億元公帑開支,以及支持外籍家庭傭工爭取居港權對香港人口政策的衝擊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屆政府和正在籌組新管治班子的候任行政長官,有否正視上述問題,並就此進行溝通及商討對策;

    (二)鑒於新一屆政府建議重組架構並新增70多個職位而預算每年須涉及7,000多萬元的開支,是否知悉當中有否預留人手,以備新一屆政府在研究及制訂政策並就此進行諮詢期間,及早與上述政黨及其他有可能就政府政策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協調和商討,以盡量減低或避免有人提出司法覆核而對新 一屆政府施政造成延誤,以及額外耗用公帑的可能性;若有,計劃為何;相關工作將由哪個政策局及哪些新增的人手處理;若否,可否在現屆立法會審議候任行政長官重組政府架構的方案前,要求他盡快進行研究;及

    (三)有何政策促使司法機構採取適當的個案管理、優先排期聆訊安排,以至其他行政措施,以減輕資源緊絀的司法機構的工作量,以及盡量減少濫用或拖延司法程序對政府政策的實施造成的惡性影響及公帑的浪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16. 余若薇議員問:

政府總部已搬遷至添馬新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政府在舊政府總部的電費開支金額及平均每平方米的用電量為何;

    (二)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政府在新政府總部的電費開支金額及平均每平方米的用電量為何;

    (三)現時政府在新政府總部裏,涉及空調的電費開支,佔整體電費開支金額的百分比為何;

    (四)現時政府在新政府總部裏,涉及照明的電費開支,佔整體電費開支金額的百分比為何;及

    (五)現時政府在新政府總部裏,涉及升降機及自動電梯的電費開支,佔整電費開支金額的百分比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17. 梁美芬議員問:

早前北角某五星級酒店發生三級大火,火警源頭懷疑與天台一幅逾5層樓高的發光二極管液晶顯示屏幕牆 ("屏幕牆")機件過熱或短路有關。有建築界的專業人士和消防安全專家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現時本港並未有消防條例規管在大廈外牆安裝的屏幕牆的防火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接獲在新落成大廈的外牆安裝屏幕牆的申請宗數為何;當中不獲批准的宗數又有 多少;

    (二)現時在本港新落成大廈的外牆安裝大型的屏幕牆的申請程序為何;審批的準則為何;

    (三)現時當局有否規管在大廈外牆安裝的屏幕牆的面積、用料、規格及每日開關時間等;若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汲取上述火警事件的教訓,即時加強規管在外牆設有屏幕牆的大廈的防火設施;若會,詳情為何;及

    (五)鑒於維多利亞港兩岸不少大廈參與由旅遊事務署舉辦的"幻彩詠香江"滙演,並在大廈外牆安裝大量五彩繽紛的燈泡,當局有否評估此舉會否增加大廈發生火警的風險;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即時進行有關評估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18. 李慧琼議員問: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於2006年6月12日推出牛熊證。根據港交所的資料,牛熊證發行量由 2007年的391隻增至2010年的6 541隻,成交金額達 1.46萬億元。而最近3年牛熊證的強制收回比率接近 4分之3。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要求發行商為其牛熊證產品提供抵押品(並且根據發行商的信貸評級、信貸評級的變動或其他可參考的數據,設定靈活合理的抵押品要求),令投資者在發行商的信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甚至違約的情况下,有較大機會獲得賠償;

    (二)是否知悉,監管機構會否定期對發行商的產品說明作出調查,確保投資者不會被誤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監管機構會否要求發行商增加清晰的警告條文提醒投資者該等產品可引致嚴重虧損,以及加强監察及規範在媒體上的廣告宣傳牛熊證及軟推銷活動;及

    (四)會否考慮就牛熊證製作更有針對性的媒體宣傳節目,透過投資虧損的個案解釋有關風險,以加強投資者教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林大輝議員問:

回歸後本港有不少中小學先後停辦。有教育界人士指出,引致學校停辦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教育局於2003年推行統整使用率低的中小學(俗稱"殺校")政策,而有部分空置校舍未被充分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7年至今,每年停辦的中學及小學的名稱、 位置、停辦原因和受影響的學生人數為何 (以表列出);

    (二)第(一)項所述已停辦學校的校舍中,其後被重新使用的校舍每所的空置年期分別為何,以及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校舍的團體分別為何;

    (三)第(一)項所述已停辦學校的校舍中,現時仍然空置的校舍每所的空置年期分別為何,以及未來使用該等校舍的計劃分別為何;

    (四)現時如何決定是否繼續保留上述已停辦的中小學的校舍作教育用途;

    (五)有否評估在未來10年,每年會有多少間中小學因收生不足而停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評估在未來10年,會否因本港的學生人數回升而需要重開已停辦的中小學;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措施鼓勵辦學團體申請利用已停辦的學校的校舍開辦學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措施鼓勵開辦直資學校的團體申請利用上述空置校舍以"一條龍"辦學模式開辦中學及/或 小學,或營辦分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九)有否措施鼓勵本港的大專院校申請使用上述空置校舍作教學用途;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20. 馮檢基議員問:

有關營養標籤的法例自2010年7月生效至今已接近兩年。有關該法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最近有否進行調查,以瞭解市民對營養標籤的認知程度,以及在選取食品時的態度和行為上的轉變;若有,結果為何;

    (二)鑒於本年年初至今,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驗出多款食品的營養標籤資料嚴重失實,食安中心如何公布事件和有否發出新聞稿;自上述法例實施至今,當局處理和應對違規個案的手法為何;抽驗食物樣本以檢定營養標籤資料的頻率有何改變;違規個案的詳情(包括涉及的食品的清單、標籤上失實的項目,以及發出警告信、要求修正違規事項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等)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檢討現時處理違規個案的手法是否過分寬鬆,而公眾是否無法清楚得知哪些食品的營養標籤資料失實;若有,檢討結果為何;當局會否加強執法和檢控,並盡快清楚向公眾發布營養標籤資料失實的食品清單,讓市民知所選擇;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缺席期間)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1.《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分別於2012年4月26日及5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693/11-12CB(3) 796/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2.《調解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66/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2.根據《進出口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4月17日訂立的 《2012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II,並已於2012年4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666/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3.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在對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30日訂立的 《2012年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修訂)附例》作出附表所列的修訂後,批准該附例。

(該項修訂附例載於附錄III,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4.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在對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30日訂立的 《2012年大老山隧道(修訂)附例》作出附表所列的修訂後,批准該附例。

(該項修訂附例載於附錄IV,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5.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在對香港西區隧道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30日訂立的 《2012年西區海底隧道(修訂)附例》作出附表所列的修訂後,批准該附例。

(該項修訂附例載於附錄V,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6.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在對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於2012年4月3日訂立的 《2012年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修訂)附例》作出附表所列的修訂後,批准該附例。

(該項修訂附例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2年消防條例(修訂附表2)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58號法律公告);

(b)《2012年警察(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59號法律公告);

(c)《2012年監獄(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0號法律公告);

(d)《2012年政府飛行服務隊(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1號法律公告);

(e)《2012年交通督導員(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2號法律公告);及

(f)《2012年香港海關(紀律)(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0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豁免)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0日的會議。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3.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陳茂波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 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人民幣300萬元;及

    (b)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ii)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 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3.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

    (一)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二)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住屋困難 -

    (三)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四)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五)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六)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稅務負擔 -

    (七)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八)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教育及個人進修 -

    (九)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十)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十一)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醫療 -

    (十二)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十三)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法律援助 -

    (十五)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 -(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4. 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楝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

    (一)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三)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就業方面 -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住屋方面 -

    (七)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八)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九)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 -(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i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褔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 (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 (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 (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 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二)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三)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四)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五)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六)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七)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八)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二)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三)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四)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五)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六)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七)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八)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九)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十)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iv)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二)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三)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i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