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30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 第95號-九廣鐵路公司2011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0/11-12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3. 《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國麟議員問:

近日,本港發現有膠囊劑型中成藥的膠囊鉻含量超標。衞生署指出,大量進食鉻可能會損害健康,甚至引致死亡。鑒於除了中成藥外,本地藥廠生產的非原廠西藥中,亦有膠囊劑型的西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近日衞生署公布的3款膠囊鉻含量超標的中成藥產品外,當局至今驗出鉻含量超標的膠囊劑型藥劑製品的種類、數量及超標情況為何;

    (二)現時當局有何機制檢測藥劑產品的膠囊是否安全;會否即時進行大規模檢測,以確定市面上的膠囊劑型中成藥都符合規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現時的機制是否有效預防有問題的膠囊劑型藥劑製品(包括西藥及中成藥) 流入市面;及

    (三)為保障市民健康,當局會否盡快全面實施《中成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或在未全面實施前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改善現時檢測中成藥的機制,以防同類型事件發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去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一項決議,對世界各個地區因個人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而施加暴力和歧視表示嚴重關注。香港自1995年起訂立多條反歧視條例,並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然而,這些條例只針對性別、家庭崗位、殘疾及種族歧視,本港並沒有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令不同性傾向人士不能按法定程序組織家庭,在申請公共房屋、配偶免稅、醫療保險、申請家庭成員來港團聚、刑責及遺產處理等各方面均不獲與合法夫婦同等的對待,這情況已持續多年。當局就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工作,只包括將同性同居關係納入《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範圍、編印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以小組跟進個案,和以少量撥款資助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5年以來政府消除不同性傾向歧視的工作在消除歧視方面的效果為何;

    (二)為何當局沒有就上述房屋、稅務、醫療、出入境事務、刑法及同性伴侶婚姻等政策範圍消除不同性傾向的歧視訂立具體工作時間表,以及有否評估當局是否因此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六條"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及

    (三)自1995以來,因公民社會在普及文化層面推動社會接受不同性傾向,當局有否定期進行民調跟進有關民情變化,並向反對不同性傾向平等機會的社群 重點解說香港須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和恪守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責任?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林大輝議員問:


現時,特區政府所採用的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的定義為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任何從事非製造業而在本港僱用少於50人的企業。隨著經濟發展,香港現時不少企業實際僱用人數少於10人,有些公司甚至只有1名員工,屬於微型企業(下稱"微企")。當經濟一旦逆轉,這些微企面對生意額減少和成本上漲的情況,將會首當其衝,難以繼續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現行採用的中小企的定義,所參考的準則為何及何時開始使用該定義;會否因應現時的經濟情況,檢討該定義,重新制訂切合市場實際情況的中小企定義(包括訂立微企的定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統計現時全港微企的數目及瞭解它們的營運模式,制訂政策向微企提供更多專項的政策支援(包括協助微企融資和開拓市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為微企、中小企及大型企業引入不同級別的利得稅率(包括為微企訂立較低的稅率及提供較多的稅務寬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何俊仁議員問:


當局表示治療精神病的國際趨勢逐漸著重社區及日間護理,故政府近年讓更多患者在社區接受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港患上各類精神病的人數,以及當中在社區接受治療的人數分別為何;每年醫院管理局精神科病人的出院人數為何,當中直接回到社區居住的人數和百分比為何;當中獲安排獨居於公共屋邨單位,以及租住私人樓宇單位並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支付租金的人數分別為何;出院後入住各類資助和私人院舍,以及其後離開院舍獨立生活的人數分別為何;各類院舍宿位的流動比率分別為何;若知悉,以表列出資料;若否,當局如何評估各種精神病社區健康服務的需求和成效;會否作出追蹤研究,並建立全面的資料庫;

    (二)就本會議員建議制訂社區治療令,規定對社區構成威脅的已出院精神病患者服藥和接受治療、輔導、護理及監察,當局作詳細研究的進展及具體時間表為何;是否知悉,制訂社區治療令後,提供服務及跟進個案所需人手為何;按現時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和個案經理等的人手和服務量,能否足以提供該等服務和應付跟進工作;及

    (三)鑒於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多年來不斷倡議由政府成立一個高層次和有廣泛基礎的精神健康局,最好由政務司司長負責,以統籌和監察精神健康支援服務,並制訂及推行短期和長期的政策和行動方案,但建議不獲政府接納,而本年9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將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報告,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向該委員會反映有關建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李永達議員問:


前廣播事務管理局(即通訊事務管理局前身)(下稱"前廣管局")已完成審核3間公司(包括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奇妙電視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下稱"牌照")申請。然而,近日現有的免費電視台強烈反對政府增發牌照,指此舉會分薄該等電視台的廣告收益,拉高營運成本,電視台有可能因而倒閉。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將會在何時向上述3間公司發出牌照;估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在何時作出決定;

    (二)鑒於上述3間公司分別於2009年年底及2010年年初向前廣管局申請營辦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政府曾表示在2011年的上半年內完成對申請的審批工作,但至今已經1年多,仍未批出牌照,是否因為該3間公司有技術問題,財政問題或其他問題令政府需要推遲發牌;及

    (三)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對政府打算增發牌照表達不滿,有否影響政府考慮不加快向3間公司發牌;政府有否評估前廣管局考慮公眾諮詢的結果時,是否只顧及現有電視台的利益,而忽視市民的意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潘佩璆議員問:


在1980年代入職的公務員將會在未來數年相繼退休。公務員事務局曾推算在截至2020-2021年度的5年期間,每年約有6 900名公務員屆退休年齡,達到公務員退休的高峰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具體政策加快招聘和晉升程序,以填補上述公務員退休後出現的空缺;若有,時間表和詳情為何;

    (二)當局會否重新考慮透過內部招聘及考核,直接吸納服務表現良好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為公務員,以縮短招聘程序和減省重新訓練員工的時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所面對的困難為何;及

    (三)鑒於根據1986年至2011年期間公務員隊伍的年齡分布,人數最多的年齡組別由20至29歲上移至 40至49歲,當局有何措施令公務員隊伍加快年輕化(例如更積極地從大專院校招聘畢業生加入公務員隊伍),以解決公務員隊伍嚴重老化的問題;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7. 梁家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兩年,食物及衞生局有否就醫院管理局的管治(例如資源調配、人手規劃、服務模式或輪候時間等問題)聘請顧問進行評估;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將來會否進行評估及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梁劉柔芬議員問:


近年有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上訴時,上級法院推翻原判,甚至有上訴法官批評原審法官犯錯。此外,司法機構政務長於本年3月提供給本會的文件顯示,當時編制內的189個司法職位,只有144個由實任法官出任,尚有45個空缺,而在2011年共有65位暫委法官應付各級法院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各級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資料(按下表列出);


    2009年2010年2011年
    (1) 上訴法庭處理的上訴案件: 刑事案件:
          案件數目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上訴法庭更改原判的任何部分



          不服區域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不服區域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上訴法庭更改原判的任何部分



          民事案件: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不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上訴法庭更改原判的任何部分



          不服區域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不服區域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上訴法庭更改原判的任何部分



    (2) 原訟法庭處理的上訴案件:


          不服裁判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不服裁判法院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原訴法庭更改原判的任何部分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統計各級法院的"誤判率"(包括推翻原判、更改刑罰及下令發還重審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作出統計及公開有關數據;司法機構有何機制避免法官作出判決時犯錯;

    (三)政府有否評估接近25%的編制空缺對司法機構的影響(例如判案質素及案件輪候時間等);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計劃盡快填補所有空缺;及

    (四)是否知悉,暫委法官的待遇與實任法官有何分別;現時有多少暫委法官任命超過3年;有沒有對暫委法官任命的年期作出限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9. 王國興議員問:


本會已於本年5月2日恢復二讀辯論由政府提交 的《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有議員就該條例 草案提出多達千多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有議員及市民指出,此舉令處理修正案的工作出現困難,亦令處理該等修正案的立法會會議的時間大幅延長,影響立法會處理其他法案及民生議題,更令立法機關陷於癱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處理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每項修正案涉及的一般程序為何;其中牽涉的平均人手、工作開支及工作時數分別為何;

    (二)當局處理上述千多項修正案所牽涉的人手、工作開支及工作時數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否評估,因要在立法會會議上處理上述修正案,令多少原本政府擬提交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受到延誤;有關延誤引致當局需動用的額外人手及牽涉的工作開支和工作時數分別為何;及

    (四)當局有否評估,處理該千多項修正案涉及的額外 公帑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日後採取適當的措施 (例如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法案),讓立法會有充足 時間審議法案及進行表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0. 湯家驊議員問:


就政治委任官員(包括局長、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外訪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有否就政治委任官員的外訪開支設定上限;若有,詳情為何(以表列出);當局基於甚麼準則釐定該等上限;會否按年作出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在本屆政府任期內,有否記錄各局長、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外訪次數、目的地和開支總額及細項;若有,以表列出該等紀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 梁家傑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政府在2008年進一步擴大政治問責制至今,政治委任官員(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出席立法會和區議會的會議及其他公眾諮詢會的次數,以及在會議期間發言的次數為何,並按下表列出有關資料:
    (一)政治委任官員出席立法會會議及在會議期間發言的次數;































































    副局長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政治助理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 並無設立有關職位

    (二)政治委任官員出席區議會會議及在會議期間發言的次數;及































































    副局長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政治助理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 並無設立有關職位

    (三)政治委任官員出席其他公眾諮詢會及在會議期間發言的次數?































































    副局長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政治助理 出席次數
    # # #







    #
    發言次數
    # # #







    #
    # 並無設立有關職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2. 黃國健議員問:


近年,本港和內地的經濟合作漸趨頻繁,來往兩地的交通亦十分方便,不少香港永久性居民選擇在內地定居或工作。部分人因長時間在內地居住或工作,而不符合 "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選民登記資格,未能在本港登記為選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內地居住或工作而在本港有居住地點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選民登記申請數目為何;選民登記申請獲接納以及被拒絕的人數分別為何;當局審批該等申請的程序為何;

    (二)根據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在本港工作但在內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新登記成為合資格選民時,除住址以外,提供其香港的僱主的公司地址或朋友的住址,作為其通訊地址,以便接收由選舉事務處發出的信件;若會,當局會如何進行核對登記選民住址的程序;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是否容許在本港工作但在內地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記成為合資格選民,以讓其在本港的各個選舉中投票,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及盡其責任;若是,審批他們的選民登記申請的準則及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容許已登記為合資格選民,但在內地定居的人士,在選舉期間回港投票;若會,有關的安排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3. 李華明議員問: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在本港售賣的啤酒和牛奶等預先包裝飲品包裝上的標籤並無標示製造來源地。本人亦發現,酒精濃度超過1.2%的酒類飲品的營養資料亦無須標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飲品是根據哪條法例獲得豁免不須在標籤上標示製造來源地和營養資料;豁免的理據為何;

    (二)會否考慮修改法例,列明必須在上述飲品的標籤標示上述有關的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不標示這些資料會否造成在消費者選擇飲品時對他們不公平的情況;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4. 劉皇發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2001-2002至2007-2008年度,各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政府部門聘用了多少顧問公司協助工作及所涉及的開支為何,並按年及司長辦公室、決策局及政府部門詳細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根據稅務局公布的最新數字,在2011-2012年度,當局共完成約1 804宗個案的實地審核,發現短報的入息和利潤約達340億元,而評定的補繳稅款及罰款共60多 億元,款額較去年急升57%,創歷年新高。上述個案包括 10宗每宗逾億元的"重大避稅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10宗"重大避稅個案"每宗個案的稅款金額和罰款等詳情為何;

    (二)鑒於上述在2011-2012年度追回的稅款創下歷年新高,除了由於上述"重大避稅個案"涉及巨額款項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

    (三)過去5年,按各稅項劃分,稅務局每年完成的實地審核個案數目及詳情(包括短報的稅項,以及成功追回的稅款和罰款等)分別為何;及

    (四)政府會否考慮增加資源,為稅務局增聘人手進行實地審核,以加強打擊逃稅及避稅的行為,以及追回更多漏報及少收的稅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張國柱議員問:


政府在2003年重整長者地區支援服務,把大部分的長者活動中心轉型為長者鄰舍中心("中心"),訂定中心的淨作業樓面面積標準為303平方米(約3 370平方呎)。現時全港有118間中心,然而,其中部分在原址轉型的中心,轉型後的淨作業樓面面積低於標準,服務營辦者在地方不足的情況下提供服務。當局向部分中心提供附屬場地,但同時要求該等中心在附屬場地每周提供7節偶到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獲當局提供附屬場地的中心數目為何;現時面積仍未符合設施明細表訂明的303平方米面積標準的中心數目為何;當局預計何時為所有中心提供足夠面積的場地;

    (二)鑒於當局要求中心在附屬場地每周提供7節偶到服務,期間中心職員需要當值,當局有否規定中心在附屬場地每周提供偶到服務的時間;若有,詳情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增加該等中心的人手(例如社會工作者、福利工作員及活動工作員),以應付社會福利署要求提供的偶到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附屬場地是中心的一部分,而中心原先已須每周提供12節偶到服務,當局為何仍要求中心在附屬場地每周提供額外7節偶到服務;鑒於中心加上其附屬場地每周共提供了19節偶到服務,服務營辦者能否以偶到服務代替《津貼及服務協議》中規定的部分服務;若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接受中心部分同工的建議,准許附屬場地只須在舉辦活動時才開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業界同工指出,現時各區對長者服務需求大增,中心扮演著一個小型長者社區中心的角色,業界同工要求檢討中心的功能、人手及服務(例如彈性處理中心開設飯堂的要求、增加醫療輔助人手及簡化統一評估機制等),當局會否就這方面進行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葉劉淑儀議員問:


近日,社會廣泛關注行政長官公務外訪期間的開支情況。據報,近年行政長官的外訪次數增加,去年連同其隨行人員的開支,行政長官公務外訪的開支總額高達1,067萬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有否就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進行公務外訪活動釐定準則,以決定外訪活動是否適當及有需要進行;此外,有否就每次公務外訪活動的開支項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間的價格、膳食津貼額、機票客位等級及隨行人員人數等)訂定指引;以及就行政長官公務外訪的開支項目訂定上限;及

    (二)現時,當局有否就高級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活動釐定準則,以決定外訪活動是否適當及有需要進行;若有,準則為何;有否就每次公務外訪活動的開支項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間的價格、膳食津貼額、機票客位等級及隨行人員人數等)訂定指引及開支上限;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接連收到馬鞍山欣安、九龍城紅磡第二期及 即將入伙的新一期石硤尾居民投訴指,由於房屋署 ("房署")向屋的外判物業管理公司("外判管理公司")支付的費用太低,任由外判管理公司用盡千方百計,毫無法律依據及非法地向新屋入伙的居民,濫收一項名為 "泥頭費"的費用,而房署就坐視不理。居民指出,外判管理公司必須收取泥頭費才協助公屋申請人辦理入伙手續及簽租約。更有居民反映,裝修公司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向他們收取裝修廢料處置費用,而上述外判管理公司並非政府認可收取費用的公司。他們對有居民被迫雙重付款,以及政府任由非認可人士濫收費用,感到十分憤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馬鞍山欣安、九龍城紅磡第二期及即將入伙的石硤尾共有多少出租公屋單位,預計會有多少戶入住,以及外判管理公司已經或計劃收取的泥頭費的總金額為何,並按下表列出該等資料;

    公共屋名稱 小型單位泥頭費金額 中型單位泥頭費金額 大型單位泥頭費金額 合共戶數 合共金額
    欣安




    紅磡第二期




    在2012年入伙的
    新一期石硤尾





             
    (二)上述外判管理公司是否根據香港法例獲授權向每戶收取泥頭費;若是,是根據哪條法例獲授權;若否,房署是否任由外判管理公司在毫無法律依據下及非法地向新屋入伙的居民濫收泥頭費;

    (三)房署與外判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合約是否包括大廈清潔;若有,為何任由外判管理公司濫收泥頭費;房署會否立即終止各相關外判管理公司的合約,協助居民要求外判管理公司退款;會否評估房署與外判管理公司簽訂的有關屋邨清潔的合約的價格是否太低,以及房署會否立即上調該等合約價格;

    (四)根據現行的房屋條例,房署或其外判管理公司有否法定權力對一些胡亂或不合法處置裝修廢料的居民作出處分;若有,罰則是甚麼;過去5年,有多少戶因此被處分;若否,政府會否立即修訂房屋條例;

    (五)政府是否規定外判管理公司必須收取泥頭費才協助出租公屋申請人辦理入伙手續及簽租約;若是,該安排是根據哪條法例執行;若否,該等公司是否有法定權力不協助拒絕繳交泥頭費的居民辦理入伙手續及簽租,以及根據哪條法例行使該項權力;

    (六)現時居民繳交泥頭費後收到的收據,是否根據房屋條例獲授權印上房署的徽章;若是,條例的名稱為何;若否,是否知悉,該等收據是否由外判管理公司發出,以及該等公司是根據哪條法例獲授權發出該等收據;為甚麼該等公司不使用正式的房署收據;

    (七)當馬鞍山欣安及九龍城紅磡第二期居民入伙,房署的外判管理公司向居民收取泥頭費時,該等公司是否已按《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第354N章)開立繳費帳戶處置建築廢物;若是,他們分別獲批准開立該等帳戶的日期為何;若否,該等公司根據甚麼條例向居民收取泥頭費;及

    (八)鑒於有居民已向其裝修公司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繳付處置裝修廢料的費用,同時又被迫向外判管理公司繳付泥頭費,房署會否協助該等居民向外判管理公司要求退款;若會,何時協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黃成智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利用票價調整機制 ("機制"),從2010年起,連續3年加價,累積加幅接近10%。而港鐵公司亦將於本年再加價,加幅為5.4%。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現時通脹嚴重、物價高企,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會否考慮擱置加價,或下調票價,以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減輕市民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更佳方法回饋社會、照顧民生;

    (二)鑒於不少市民向本人表示,港鐵公司過往推出的 推廣計劃(例如於2011年7月推出的"搭一百 賞一票"),並未為市民帶來實際的優惠和好處,是否知悉:

    (i)港鐵公司計劃於本年度推出的優惠計劃的詳情、所涉金額及預計受惠人數分別為何;

    (ii)港鐵公司會否推出更實際的優惠計劃 (例如就所有鐵路路線設立日票、周票及月票計劃,及為乘搭"長程車"的乘客推出"即日回程半價"等優惠);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iii)於港鐵公司推行"搭一百賞一票"推廣計劃期間,乘客持有的於一周內(星期一至五)乘搭港鐵未滿100元的八達通卡的數目,以及該數目佔八達通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於一周內乘搭港鐵未滿100元的八達通卡當中,累積車費達90元至94元9角,及95元至 99元9角的百達通卡數目,以及該等數目佔 八達通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分別按月份列出;

    (iv)過去3年,港鐵公司有否先諮詢立法會的意見才推出每種優惠計劃;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將來會否作出此安排;及

    (v)過去3年,港鐵公司每年推出的每項推廣計劃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就該等計劃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並按年及每項推廣計劃的名稱列出;

    (三)鑒於2010年港鐵公司加價時,約有100個車程是 八達通票價較單程車票票價為高,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八達通票價較單程車票票價為高的車程的數目及詳情分別為何;並按年及鐵路路線列出;及

    (四)鑒於港鐵票價及機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福祉,過去3年,政府有否以其港鐵公司的大股東身份,就港鐵票價及機制向港鐵公司提出任何意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維持其在港鐵公司的大股東身份的理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涂謹申議員問:


2011年人口普查的統計數字顯示,香港人口在過去10年持續老化,65歲及以上的人口逾94萬,約佔全港人口的一成三。隨着老年人口增加,醫療服務的需求將會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當局在本年1月11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根據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所提交的資料,原則上接納重建廣華醫院及瑪麗醫院的計劃,而仁濟醫院及明愛醫院的重建計劃亦已啟動,現時當局有否重建其他醫院的計劃;若有,計劃為何;

    (二)鑒於行政長官在2008-2009年度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探討社區健康中心的概念,作為其中一項 加強基層醫療的政策措施,而首個社區健康中心已於2012年上半年在天水圍落成,政府何時檢討該項政策措施,並在其他地區成立社區健康中心;有關詳情為何;

    (三)政府會否在未來5年增建普通科或專科門診診所,以供基層市民使用;若會,按年及地區列出資料;

    (四)鑒於啟德發展區的公共屋預計可容納約3.4萬人居住,而首批單位將於2013年入伙,因應該區人口增長,政府會否在區內加設公立診所或公立醫院,抑或加強醫院聯網之間的聯繫,以應付九龍東新增人口的醫療需求;若會,詳情為何;

    (五)鑒於未來醫護人手需求會大增,行政長官在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撥款2億元增加第1年醫科學士學額100個、護士學額40個及專職醫療人員學額146個,但隨着第(一)項提及的醫院的重建,政府需否培訓額外醫護人員,以滿足重建後的人手需求;若需要,詳情為何;及

    (六)鑒於候任行政長官在政綱中提出,為了應付未來人口老化等社會變化,醫管局應根據本身的定位,全面檢討管理及人事制度、工時制度、成本效益及服務水平等問題,是否知悉,醫管局現時有否進行類似研究,改善資源運用的效率;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1.《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796/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2.《競爭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802/11-12號文件發出)

(ii)何俊仁議員、湯家驊議員、葉劉淑儀議員及梁國雄議員
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分別於2012年5月23日及25日
隨立法會CB(3) 799/11-12CB(3) 811/11-12號文件發出)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3.《調解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16日
隨立法會CB(3) 766/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1.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2.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3.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4.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5.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6.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 《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2/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劉江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a) 《2012年消防條例(修訂附表2)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58號法律公告);

(b) 《2012年警察(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 第59號法律公告);

(c)《2012年監獄(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0號 法律公告);

(d)《2012年政府飛行服務隊(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1號法律公告);

(e)《2012年交通督導員(紀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2號法律公告);及

(f)《2012年香港海關(紀律)(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豁免)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6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0日的會議。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73號法律公告),將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 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7日的 會議。

4.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2年5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2年證券及期貨(期貨合約)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2年第81號法律 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 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2年6月27日的會議。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5.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 (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陳茂波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 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 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 人民幣300萬元;及

    (b)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ii)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 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3.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一)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二)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住屋困難-

    (三)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四)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五)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六)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稅務負擔-

    (七)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八)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教育及個人進修-

    (九)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十)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十一)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醫療-

    (十二)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十三)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法律援助-

    (十五)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4. 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一)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三)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就業方面-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住屋方面-

    (七)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八)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九)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i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福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 (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 (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 (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 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二)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三)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四)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五)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六)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七)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八)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二)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三)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四)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五)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六)設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七)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八)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九)推動手語普及化,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十)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iv)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 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出席的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二)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三)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i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推動動物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社會日益重視動物權益,為推動市民善待動物,與牠們在社區內和諧共處,在源頭上減少社區內流浪動物的數目,和有效打擊虐待動物的罪案,本會促請政府:

    (一)與區議會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這項計劃;

    (二)加快推行規管寵物業的各項建議措施,包括引入'家居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和'商業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大幅提高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至100,000元和將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增加至50,000元;及

    (三)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虐待動物屬違法行為。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日益重視"之前刪除"鑒於本港社會",並以"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社會亦"代替;在"為推動"之前刪除",",並以";"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二) 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三) 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在"區議會"之後加上"及動物權益團體";在"這項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五) 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六)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50,000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八) 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九)"代替;在"進行宣傳"之前刪除"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並以"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對寵物負責任;(十) 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十一) 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及(十二)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是文明國際都會,而"代替;及在"成功後,"之後加上"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邀請各個團體申請"。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本會促請現屆及下屆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二)成立政府、勞資雙方及學者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跟進有關問題;

    (三)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四)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 意見;及

    (五)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 瞭解。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低工資"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最低工資實施一年多,基層工人生活有所改善,但部分工人工時過長,所以"代替;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落實更多家庭友善政策,以配合制訂標準工時,協助僱員兼顧家庭,紓緩他們的壓力,亦可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及士氣"。

    (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不要蹉跎歲月,";在"依歸,"之後刪除"全力為",並以"盡快"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並以",並立即展開立法的準備"代替;在"規管工時的"之後刪除"研究期限及",並以"立法"代替;在"'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之後刪除"跟進有關問題",並以"確立規管工時法案的細節"代替;在"知悉"之後刪除"研究",並以"立法工作"代替;在"瞭解其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及在"市民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