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32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尼西亞)令〉(生效日期)公告》 | 1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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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2/11-12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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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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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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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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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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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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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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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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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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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江華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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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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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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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質詢
1. 梁劉柔芬議員問:
因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6年發表的《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下稱"《報告書》"), 食物及衞生局在2009年發表《在香港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諮詢文件》,就有關課題進行公眾諮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上述公眾諮詢已於2010年完成,諮詢結果為何;何時會發表諮詢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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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在2009年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指出,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中並未有病人在接受治療或護理期間向醫護人員出示預設醫療指示,亦未有病人主動要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根據當局的最新資料,至今有多少名病人在接受治療或護理期間向醫護人員出示預設醫療指示或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當中獲醫院或醫生執行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數目為何;有何措施確保醫護人員瞭解預設醫療指示的概念;現時當局有否參考《報告書》中建議採用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並製備供病人使用的表格;若有,可在甚麼地方索取該表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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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報告書》發表至今,當局就落實當中的12項建議的具體工作詳情及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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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 涂謹申議員問:
審計署於上月發表了《行政長官離港職務訪問的酒店住宿安排報告》。報告指出,現任行政長官自2007年至本年4月進行了55次職務訪問,入住酒店共142晚,當中 49晚由特區政府承擔費用,而有41晚是入住特級套房。外界批評行政長官的行為乃貪得無厭。同時,審計署指出,在多次職務訪問中,沒有足夠文件紀錄顯示行政 長官入住特級套房的理據。審計署在報告中亦提供了一些建議,例如當需要提高行政長官膳宿津貼時,應徵求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下稱"特首辦常秘")的批准,以便特首辦內部處理同類申請時更一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審計署的《行政長官離港職務訪問的酒店住宿安排報告》主要是提交給行政長官及上載到審計署的網頁,但根據《核數條例》第13條,如果審計署署長(下稱"署長")認為某事宜對公帑支出的入帳構成嚴重不當的事件,署長須向立法會主席報告,現在署長並沒有將報告提交給立法會,令政府帳目委員會不能討論有關事項,署長有否評估以上的做法,會否令立法會監察政府的職責蕩然無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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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落實審計署的建議(包括行政長官需要提高膳宿津貼時,須徵求特首辦常秘的批准的建議)的詳細安排為何;候任行政長官有否接納建議,以及就建議作出甚麼回應;實施建議的時間表為何;哪些建議可以在本年6月30日現任行政長官任期完結前實施;哪些建議可以在本年 7月18日本屆立法會會期中止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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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3. 湯家驊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各項修訂生效以來:
(一) | 就違反《版權條例》(下稱"《條例》")提出的檢控數目及檢控原因為何,並有多少定罪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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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該等檢控個案中,有多少是根據《條例》的 第118條提出,並列出檢控種類、最終判決和判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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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根據《條例》就網上侵犯版權行為執法;如有,執法的準則為何;如否,執法的困難為何;在甚麼情況下會就懷疑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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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陳淑莊議員問:
發展局局長於2012年5月30日早上出席一電台節目時表示,她會於本年6月30日離任發展局局長一職前,完成處理何東花園及中區政府合署西座(下稱"西座")的保育事宜,避免將兩個"燙手山芋"留給其繼任人。就上述兩個保育項目的最新發展及政府長遠的歷史建築保育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何東花園保育工作的進度為何,政府是否已經就相關保育安排作出最終決定;若否,發展局局長將採取甚麼行動,確保離任前處理好何東花園的保育事宜;若是,該決定的詳情是甚麼;政府是否已準備把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若是,詳情和跟進行動是甚麼;若政府不準備把何東花園列為法定古蹟,原因是甚麼,以及政府將如何保育何東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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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於本年6月3日發表聲明,表示無意改變拆卸重建西座的計劃,而古物諮詢委員會仍未公布中區政府合署各幢建築物的評級,當古物諮詢委員會最終把西座列為一級歷史建築時,政府會否因此而修訂該拆卸計劃;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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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根據新一屆政府的政府總部架構重組建議,文物和歷史建築保育政策將交由另一個決策局處理,發展局局長在離任前可否總結現屆政府任期內的文物保育工作,並列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另外,政府會否考慮就一些重要的保育政策訂立原則性的基礎(包括開展設立文物信託基金的具體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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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國泰航空公司(下稱"國泰航空")一班由泰國返港的客機,於本年4月16日晚上,發生乘客襲擊空姐、並企圖打開緊急逃生門的事件,幸得另一名男乘客協助將他制服。發難的乘客後來在法庭上承認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擊罪,被判入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上述事件的詳情為何;國泰航空、警方及民航處事發後未有主動公布這次事件,原因為何;有報道指發難的男乘客是"奉命行事",意圖打開機門令飛機墜毀,惹來恐怖襲擊的虛驚,當局會否改善現行向外發報這類訊息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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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報道指,發難的男乘客在等候起飛時曾情緒激動,在空姐安慰下才平復過來,事後警方懷疑他精神失常,是否知悉,航空公司會否鑒別及拒絕讓精神狀況異常的人士登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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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近日相繼有機組人員受襲,是否知悉,航空公司會否檢討及改善現有保安措施(包括向空中服務員提供自衞術課程),以及改善突發事件通報機制,以加強保障航機、機組人員及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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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梁國雄議員問:
有在囚人士及釋囚向本人反映,指懲教署剝削在囚人士的權益,以及漠視他們的基本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現時懲教署每3星期向每位男性在囚人士派發1卷廁紙(平均每天8格),政府有否評估,對於那些沒有親友提供額外廁紙的男性羈留人士,8格廁紙是否足以應付他們1天的衞生需要;若評估的結果為否,政府會否立即增加派發給每位男性在囚人士的廁紙數量至不少於每天16格;若會,何時執行;若否,會否評估政府是否漠視該等人士的衞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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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懲教署向各政府部門、公司及機構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市值分別為何;現時在獄中工作的已被定罪在囚人士每月工資的級別及各級別的金額,以及獲發不同級別工資的人數分別為何;懲教署會否立即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計算在獄中工作的在囚人士的工資,以保障他們的法定權益;若會,何時執行;若否,會否評估懲教署是否剝削在囚人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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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已發出數碼聲音廣播牌照,懲教署會否讓在囚人士在獄中選擇以數碼收音機收聽不同類型或語言的數碼聲音廣播節目;若會,何時執行;若否,是否因為數碼聲音廣播節目對懲教或保安工作造成妨礙或衝擊,以及會否評估懲教署是否妨礙在囚人士(尤其是使用非本地語言的人士)在獄中接收廣播資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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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7. 方剛議員問:
有中成藥製造業界人士反映,澳門已經落實在橫琴興建粵澳中醫藥科技產業園,以優惠政策吸引業界落戶發展,而中成藥製造業在香港的發展雖然有很長歷史,出品衆多知名品牌,但政府對行業缺乏支援。他們指出,政府已表示將會逐步實施《中成藥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規範》"),但現時仍未落實統一的標準。此外,他們指香港缺乏符合《規範》要求的廠房和具備相關經驗的顧問人才,無法滿足需求,藥廠要依循《規範》亦需作出很大的投資,因此至今全港逾300間中成藥製造商中只有6間取得符合《規範》的證明書,有製造商需尋找其他地方符合《規範》的藥廠代工生産旗下的中成藥品牌,令該行業在本港的發展受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由香港中成藥製造商出品的中成藥品牌數目為何;他們在本港的工廠數目、規模和員工人數為何;過去10年停產的本港中成藥品牌為何;政府有否計劃扶持及協助該等已停產的品牌恢復生産及供應市場;若有,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爲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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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制訂於本港實施的《規範》時,有否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目前香港有多少顧問公司和人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政府有否計劃提供有關《規範》的專業培訓,以滿足行業的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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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研究如何協助解決上述缺乏合適廠房的問題;會否在現有的工業邨闢出土地,供中成藥製造業發展之用;會否考慮興建符合《規範》標準的廠房供該行業使用;會否改裝現有的工廠大廈供中小型的製造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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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就中成藥製造業實施《規範》所需的人力資源作出統計;是否知悉,現時有否關於中成藥生産的職業培訓課程;若有,過去3年,該等課程的數目為何;修畢該等課程的人數為何,以及他們畢業後有否投身該行業;若否,會否就該行業的發展需要設計和推出相關的培訓課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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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會否參考澳門特區政府的做法,設立專門供中成藥製造業發展的中醫藥科技產業園,以及推出優惠政策以協助該行業的發展;若會,詳情爲何;若否,有否評估出品本地中成藥品牌的企業會否遷往橫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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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黃毓民議員問:
近日,本人接到大量有關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與小業主之間發生糾紛的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管委會換屆的時候,選舉往往由現屆的管委會或其委任的物業管理公司統籌和主持,部分業主覺得有利益衝突之嫌,但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而求助無門,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和有關規則,以及會否由民政事務總署協助統籌管委會換屆事宜;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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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業主反映,有長者業主受到誤導而簽署委託書委任他人代表他們出席業主會議投票,他們因不熟悉大廈管理事宜和訴訟過程而難以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民政事務總署有何措施改善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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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梁家騮議員問:
食物及衞生局於2012年5月9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指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成本計算機制是"參照國際醫療機構的做法及成本會計準則而制定",並按"住院服務普通科病人每日成本"、"急症室每次診症的成本"及"專科門診每次診症的成本",列出過去4年"直接服務成本"、 "臨床支援服務"、"非臨床支援服務和醫院日常開支"、 "機構項目"及"政府部門向醫管局提供的服務"各開支分別佔總單位成本的百分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政府指2011-2012年度各開支分項的百分比醫管局尚在計算中,是否知悉相關的計算進度為何,以及現時能否提供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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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上述提及各項目開支的細項(包括直接參與各專科服務的"醫生"、"護士"及"支援服務人手"的開支及"各專科服務日常運作"所需的開支、"麻醉手術"、"藥劑"、"病理"、"放射診斷"和"專職醫療"、"病人膳食、"公用開支"、"醫療儀器及機械的維修和保養"、"保險費用"和"醫療電腦系統的資訊科技支援"、"建築署提供的屋宇保養服務"及其他開支等),在住院服務普通科病人每日成本、急症室每次診症的成本及專科門診每次診症的成本中佔總單位成本的比例分別為何,並按下表提供資料?
| 住院服務普通科病人 每日成本
| 急症室每次診症的成本
| 專科門診每次診症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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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9 -
2010 | 2010 -
2011 | 2011 -
2012 | 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9 -
2010 | 2010 -
2011 | 2011 -
2012 | 2007 -
2008 | 2008 -
2009 | 2009 -
2010 | 2010 -
2011 | 2011 -
2012
| 直接
成本
| 54.3%
| 55.1%
| 54.3%
|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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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3%
| 64.7%
| 63.2%
|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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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9%
| 35.2%
| 36.0%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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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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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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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援
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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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專科服務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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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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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床支援服務
| 21.7%
| 21.5%
| 22.0%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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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15.7%
| 16.5%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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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 46.5%
| 45.1%
|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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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
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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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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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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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
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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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職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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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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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臨床支援服務和醫院日常開支
| 16.8%
| 16.8%
| 16.6%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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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12.9%
| 13.5%
|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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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12.3%
| 12.5%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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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
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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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
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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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儀器機械的維修及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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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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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
項目
| 4.6%
| 3.8%
| 3.9%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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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3.4%
| 3.4%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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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3.1%
| 3.1%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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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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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電腦系統的資訊科技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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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請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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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門向醫管局提供的服務
| 2.6%
| 2.8%
| 3.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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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3.3%
| 3.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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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2.9%
| 3.3%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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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署的屋宇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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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請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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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單位成本($)
| 3,440
(100%) | 3,650
(100%) | 3,590
(100%) | 3,600
(100%) | *4,050
(100%) | 750
(100%) | 820
(100%) | 800
(100%) | 800
(100%) | *890
(100%) | 790
(100%) | 840
(100%) | 880
(100%) | 910
(100%) | *1,030
(100%) |
*資料來源:2012-2013年度開支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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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何俊仁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2月15日回覆本會的質詢時表示,在2004-2005至2011-2012學年騰空的86所小學及15所中學的校舍中,有49所學校的校舍因不適合再作教育用途,已經或將會交還相關政府部門處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上述49所學校的校舍中,有哪些校舍已經交還和有哪些仍未交還給相關政府部門處置;預計何時可全部交還給相關政府部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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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空置年期(即5年或以下、5年以上至10年及10年以上)列出上述49所學校的名稱;另外,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分區")分項列出該等學校的詳細地址、校舍佔地面積及計劃用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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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曾否檢討上述49所學校騰空出來的土地是否適合用作興建房屋;若然,結果為何;若否,會否作出檢討;若會,預計何時可公布檢討結果;預計何時可在當中適合建屋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以及可分別興建多少個公營及私營房屋單位(按分區分項列出土地位置及單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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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問:
據悉,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預計在戰後嬰兒潮出生的醫護人員多已接近退休年齡,引致醫管局快將湧現退休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醫管局預計未來10年達退休年齡的護士人數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各醫院聯網每年將會退休的護士人數;
| 2012-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2018-2019
| 2019-2020
| 2020-2021
| 2021-2022
| 港島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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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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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島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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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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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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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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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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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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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管局預計未來10年每年退休的護士人數,以及該等人數佔整體護士人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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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3
| 2013-2014
| 2014-2015
| 2015-2016
| 2016-2017
| 2017-2018
| 2018-2019
| 2019-2020
| 2020-2021
| 2021-2022
| 內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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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兒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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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婦產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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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心臟外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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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耳鼻喉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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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精神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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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麻醉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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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病理學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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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放射治療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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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急症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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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腦外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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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腫瘤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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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骨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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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深切治療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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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家庭醫學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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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外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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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眼科
|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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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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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醫管局預計屆時有否足夠數目的資深護士填補退休護士的空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將如何解決資深護士退休的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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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針對資深護士相繼退休的情況,醫管局會否推出新措施,挽留資深護士在醫管局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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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葉偉明議員問:
有夜中學學生及教師向本人反映,不少低學歷的青年及成年人透過夜中學以半工讀方式完成中學課程,但當局除為他們提供"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的資助外,實際上缺乏支援,尤其是就新高中學制的推行方面,教育局為夜中學的師生提供甚少協助及培訓,令他們難以掌握新學制課程的詳細資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每年夜中學各級資助課程的報讀人數為何;當中有多少人在報讀課程時年滿17歲;每年報考公開考試(包括香港中學會考、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夜中學學生人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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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在推行新高中學制時,曾為日校提供不少資助及支援(例如"通識教育科課程支援津貼"等),當局有否為開辦相同資助課程的夜中學提供同樣或類似的津貼及支援;若有,具體內容及所涉及的開支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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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就讀夜中學資助課程的學生大多在日間工作,而夜中學的授課時數一般比日校少,但所授課程內容卻與日校無異,學生亦需在公開考試中與日校學生直接競爭,當局有否因應夜中學學生所面對的學習困難提供特別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就夜中學學生的需要作出評估,並提供專為他們而設的學習支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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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夜中學的教學時數較日校少,不少夜中學的教師表示往往未能授畢公開考試的整個課程範圍,而有在職的夜中學學生表示在完成校本評核課業方面面對不少困難,再加上部分科目的單元涉及青少年的個人成長及人際關係,更令已成年的學生難以投入學習,當局有否檢討夜中學的教學模式與新高中學制的課程及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銜接問題,並因應夜中學的情況作出適當的調節;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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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夜中學資助課程的教師向本人投訴指,他們與日校教師同樣教授新高中課程,但卻沒有獲批權限登入教育局的"培訓行事曆"系統,以報讀系統中列出的課程,亦不可參加該局舉辦的其他培訓課程,令他們不能獲取當局為在職教師提供的最新課程教材及資訊,影響其教學質素,當局不讓夜中學教師參加培訓及使用有關資源的原因為何;會否承諾盡快作出改善,以令日夜校在職教師在培訓及獲取教學資訊上得到平等待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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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當局有否就新高中學制及課程內容為在職夜中學教師提供專門的培訓及講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過去3年,以夜中學教師身份出席教育局舉辦的有關新高中學制及課程的培訓及講座的人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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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余若薇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直至2012年5月31日為止,符合運輸署的《巴士路線發展計劃中有關改善及減少服務的指引》("指引"):
(一) | 縮減班次的準則(即在繁忙時段最繁忙半小時內的平均載客率低於85%,或在非繁忙時段內的平均載客率低於30%)的專營巴士路線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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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增加班次的準則(即在繁忙時段最繁忙的半小時內的載客率達100%及在該一小時內的載客率達85%,或在非繁忙時段內的最繁忙一小時的載客率達60%)的專營巴士路線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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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消或與其他路線合併的準則(即在繁忙時段已維持在15分鐘一班,而非繁忙時段已維持在30分鐘 一班,其在最繁忙一小時內的載客率仍低於50%)的專營巴士路線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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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縮短行車路線的準則(即在被刪減路段最繁忙一小時間內的載客率不超過20至30%)的專營巴士路線的編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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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第(一)至(四)項所述的準則的專營巴士路線仍未按指引縮減班次、增加班次、取消或與其他路線合併或縮短行車路線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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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張國柱議員問:
本人月前曾接觸共25個分布於16個不同地區的青少年服務單位(包括提供綜合青少年服務、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服務及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等單位)。不少社工反眏,現時15歲或以下的青少年逃學及離校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且與父母關係欠佳,經常於社區流離浪盪,形成童黨問題,並常常夜不歸家,對其人身安全亦會構成危險。鑒於離家青少年面對上述危機,業界同工要求政府改善和增加配套服務及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會否增撥資源設立"青少年緊急宿舍",並簡化申請入住程序,不需經中央轉介系統分配,讓一些因與家庭關係欠佳而不願回家的高危青少年作短暫留宿,讓社工介入協助解決問題,減少他們發生危險的機會;如否,原因為何;政府將如何改善配套服務,讓有需要的青少年得到適切的庇護,應付危機;如會,能否在香港島、九龍及新界3區各設一所青少年緊急宿舍;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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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青少年院舍服務及羣育學校學額不足等問題,政府將如何作出具體長遠規劃,擴展服務,縮短有需要的青少年的輪候時間,讓他們盡快得到適切的服務和照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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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針對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後,學歷低的邊緣青少年很難找到工作的問題,政府將如何擴展切合邊緣青少年學習與工作需要的配套服務,增加他們的工作機會,以及協助他們自力更生和提升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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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將於本年9月審議香港首次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提交的報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會否引入"殘疾人權利觀點主流化",以檢視政府在立法及推行行政和其他措施時是否符合有關殘疾人權利的《公約》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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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因應《公約》在序言中對殘疾概念的描述,統一各政府部門和決策局對殘疾的定義,並根據公約第31條收集關於殘疾人士的統計和研究數據,以便制訂和實施政策以落實《公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在對殘疾沒有統一定義的情況下,如何收集數據以落實《公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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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公約》第33條規定締約國應設立獨立機制,以促進、保護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當局有否評估勞工及福利局副秘書長轄下的康復專員有否足夠獨立性及權力推動各政府部門落實公約;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高層次的機制,以促進、保護和監測《公約》的實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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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馮檢基議員問:
隨著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的非空調巴士(俗稱熱狗巴士)於本年5月9日全線退役,香港的專營巴士服務已進入全空調的時代。換言之,無論天氣冷暖,專營巴士均全天候開啟車內空調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過去有否進行研究,以瞭解巴士空調系統運行時的耗油量佔巴士整體耗油量的百分比為何,以及在冬季關閉空調系統可節省多少燃油開支;若有,可否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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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過去有否參考外國經驗(例如英國及愛爾蘭採用與本港同類型但車窗可開啟的巴士)和進行研究,以引入一些能開啟窗戶的空調巴士,以期在低溫的季節關閉空調系統以節省能源;若有,結果為何,特別是在港使用該等巴士的可行性,以及該等巴士在節能和環保方面可帶來的好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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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要求所有專營巴士公司在購買新車時,選用可以開啟車窗的巴士,並與所有專營巴士公司商討,將目前行駛中的空調巴士改裝成可開啟車窗的巴士;當局會否研究規定空調巴士在何等天氣條件下(例如在某氣溫下)不准開啟空調系統;當局可否評估上述做法對減輕巴士公司燃油成本,以及紓緩市民的車費負擔的功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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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石禮謙議員問:(譯文)
據報,在現時於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服務的38位法官中,有半數將於未來5年內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雖然在與運作需要有關的"特殊情況"下,可酌情批出一個為期3年的額外任期(該任期屆滿後,終審法院的法官必須退休),但有關一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於2012年10月年滿65歲退休時將由另一名較其年長9個月的法官接替的安排被報道後,令人不明白當局怎樣界定該等特殊情況。此外,據報約有四分之一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已經出缺達9個月或以上,因而引起各界關注司法工作的質素或會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司法機構有否考慮任何新措施(包括提高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以加快招聘過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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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延長即將年屆65歲退休年齡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期的準則為何;以一名較其年長9個月的法官接替上述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決定是否符合該等準則;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其他支持此決定的原因的詳情為何;過去3年有否任何類似的先例;若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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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固定審期案件表上的案件的審訊輪候時間有否超逾180天的目標期限;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在2012-2013年度維持現行180天目標期限的理據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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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報道指英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及加拿大與澳洲的聯邦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均為70歲,司法機構會否檢討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退休年齡,並使之與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看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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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8. 梁美芬議員問:
就本年第二季開展的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計劃"),有團體早前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高達7成受訪者未聽聞過計劃,並反映計劃的配套及支援措施的細節遲遲未公布,令所謂"三無"(即無管理、無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及無維修")大廈的業主感到十分憂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目前透過甚麼渠道宣傳計劃;鑒於上述調查反映 7成受訪者表示未聽聞過計劃,當局有否評估計劃的宣傳是否足夠,以及會否考慮加強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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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最早將於何時發信知會計劃下首批目標樓宇的法團或業主政府會強制他們驗樓及驗窗;他們獲知會後,必須於何時開始驗樓及驗窗;當局有否評估現計劃下的程序是否已提供足夠時間讓法團或業主作出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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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截至現時為止,共有多少名建築或工程等界別的專業人士已註冊為計劃認可的註冊檢驗人員;當局有否評估,在計劃於本年第二季開展前,是否能達到全港至少有300名或以上註冊檢驗人員的目標;若否,有何措施吸引更多專業人士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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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針對計劃將會推出哪些新的資助計劃或支援及配套措施;當中已公布申請及推行細節的資助計劃及措施為何;未公布者,最遲會於何時作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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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何特別措施協助"三無"舊樓業主遵從法定通知驗樓驗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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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有何方法針對性地懲處哪些拒絶攤分及繳付驗樓及驗窗費用的業主,並且令其他願意攤分費用的業主不會牽連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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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甘乃威議員問:
有關由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基金")推行的建築物能源效益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及資助非政府機構進行節能項目的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該等計劃的詳情為何,並按下表列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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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資助住宅及工商樓宇的業主在建築物的公用地方進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綜合審計 ("綜合審計")的資料;
年份
| 接獲的申請數目
| 批准的申請數目
| 批准資助金額
| 內容及詳情
| 全港參與率
| 成效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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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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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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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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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資助住宅及工商樓宇的業主進行能源改善 工程("改善工程")的資料;
年份
| 接獲的申請數目
| 批准的申請數目
| 批准資助金額
| 內容及詳情
| 全港參與率
| 成效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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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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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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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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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資助非政府機構在其擁有或使用的處所進行綜合審計的資料;及
年份
| 接獲的申請數目
| 批准的申請數目
| 批准資助金額
| 內容及詳情
| 全港參與率
| 成效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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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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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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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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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資助非政府機構在其擁有或使用的處所進行改善工程的資料;及
年份
| 接獲的申請數目
| 批准的申請數目
| 批准資助金額
| 內容及詳情
| 全港參與率
| 成效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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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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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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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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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根據當局提供的資料,直至2012年1月,資助計劃分別批准了779項改善工程及127宗綜合審計,資助金額超過3億6,200萬元,此外,基金亦批出資助非政府機構187項改善工程及18宗綜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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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基金有否就改善工程及綜合審計這兩類資助範疇的項目數目和比例訂下目標或準則;若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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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有否主動瞭解,獲資助的改善工程,無論 是涉及樓宇(565項)或非政府機構(187項)的項目數目,均高於綜合審計的數目 (分別為121宗及18宗)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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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當局有否就兩類資助範疇的獲批准項目數目出現差異的情況進行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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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上述計劃已於本年4月7日完結,當局為何不繼續推行該等計劃,或推出新一輪資助計劃;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再度推行上述計劃;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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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當局有否計劃在上述779項及187項改善工程完成後,免費為進行工程的建築物進行用電審計或碳審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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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0. 林大輝議員問:
教育局向學校發出通函,通知小學及中學應分別於2012-2013學年及2013-2014學年開始推行"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該科")。為使學校有充裕時間籌備和規劃,教育局讓學校以3年為"開展期",即小學於2012-2013至2014-2015學年及中學於2013-2014至2015-2016學年作出適切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有否評估,有多少學校未能於"開展期"內推行該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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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校於"開展期"後,基於各種原因(例如人手不足、未能編訂課程或家長反對)未能推行該科,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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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準則評估學校推行該科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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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評估,現時教育界有否足夠合資格的教師去推行該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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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任何具體措施,協助學校解決聘用該科教師時遇到的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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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任何具體措施,協助學校解決在該科的課程規劃及編寫時遇到的困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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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有否評估,學校之間的課程內容和質素會否出現重大差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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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當局有否任何措施,確保教師採取政治中立的態度教授該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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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當局將於本年8月向每所學校發放53萬元一次性的現金津貼,供未來4年之用,用途包括招聘人手、購買教材及支援教師參加交流計劃等,當局是基於甚麼準則計算該筆款額;會否在"開展期"內諮詢學校意見,檢討該金額是否足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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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不少輿論形容該科儼如"洗腦教育",當局有否評估,教師、家長和學生是否已對該科有負面的看法,影響該科的推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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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當局會否研究,將該科列為必修科前,是否應先將中國歷史科列為中學的必修科目,讓學生對國家的發展有更深入的認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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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首讀
《追加撥款(2011-2012年度)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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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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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撥款(2011-2012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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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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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競爭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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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調解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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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16日
隨立法會CB(3)766/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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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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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黃成智議員及甘乃威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845/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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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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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829/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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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 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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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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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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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874/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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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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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5日
隨立法會CB(3)873/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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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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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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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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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875/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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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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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同意下述委任 -
(a) | 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該條例)第7條,委任鄧楨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
| (b) | 依據該條例第8條,委任包致金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及
| (c) | 依據該條例第9條,委任范理申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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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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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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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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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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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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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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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據《進出口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I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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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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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2年5月22日訂立的 -
(a) | 《2012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 (b) | 《2012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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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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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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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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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II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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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 |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 (1) | 《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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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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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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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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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 : | 陳茂波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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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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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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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 (一) | 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 | (a) | 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人民幣300萬元;及
| | (b) | 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 | | (i) | 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 | | (ii) | 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 (二) | 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 (三) | 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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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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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
| (一) | 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 (二) |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 住屋困難 -
| (三) | 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 (四) | 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 (五) | 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 (六) | 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 稅務負擔 -
| (七) |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 (八) |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 教育及個人進修 -
| (九) | 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 (十) |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 (十一) |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 醫療 -
| (十二) | 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 (十三) |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 (十四) |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 法律援助 -
| (十五) | 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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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 -(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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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
| (一) | 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 (二) | 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 (三) | 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 就業方面 -
| (四) | 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 (五) | 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 (六) | 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 住屋方面 -
| (七) | 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 (八) | 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 (九) | 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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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 -(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 (ii) |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 (ii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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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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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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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 (ii) |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 (iii) |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福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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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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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 | 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 (二) | 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 (三) | 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 (四) | 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 (五) | 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 (六) | 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 (七) | 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 (八) | 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 (九) | 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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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 (ii) |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 (iii) |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 (iv) |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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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 | 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 (二) | 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 (三) | 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 (四) | 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 (五) | 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 (六) | 設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 (七) | 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 (八) |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 (九) | 推動手語普及化,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 (十) | 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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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 (ii) |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 (ii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 (iv) |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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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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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 | 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 (二) | 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 (三) | 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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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 (ii) |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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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推動動物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社會日益重視動物權益,為推動市民善待動物,與牠們在社區內和諧共處,在源頭上減少社區內流浪動物的數目,和有效打擊虐待動物的罪案,本會促請政府:
(一) | 與區議會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這項計劃;
| (二) | 加快推行規管寵物業的各項建議措施,包括引入'家居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和'商業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大幅提高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至100,000元和將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增加至50,000元;及
| (三) | 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虐待動物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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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日益重視"之前刪除"鑒於本港社會",並以"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社會亦"代替;在"為推動"之前刪除",",並以";"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二) 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三) 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在"區議會"之後加上"及動物權益團體";在"這項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五) 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六)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50,000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八) 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九)"代替;在"進行宣傳"之前刪除"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並以"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對寵物負責任;(十) 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十一) 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及(十二)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 (ii) |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是文明國際都會,而"代替;及在"成功後,"之後加上"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邀請各個團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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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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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本會促請現屆及下屆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 | 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 (二) | 成立政府、勞資雙方及學者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跟進有關問題;
| (三) | 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 (四) | 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 意見;及
| (五) | 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 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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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低工資"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最低工資實施一年多,基層工人生活有所改善,但部分工人工時過長,所以"代替;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落實更多家庭友善政策,以配合制訂標準工時,協助僱員兼顧家庭,紓緩他們的壓力,亦可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及士氣"。
| (ii) |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不要蹉跎歲月,";在"依歸,"之後刪除"全力為",並以"盡快"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並以",並立即展開立法的準備"代替;在"規管工時的"之後刪除"研究期限及",並以"立法"代替;在"'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之後刪除"跟進有關問題",並以"確立規管工時法案的細節"代替;在"知悉"之後刪除"研究",並以"立法工作"代替;在"瞭解其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及在"市民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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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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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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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檢討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定義及支援措施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期歐債危機日趨嚴重,可能拖累歐洲以至全球經濟,加上美國經濟仍未走出低谷,而內地經濟增長放緩,香港是一個細小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將難以獨善其身,轉口及出口貿易更會首當其衝;內部方面,本地樓價持續飆升亦對本港經濟和社會構成隱憂;在眾多不明朗因素和危機下,預料本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將會面對不穩定和困難的營商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未雨綢繆,推出適當的應變措施,協助中小企應對挑戰,渡過困境;此外,政府應檢討現行就中小企所採用的定義,按照市場實際情況重新釐訂中小企和微型企業的定義,以制訂切合他們實際需要的專項支援政策和措施,並且研究為微型企業、中小企及大型企業引入不同級別的利得稅率,為前兩者訂立比現時較低的稅率及提供較多的稅務寬免,以支持他們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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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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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組委員會報告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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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維持本港有利營商環境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近世界經濟環境不穩,歐洲債務危機有惡化趨勢,内地經濟發展放緩,以及本港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正值交接之際的形勢下,本會促請:
(一) | 政府當局密切監察外圍經濟情況,制訂應對外來衝擊的緊急方案,以維持本港投資市場及整體經濟穩定,避免本港經濟在政府交接之際遭受外來衝擊;
| (二) | 鑒於香港經濟下半年並不樂觀,而現屆財政司司長亦預告3%的經濟增長不保,現屆政府應制訂可過渡至下屆政府的應對本地經濟放緩及樓市波動的措施;及
| (三) | 下屆政府應審視《競爭條例草案》涵蓋的政策及最低工資等政策對本港經濟情況及廣大中小型企業所帶來的影響,以維護本港有利營商環境,提升本港經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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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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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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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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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