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35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97號-懲教署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報告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98號-香港機場管理局2011/12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3.第99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11-12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4.《公司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議員提交)

5.《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6.《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提交)

7.立法會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 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由專責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II. 質詢

1. 方剛議員問:


香港海關(下稱"海關")最近公布多宗成功堵截未完稅香煙(下稱"私煙")的行動。但有報道反映,私煙的經營、運送和銷售手法越來越組織化及系統化,並利用學生、長者和郵遞方式運送私煙給買家。本人的電郵帳户亦曾多次接獲有關出售私煙的宣傳電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個財政年度及本財政年度首兩個月,政府徵收的煙草稅稅收與對上一年同期比較如何;涉及的完稅香煙數量爲何;海關成功破獲的個案顯示私煙販賣的經營方式出現甚麽變化;除了海關在本年成立"私煙電購專責隊",當局對於組織化經營和網上兜售私煙有何對策;當局有否措施向尋找暑期工的學生宣傳,以免他們被私煙集團利用來售賣和運送私煙;

    (二)鑒於政府提供報酬予舉報私煙活動的人士,過去 3年,獲得報酬的人士的數目,以及因而截獲的私煙數量爲何;據悉,報酬的金額與搜獲的私煙數量掛鈎,但因海關加強打擊私煙活動,煙販將"貨物"化整爲零,作出舉報的人士因海關搜獲的私煙數量不多而無法獲得任何報酬,當局有否計劃調整該獎勵計劃,以鼓勵更多人士舉報私煙活動;及

    (三)在政府連串控煙措施下,過去3年,香港的煙民數目、年齡分布變化,以及透過政府戒煙熱線或公共醫療系統尋求戒煙協助的人數和年齡分布分別爲何;鑒於有控煙團體最近建議把煙草稅"專款專用",把有關稅款用於控煙和協助煙民戒煙的用途上,當局會否考慮該項建議;若會,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爲何,以及會否考慮增加對控煙和打擊私煙方面的撥款和支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本年5月3日,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在家中突然情緒激動,殺死其家人後跳樓自殺。其後證實,該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出院後未有參與為嚴重精神病患者而設的個案管理計劃,並在去年9月停止到公立醫院的診所覆診。雖然院方曾聯絡他,但他拒絕接受治療,最終發生慘劇。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於2010年公布精神科病人跟進治療檢討委員會的報告,當中提出的建議包括研究仿效英國及澳洲,立法推行社區治療令。該等國家的社區治療令規定,嚴重但未至需要住院的精神病患者,須於社區接受治療,定時覆診及參與社區活動,違令者可被強制送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食物及衞生局在2010年已開始就社區治療令的事宜研究海外國家的經驗及相關法例,並探討社區治療令是否適合在香港推行,惟經過長時間研究,局方仍未有結論,原因為何;何時可提交有關的條例草案供本會討論;

    (二)如何防止精神病患者拒絕治療,以及防止同類慘劇再次發生;如何推行公眾教育,讓公眾人士瞭解精神病康復者的需要,以及明白和支持推行社區治療令的建議;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出,醫管局為了節省人手,未來擬減慢發展新服務(例如減慢擴展精神科外展服務和跟進精神科病人的個案經理服務),而現時超過 17萬人向醫管局的精神科求診,當中4萬人屬於重症,是否知悉醫管局在這情況下減慢擴展精神科服務的詳細原因為何;政府如何協助醫管局加快聘請精神科醫生,增加培訓人手,以配合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急切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甘乃威議員問:


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先生(下稱"李先生")的死亡,引發 本年6月10日2萬5千名香港市民上街遊行,要求中央政府調查死因。本年6月13日,在舊立法會大樓門外亦有逾 1千5百名市民共同悼念李先生。行政長官和食物及生局局長亦曾表示李先生的案件有疑點。另外,李先生逝世後,據報其家人持續受到監視,甚至被軟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哪些內地部門收到行政長官所反映的香港市民對上述事件的意見;有關部門通過哪些渠道收到意見;當中有否傳達包括行政長官和食物及 生局局長認為死因有可疑的觀點;

    (二)鑒於國家主席將於本年7月1日到港出席香港回歸典禮,現任政府和候任政府屆時會否向國家主席反映香港人對上述事件的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報道指不少市民關注李先生的家人被監視和軟禁,政府會否向中央反映市民的有關意見,並促請中央讓他們回復人身自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黃成智議員問:


早前有環保團體就本港4間大型連鎖式超級市場(下稱"超市")處理剩餘食物(下稱"廚餘")的程序進行調查,發現超市將仍可食用的食物當作廢物丟棄,又在棄置前刻意弄毀食物包裝及向食物灑水,以阻止拾荒者拾取該等食物。該團體推算超市每天把接近90公噸廚餘丟棄,批評其浪費的行為無良,加劇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情況,亦增加本港廢物管理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超市有何準則判斷其上述處理廚餘的程序是否最為恰當;超市有否向其職員提供指引或規則,說明處理仍可食用的食物的程序;若有,詳情為何,有否包括必須在棄置前刻意弄毀食物包裝及向食物灑水等;會否要求超市公開該等指引或規則;

    (二)鑒於該團體建議超市把仍可食用的食物捐給食物銀行,以及回收不可食用的食物用作堆肥或飼料,當局有何政策或措施鼓勵超市合情、合理及合法處理廚餘(包括會否就超市捐贈仍可食用的食物及減少浪費制訂指引、守則或約章);有否參考外地有關食物捐贈的法例,為食物捐贈者訂立免責條款(例如受捐助者食用食物後感到不適,可免除捐贈者的責任),從而鼓勵更多機構向有需要人士捐贈食物;及

    (三)當局有何措施推動社會各界(例如一般家庭、 工商界及建築界等),就其所產生的廚餘及其他固體廢物落實進行源頭減廢、回收及循環再造;鑒於都市固體廢物收費的公眾諮詢於本年4月10日結束,現時跟進工作的進度、詳情及具體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5. 林大輝議員問:


歐洲債務危機(下稱"歐債危機")不斷惡化,希臘、愛爾蘭、葡萄牙及西班牙等國家先後需要尋求歐洲聯盟或國際組織援助。有專家擔心假若歐洲的政經局勢繼續惡化下去,可能會引發骨牌效應,對全球金融和經濟造成巨大的震盪。有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歐債危機所帶來的衝擊將會遠比2008年爆發的金融海嘯嚴重,香港作為一個細小及高度開放的經濟體系,肯定無法獨善其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汲取以往金融危機的教訓,未雨綢繆作好心理和策略上的準備和防範,盡快成立金融專家小組,預早深入研究各個應對方案,以防本港的金融市場在不穩定和人心虛怯的情況下,容易受到國際炒家狙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歐債危機對香港造成的衝擊會否比 2008年的金融海嘯嚴重;如有,具體說明本港金融市場、工商業、房地產業、就業、通脹、財政儲備及滙率等方面可能受到甚麼影響;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與中央政府磋商任何應對方案,以及預計一旦香港受到經濟上的嚴重衝擊,國家會否即時推出 一些支持香港經濟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潘佩璆議員問:


本人接獲香港專業藥劑從業員協會(下稱"協會")投訴,指自2003年起,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在配藥員不知情及未得到配藥員同意及授權下,擅自向衞生署申請任命部分配藥員為"認可人士",並要求該些配藥員擔當和執行原來應由註冊藥劑師負責的藥房主管職務。協會指出,該些擁有"認可人士"資格的配藥員並非註冊藥劑師,協會擔心藥物安全可能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9年,醫管局每年新增多少藥劑師及配藥員以應付藥房的人手需求,以及各聯網的專科及普通科門診病人輪候取藥的平均時間為何;醫管局在 2003年起以持有"認可人士"資格的配藥員擔任藥房主管的職務後,有否出現因有足夠持"認可人士"資格的配藥員而擱置招聘藥劑師的情況;醫管局在2003年推行"認可人士"制度前是否已諮詢配藥員及其工會;過去9年有否就此制度進行檢討及改善;如否,原因為何;

    (二)醫管局申請任命該批配藥員為"認可人士"前,有否事先知會他們;申請後有否將任命及有關信件的副本交予配藥員存留;這些任命和資格的認受性對配藥員的資歷有何幫助;醫管局為配藥員申請任命時,有否為他們提供額外培訓、進修機會及改善其待遇,以便他們應付額外的工作及職務;及

    (三)鑒於從業員及公眾對於以任命為"認可人士"的配藥員執行註冊藥劑師的職務有強烈保留,醫管局會否即時擱置推行該制度(包括將由"認可人士"擔任藥房主管的崗位馬上轉回由合資格的註冊藥劑師擔任),並盡快增聘兩者人手,以紓緩藥房的工作壓力,以及縮短病人輪候取藥的時間;同時醫管局會否檢討藥房內不同職系的職責、工作範圍及晉升階梯等,以改善醫管局藥房的配藥程序及效率,減少藥物事故出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黃國健議員問:


據報,有環保團體就超級市場("超市")棄置食物的問題作出調查,結果發現本港主要連鎖超市每日棄置接近 90公噸的食物,更有超市將棄置的食物刻意破壞至不能食用,以禁止拾荒者拾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北大嶼山小蠔灣及北區沙嶺興建兩個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的計劃的最新進度為何;兩間中心能否如期在2016-2017年啟用;政府興建其他廚餘回收中心的計劃的最新詳情為何;

    (二)"廚餘循環再造合作計劃"自推行以來,成效為何;至今共有多少機構參與計劃;成功處理了多少廚餘;當局會否將計劃擴大至給予其他機構或單位參與;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引入措施(例如禁止將廚餘送往堆填區或收回處理棄置食物及廚餘的成本),以鼓勵商戶或食肆將可食用的剩餘食物或廚餘捐贈予食物銀行,協助有需要的基層市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8. 梁家傑議員問:


就起動九龍東計劃中的環保連接系統("連接系統"),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除了擬議中的單軌列車外,局方還將其他環保運輸工具納入研究範圍,該等運輸工具在造價、運輸效率、營運及維修費用、經濟內部回報率、日後發展彈性及九龍東內各地域的可達性等方面的詳情為何;

    (二)鑒於相關可行性研究不建議把連接系統伸延至 九龍東部分已發展舊區(包括土瓜灣、九龍城及新蒲崗),原因之一是上述延伸支線預計的乘客量相對較低,而額外建設費卻很高,局方有否就此問題研究既可供該等舊區的居民使用,又符合經濟效率的其他環保運輸工具;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有哪些其他地方設有單軌列車,以及該等單軌列車系統的造價、效率、營運維修費用、經濟內部回報率及發展彈性如何互相比較;及

    (四)預計擬議中的單軌列車項目每年的營運及維修費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9. 梁國雄議員問:


本人分別收到家長、婦女團體成員、幼稚園老師及女童軍領袖的投訴,指由行政長官夫人擔任會長的法定機構香港女童軍總會("女童軍總會")在其總幹事於2010年 10月上旬離任後,委派了一位只有中學教育程度的職員暫代總幹事的職位,有違一般法定機構主管的學歷要求。此外,該會在2010年9月16日透過傳媒錯誤地指出,該會"慈善獎劵已推出超過20多年,從未曾有50%回款給隊伍",而當局在2010年10月27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在發售的第1 001張獎券(每張售價為2元)開始,分發給小隊的最高回款為每張1元"。兩種說法明顯出現矛盾。上述投訴更指,女童軍總會近年在周年大會筵開數十席,每席價值介乎7,000至9,000元,令人覺得揮霍無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財政年度撥給女童軍總會的經常資助金的 金額為何;

    (二)女童軍總會現任總幹事的報酬,是否由政府撥給女童軍總會的經常資助金支付;若是,現時總幹事每月的報酬是多少;若否,是否知悉總幹事的報酬由誰支付;

    (三)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的現任總幹事有否大學畢業的學歷;若有,在哪間大學畢業及畢業的年份為何;若否,有否違反一般法定機構對其主管的學歷要求;

    (四)政府現時有否嚴格監管女童軍總會如何運用經常資助金;若有,由誰監管;若否,是否從公帑撥出經常資助金給女童軍總會後便無法監管;

    (五)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會否就錯誤地指出其慈善獎券從未曾有50%回款給小隊一事公開道歉;若會,何時道歉;若否,原因為何;

    (六)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會否回復1992年及之前的做法,從發售第1 001張獎券開始,把回款比率增至50%;若會,何時執行有關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七)現時法例是否容許慈善團體在周年大會大排筵席;若是,有關法例為何;有否評估女童軍總會是否應該將過去花費在宴會上的金錢用在女童軍小隊的發展上;

    (八)是否知悉,女童軍總會會長有否同意該會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召開周年大會;

    (九)鑒於女童軍總會有能力在會展筵開數十席,政府是否應該立即減少對該會的經常資助金撥款,以有效地運用公帑;若會減少,何時執行;若不會減少,原因為何;

    (十)政府會否要求審計署署長審查受政府資助的 女童軍總會在會展筵開數十席舉行周年大會的必要性;若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政府會否委派公務員為女童軍總會的當然委員,監察該會運作;若會,會委派誰人;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問:


不斷有寵物主人向本人反映,指現時在本港執業的獸醫質素良莠不齊,曾經出現治療失當導致動物死亡的個案。他們又表示,雖然目前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負責處理涉及獸醫的投訴,但相關程序冗長,檢控數字又偏低,要求作出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本港共有多少名執業的獸醫;他們獲取專業資格的地方分布為何;過去5年,有多少名獸醫曾經遭到投訴;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管理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獸醫的投訴;當中有多少宗個案涉及動物死亡;

    (三)是否知悉,在第(二)項的投訴中,需要轉介至初步調查委員會及研訊委員會作進一步跟進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中有多少宗投訴成立,以及涉及的獸醫受到甚麼懲處;

    (四)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宗投訴平均的處理時間為何;會否推出措施或增加人手,以縮短處理時間;及

    (五)會否考慮增加管理局的成員人數,特別是非獸醫界的公眾人士,以及動物福利團體的代表,以增加管理局的代表性及廣泛性;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李慧琼議員問:


油價高企,加上部分為學生提供接送服務的巴士("校巴")轉型為旅遊業提供服務,令校巴供不應求。根據一項向超過200間中小學進行的問卷調查,約14%受訪學校邀請了多間公司競投校巴服務合約,卻面臨"零投標"困境。而接獲標書的學校近半指車資報價劇增,平均加幅達11.4%,個別甚至高達一倍,對家長造成沉重的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在2012-2013學年開始前,為"零投標"的學校提供協助,避免學生要自行上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將校巴車費納入學生車船津貼計劃,藉此減輕家長的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為吸引更多營辦商提供校巴服務,政府會否考慮鼓勵其他運輸服務分界(例如遊覽服務、酒店服務、僱員服務、國際乘客服務及居民服務等)提供校巴服務;同時容許校巴營辦商在確保提供校巴服務的大前提下,兼營其他巴士服務(包括居民服務);此外,政府會否為目前批註制度引入更大彈性,允許其他巴士服務營辦商利用空閒時間兼營校巴服務;

    (四)會否再次考慮就非專營巴士的規管架構和發牌制度進行檢討;及

    (五)會否設立機制,加強監管校巴供應及車費水平?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市民致函本人,就香港房屋協會("房協")發展的私人住宅項目"喜雅"的銷售安排表達不滿。他們指出,"喜雅"單位用料上乘且價錢合理,市場反應熱烈,並出現過千準買家通宵排隊參觀示範單位的情況。他們又指出,該項目本來已極具吸引力,但房協仍向地產代理就每宗成功銷售單位的交易支付2%至2.5%的佣金,有可能間接推高售價,做法並不合理。他們認為房協理應益惠市民買家而非地產代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市民建議房協應將支付佣金的款項全數回饋市民買家(即從"喜雅"單位的售價中扣除相等於佣金金額的款項),或者將該筆款項用於資助房協的其他發展項目,當局有否評估該等建議的可行性;若有,結果為何;如未能實行該等建議,原因為何;當局回應該等訴求的對策的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房協須支付上述佣金的總金額為何;政府就"喜雅"給予房協的地價優惠為何,以及過去5年,房協各住宅項目獲得政府在地價上提供的優惠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對房協聘用地產代理及向他們支付佣金的安排有否監管的權力;如有,具體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在這方面作出監管?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陳偉業議員問: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當局驗收部分行人天橋時,發現部分構件未能通過測試,故此該等天橋須延期落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出現上述情況的工程數目為何;該等工程的名稱、位置及落成日期延遲的日數為何;及

    (二)政府會否採取措施(包括就未能通過測試的工程加重對承建商的懲罰),以避免再出現上述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涂謹申議員問:


早前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出只准年滿16歲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內安裝不少提供賭博遊戲的遊戲機。最近更有報道指"賭風"已蔓延至香港各區的家庭娛樂中心 (俗稱"兒童樂園"),多間均設有輪盤投注機及吃角子老虎機,吸引不少中小學生放學後駐場"賭博"。報道更指某些中心設有"兌換"機制,贏取的積分不單可兌換獎品,甚至可以兌換現金,情況與賭場無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審批遊戲機中心及家庭娛樂中心牌照的準則分別為何;在作出審批時,會否作實地視察;若會,詳細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警方或政府部門的獲授權人士是否每年均會到各區家庭娛樂中心巡查;如會,次數為何;

    (三)過去3年,警方或相關政府部門曾否收到針對上述中心的投訴;若有,按投訴的類型及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鑒於現行規定,發牌當局不會批准有獎娛樂遊戲牌照處所安裝或放置輪盤投注機或吃角子老虎機,過去3年,警方或相關政府部門有否就上述的個案展開檢控行動;若有,各區的檢控數字為何;

    (五)鑒於現時法例規定家庭娛樂中心內不得進行賭博或繳付賭金,但上述報道指有中心可以積分兌換為現金,警方或相關的政府部門曾否接過有關投訴;若有,投訴宗數及判罰為何;

    (六)現時上述中心可否提供超級市場的現金券為遊戲獎品;若可,政府有否考慮檢討有關法例;及

    (七)是否知悉,現時針對青少年賭博進行輔導工作的本港機構的數目,以及該等機構提供的服務種類;過往3年,有關機構每年就青少年賭博進行輔導的個案共有多少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5. 張文光議員問: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然而,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只為6歲以下的幼兒提供照顧服務,而部分學校為6至12歲兒童提供的課餘託管服務("託管服務")名額有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學校放假期間,以及家長因事暫時未能照顧其6至12歲的年幼子女,哪些由政府提供或資助的服務能夠為有關的基層家長提供支援,並列出現時有哪些為6至12歲兒童提供的短期照顧服務、負責的政府部門/機構、各區的名額及服務時間;

    (二)當局有否評估各區對小學學童託管服務的需求;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當局如何因應各區的需求規劃服務名額;及

    (三)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各區所提供的託管服務的時間和地點能否配合大部分家長的工作時間;鑒於有婦女組織建議,政府撥款資助學校與社會服務機構合作,在學校提供託管服務,以支援基層家庭,當局會否考慮該建議;若會,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林大輝議員問:


有宗教團體的成員向本人反映,政府對本港的宗教團體長期支援不足,沒有訂立任何適切的支援政策,讓不同的宗教在本港得以多元化發展。他們又指出,部分宗教團體經常因沒有足夠的配套設施,難以舉辦更多不同類型的宗教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港有多少不同的宗教團體,並以表列形式列出該等團體的名稱、信眾人數及擁有自置的永久會址和各項宗教設施的地區分布;

    (二)過去5年,政府支援各個不同宗教團體的開支為何,並以表列形式列出獲得支援的宗教團體名稱、支援金額和用途;

    (三)會否考慮檢討涉及各宗教的公眾假期日數,包括為其他宗教(例如孔教、道教及回教)新增公眾假期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在不影響公眾假期的總日數的情況下,為其他宗教訂定個別的宗教日(例如孔教日、道教日及回教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團體向政府提出申請租用空置政府物業(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舉辦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團體向政府提出申請更改空置政府物業(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的用途,為宗教活動提供更多配套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為宗教團體提供免息貸款,協助他們購置永久會址及宗教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過去5年,有否諮詢不同宗教團體,瞭解他們面對的實際發展困難及對政府提供支援措施的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會否全面檢討對宗教團體的支援政策,為不同的宗教團體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有資深航空業人士透露,過往司長及局長級官員 (包括掌管旅遊及航空政策範疇的官員)外訪期間,航空公司均刻意為他們安排豪華套房及提升機位等級等超級貴賓式待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機制及由哪個決策局或政府部門負責紀錄及評估上述航空公司提供的提升機位等級、酒店及其他超級貴賓式待遇的合理性;

    (二)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司長及局長級官員於外訪期間,接受航空公司提升機位或酒店房間等級 (包括入住豪華套房)的次數及具體情況為何;

    (三)是否知悉,在本港各註冊航空公司中,哪些公司曾經常向政府官員提供提升機位及酒店房間等級的安排;及

    (四)有否檢討上述提升等級安排及待遇(特別疑為掌管涉及航空政策的官員而設的優惠及待遇),會否導致特區政府在審議及制訂各項關乎航空政策及執行相關措施時,出現厚此薄彼的情況,或令社會人士產生類似懷疑;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黃成智議員問:


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駕車經皇崗口岸過境時,發現除了駕駛ZG車牌的車輛("有關車輛")的司機外,其他司機都要接受呼氣測試("測試")。該市民曾向口岸的港方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瞭解駕駛有關車輛的司機不用接受測試的原因,該等執法人員表示,有關車輛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車輛,他們擔心若為司機進行測試,或會面對"政治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10年,每年來往粵、港兩地的有關車輛的數目為何,並按年份、行車方向(香港至內地及內地至香港)及口岸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過去10年,每年有關車輛的司機於本港及內地分別干犯各種交通罪行的數目為何,並按年份、地區(本港及內地)及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有否向執法人員提供指引,說明為所有司機(包括駕駛有關車輛的司機)進行測試的需要,或說明駕駛有關車輛的司機可獲豁免;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指引是否只供內部參考;若否,除了駕駛有關車輛的司機,口岸為所有車輛的司機進行測試的原因為何;

    (四)是否知悉,上述"政治壓力"的詳情為何;有否評估當執法人員在工作期間遇到有關車輛或其他配有粵、港兩地車牌的車輛時,會否因面對"政治壓力"而未能正常地履行職務和進行執法工作;若有,詳情為何;政府有否收到執法人員的投訴,指履行職務時曾面對"政治壓力"或不禮貌對待;若有,過去10年,每年個案的數目及詳情,以及政府的跟進工作分別為何,並按年份及口岸列出個案的分項資料;政府有否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有關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過去10年,對於面對"政治壓力"或不禮貌對待而未能正常履行職務的執法人員,每年政府協助他們的措施為何;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張國柱議員問:


去年的區議會選舉的投票率為41.49%,較2007年的38.83%輕微上升。本人本年年初委託學者在社工界進行一項調查,初步結果顯示近3成註冊社工沒有在去年的區議會選舉投票,但卻有9成註冊社工表示會在本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此外,據報本年的六四晚會,破紀錄有超過18萬人參加,過往數年參加人數每次亦超過15萬,其中不少是年輕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上述調查反映註冊社工在區議會選舉的投票意欲較在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意欲為低,而過往兩屆立法會選舉的整體投票率亦較區議會選舉的整體投票率為高,當局將會如何推動市民在區議會選舉積極投票;

    (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向中央提交建議,在2017年以較低提名門檻落實普選行政長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建議在香港設立具本土特色的抗日戰爭紀念館、新中國建立紀念館、文化大革命紀念館及/或六四事件紀念館,以提高市民對國家重大歷史事件的認識,培養關心國家建設的情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0. 甘乃威議員問: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門外的行人路原來闊9米,但政府在2002年以美化該路段的街景為理由,在該處加建花槽,令行人路只剩下 3米闊。有遊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中聯辦門外的巨型花槽令行人路大幅收窄,阻礙遊行人士進行示威活動。近日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主席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拆除中聯辦外的花槽有助遊行和示威活動進行,更有利警方執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鑒於監警會主席表示,拆除花槽有助遊行和示威活動進行,更有利警方執法,當局會否考慮接納監警會主席的意見,拆除中聯辦外的花槽;若否,原因為何;於拆除花槽前,當局是否需要詢問中聯辦的意見;

    (二)鑒於有遊行人士投訴,指出每當聚集於中聯辦門外人數眾多時,後面的示威者便無法走前,而當局表示因上址地方有限不會多開放行車線供遊行人士使用,當局有否其他緊急措施既便利遊行示威人士走近中聯辦正門,又不妨礙中聯辦正門外對出的干諾道西行車線的交通;若有,列出詳細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三)除了拆除花槽及制訂其他擴闊中聯辦外示威區("示威區")的緊急措施外,當局會否建議中聯辦搬離中西區,在其他較多公共空間的區域設置辦事處;

    (四)當局設置巨型花槽是否因應中聯辦的要求;有否評估巨型花槽是否令示威人士遠離示威區,因而打壓了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及

    (五)鑒於有遊行人士指近來警方與遊行人士的衝突越見嚴重,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法亦越見嚴厲,當局會否考慮清晰向公眾交代執法人員處理集會、示威、遊行等的策略及安排,以釋公眾疑慮;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1.《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5月30日
隨立法會CB(3) 838/11-12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日
隨立法會CB(3) 850/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2.《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46/11-12號文件發出)

(ii)李永達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21日及22日
隨立法會CB(3) 955/11-12CB(3) 965/11-12號文件發出)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3.《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4.《公司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陳茂波議員及李慧琼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38/11-12號文件發出)

(i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974/11-12號文件發出)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5.《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74/11-12號文件發出)

6.《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5日
隨立法會CB(3) 869/11-12號文件發出)

(ii)吳靄儀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902/11-12號文件發出)

7.《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75/11-12號文件發出)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8.《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39/11-12號文件發出)

(ii)方剛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954/11-12號文件發出)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9.《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5日
隨立法會CB(3) 873/11-12號文件發出)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同意下述委任 -

(a)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該條例)第7條,委任鄧楨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

(b)依據該條例第8條,委任包致金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及

(c)依據該條例第9條,委任范理申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35/11-12號文件發出)


(i)陳偉業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35/11-12號文件發出)

(ii)政務司司長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44/11-12號文件發出)

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A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4.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5.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6.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7.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8.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2/11-12號文件發出)


9.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2年5月22日訂立的 -

(a)《2012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b)《2012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該兩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IVIII,並已於2012年5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805/11-12號文件發出)


10.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X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822/11-12號文件發出)


11.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822/11-12號文件發出)


12.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822/11-12號文件發出)


13.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812/11-12號文件發出)


14.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2012年殘疾歧視條例(修訂附表5)公告》。

(該項公告載於附錄XII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3/11-12號文件發出)


15.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47/11-12號文件發出)


16.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V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46/11-12號文件發出)


17.根據《進出口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VI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6月26日
隨立法會CB(3) 980/11-12號文件發出)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陳茂波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動議的議案

由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梁耀忠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馮檢基議員、余若薇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國麟議員、湯家驊議員、甘乃威議員、何秀蘭議員、張國柱議員、黃成智議員、謝偉俊議員、梁家傑議員、梁國雄議員、陳淑莊議員、陳偉業議員及黃毓民議員(23名議員)聯合動議, 並由何秀蘭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鑒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有嚴重瀆職行為(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而不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附表

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嚴重瀆職行為的有關詳情如下所述:

曾蔭權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而沒有申報,未能履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及盡忠職守的規定

(一)曾蔭權先生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或奢華款待

(a)曾蔭權先生以每年租金人民幣80萬元,租用深圳 東海花園一個面積約630平方米的單位,並由該 單位的業主提供裝修,據報該單位的裝修費約 人民幣300萬元;及

(b)曾蔭權先生及其夫人多次接受他人提供的奢華款待,包括:

(i)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2年2月,在旅遊澳門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並乘該遊艇由 澳門返港,而每次只支付約港幣5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商營港澳渡輪單程船票相若);及

(ii)在2012年2月,乘他人提供的私人飛機來回 香港與泰國布吉,並在布吉期間住宿在他人提供的遊艇,而只支付約港幣5,900元(金額與購買兩張來回香港與布吉的經濟客位機票相若)。

(二)在討論涉及提供上述利益或款待的人士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的行政會議上,曾蔭權先生沒有作出申報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2012年2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議員的質詢,曾蔭權先生在行政會議上沒有就接受第(一)(a)項所述的利益或接受第(一)(b)項所述的款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在審議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牌照問題時,曾先生沒有作出申報,而第(一)(a)項所述深圳單位的業主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股東。

(三)曾蔭權先生未能制訂具公信力的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守則

據稱,曾蔭權先生自行制訂規管行政長官接受利益或款待的內部守則,但行政長官辦公室卻沒有關於該守則的任何正式紀錄,而聲稱的規管標準亦遠低於適用於公務員的規管標準。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立法會2012-2013年度會期開始當天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修訂


1.修訂第23條(質詢時間)
(1)第23(2)條–
廢除
"20"
代以
"23"。
(2)第23(3)條–
廢除
"6"
代以
"7"。

3.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4.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一)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二)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住屋困難-

(三)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四)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五)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六)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稅務負擔-

(七)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八)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教育及個人進修-

(九)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十)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十一)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醫療-

(十二)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十三)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十四)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法律援助-

(十五)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5.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一)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二)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三)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就業方面-

(四)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五)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六)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住屋方面-

(七)放寬現行申請公屋的資格,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八)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九)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ii)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出席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ii)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iii)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福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8.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二)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三)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四)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五)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六)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七)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八)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九)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iii)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iv)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二)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三)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四)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五)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六)設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七)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八)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九)推動手語普及化,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十)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ii)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ii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iv)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 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二)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三)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ii)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11.推動動物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社會日益重視動物權益,為推動市民善待動物,與牠們在社區內和諧共處,在源頭上減少社區內流浪動物的數目,和有效打擊虐待動物的罪案,本會促請政府:

(一)與區議會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這項計劃;

(二)加快推行規管寵物業的各項建議措施,包括引入'家居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和'商業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大幅提高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至100,000元和將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增加至50,000元;及

(三)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虐待動物屬違法行為。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日益重視"之前刪除"鑒於本港社會",並以"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社會亦"代替;在"為推動"之前刪除",",並以";"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二) 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三) 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在"區議會"之後加上"及動物權益團體";在"這項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五) 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六)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50,000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八) 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九)"代替;在"進行宣傳"之前刪除"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並以"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對寵物負責任;(十) 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十一) 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及(十二)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ii)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是文明國際都會,而"代替;及在"成功後,"之後加上"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邀請各個團體申請"。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本會促請現屆及下屆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二)成立政府、勞資雙方及學者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跟進有關問題;

(三)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四)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 意見;及

(五)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 瞭解。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低工資"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最低工資實施一年多,基層工人生活有所改善,但部分工人工時過長,所以"代替;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落實更多家庭友善政策,以配合制訂標準工時,協助僱員兼顧家庭,紓緩他們的壓力,亦可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及士氣"。

(ii)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不要蹉跎歲月,";在"依歸,"之後刪除"全力為",並以"盡快"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並以",並立即展開立法的準備"代替;在"規管工時的"之後刪除"研究期限及",並以"立法"代替;在"'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之後刪除"跟進有關問題",並以"確立規管工時法案的細節"代替;在"知悉"之後刪除"研究",並以"立法工作"代替;在"瞭解其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及在"市民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檢討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定義及支援措施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期歐債危機日趨嚴重,可能拖累歐洲以至全球經濟,加上美國經濟仍未走出低谷,而內地經濟增長放緩,香港是一個細小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將難以獨善其身,轉口及出口貿易更會首當其衝;內部方面,本地樓價持續飆升亦對本港經濟和社會構成隱憂;在眾多不明朗因素和危機下,預料本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將會面對不穩定和困難的營商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未雨綢繆,推出適當的應變措施,協助中小企應對挑戰,渡過困境;此外,政府應檢討現行就中小企所採用的定義,按照市場實際情況重新釐訂中小企和微型企業的定義,以制訂切合他們實際需要的專項支援政策和措施,並且研究為微型企業、中小企及大型企業引入不同級別的利得稅率,為前兩者訂立比現時較低的稅率及提供較多的稅務寬免,以支持他們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小組委員會報告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維持本港有利營商環境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近世界經濟環境不穩,歐洲債務危機有惡化趨勢,内地經濟發展放緩,以及本港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正值交接之際的形勢下,本會促請:

(一)政府當局密切監察外圍經濟情況,制訂應對外來衝擊的緊急方案,以維持本港投資市場及整體經濟穩定,避免本港經濟在政府交接之際遭受外來衝擊;

(二)鑒於香港經濟下半年並不樂觀,而現屆財政司司長亦預告3%的經濟增長不保,現屆政府應制訂可過渡至下屆政府的應對本地經濟放緩及樓市波動的措施;及

(三)下屆政府應審視《競爭條例草案》涵蓋的政策及最低工資等政策對本港經濟情況及廣大中小型企業所帶來的影響,以維護本港有利營商環境,提升本港經濟競爭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改善公營醫療服務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有意透過推出醫療保障計劃,以解決公營醫療融資問題及改革公營醫療服務;然而,隨着人口老化和基層醫療服務需求持續上升,公營醫療服務質素未能持續,服務提供模式也未能落實'以人為本、社區為中心'的方向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改善公營醫療服務,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改善公營醫院的硬件設施,包括檢討聯網醫院的專科服務需求、擴充醫療設備,以及加快擴建聯合醫院及重建瑪麗醫院和廣華醫院,以配合人口結構轉變的需求;

(二)因應'雙非嬰'來港使用醫療服務而導致新界區聯網醫院服務需求量增加,當局應增撥資源,改善母嬰健康院及兒科服務;

(三)發展公營中醫服務,盡快興建公營中醫門診所,增加公營中醫診所每日服務名額,研究提供中醫住院及中西醫會診服務;

(四)訂定全港18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時間表;

(五)改善現行公營普通科門診服務,包括增加每日診症名額、設立通宵門診,以及設立方便長者使用的'真人回答'預約診症熱線;

(六)規劃長遠醫護服務需求及人員培訓,並採取短期措施解決現時醫護人手不足的問題;

(七)改善公營牙科服務,包括設立長者牙科門診、將學童牙科保健計劃擴至中學生等;及

(八)按社會上不同組群人士的健康需要,設計針對性的服務,包括降低長者醫療券受惠年齡至65歲,並提高資助額為1,000元;增加長者健康中心及婦女健康中心的服務名額;為合適婦女提供子宮頸癌疫苗接種計劃和乳癌普查計劃;資助較高風險組別人士定期進行大便隱血測試,以預防腸癌;加快更新兒童免疫接種計劃內需接種疫苗的類別;以及研究推出'兒童醫療券'。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隨着"之前刪除"政府有意透過推出醫療保障計劃,以解決公營醫療融資問題及改革公營醫療服務;然而,";在"導致"之後刪除"新界區聯網";在"中學生等;"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九) 盡快訂立護士病人比例,以提升護理服務質素及有助長遠的護理人手規劃;(十) 檢討專職醫療人員的人手編制,按服務需求評估人手的需要,以縮短病人的輪候時間,及提升專職醫療服務質素;(十一) 提供視光師轉介服務,加強視光師在社區基層醫療服務的角色,讓市民能及早就診,以免延誤病情;及(十二) 就現時對脊醫服務的需求不斷上升,在公營醫療體制下,增設脊醫服務,為市民提供額外選擇,亦縮短現時相關部門的服務的輪候時間"。

(ii)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檢討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資源及人手分配機制,使公營醫院的服務得到改善;(二) 為醫管局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使公營醫療資源更有效分配至各服務項目,以幫助有需要的病人;(三) 分割公營醫療服務購買者與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四) 於醫管局推行'多勞多得'的工時制度,以挽留醫護人手,解決公營醫護人手流失的問題;";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增加本港土地供應及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港地少人多,土地供不應求,樓價長期處於高水平;為根本解決高樓價的問題,本會促請政府盡快通過不同的途徑,包括填海、發展岩洞、舊區重建、更改土地用途、收地和重用石礦場等,增加土地供應;與此同時,政府也應該完善現有土地儲備制度,在土地供應上發揮適當的調節功能。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19.對立法會主席投不信任票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於本年5月17日終止《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辯論的決定,本會不信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

20.處理新界小型屋宇及村屋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自1972年12月實施,至今約40年,隨着新界鄉村土地越來越少,未能滿足'丁屋'的需求,令丁屋政策的可持續性成疑;同時,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廣泛和嚴重;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丁屋政策,以解決'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的問題,並檢討及嚴厲執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執法政策,使市區和新界僭建物的執法政策一致,以保障公眾安全。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加上"在六、七十年代,政府為發展新界新市鎮大量徵收新界原居民的土地,以興建公屋、學校、醫院及水塘等公共設施;當時,為解決受影響新界原居民的居住問題,政府推出";在"('丁屋政策')"之後刪除"自1972年12月實施,";在"約40年"之後刪除",",並以";回歸後,《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代替;在";同時,新界"之後刪除"村屋",並以"小型屋宇"代替;在"廣泛和"之後刪除"嚴重",並以"複雜"代替;在"以解決"之後刪除"'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的問題,並",並以"新界原居民住屋的問題,並盡快釐清關於丁屋政策推出前已建成的新界鄉村屋宇的高度及面積限制的法律爭議,以及"代替;及在"嚴厲執行"之後刪除"新界村屋",並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新界小型屋宇"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21.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兩個事項進行辯論︰

(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由張學明議員提出);及

(二)李旺陽自殺案(由梁國雄議員提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