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12-37
立法會
議程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2012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2號)令》 | 1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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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 第108號 | - | 懲教署署長就犯人福利基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及財務 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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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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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09號 | - | 約瑟信託基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託人報告及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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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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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10號 | - | 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委員會報告及經簽署和審計的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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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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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11號 | - | 製衣業訓練局2011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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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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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112號 | - |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2011-2012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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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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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113號 | - |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託人 基金管理報告及財務報表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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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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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 | 第114號 | - | 香港申訴專員年報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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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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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財務委員會審核2012至2013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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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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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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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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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議事規則委員會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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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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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5/11-12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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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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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2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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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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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屋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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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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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環境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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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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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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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宇人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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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利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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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柱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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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教育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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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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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展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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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秀成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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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民政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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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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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衞生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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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梁家騮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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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人力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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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卓人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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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安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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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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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政制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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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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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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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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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交通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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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張學明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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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商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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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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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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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毓民議員提交)
| 27. | 財經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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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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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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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劉淑儀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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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1-2012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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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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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質詢
1. 劉健儀議員問:
行政長官就任前經常提及上任後的首要工作將會是 推動新的房屋政策,而他的班子亦提倡新政府應推動 "供應主導"策略,並透過增加公屋及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供應量,以平衡私人樓宇的不足。前運輸及房屋局 局長在離任前亦對新政府作出忠告,指新政府若要加大力度干預樓價,可能有很大風險,必須量力而為。就如何平衡巿民置業機會和避免樓價大幅波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新政府在未來5年的施政期內,每年的建屋目標為何;有否任何具體建屋計劃;當中公私營房屋比例為何;公營房屋會否推出巿場出售;如會,詳情及數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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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新政府會否改變上屆政府已經推行的"限呎樓"及"限量地"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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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行政長官在競選政綱中提出的"港人港地" 政策,政府會根據甚麼情况決定何時推出有關政策,以及有關政策適用於哪些類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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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譚耀宗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家用石油氣與車用石油氣零售價格在過去3年升跌多次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在市場產生混亂訊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石油氣入口商現時是否採用相同機制,釐訂家用石油氣及車用石油氣的零售價格;若採用相同機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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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會否採取措施,促使石油氣供應商統一家用石油氣及車用石油氣的零售價格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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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加強監管措施,以及增加家用石油氣價格資料的透明度,保障市民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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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環境局局長
3. 梁國雄議員問:
香港女童軍總會(下稱"女童軍總會")是根據《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本人曾揭發該會在2010年 9月16日透過傳媒發出該會"慈善獎券已推出超過20多年,從未曾有50%回款給隊伍"的聲明不符事實。本人在2010年又揭發女童軍總會會長在違規的情況下委任該會的香港總監。本人就上述問題在本年6月27日提出質詢,但有家長、女童軍領袖及女童軍總會職員均向本人表示,民政事務局局長(下稱"局長")就該質詢作出的答覆無視全港女童軍在街上艱辛地售賣慈善獎券,但該會 "肥上瘦下"削減慈善獎券回款,導致各小隊經費不足, 該會又在酒店或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筵開 數十席舉辦周年大會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會否要求女童軍總會,立即在小隊售出第一千零一張慈善獎券開始,將回款比率回復至從前的百分之50;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因應該會的收益因獎券回款比率下降而變相增加,會否按增加的收益款額削減該會的經常性資助金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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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女童軍總會的總幹事一職是否須要由具大學畢業學歷的人士出任;若須要,為何局長在本年6月27日答覆本人就該會委任了一位只有中學教育程度的總幹事的質詢時指出,有關條例、該會會章和內部守則對總幹事的學歷沒有特定要求;若否,為何局長在2010年10月27日給本人的回覆指根據總會提供的資料,大學畢業是其中一項應徵要求;現任總幹事是否具大學畢業的學歷、在哪間大學畢業及畢業的年份;局長會否就監管失當而負責下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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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女童軍總會能得到贊助在酒店或會展筵開數十席舉行會員大會,政府是否應該立即根據該會員大會的花費,將該會的經常資助金撥款削減相同金額,以有效地運用公帑及建立慈善團體節儉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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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梁家傑議員問:
新一屆政府的主要官員已經履新,其中據報被指與 行政長官關係密切的人士,獲委任為審計署署長 (下稱"署長"),有異於過往由資深公務員出任或由審計署人員晉升署長的安排。報道又指出,現任署長在2005年年底成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安永")遠東區及中國區主席兼首席合夥人後,曾牽涉兩宗審計疏忽事件 (包括在2006年安永曾發表報告,指中國的商業銀行潛在不良貸款總額高達9,000億美元,卻被人民銀行嚴正駁斥,安永事後收回報告。另外,在2009年安永捲入了雅佳控股(下稱"雅佳")的清盤事件,當時雅佳入稟指控安永失職和疏忽,未有履行專業會計師職責,及早就公司帳目問題提出警告,並向安永提出巨額索償,當時署長更有參與雅佳的審計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根據《核數條例》,署長是政府帳目的外部審計師,享有廣泛權力,署長須熟悉政府運作及保持政治中立,回歸後兩任署長皆是資深審計署人員或資深公務員,政府現時委任並非出身政府的人士出任署長,理據為何;有否評估有關任命對審計署日後工作帶來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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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任署長任職安永期間,涉及兩宗審計疏忽事件,政府對署長進行的品格審查的結果為何;有否評估其任命會否打擊審計署的公信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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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報道指出,澳門在回歸後的兩任審計長均由加入當地政府多年的官員出任;台灣現任及前兩任審計長,皆長年在審計部工作;美國現時負責國家審計工作的美國政府責任署總審計長亦長年在該署工作;外地例子顯示審計部門首長絕少由並非出身政府的商界人士"空降",政府在現任署長獲委任前,有否研究外地的有關委任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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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而新任行政長官位於港島山頂貝璐道裕熙園的兩間洋房住宅早前被發現有6項違例建築工程(下稱"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就過去一個月來所報道的涉及上述物業的違規僭建進行刑事調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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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現時對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下主要官員 (下稱"問責官員")進行品格審查時,會否審查其持有的物業有否違反與僭建有關的法例;若否,鑒於社會關注他們這方面的違法及操守問題,當局會否在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的品格審查制度中加入相關審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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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述物業於1999年轉讓時,已由註冊專業人士檢查有否僭建物,但當局早前卻證實有6項僭建物(包括停車位對下有一個240平方呎的地牢),而早前有註冊專業人士再檢查該物業後,公開表示相信僭建的地牢不是在2000年入伙後加建,應是該洋房及庭園的原設計電源控制室,當局會否就於1999年負責檢查上述物業的註冊專業人士有否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以及僭建的地牢是否在獲批入伙紙前已違例興建而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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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6. 張文光議員問:
近日,行政長官的住宅被發現有違例建築工程(下稱"僭建物"),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據報,明報記者早前於該住宅附近進行有關的採訪活動,被保安人員及鄰居發現,其後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在6月19日主動致電該報總編輯查詢事件。有傳媒及公眾表示,有關行為實屬不當,因為候任行政長官位高權重,而且是該報調查僭建的對象,他致電總編輯容易讓人聯想為向傳媒施壓,干預香港的新聞自由,其誠信亦備受質疑。有報道指他致電明報後,被指僭建的玻璃棚立即於6月20日被拆除。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鑒於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主動致電明報總編輯查詢涉及其住宅的僭建事宜,他知悉僭建情況後更拆除僭建物,有否評估此舉是否適當和合法,以及對新聞和採訪自由帶來甚麽影響;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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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明知明報正調查其住宅內的僭建物,他仍主動致電明報總編輯查詢調查情況,有否評估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是否企圖以自己的權位和身份,先獲取僭建資料,再將僭建物 "毀屍滅跡";有否評估此舉是否存在利益及角色衝突,不符合候任行政長官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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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傳媒及公眾在行政長官被發現大宅僭建後質疑其誠信及指他干預香港的新聞自由,有否評估該等問題會否影響他管治香港的公信力、他是否適合繼續擔任行政長官,以及他應否引咎辭職,維護行政長官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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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7. 李華明議員問:
新任行政長官和其問責團隊已經在任。行政長官曾公開承諾,會以身作則,帶領公務員與政治委任官員團隊確立誠信及廉潔的政府。現時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的利益申報制度只要求他們申報投資及利益,無規定需要申報債務。另外,政治委任官員的物業有否僭建物,和其政治聯繫亦是社會關心的焦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接獲上述官員就其債務作出的自願申報;若有,表列他們的債務詳情;若否,是否日後由他們自願申報,抑或政府會修改利益申報制度,列明他們必須申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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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查核新任政治委任官員的物業有沒有僭建物;若有,列出僭建物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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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上述新任政治委任官員在其上任前5年,是否任何本地、內地或海外的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成員;若知悉,列出每名問責官員的政治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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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何俊仁議員問:
近年公立醫院醫生持續流失,醫院管理局引入海外醫生卻受到醫學界反對。與此同時,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之下,本港醫生可到內地執業。近日有報道指出,香港大學("港大")李嘉誠醫學院 ("醫學院")更與深圳政府合作營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 ("深圳醫院"),並派遣多名知名教授到深圳醫院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港大共指派多少名大學教職員前往深圳醫院工作;除了大學教職員,該醫院還聘請了多少名本港醫生;鑒於有報道指出,港大為了彌補多名教授被指派往深圳醫院工作,容許每個專科部門額外聘請至少3名醫生,當局有否評估港大這項措施會否加劇公營醫院的醫生流失,以及港大營運深圳醫院對本港醫生的需求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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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被派往深圳醫院工作的醫學院教授身為港大僱員,卻同時與深圳醫院簽署工作協議,要於指定限期內在深圳醫院完成被指派的工作,而深圳醫院的服務對象並非本港居民,該等工作亦與教學無關,是否知悉,該等安排是否符合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資助條件;若符合,教資會會否作出檢討,確保由本港公帑支付薪酬的大學教職員的工作是服務本港教育體系、巿民和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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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第(二)項所述已與深圳醫院簽署工作協議的港大醫學院教授須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和法規,多名知名教授更負責深圳醫院的管理工作,並需向深圳醫院的董事會負責,是否知悉,港大醫學院和香港醫務委員會曾否研究,當深圳醫院董事會的要求和內地的法規與香港的醫生執業守則相違背時,該等教授應如何處理;若有研究,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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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到深圳醫院求診的本港居民可否要求主診醫生轉介他們到本港公立醫院接受治療;若否,原因為何;當本港的公立醫院接獲在內地執業的本港醫生為本港居民作出的轉介時,如何得知該等轉介是該等醫生在本港抑或在內地執業時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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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黃國健議員問:
近年,本港社會對環境綠化計劃日益關注。政府亦提出"努力廣種花草樹木,並加以妥善護理和保育,藉以提高居住環境的質素"的綠化政策,並致力制訂及推展綠化總綱圖("總綱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按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18區")劃分,過去3年,每區新種植及移除的樹木和灌木數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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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18區每區的總綱圖的落實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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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土木工程拓展署的資料顯示,每區的總綱圖會訂出不同的主題,然後訂出種植的樹木品種,當局訂定主題的考慮因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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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就每個總綱圖訂定了短期、中期及長期方案,現時各區總綱圖的短期、中期及長期方案的落實情況為何,能否達到政府原定的目標;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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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市民反映,洋紫荊雖為香港市花,但在市內並不常見,當局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共種有多少棵洋紫荊樹,並按18區列出分布數字;這些洋紫荊樹通常種植於哪裏;若沒有備存有關資料,當局會否記錄有關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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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現時有否推廣種植洋紫荊樹的計劃;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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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問:
發展局上月就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開展第三階段的公眾參與,提出了古洞北、粉嶺北及坪輋/ 打鼓嶺3個新發展區的"建議發展大綱圖"。然而,前發展局局長在上月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參考過往發展新市鎮的經驗,日後公屋單位在新市鎮內所有住宅單位所佔的百分比,不能超逾5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按照目前的時間表,上述3個新發展區的發展次序為何;區內的公屋及私人住宅,分別可於甚麼年份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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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參考了哪些標準或研究結果,得出新市鎮未來公屋單位的百分比不能超逾5成這個指標;有關指標會否影響推出日後公屋的數目及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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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在上述3個新發展區中預留土地興建居屋;若有,預計可以提供多少個單位及推出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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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古洞北的規劃中,建議以古洞鐵路站為發展中心,該鐵路支線分別預計何時開展設計、動工及通車;會否提早興建該鐵路支線,避免居民陸續遷入後缺乏對外交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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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粉嶺北的發展項目毗鄰多個現有大型屋苑,如何減少在施工期間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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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預計發展粉嶺北會對上水港鐵站及粉嶺港鐵站的乘客流量造成甚麼影響;會否考慮增加上水及粉嶺前往市區的交通配套,或擴建該兩個港鐵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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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在發展粉嶺北的期間,同時改善梧桐河的水質,以及進行兩岸的美化工程;若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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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為何建議在坪輋/打鼓嶺新發展區內,不預留任何土地興建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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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坪輋/打鼓嶺新發展區的主題為"優質產業區",區內並預留了土地作為"特殊工業"用途,預計會有哪些工業遷入該區;可帶來的經濟效益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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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在上述3個發展區內目前有不少私人土地,當局會否採用新的模式處理涉及的土地糾紛及賠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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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11. 梁國雄議員問:
有不少慈善團體的職員向本人反映,義務工作發展局 ("義工發展局")受政府公帑資助,自本年5月起,新接手負責該局西營盤西源里攝影義工隊的職員及專才義工隊的主管,每當有慈善團體向該等義工隊要求義工協助時,都向慈善團體以"政治審查"方式,查問有關活動有否區議會議員("區議會")或立法會議員參與、合作或借用場地。上述的慈善團體職員指出,曾因有民主派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參與或合作舉辦某活動,攝影義工隊的職員立即表示,須獲上司批准後才可為該慈善團體開始招募義工。亦有慈善團體因此被義工發展局刻意扣減提供的義工數目,甚至拒絕安排義工。該等團體指義工發展局刻意令它們的活動出現人手上的困難,情況有如"政治打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5年,義工發展局共向政府申請了多少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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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政府人員定期監管義工發展局的服務,以令公帑得到善用;若有,是由哪個政府部門及擔當甚麼職位的公務員負責;若否,政府為何不對由公帑資助的服務的質素作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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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義工發展局有否要求求職者或現任職員申報他們所屬政黨或政治立場;若有,現時義工發展局分別有多少民主派及建制派的職員;若否,義工發展局有何理據要求各求助的慈善團體作出政治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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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義工發展局要求慈善團體作出政治申報,是否已得到董事會通過,以及得到其總幹事批准;若是,何時通過及批准,一切責任是否由其董事會及總幹事負上;若否,是否由攝影義工隊的及專才義工隊的主管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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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義工發展局根據甚麼法律基礎要求慈善團體作出政治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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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立即要求義工發展局的員工立即停止要求求助的慈善團體作出政治申報,或對它們作出政治審查;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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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立即指派公務員進入義工發展局的董事會,監察該局是否善用政府提供的撥款;若會,會指派哪個政府部門及擔任甚麼職位的公務員;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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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12. 黃成智議員問:
歐洲國家盃的賽事已於本月初舉行完畢,而於賽事舉行期間,各界關注年輕人賭波的情況。根據一項於本年 6月中在北區進行的調查,百分之5的17歲以下的青少年曾參與賭波,他們平均每次投注100元或以下,甚至有 17歲受訪者表示每次投注達千元,亦有近2成的青少年非常熟悉足球賠率的運作。調查指年輕人賭波問題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在歐洲國家盃賽事舉行期間,當局收到的非法賭波個案數目是多少,有多少涉及未成年(18歲以下)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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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政事務局成立的平和基金所資助的戒賭熱線 及問題和病態賭徒輔導及治療中心("中心"),於2008年起分別收到多少求助個案;當中有多少是未成年(18歲以下)的青少年的求助個案;在歐洲國家盃賽事舉行期間,戒賭熱線及各中心分別收到多少求助個案;當中有多少是未成年(18歲以下)的青少年求助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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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08年起至今,因參與賭波而被拘捕及檢控的未成年(18歲以下)的青少年的數字是多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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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以甚麽方法防止未成年(18歲以下)的青少年參與賭波,以及有甚麽措施防止他們通過外國的賭博網站參與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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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劉慧卿議員問:
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2012年進度報告書預期本港人口老化,2029年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25%。要落實政府鼓勵長者積極參與社區生活的政策,無障礙社區是其中一項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當局曾否因應人口老化的趨勢,估算由現在到 2029年,社會對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需要,以及有多少現行建築物對高齡人口造成不友善環境,需要改善;若然,結果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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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探討日本等高齡化國家在制度、政策和法律上有何方法締造對長者人口友善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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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研究仿效英國和澳洲等地方,設專業的通行顧問,在興建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以及提供服務的不同階段,就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設計和設置提供專業意見,確保達到法例要求,並因應不同殘障人士的不同需要,提供最合適的通道和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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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仿效挪威,制訂2025年通行設計行動計劃,就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等環節,設立2025年的目標及達致該等目標的策略及措施,締造通行無阻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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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4. 涂謹申議員問:
政府透過增加土地供應以穩定房地產發展,並從多方面增加房屋土地供應,當中包括更改土地用途、重建及收地等。據報,規劃署已完成改劃24幅"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土地的第二階段檢討,當中不乏前區域市政局 自2000年遺留至今仍未發展的康體及文娛設施用地 (包括將軍澳寶邑路的文娛中心用地及馬鞍山鞍祿街的 體育館用地),閒置超過10年。該等用地將改劃作住宅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政府在規劃用地作特定用途(例如興建體育館)時,有否一套既定程序;為何上述兩幅將軍澳及馬鞍山用地閒置超過10年仍未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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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最近10年,可有其他地區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出現類似的閒置情況;若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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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上述報道指出,馬鞍山鞍祿街的用地本擬用來興建體育館,現計劃改為發展住宅,政府有否計劃另覓土地興建體育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 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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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財政司司長在他的網誌提到,現時全港約有 60公頃工業用地可以改作非工業用地,當中半數可轉為住宅用途,其中4幅政府工業用地將用作公屋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發展,政府可會規劃配套社區設施,打造該等工業區成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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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發展局局長
*15.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預計北大嶼山醫院於2013年第三季開展服務(首階段的服務包括8小時急症服務和內科、外科、骨科及精神科4個專科門診服務)。預計醫院到2016-2017年才全面投入服務。在研究東涌醫療服務時,政府於2007年預計2015年東涌新市鎮人口為89 000人,然而,現時東涌新市鎮已有13萬人居住,而政府預計人口將會增加至逾20萬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現時東涌新市鎮及東涌鄉郊地區的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該等數目佔北大嶼山的總人口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全港各區60歲或以上的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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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社會工作者("社工")反映,東涌的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未能在東涌區內獲得精神科服務,是否知悉現時東涌健康中心普通科門診會否為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精神科門診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鑒於有社工表示,在普通科門診開展綜合心理健康計劃有助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的精神康復,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考慮在東涌健康中心普通科門診開展綜合心理健康計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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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大嶼山的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日後會否被安排轉到北大嶼山醫院接受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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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居住在東涌的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指出,他們須到瑪麗醫院覆診,路途遙遠及交通費昂貴,使其心理、精神及經濟壓力增加,降低覆診意欲及增加復發機會,當局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安排該等人士到葵涌醫院覆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醫管局是否未能因應病人住址改變而轉介病人到合適區域的醫院;醫管局在安排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者覆診地點的原則為何,會否以病人現時居住地點為首要考慮原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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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服務離島區的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在 大嶼山仍未有服務點或永久會址,為了配合對精神病康復者提供支援及協助他們盡早融入社區生活,當局會否要求領匯管理有限公司改變東涌逸東邨空置的三號停車場的用途,並在該處盡快開展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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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廣華醫院一名男嬰出生時在其母親剖腹生產過程中被切傷手指,傷口幾近見骨;男嬰未滿月又因接受恥骨上穿刺檢查被刺穿大腸,其後更疑因該檢查導致直腸收窄及大腸長出膿瘡,而被安排開刀切除部分閉塞直腸,並在腹部開造口排便。僅4個月大的男嬰,已3次接受全身麻醉,不停被注射抗生素,兼被劏肚切除壞腸。雖然廣華醫院在本年5月30日回覆男嬰母親的信函中指出,嬰兒在分娩期間可能被割傷及接受恥骨上穿刺檢查導致大腸穿孔,均是"已知不常見風險",惟香港醫學會會長指出,醫生替產婦剖腹分娩時割傷嬰兒手指,以及抽小便刺穿腸的情況均不常見。他又表示,其中穿刺抽小便的程序,若事前以超聲波確認位置應可避免意外,故明顯是醫生技術失誤,家屬可要求賠償。除上述個案外,亦有周刊報道多宗涉及初生嬰兒的醫療事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跟進上述個案;若有,進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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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每年發生多少宗涉及初生嬰兒的醫療事故,以及接獲多少宗有關投訴;經調查後,多少宗個案證實因人為失誤及疏忽而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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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香港醫學會會長稱上述事故是"明顯技術失誤","出錯或與公立醫院人手短缺有關",並指 "太多病人,難免忙中有錯,當局應盡快解決問題,病人權益才會得到保障",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調查多宗初生嬰兒醫療事故是否因人手不足導致;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立即調查;此外,有何政策及措施避免公立醫院再次出現涉及嬰兒的醫療事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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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病人權益代表指出,現行處理投訴的機制由醫生調查醫生,難說公正,大多數求助者因怕麻煩而放棄追究,政府有否檢討現行投訴機制,加強機制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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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甘乃威議員問:
為慶祝香港回歸15周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八一跳傘隊 ("八一跳傘隊")來港於本年7月1日在香港大球場 ("大球場")表演。然而,該表演不向公眾開放,主辦該表演的團體("主辦團體")只派發門票給其成員或會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是否知悉,邀請八一跳傘隊來港表演的個人或團體為何;特區政府有否協助邀請;八一跳傘隊來港是否得到特區政府的支持;主辦團體是否透過特區 政府才成功邀請八一跳傘隊來港;
|
(二) | 主辦團體有否就上述活動申請大球場的租金豁免;政府有否對該活動提供資助;若有,為何該活動的門票只派發給有關機構的會員;若否,主辦團體付出的場租為多少;有否折扣優惠;若有,如何計算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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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甚麼情況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會 要求使用政府場地舉辦活動的團體將一定比例的 活動門票免費派發予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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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上述本年7月1日在大球場舉行的表演活動,為何只由康文署向主辦團體提供場地,而不由民政事務局統籌或主辦該慶祝回歸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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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根據甚麼原則公平地處理眾多團體同時在本年7月1日當天租用大球場舉行香港回歸15周年 慶祝活動的申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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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大球場為大型公眾空間,而上述活動舉辦當日為香港回歸15周年的紀念日,為何當局在此重大日子將公眾資源租借予個別團體,令市民大眾未能於當天在大球場參與慶祝回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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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民政事務局局長
*18. 謝偉俊議員問:
旅遊業界及市民曾多次向本人反映,他們對官員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的答案問非所答,過於草率,對政府回應表示失望。例如本人曾質詢民航處批准航空公司對旅行代理商實施機票零銷售佣金的理據及航空公司客運燃料附加費的計算方法,運輸及房屋局所作的回應被旅遊業界及旅客指為問非所答。此外,就本人質詢內提出盡快增設及改善鯉魚門旅遊設施,以配合明年落成的郵輪碼頭的要求,政府亦無實質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會:
(一) | 有何機制確保新一屆政府重組架構後,各政策局日後會認真回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確保回應對題,不會問非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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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各政策局過往多次未能充分回應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對/將會對行政、立法互動和關係帶來甚麼負面影響;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可否藉新一屆政府重組及立法會休會期間盡快評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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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曾否諮詢或評估,過往4年,議員對政府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的滿意程度,以及設法提高回覆質素確保回覆對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新任行政長官管治團隊將透過甚麼政策及措施避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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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政務司司長
*19. 梁家傑議員問:
就老年及少年兒童撫養比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 需供養65歲及以上長者的成年人數目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需同時供養的65歲及 以上的長者數目
| 需供養長者的 成年人數目
| 5名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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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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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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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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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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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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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需供養65歲及以上長者的成年人的每月入息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需同時供養的
65歲及
以上的長者數目
| 需供養長者的成年人的
每月入息 |
$10,000
以下
| $10,000
至
$25,000
| $25,000
至
$50,000
| $50,000
以上
| 5名或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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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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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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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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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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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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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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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需同時供養65歲及以上長者及18歲以下子女的成年人的數目為何,並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需同時供養的
65歲及
以上的長者數目
| 需同時供養的子女數目
| 1名
| 2名
| 3名
| 4名或以上
| 5名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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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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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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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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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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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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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葉劉淑儀議員問:
當局對都市固體廢物的處理受到市民關注,而家居廢物中,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俗稱"發泡膠")餐具佔一定數量。根據環境保護署《香港固體廢物監察報告》2010年的 統計數字,每日棄置在堆填區的發泡膠餐具的數量為 32公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各類型發泡膠廢物數量的詳情,及該等數量佔本港都市固體廢物總量的百分比;
|
(二) | 過去3年,全港小學及中學棄置的餐盒總數為何;當中即棄發泡膠餐盒及可回收作循環再造餐盒的數目佔棄置的餐盒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除推出環保午膳約章及資助學校實行現場派飯外,當局現時對於減少學校使用即棄發泡膠餐盒的政策及 措施的詳情為何;
|
(三) | 當局有否考慮為餐飲供應商提供經濟誘因 (例如稅務優惠),鼓勵不再提供發泡膠餐盒,改而提供可回收作循環再造餐盒;如有,進展為何; 如否,當局的針對性措施的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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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現時分別對於處理和減少各類型發泡膠廢物的具體方案為何;當局有否參考外國的經驗;如有,具體細節為何;當局現有方案的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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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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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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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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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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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2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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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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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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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74/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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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 : | 保安局局長
|
|
|
| 5. | 《2011年建築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 | 發展局局長
|
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75/11-12號文件發出)
|
6. |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
|
|
| 7. | 《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 : | 律政司司長
|
律政司司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5日
隨立法會CB(3) 873/11-12號文件發出)
|
8. | 追加撥款(2011-2012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IV. 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案)
|
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同意下述委任 —
(a) | 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該條例)第7條,委任鄧楨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
| (b) | 依據該條例第8條,委任包致金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及
| (c) | 依據該條例第9條,委任范理申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
|
2.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4月20日
隨立法會CB(3) 662/11-12號文件發出)
|
3. | 根據《東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
4. | 根據《大老山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
5. | 根據《西區海底隧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 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V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
6. | 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V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782/11-12號文件發出)
|
7.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201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
|
| (該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2/11-12號文件發出)
|
8.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12年5月22日訂立的 ─
(a) | 《2012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及
| (b) | 《2012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
|
| (該兩項修訂規例載於附錄VII及VIII,並已於2012年5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805/11-12號文件發出)
|
9.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IX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7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1056/11-12號文件發出)
|
10. |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7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1056/11-12號文件發出)
|
11. | 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7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1056/11-12號文件發出)
|
12. | 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25日
隨立法會CB(3) 812/11-12號文件發出)
|
13. |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2年5月8日訂立的 《2012年殘疾歧視條例(修訂附表5)公告》。
|
| (該項公告載於附錄XIII,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43/11-12號文件發出)
|
14. | 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IV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47/11-12號文件發出)
|
15. | 根據《建造業議會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V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846/11-12號文件發出)
|
16. | 根據《進出口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V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6月26日
隨立法會CB(3) 980/11-12號文件發出)
|
17.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XV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5月10日
隨立法會CB(3) 735/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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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陳偉業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就擬議決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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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已於2012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935/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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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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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已於2012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1042/11-1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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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2年5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18/11-12號報告:
項目編號 |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
(1) | 《2012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1及2)令》
(2012年第38號法律公告)。
|
出席的政府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法案)
首讀
《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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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 : | 陳茂波議員
|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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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議員議案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
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於立法會2012-2013年度會期開始當天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附表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修訂
| | 1. | 修訂第23條(質詢時間)
| | | (1) | 第23(2)條–
廢除
"20"
代以
"23"。
| | | (2) | 第23(3)條–
廢除
"6"
代以
"7"。
|
|
(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
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載於附錄XVI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2年6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996/11-12號文件發出)
|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
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本會同意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 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提出以下修改議案─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一)項:"(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修改為:"(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該中國公民是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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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
4.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 發展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局長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發展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就九龍永久碼頭編號第83號的租契於2012年 6月16日屆滿後的換地安排(包括退回九龍永久碼頭編號第83號及重批海運碼頭地段)的所有相關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5.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發展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發展事務委員會席前,出示就山頂貝璐道4號及5號的物業的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的所有與下列事宜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一) | 行政長官或其代表為就該物業的轉讓交易而委託的律師及專業人士,就該物業有否僭建物所提供的詳細資料和 意見;
| (二) | 就行政長官於2011年5月時曾向記者表示他已找過律師及專業人士確保該物業沒有僭建,當時行政長官所得到的專業意見的詳細資料;及
| (三) | 行政長官就該物業涉及僭建物的所有作為。
|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6.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授權發展事務委員會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授予的權力,以命令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局長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發展事務 委員會席前,出示就山頂貝璐道4號及5號的物業的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的所有與下列事宜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一) | 屋宇署所持有該物業的所有核准圖則,以及在實地視察僭建物時畫下的圖則及拍攝的照片;
| (二) | 屋宇署就該物業所搜集到的資料,以及對比這些資料與核准圖則後經整理及分析所得出的結果及發現的任何潛在問題;
| (三) | 屋宇署向業主發送的任何文件(包括處理僭建物的勸諭信),以及業主的回應;
| (四) | 屋宇署就調查及處理該物業停車位對下的樓面空間而向業主提出的要求和糾正建議,以及業主的回應;
| (五) | 在發現該物業有僭建物後,屋宇署就有關問題與其他政府部門的任何文件和書信來往;
| (六) | 屋宇署就調查該物業外部及內部有否僭建物的詳細報告(包括向業主查詢在購入該物業時有否確保該物業沒有僭建物,以及業主的回應);
| (七) | 屋宇署接獲業主自己或連同認可人士所提交的資料 (包括委託專業人士就該物業有否僭建物進行審視的結果、僭建物的搭建時間及詳細資料、安排註冊專業人士或承建商清拆僭建物的文件和紀錄、就僭建的金屬閘門需要補辦的手續的文件,以及關於該物業結構的審查 報告);
| (八) | 屋宇署於1992年就該物業簽發佔用許可證而進行驗證所得的資料;
| (九) | 該物業可能違反的任何條例,所涉及的法例條款及當局的跟進工作;
| (十) | 地政總署就該物業與業主的任何文件和書信來往;
| (十一) | 規劃署就該物業與業主的任何文件和書信來往;
| (十二) | 各政府部門就該等僭建物與業主或其代表會面的紀錄;
| (十三) | 當局就該物業的業主進行品格審查時就該物業提述的 資料;及
| (十四) | 當局接獲該物業的業主就該物業所申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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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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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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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四事件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事件,平反八九民運。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六四"之後刪除"事件",並以"慘案,釋放民運人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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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環球及本港的經濟仍面臨着極不明朗的風險,而中產人士受到本港產業發展單一化等問題困擾,在事業發展上又遇上不少瓶頸,以至在醫療、教育、稅務及住屋等方面亦擔負着沉重的壓力;一個機構最新的統計顯示,尋求輔導的中產人士較年多前上升約三成,甚至有人形容自己為窮中產,可見中產階層的困境備受忽略;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全面檢討與中產階層相關的政策措施,並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而全面的應對策略,以協助中產家庭減輕負擔及促進個人事業發展,從而提升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
事業發展-
| (一) | 多管齊下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從而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和專業的中、高層職位,以至創業機會;
| (二) |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形成與內地等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事業上有更多更好的發展機會;
| 住屋困難-
| (三) | 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樓價,並多推實而不華的中小型住宅單位,包括只供首次置業港人購買的限呎盤,以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置業之苦;
| (四) | 放寬居屋第二市場購買資格,讓符合白表申請資格者亦可選購;
| (五) | 為邊緣中產人士設立租金免稅額;
| (六) | 進一步延長居所貸款利息扣稅享用期;
| 稅務負擔-
| (七) |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人士的負擔;
| (八) |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
| 教育及個人進修-
| (九) | 全面撤銷幼稚園學券限制,以減低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
| (十) |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供中產減輕子女教育開支;
| (十一) |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
| 醫療-
| (十二) | 盡快妥善處理'雙非孕婦'問題,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
| (十三) |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
| (十四) |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市民定期進行檢查;及
| 法律援助-
| (十五) | 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門檻,協助更多有需要的中產階層以法律保障自己的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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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環球"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有見"代替;在"發展機會;"之後加上"(三) 善用政府土地資源,增加土地供應,以紓緩中產人士營商的鋪位租金壓力;";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一)",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二)",並以"(十三)"代替;在"'雙非孕婦'問題,"之後刪除"並保證本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皆有優先產子權",並以"包括保證2013年公營及私營醫院'零雙非'分娩配額,並使本地孕婦及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在公私營醫院的產子權得到優先照顧;加強打擊中介公司及月子公寓;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以令'雙非嬰'不享居港權"代替;刪除原有的"(十三)",並以"(十四)"代替;刪除原有的"(十四)",並以"(十五)"代替;在"進行檢查;"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五)",並以"(十六)"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長者-(十七) 撥款設立全民退休保障種子基金,為所有長者提供養老金,減輕中產家庭經濟負擔"。
就梁家傑議員修正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月子公寓;"之後刪除"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向中央政府建議暫停審批內地'雙非孕婦'入境,並且在必要時修改《基本法》",並以"加強執法及完善出入境限制,全面堵截'雙非孕婦'入境,並透過法律途徑"代替;在"(十七)"之後刪除"撥款",並以"研究"代替;及在"退休保障"之後刪除"種子基金",並以"計劃"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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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關注青年人面對的學業、就業和住屋問題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青年人是未來社會的棟樑,但面對全球一體化,以及鄰近地區的高速發展,本港的青年人不但在成長中面對不少挑戰,亦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其中他們在學業、就業和住屋方面的訴求尤其突顯,但政府一直沒有制訂以青年人為主要對象的支援措施;就此,本會促請政府關注青年人的需要,協助他們專注學業、建立事業和解決住屋需要;具體措施應包括:
學業方面-
| (一) | 加強香港中學文憑試、副學位和新毅進文憑在本港、內地和國際社會的資歷認受性,擴闊青年人升學的出路;
| (二) | 配合新學制下促進學生全人發展的理念,設立學生課餘活動津貼,資助學生參與課餘活動;
| (三) | 在中學階段推動展開'生涯規劃',讓中學生更好地為未來職業發展進行規劃;
| 就業方面-
| (四) | 檢討青年人的就業培訓支援服務的規劃,強化現時'展翅青見計劃',並調高有關資助額,以吸引更多僱主參加,為市場提供更多適合青年人的就業和培訓機會;
| (五) | 在全港增設更多'青年就業起點' (即Y.E.S.)資源中心,加強針對青年人的培訓計劃,強化他們的就業技能,並提供一站式的就業諮詢;
| (六) | 針對六大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發展,加強培訓,做好配對工作,以協助青年人投身有關產業;
| 住屋方面-
| (七) | 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
| (八) | 讓符合白表資格的人士,可以免補地價購買居屋,協助青年人踏上置業階梯;及
| (九) | 針對經濟收入較穩定的青年人,研究重新推出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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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余若薇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特區政府一直缺乏全面的青年政策,而";在"解決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促進青年人的社會參與";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進一步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額;(五) 檢討學生資助及貸款制度,減輕青年人在畢業後的經濟負擔,並落實取消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的風險利率;";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在"人的住屋需要"之後加上",並檢討現時單身人士公屋單位的編配制度";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社會參與方面-(十二) 檢討現時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能;(十三) 每年召開青年高峰會及有關青年事務的地區論壇,並推動青年人在這些會議和論壇的參與;及(十四) 增加青年人在各法定機構和諮詢機構的參與比例,並就此訂立具體指標"。
| (ii) |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青年人是未來"之前加上"眾所周知,";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加強專上及大專院校學生的職業教育,讓青年人及早掌握對職業前景的目標,以及為向上流動打好基礎;(五) 增加各大專院校學生於本港及海外實習的名額;(六) 全面檢討現行各項學生資助計劃的資助、貸款及還款安排,包括取消風險利率;大幅降低所有專上學生貸款計劃的利率,並豁免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在學期間的利息,改變學生貸款利率高於銀行按揭利率的情況;容許大學教育貸款還款額可獲扣稅;研究讓本地學生申請學生貸款到海外升學的可行性;增加專上課程學生的助學金金額;(七) 全面檢討持續進修基金計劃,包括增加每名申請人可領取的資助上限款額、延長持續進修基金規定申請人必須在4年內申領全數資助金額的規定等,以鼓勵青年人持續進修;(八) 加強中學及各大專院校學生輔導的人手比例,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業、家庭、交友和就業前景等問題;";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一)"代替;在"產業和創意"之前刪除"針對六大",並以"加快四大支柱產業升級,並推動六大優勢"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十二) 增強青年人培訓及就業支援架構的實用性及效益,協助青年人投身建造業、交通運輸業、航運業等需要新力軍的行業;(十三) 推動僱主為僱員提供'培訓假期',包括為該等僱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方便就業青年人進修温習及考取專業試資格;(十四) 與公私營機構和企業合作,鼓勵聘用工作經驗較淺的青年人,並與其共同承擔有關的薪酬開支,增加青年人受聘的機會;(十五) 主動接觸長期失業的青年人及隱閉青年人,為他們提供就業輔導和支援;(十六) 積極發展學徒計劃,包括擴大學徒制的行業適用範圍,給予青年人一邊學習,一邊實踐的機會,並提供就業的階梯;(十七) 成立青年人創業基金,並提供創業諮詢和貸款,協助青年人擬訂創業計劃和進一步實踐;(十八) 資助低收入家庭的青年人修讀進修課程,以提升他們擇業的競爭力;";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九)"代替;在"現行"之前刪除"放寬",並以"檢討"代替;在"公屋的資格,"之後刪除"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並以"包括研究青年人申請公屋的原因、所需的輪候時間及編配狀況,為青年人制訂更為合理及公平的輪候及編配公屋方法,同時亦要提出措施,例如提高家庭入息上限,以鼓勵青年人與父母同住;(二十) 增加公屋興建量至每年3萬個單位或以上,當中包括復建乙類公屋,讓合資格的青年人有時限租住,解決低收入的青年人的住屋需要;"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二十一)"代替;在"白表資格"之後刪除"的",並以"、現正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二十二)"代替。
| (ii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是未來"之前加上"能為社會作出很大貢獻,他們";在"資歷認受性,"之後加上"增加資助大學學士學位及各類文憑學額,並增撥資源提供相關經濟資助,制訂全面青年升學及培訓政策,";在"進行規劃;"之後加上"(四) 提倡家庭友善政策,協助學生家長加深認識及關心青年人成長的需要,提供足夠的學校、家庭及社區社工,協助青年人面對學習和生活壓力,鞏固青年人的健康人生發展;";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有關產業;"之後加上"(八) 制訂全面青年就業及培訓政策,統籌現時各青年就業培訓計劃,檢討各課程的認受性、實際就業率及就業配對問題,幫助青年人投入勞動市場,包括為中學離校生提供實習名額,提升競爭力;(九) 開設旅遊景點初級管理員職位,提供就業機會給失業的青年人;";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代替;在"放寬"之前加上"增建公屋,";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一)"代替;在"購買"之後加上"二手";在"階梯;"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二)"代替;在"針對"之前加上"在私樓供應充足的前提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三) 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青年人可與父母同住而不用受制於資產審查;及(十四) 協助非政府機構提供青年宿舍,以較相宜租金為青年人提供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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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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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反對港共治港
陳偉業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對於中國共產黨直接干預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破壞一國 兩制,深表憤怒;基於行政長官選舉受到中國共產黨干預及操控,本會不接受、不承認、不認同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就此,本會要求立即透過全面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並呼籲香港市民必須以抗爭的手段,抗衡港共治港。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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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升慈善組織的問責,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
陳茂波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底完成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後,至今仍在整理公眾的意見書,而目前除個別慈善組織採用擔保有限公司方式在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外,其他例如以信託方式成立的慈善組織,公眾一概不能得悉其管治與財務資料;此外,現時除《稅務條例》第88條有就稅務上的'慈善目的'作出界定外,並沒有其他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如何運用捐款,政府當局更沒有慈善組織成立的數字;在過去幾年,社會上揭發了多宗慈善組織懷疑籌款手法歪異、帳目不明、胡亂投資,甚至轉移盈餘的事件,令公眾擔憂捐款給慈善組織未能達到為善的目的;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交代《慈善組織》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結果,並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鼓勵慈善組織遵從企業管治最佳做法、加強財務管理和定期披露財務狀況等措施,以提高其透明度及問責性;同時,政府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意見書,"之後加上"有不少民間組織及市民都表示憂慮,擔心不同意見的慈善組織的活動會被限制;";在"問責性;"之後加上"並保持機構自主;";在"政府應"之後刪除"盡快落實",並以"小心考慮"代替;及在"文件內"之後刪除"獲社會普遍認同的",並以"的所有"代替。
| (ii) | 梁家傑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果,並"之後刪除"考慮在立法規管前,透過包括";在"狀況"之後刪除"等措施";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應盡快落實《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內獲社會普遍認同的立法規管建議",並以"必須確保人權和政策倡議皆被納入為慈善宗旨,更應確保慈善機構能維持自主,不受任何政治干預"代替。
| (iii) |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為善的目的;"之後加上"另外,有市民擔心《慈善組織》諮詢文件中提及的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權力過大,會造成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自我審查;同時,有社工關注《慈善組織》諮詢文件建議'假如有某慈善組織反對廢除或修訂一項現有法例,則為保留該項法例而進行的活動,會歸入"政治活動"範疇',不會被視為慈善目的,而該建議與《註冊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 第50條'社工認同有需要倡導修訂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關的社會情況,促進社會的公義及福祉。社工亦認同有需要致力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相悖;他們認為該建議會令於慈善組織工作的社工違反專業操守,以及令符合慈善定義的組織不能再聘用專業社工;";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一)";在"結果"之後刪除",並考慮",並以";(二)"代替;在"規管前,"之後加上"先";在"問責性;"之後刪除"同時,政府應",並以"(三) 促進公眾繼續就監管慈善組織及籌款行為進行討論,並聆聽公眾及持份者的意見;及(四)"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審慎處理文件中具爭議的項目,以確保在有效監管不良的籌款行為的同時,為弱勢社羣充權及關注人權等敏感議題的慈善組織不會受到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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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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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促進家庭和諧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的離婚率持續上升、家庭倫常慘劇、虐兒、疏忽照顧兒童,以致援交及青少年濫藥等社會問題仍不時發生,反映現時部分家庭凝聚力不足,缺乏互愛關係;本會促請政府加大力度推動家庭友善政策,提升家庭及個人的抗逆能力,以達致家庭和諧,促進社會融和;建議的措施包括:
(一) | 設立公共政策對家庭影響的評估制度,評估現行社會政策、法例和措施對家庭的影響,從而作出相關的改善;
| (二) | 為雙職父母提供更多支援服務,包括擴大社區幼兒託管服務,增加各區幼兒託管名額,提供彈性幼兒託管時間服務等;發展學校課後補習中心,讓雙職父母的子女在課後獲得適當照顧;
| (三) | 推動公營及私營機構更積極地推行家庭友善僱傭政策,創造家庭友善的工作環境,包括鼓勵機構為員工提供託兒服務及推行彈性上下班制等,並推出彈性假期政策,當員工面對家庭重大事情時,可以為他們提供特別有薪休假,例如結婚假、侍產假、進修假、恩恤假等;
| (四) | 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推動'國際家庭日',呼籲各界重視家庭的價值;
| (五) | 推動長幼共融的房屋政策,鼓勵公私營房屋設計加入兼容長幼居所配套設施;並改善社區設施,為家庭提供更多親子活動空間;
| (六) | 積極推動親職、子職和倫理等正面家庭教育的宣傳,並透過各社區服務機構、學校,及傳媒等進行推廣家庭教育;
| (七) | 增撥資源,以加強家庭議會各項推廣活動及研究工作;
| (八) | 透過稅務優惠及全面資助學前教育,紓緩本港家庭的經濟負擔;及
| (九) | 加強社會福利服務,向危機家庭提供適切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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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在"結婚假、"之後刪除"侍產假、";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設立法定男性僱員侍產假,讓丈夫享有有薪假期,協助照顧妻子及新生嬰兒;";在"價值;"之後加上"(五) 立法訂定每周標準工時44小時及超時工作應有補償,幫助港人享有理想的生活模式,能夠平均分配工作、休息及優閒活動時間,在各方面得以平衡發展;";刪除原有的"(五)",並以"(六)"代替;在"空間;"之後加上"(七) 增建大小公屋單位、重推出售公屋計劃,讓符合居屋白表資格家庭免補地價申請購買居屋二手巿場單位,以及檢討公屋編配及申請資格,為有需要家庭提供可負擔及適切的生活居所,並鼓勵年輕家庭與長者家人就近居住,方便相互照顧,加強家庭支援網絡,促進家庭和諧共融;";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在"優惠及"之後刪除"全面資助",並以"提供包括"代替;在"學前教育"之後加上"的15年免費教育";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二) 修改法例及加強支援,處理家庭暴力,加強宣傳與培訓,加深前線員工(社工、警方、教育及醫護人員等)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及警覺性,適時介入,協助遏止家庭暴力;(十三) 設立跨專業的家庭慘劇個案檢討機制,汲取教訓,改善服務制度和效能,協助受影響家庭重拾和諧的家庭生活;及(十四) 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減少婚姻問題,包括把家庭生活教育列入中學課程;提供婚前家庭教育服務,加強透過傳媒進行家庭生活教育等"。
| (ii) |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鑒於近年";在"適當照顧;"之後加上"(三) 放寬'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盡快落實雙軌制,容許申請人以家庭或個人為計算入息及資產的單位,以避免家人因不願披露資產和入息資料而引起糾紛和嫌隙,影響家庭和諧;";刪除原有的"(三)",並以"(四)"代替;在"恩恤假等;"之後加上"同時,應增加有薪產假,並設立產後工作保障期,加強保障產後婦女免遭無理解僱;";刪除原有的"(四)",並以"(五)"代替;在";並推動'國際家庭日'"之前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將星期日以外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並以"修訂《僱傭條例》,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至與公眾假期的17天看齊,同時規定僱主提高僱員在假日工作的補償"代替;在"價值;"之後加上"(六) 關注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並盡快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確保僱員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促進家人的互愛關係;";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
| (iii) | 湯家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之前加上"經濟不穩令市民生活變得緊張,影響所及,";在"負擔;"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十) 彈性處理'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讓更多願意照顧長者家人的家庭,可以盡快分配居所,達到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的政策目標;及(十一) 取消需要提交'不供養父母證明書'(俗稱'衰仔紙')才可以申請長者綜援的規定,令長者與同住的家庭成員可以免除資產審查的尷尬,達致家庭內部和諧的基本原則"。
| (iv) |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上下班制等,並"之後刪除"推出",並以"立法增設"代替;在"彈性假期"之後刪除"政策";及在"(四)"之後刪除"透過勞資協商、逐步落實的方式,",並以"立法實施標準工時,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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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雖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政府當局並於2010年初向聯合國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公約提交的首份報告,但報告內容缺乏建立共融社會的指導政策,只着眼於解決殘疾人士由於肢體傷殘而引起的需要,而沒有從社會及環境的角度出發,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本會對此甚感不滿,且深表遺憾;就此,為履行公約賦予的責任,本會促請政府落實下列政策及措施︰
(一) | 盡快落實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協助他們融入社會;
| (二) | 擴大長者及殘疾人士公共交通優惠計劃的涵蓋範圍至所有領有'殘疾人士登記證'的人士,並考慮向殘疾人士的陪同者提供交通票價優惠;
| (三) | 在專營公共交通營辦商的專營權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為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及增設無障礙輔助設施;
| (四) | 增撥資源,增加無障礙運輸的數目,例如復康巴士、易達巴士等,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的'點到點'服務;
| (五) | 落實無障礙通道概念,盡速完成'興建上坡地區自動扶梯連接系統和升降機系統'中排名最高的10項建議,並立即展開其餘建議的可行性研究;
| (六) | 設立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並提供稅務優惠,鼓勵僱主聘用更多殘疾人士;
| (七) | 為殘疾人士提供不多於50%的薪酬補貼,讓被評定不足100%生產能力的殘疾僱員享有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並對照顧長期病患者的人士給予津貼;
| (八) |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學習手語,在中、小學校推廣及教授手語;並盡速推動醫護人員學習手語,增強醫護人員與聽障病人溝通,掌握聽障病人的病情,有助治療他們的病患;
| (九) | 推動手語普及化,規定電視新聞應提供手語傳譯,培養尊重使用手語的文化,促進聽障人士掌握社會資訊;及
| (十) | 加強諮詢殘疾人士團體的意見,讓殘疾人士的聲音得以彰顯,實踐傷健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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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王國興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儘管"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但殘疾人士的權益仍然未得到完善的保障;";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亦"代替;及在"優惠計劃,"之後加上"並將計劃涵蓋電車及公共小巴,以"。
| (ii) | 潘佩璆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生效,"之後加上"而";在"當局"之後刪除"並",並以"已"代替;在"措施︰"之後加上"(一) 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以協助殘疾人士就業;(二) 鼓勵企業提供非全職職位給殘疾人士,以便他們逐步適應長時間工作;(三) 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士,包括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夜診服務,讓他們有更多日間時間參與社區活動,融入社會;(四) 加強公眾教育,增加公眾對殘疾人士的認識,消除誤解和歧視;";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 "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三)"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四)"代替。
| (ii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津貼;"之後加上"(八) 由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受資助機構牽頭,訂立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以及推動各機構制訂殘疾人士招聘政策及程序,讓殘疾人士得到就業機會,發展潛能;";刪除原有的"(八)",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一)"代替。
| (iv) | 譚耀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聯合國《殘疾"之前刪除"雖然",並以"鑒於"代替;在"不滿"之後刪除",且深表遺憾";在"責任,"之後加上"讓殘疾
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發揮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在"促請政府"之後加上"盡快完善及";在"他們融入社會"之後加上",並研究將計劃擴展至專線小巴及電車等";在"立即"之後加上"就各區市民提出興建無障礙通道的建議作出回應及";在"展開"之後刪除"其餘建議的";在"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六) 積極推廣無障礙社區建設,改善社區設施,並為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援,改善大廈主要出入口通道;";刪除原有的"(六)",並以"(七)"代替;在"更多殘疾人士;"之後加上"(八) 積極支援復康團體開辦社會企業,從而提供殘疾人士就業機會;";刪除原有的"(七)",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九)",並以"(十一)"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刪除原有的"(十)",並以"(十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十三) 推動'關愛基金'新增支援項目,包括資助中介機構培訓更多導盲犬,專門為視障人士領路,以改善視障人士日常生活,向一些裝了義肢的截肢人士,提供義肢調較及維修津貼,以及資助低收入家庭的聽障兒童購置助聽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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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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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
劉秀成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前市政局及前區域市政局被解散後,全港各區的城市管理策略未能發揮理想成效,本會促請政府加強區議會的職權與責任,制訂一套全面的城市管理政策,包括:
(一) | 按最新的人口推算,重新規劃各區所需的社區設施,並在地區層面解決興建學校、醫院、公屋、社區中心、骨灰龕、堆填區、焚化爐、廢物回收中心等的選址及時間表問題;
| (二) | 落實美化城市的管理概念,完善街道綠化與美化工程;及
| (三) | 配合海濱規劃與發展,成立海濱管理局統籌全港各區的海濱連接工程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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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前市政局"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政府統計處預計本港人口將持續增長,但"代替;在"美化工程;"之後加上"並在各區推行主題性、結合地區特色的地區改造計劃,如元朗明渠改造計劃、美化屯門河計劃、優化將軍澳市中心南區的規劃及香港仔旅遊發展項目等;";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同時,致力打造一條連接九龍城、油尖旺區、深水埗,貫通西九文化區至鯉魚門的九龍新海濱長廊,以及一條連接中西區、灣仔區、東區,貫通西環至柴灣的香港新海濱長廊,使維港兩岸的新海濱長廊組成國際性的'維港海濱門廊'"。
| (ii) |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鑒於"之前加上"有";及在"設施,並"之後刪除"在地區層面",並以"加強各政策局與各區議會的協調和商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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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推動動物權益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本港社會日益重視動物權益,為推動市民善待動物,與牠們在社區內和諧共處,在源頭上減少社區內流浪動物的數目,和有效打擊虐待動物的罪案,本會促請政府:
(一) | 與區議會加強合作,以試驗方式推動'捕捉、絕育、放回'計劃,並在試驗計劃成功後,在全港各區推行這項計劃;
| (二) | 加快推行規管寵物業的各項建議措施,包括引入'家居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和'商業動物繁殖者許可證',大幅提高非法售賣動物的最高罰款至100,000元和將違反發牌條件的罰款增加至50,000元;及
| (三) | 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進行宣傳教育,讓公眾認識虐待動物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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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日益重視"之前刪除"鑒於本港社會",並以"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社會亦"代替;在"為推動"之前刪除",",並以";"代替;在"政府:"之後加上"(一) 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警覺性的培訓工作,以及設立'舉報虐待動物專線',遏止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的情況蔓延;(二) 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的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三) 要求律政司密切注視虐待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以真確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罪行的關注程度;";刪除原有的"(一)",並以"(四)"代替;在"區議會"之後加上"及動物權益團體";在"這項計劃"之後刪除";",並以",以人道方法處理流浪貓狗問題;(五) 資助市民為寵物進行絕育,並培訓更多獸醫醫學的醫護人員,以應付社會對有關服務的需求;(六) 改善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動物管理中心的衞生環境及管理流浪動物的透明度,容許議員、動物權益團體定期進行視察,並增加合資格的動物領養團體的數目,以及擴大領養動物的種類至爬行和兩棲類等,方便更多市民及團體領養動物;"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七)"代替;在"50,000元;"之後刪除"及",並以"(八) 加強市民對瀕危動物的認識和相關規管制度的瞭解,並要求售賣動物的商戶必須有適當識別瀕危物種的標貼,以及向購買者提供飼養瀕危物種所應注意事項,以加強瀕危動物的管理工作;"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九)"代替;在"進行宣傳"之前刪除"在香港警務處內成立專責的'動物警察'隊伍,取代現時的'動物守護計劃',其職能包括專責調查所有虐待動物案件,",並以"設立'愛護動物基金',讓團體可申請推動更多動物福利活動,並"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對寵物負責任;(十) 推出合適的措施,包括覓地興建更多寵物公園,並研究以局部開放或時段的方式,讓市民可攜帶動物進入公園或沙灘等康樂場地;(十一) 積極物色合適地點設置狗公廁,以及增加街道旁放置狗糞收集箱的數目,並加強清理和清洗密度,改善環境衞生;及(十二) 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動物善終服務"。
| (ii) |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鑒於",並以"香港是文明國際都會,而"代替;及在"成功後,"之後加上"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公開邀請各個團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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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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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盡快落實制訂標準工時
葉偉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低工資與標準工時必須相輔相成,才能最有效地發揮保障基層工人及有利於香港經濟發展的作用,本會促請現屆及下屆特區政府以廣大僱員的福祉為依歸,全力為立法制訂標準工時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工作,包括:
(一) | 訂出規管工時的研究期限及時間表;
| (二) | 成立政府、勞資雙方及學者均有代表參與的'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跟進有關問題;
| (三) | 定期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作討論,以及向勞工顧問委員會作出進展匯報,一方面加強立法會監察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有關工作的透明度,令公眾及勞工界知悉研究的進度;
| (四) | 主動向各行業工會及相關持份者瞭解其對標準工時的 意見;及
| (五) | 透過各種宣傳和教育,增加市民對標準工時的認識和 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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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i) |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最低工資"之前刪除"鑒於",並以"最低工資實施一年多,基層工人生活有所改善,但部分工人工時過長,所以"代替;在"意見;"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盡快落實更多家庭友善政策,以配合制訂標準工時,協助僱員兼顧家庭,紓緩他們的壓力,亦可提升他們的工作效率及士氣"。
| (ii) |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特區政府"之後加上"不要蹉跎歲月,";在"依歸,"之後刪除"全力為",並以"盡快"代替;在"制訂標準工時"之後刪除"作出準備,並盡快落實有關",並以",並立即展開立法的準備"代替;在"規管工時的"之後刪除"研究期限及",並以"立法"代替;在"'標準工時立法研究小組',以"之後刪除"跟進有關問題",並以"確立規管工時法案的細節"代替;在"知悉"之後刪除"研究",並以"立法工作"代替;在"瞭解其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及在"市民對"之後刪除"標準工時",並以"規管工時法案細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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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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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國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退休保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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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檢討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定義及支援措施
林大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期歐債危機日趨嚴重,可能拖累歐洲以至全球經濟,加上美國經濟仍未走出低谷,而內地經濟增長放緩,香港是一個細小開放型的經濟體系,將難以獨善其身,轉口及出口貿易更會首當其衝;內部方面,本地樓價持續飆升亦對本港經濟和社會構成隱憂;在眾多不明朗因素和危機下,預料本港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將會面對不穩定和困難的營商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未雨綢繆,推出適當的應變措施,協助中小企應對挑戰,渡過困境;此外,政府應檢討現行就中小企所採用的定義,按照市場實際情況重新釐訂中小企和微型企業的定義,以制訂切合他們實際需要的專項支援政策和措施,並且研究為微型企業、中小企及大型企業引入不同級別的利得稅率,為前兩者訂立比現時較低的稅率及提供較多的稅務寬免,以支持他們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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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小組委員會報告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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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維持本港有利營商環境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最近世界經濟環境不穩,歐洲債務危機有惡化趨勢,内地經濟發展放緩,以及本港現屆政府與下屆政府正值交接之際的形勢下,本會促請:
(一) | 政府當局密切監察外圍經濟情況,制訂應對外來衝擊的緊急方案,以維持本港投資市場及整體經濟穩定,避免本港經濟在政府交接之際遭受外來衝擊;
| (二) | 鑒於香港經濟下半年並不樂觀,而現屆財政司司長亦預告3%的經濟增長不保,現屆政府應制訂可過渡至下屆政府的應對本地經濟放緩及樓市波動的措施;及
| (三) | 下屆政府應審視《競爭條例草案》涵蓋的政策及最低工資等政策對本港經濟情況及廣大中小型企業所帶來的影響,以維護本港有利營商環境,提升本港經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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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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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改善公營醫療服務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有意透過推出醫療保障計劃,以解決公營醫療融資問題及改革公營醫療服務;然而,隨着人口老化和基層醫療服務需求持續上升,公營醫療服務質素未能持續,服務提供模式也未能落實'以人為本、社區為中心'的方向發展;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改善公營醫療服務,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 | 改善公營醫院的硬件設施,包括檢討聯網醫院的專科服務需求、擴充醫療設備,以及加快擴建聯合醫院及重建瑪麗醫院和廣華醫院,以配合人口結構轉變的需求;
| (二) | 因應'雙非嬰'來港使用醫療服務而導致新界區聯網醫院服務需求量增加,當局應增撥資源,改善母嬰健康院及兒科服務;
| (三) | 發展公營中醫服務,盡快興建公營中醫門診所,增加公營中醫診所每日服務名額,研究提供中醫住院及中西醫會診服務;
| (四) | 訂定全港18區設立社區健康中心時間表;
| (五) | 改善現行公營普通科門診服務,包括增加每日診症名額、設立通宵門診,以及設立方便長者使用的'真人回答'預約診症熱線;
| (六) | 規劃長遠醫護服務需求及人員培訓,並採取短期措施解決現時醫護人手不足的問題;
| (七) | 改善公營牙科服務,包括設立長者牙科門診、將學童牙科保健計劃擴至中學生等;及
| (八) | 按社會上不同組群人士的健康需要,設計針對性的服務,包括降低長者醫療券受惠年齡至65歲,並提高資助額為1,000元;增加長者健康中心及婦女健康中心的服務名額;為合適婦女提供子宮頸癌疫苗接種計劃和乳癌普查計劃;資助較高風險組別人士定期進行大便隱血測試,以預防腸癌;加快更新兒童免疫接種計劃內需接種疫苗的類別;以及研究推出'兒童醫療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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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隨着"之前刪除"政府有意透過推出醫療保障計劃,以解決公營醫療融資問題及改革公營醫療服務;然而,";在"導致"之後刪除"新界區聯網";在"中學生等;"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九) 盡快訂立護士病人比例,以提升護理服務質素及有助長遠的護理人手規劃;(十) 檢討專職醫療人員的人手編制,按服務需求評估人手的需要,以縮短病人的輪候時間,及提升專職醫療服務質素;(十一) 提供視光師轉介服務,加強視光師在社區基層醫療服務的角色,讓市民能及早就診,以免延誤病情;及(十二) 就現時對脊醫服務的需求不斷上升,在公營醫療體制下,增設脊醫服務,為市民提供額外選擇,亦縮短現時相關部門的服務的輪候時間"。
| (ii) | 梁家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應包括:"之後加上"(一) 檢討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資源及人手分配機制,使公營醫院的服務得到改善;(二) 為醫管局設立獨立的審計部門,使公營醫療資源更有效分配至各服務項目,以幫助有需要的病人;(三) 分割公營醫療服務購買者與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使資源運用更具效益;(四) 於醫管局推行'多勞多得'的工時制度,以挽留醫護人手,解決公營醫護人手流失的問題;";刪除原有的"(一)",並以"(五)"代替;刪除原有的"(二)",並以"(六)"代替;刪除原有的"(三)",並以"(七)"代替;刪除原有的"(四)",並以"(八)"代替;刪除原有的"(五)",並以"(九)"代替;刪除原有的"(六)",並以"(十)"代替;刪除原有的"(七)",並以"(十一)"代替;及刪除原有的"(八)",並以"(十二)"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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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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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增加本港土地供應及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港地少人多,土地供不應求,樓價長期處於高水平;為根本解決高樓價的問題,本會促請政府盡快通過不同的途徑,包括填海、發展岩洞、舊區重建、更改土地用途、收地和重用石礦場等,增加土地供應;與此同時,政府也應該完善現有土地儲備制度,在土地供應上發揮適當的調節功能。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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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立法會主席投不信任票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於本年5月17日終止《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辯論的決定,本會不信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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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處理新界小型屋宇及村屋的問題
李永達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自1972年12月實施,至今約40年,隨着新界鄉村土地越來越少,未能滿足'丁屋'的需求,令丁屋政策的可持續性成疑;同時,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廣泛和嚴重;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檢討丁屋政策,以解決'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的問題,並檢討及嚴厲執行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執法政策,使市區和新界僭建物的執法政策一致,以保障公眾安全。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張學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加上"在六、七十年代,政府為發展新界新市鎮大量徵收新界原居民的土地,以興建公屋、學校、醫院及水塘等公共設施;當時,為解決受影響新界原居民的居住問題,政府推出";在"('丁屋政策')"之後刪除"自1972年12月實施,";在"約40年"之後刪除",",並以";回歸後,《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代替;在";同時,新界"之後刪除"村屋",並以"小型屋宇"代替;在"廣泛和"之後刪除"嚴重",並以"複雜"代替;在"以解決"之後刪除"'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的問題,並",並以"新界原居民住屋的問題,並盡快釐清關於丁屋政策推出前已建成的新界鄉村屋宇的高度及面積限制的法律爭議,以及"代替;及在"嚴厲執行"之後刪除"新界村屋",並以"'分類規管、按序處理'新界小型屋宇"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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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改善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黃成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改善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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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積極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相關新措施,推動香港新產業發展
譚偉豪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自從《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簽署之後,雙方同意在以下10個範疇加強合作:(1)通關便利化; (2)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3)中小型企業合作; (4)產業合作;(5)電子商務;(6)貿易投資促進;(7)法律法規透明度;(8)知識產權保護;(9)品牌合作;及(10)教育合作;但實際情況是,不少中小型企業認為上述範疇的合作仍然停留在政策商議階段,未有實質幫助;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檢討CEPA的執行現況,交代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困難,探討執行架構上的 調整,加強問責性,並同時採取更多實質行動和配套政策,以 積極落實CEPA及相關新措施,令中小型企業得到更多支援,推動香港新產業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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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於是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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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評審團成員身份在該比賽中的參與及相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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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告別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已完成工作,現祝願第五屆立法會順利產生,繼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市民服務。"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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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議員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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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劉健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兩個事項進行辯論︰
(一) |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宣布按票價調整機制上調車費5.4%對市民的影響,以及票價調整機制、車票優惠措施和政府的應對安排(由張學明議員提出);及
| (二) | 李旺陽自殺案(由梁國雄議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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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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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